法治视野中的电子民主_代议制民主论文

法治视野中的电子民主_代议制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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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人们对于民主问题的思考主要是在工业化的背景下展开的。但从20世纪后半叶起,就出现了由代议制民主向直接参与民主发展的新动向。如今,人类已经处在互联网的信息时代,需要对于民主理论进行新的思考。在互联网时代,代议民主已经不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人们更多希望社会公共事务是通过直接民主来表决完成的。同时,政府的决策也需要更多地倾听民众的呼声等,这就涉及到直接民主与代议间接民主的运用领域问题。而“电子民主”的应运而生,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于代议民主的合理性的挑战,催生了实践直接民主的诉求。

应当如何准确认识电子民主?近年来,从孙志刚案、华南虎案、许霆案、杭州宝马飙车撞人案、邓玉娇案、梁丽案等案件的审理来看,民众通过网络对于重大法制事件的关注和讨论日益增加。民众参与这些案件的基本模式是,媒体尤其是互联网报道——公众参与讨论——民意部分地影响司法。这一基本模式显现出了大众通过传媒与司法的互动,在这一过程中,网络成为了大众交流、汇集意见的主要媒介。毫无疑问,网络媒体的出现,部分提升和改进了民众对于司法的监督方式,但同时人们也注意到了,司法频频陷入了被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网络民主似乎经常在“绑架”司法,逼司法“就范”。频繁发生的网络民主与司法个案深度互动的新生现象,给法律人提出了一个挑战:对电子时代下的民主与法治问题的基本理论,应当予以认真对待、深入研究。

一、电子民主的概念内涵与基本特征

民意,通常又称为民心或者公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1]。虽然存在不同的界定,但一般来说,民意的内涵指涉的无非是“非专业化”大众表达。传统上,大众民意缺乏合理有效的表达途径,而随着科技的发达,以电子计算机为中心的电子网络即互联网日益发展。互联网的急速发展模糊了全球性和地方性之间的界限,为普通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供了新途径,并成为给大众提供信息、娱乐、广告和商业等服务的主要渠道,同时,也成为了许多民众优先选择的意见表达通道。在互联网时代下,民意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从而形成了电子民主。电子民主即电子时代的民主,又被称为数字民主、网络民主、点击民主、远程民主。电子民主是以发达的信息、通讯技术、网络及其相关技术为运作平台,以直接民主为发展趋向,以公民的全体、主动、切实参与民主决策、民主选举等民主运作程序为典型特征的一种民主新形式[2]。当然广义上,也包含政府和公民间以各种形式展开的电子通讯交流与意见沟通[3]。

自近代以来,民主一词有依法办事、群众的力量、人民的统治三层含义,只不过不同学者是在不同层面使用民主一词的[4]。但这三层含义指涉的是民主的实质,就民主的形式而言,存在多种样态。电子时代下,民主的基本表达和实现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网上投票、网上调查,此外,还包括对媒体新闻报道的反馈和评议。表达形式的变化,使得民主具有了不同于传统代议民主的特征。电子民主的基本特征有:(1)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在实践中,民主虽然依托了现代的多种媒体传播手段,但是互联网是电子民主的主要载体。(2)电子民主属于直接民主。传统典型的代议民主属于间接民主,而网络民主是一种共同参与的民主形式,属于直接民主制。直接民主也叫参与民主,即“决策是由受决策影响的那些人共同做出的”[5]。通过网络,公众可以直接、无障碍地表达自己对于社会事件的真实看法。在这一过程中,单个网民的声音也许微不足道,但是互联网却可以将网民的不同意见汇集起来,最终却可能形成某种强大的网络声音和倾向性观点。因为互联网已经成为各种思想和信息的发源地、公众意见的汇聚地。而网民个人的意见,也可以通过网络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放大,形成公共舆论话题。网络公共舆论观点一旦形成,就可能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形成一定的压力或者是影响,甚至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存废、修改或者完善。(3)网络民主属于“纵向民主”。西方的传统民主属于横向的民主,其民主模式也主要是由自由的公民个人选举政府领导。但在中国,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另一种民主模式即“纵向民主”,新思想和经验可以沿着上下沟通的模式进行交流[6]。“在这个纵向民主的社会里,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地进行参政议政,政府决策和执行的透明度也在逐步提高”。中国人越来越把互联网作为自己表达意见以及向政府反馈信息的工具,网民们不仅向官员发送电子邮件提出建议,而且还会积极地指出官员们的不当行为,网络成为了自下而上参政和构建纵向民主的完美工具[6]。(4)电子民主属于大众民主而非精英民主。选举制下的民主属于精英民主,而互联网时代的民主则属于典型的大众民主,属于“众声喧哗”中的草根民主。(5)电子民主属于分散民主与集中民主的结合。传统上,民主往往借助政党来集中意志,但是在开放的互联网信息时代,公民和政府接触的信息几乎是相同的,因此,传统型民主政府的“不民主”的管理方式就会暴露的更加容易、更频繁。因此,人们对于传统民主形式的兴趣如投票的兴趣就会下降[5],转而易投身于分散的民主、松散的民主。这是源于,互联网技术强化了社会的隔离和原子化[5]。但是,互联网同时又可以集合众多松散的民主,形成相对集中的意见。(6)真假并存性。在某种程度上,电子民主是社会公正的晴雨表、公众社会满意度的显示器。电子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迅捷、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的简明观点、直观看法、是非态度、价值取向。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某种虚拟性,因此,人们在互联网上的意见表达又不尽是客观的。

二、电子民主的价值

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受制于古代交通、通讯的不发达,有其合理性。而网络的迅速扩张,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时空界域,延伸了人们的信息触角,使得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联系更加紧密。互联网时代,政府已经难以依靠对于信息的绝对控制而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在开放的信息世界,只有民主才使得统治与社会的需求合拍。

其一,电子民主可以部分克服法律专业化与法律民主化的张力,促进精英法治与大众法治的沟通。传统的代议民主对民主选举出的代表的意见能够倾听,但是很难将选民的声音放大出来。而网络民主属于新型民主,可以形成公共论坛,发出多元话语。可见,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电子民主具有传统的表达方式不具有的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等优点[7],从而使得公民享有更多的言论自由,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更直接、更便利、更平等,增强了公众对政治参与的兴趣,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广度[8]。电子民主包含着平等、公平、公开、协商、参与、宽容、妥协等价值。借助电子民主,社会精英的思想就能够部分地与社会民众的诉求相结合、相汇聚。

其二,电子民主促进了信息共享,使得公民的政治参与更具有平等性,体现了民主的精神。电子民主属于一种成本低廉、操作相对简单、快捷地实现公民民主诉求的民主形式,它突破了代议民主的地域障碍以及信息获取和沟通上的障碍与局限,使民主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在较大范围内得以实现。在传统民主体制下,公民仅仅选举代表,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并不能够直接参与讨论。而在互联网里,人们身份平等,享有平等的话语表达权,并且这种表达不受时间、距离、社会地位、民族、学历、出身、阶层等背景因素的限制,在部分程度上能够真正践行和反映民主的本质。电子民主不仅提供了一种便捷的大众沟通渠道,更重要的是,可以形成以公众为中心的民主表达场域、话语空间和交流平台,因此,电子民主有助于孕育一个社会的民主精神,传递、延续乃至强化民主的传统。

其三,电子民主使政治生活更民主、平等和自由。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快速、同步、即时和跨国界等特点,而公众正以前所未有的便捷方式获取和交流这种信息。并且,公众对于这些信息并不是单向度地接受,而是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各种社会事件和信息的反馈中。此外,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意味着更多的公开性,而公开性意味着更多的民主。这也使“代议制民主”在某种程度上有逐渐让位于电子民主的可能[9]。电子民主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加强政府的合法性——勇于吸纳互联网公众意见的政府决策比起单单靠政府的单方决定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正当性。而开明的政府,总是善于引导舆论,并善于倾听公众的网络表达意见。

其四,电子民主有助于遏制公权力腐败。在互联网世界里萌发的电子民主削弱了政府官员信息集权控制的空间和能力,使其丧失了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依靠信息优势获取的垄断决策权和黑箱管理权。所以电子民主对于打破信息垄断和由此衍生的集权控制潜在地具有颠覆作用[10]。互联网还使得独裁专制、公权腐败的空间被最大限度地压缩,从而客观上抑制了独裁专制行为的泛滥,使民主阵地更加巩固[10]。在互联网的空间中,大到政府的立法和重大决策,小到地方官员的举手投足,乃至个人隐私,都可能面临网络民意的拷问,从而形成了一种民主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此外,网络也逐渐成为新闻事件的策源地,网络发动的新闻热点正不断被传统媒体追随,例如“最牛钉子户事件”、“华南虎事件”等[11]。

三、电子民主的局限性

电子民主兴起于20世纪末,对正处于现代化转型期的中国来说,电子民主属于社会转型中的又一新生事物。对于这一新生的社会民主形式,人们还缺乏耐心细致和系统的观察、合理的定位,整个社会还需要时间去适应。不过乐观主义者坚信电子民主能够促进和捍卫言论自由和民主质量。的确,电子民主可以促进公民对社会事件的参与,促进民众之间、立法机构与民众、民众与政府、司法与民众的协商与沟通。在某种意义上,电子民主可以代表公民,它具有政治反馈功能、政治监督和纠错功能,此外,电子民主还是社会情绪、社会心理的调节器和缓冲阀[12]。但是,悲观主义者则担心电子民主会沦落为少数人左右和操作大众情绪的工具,甚至会出现“无政府主义”、“电子法西斯主义”以及“情绪性民主”。这一担心并非毫无道理,因为,科学技术本身具有“双刃剑”的矛盾性质,因此,电子民主实际上内涵了很强的负面社会作用、蕴藏了许多不易被人们发现的“民主陷阱”。

其一,从国际上来看,电子网络可能会导致信息霸权。因为从世界范围看,互联网80%的信息流量使用的是英语语言。因此,电子民主在国际上来说,更多是西方人享有的一种西化民主。

其二,网络的发展使得民主可能具有欺骗性和虚拟性。“网络人”属于“电子人”,其心理、思维、行为方式在虚拟空间下可能会发生变异。“电子人”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公告板、群体聊天室、论坛、BBS、视频等多种场所进行交流,“电子人”的真实身份可能会被人为地编造。因此,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在提供一些真实、有效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因为计算机也可能用于更加巧妙的编辑和操纵信息,使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事件、数字失实,而信息失真可能会使公众受到蒙蔽甚至被居心不良的人左右,继而导致政治判断发生偏差[13]。

其三,网络的发展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网络社区主体处于高度流动的状态,网络参与者呈现出很强的无组织性。网络社区没有具体有形的活动空间或场所,因此,网络社区的电子人群多处于分散、隐匿、不固定的状态。同时,网络信息发布者也往往不是中立的,他们会蓄意编造更容易误导民众的各种信息,例如非典、汶川地震期间的各种谣言就是明证。因此在某个时间点,网络会陷入典型的无政府状态。

其四,网络民主具有非理性等特点。民主本身需要建立在理性思考、充分协商、严谨论证的基础上,但是在虚拟网络里,由于民众往往容易凭借自己的个人情绪、细微的观察视角去认识问题并表达意见,因此,网络中很可能会出现非理性的“情绪性民主”。“由于网络身份的隐匿性、网络民主的虚拟性与自由性,网络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现实道德的束缚,导致出现人格扭曲、道德失范、责任意识下降、自制能力降低等无序现象,对网络民主健康发展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14]。电子民主理性化的缺失主要是由网民的构成成分决定的。单从网民年龄构成来看,35岁及以下的网民占80.18%,网民在结构上明显地呈现出了低龄化的态势,且总体网民中的31.8%都属于18-24岁的青年,并且学生网民占据主要比例。网民的年轻化使得网络民主富有激情、有冲劲、创造力,但往往激情有余却理性不足[12]。因此,网络汇聚的民众意见,并非都是深思熟虑、无懈可击的。

其五,网民不具有普遍代表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4期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网民人数已达3.38亿。网民中低收入者居多,个人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网民占全部总数的70%;从受教育程度来说,本科以下受教育程度的网民比例达到了69.13%,占网民的大多数;从结构上看,乡村网民普及率很低,乡村网民总规模仅有9365万人,占我国3.88亿网民的28.3%,不到1/3[15]。可见,网民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不均衡性。尤其是,偏远和贫困的群众大多缺乏共享电子民主的基本条件,因此,下层群众往往无法直接表达其呼声[10]。而从地域上看,网民主要集中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城市。可见,互联网反映的只能是局部的民意,很难真正体现“多数人的民主”,更不可能是全面的民主、真正的民主。

其六,网络民主缺乏客观性。由于知识结构、思维模式、生活阅历以及利益考量、情感立场的不同,在普通民众与专业人员之间,在民众的个体之间均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认识方式的差异。(1)尤其是在涉及事件细节的真实性问题上,网络民主表达或者汇聚的意见,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如2008年的华南虎事件中,公众的议论很多,但很多人在网上争论的问题明显属于假问题。因为网民作为旁观者,很难真正了解事实真相。因此,如果仅仅认为网络话语代表的就是“民意”,则会陷入以偏概全的认识误区。而案件的事实细节,有时恰恰会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有时恰恰会决定节为网络民意之间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时,还会掺杂有(2)在一些涉及高度专业的问题上,公众也不可能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因为公众缺乏必要的职业知识和思维方式的支撑。从而使得公众发出的声音,失去了应有的理性。(3)网络民主多关注个体,但容易忽视公共利益;容易陷入微观讨论,而缺乏宏观视野;容易陷入语词的论争,但缺乏深入的思辨;容易简单地得出结论,但多缺乏应有的逻辑推理、数据论证和深度的理论思考。总之,网络民主还属于“不健全”的“有限民主”。

四、电子民主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

虽然电子民主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它却是我们这个时代呈现出来的民主新形式。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适应电子民主的重大变化,积极吸纳电子民主的合理性,使得民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伟大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来。(1)电子民主时代,代议制民主不再具有绝对的合法性和普适性了,“代议制民主”已经逐渐开始向“直接参与民主”发展或者妥协。(2)电子民主有助于提升法治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助于提升民众的参政、议政能力,拓宽民众的参政、议政渠道,促进民众对于具体法治事件的参与。而对电子民主的深入研究,也有助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民主法治与时俱进。

其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电子民主有助于立法者及时收集民众的重大制度诉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好立法规范,为长远的法制良性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电子民主可以促进立法等公共决策的透明与公开,恰当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利用互联网,立法机关足不出户,就可以设计出一些立法问卷表,开展问卷调查,迅捷地取得量化的数据分析结果。立法者还可以把已经起草好立法法案初稿在互联网上公布,交由民众评说、吸纳民众建议,甚至进行预表决。而借助公开的电子信箱,民众可以直接对立法文本发表意见。因此,电子民主使得立法或者其他公共决策将能更好地反映民意,立法或者政府公共决策将更加具有合法性。此外,电子民主的发展会使公民的投票率增加。电子民主可以使得选举更便捷、方便,并可以提高公民对选举的兴趣。而且,即便是传统的代议民主,也可以从电子民主中受益,因为电子民主有助于使选民与代表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参加代表大会的代表可通过网络与选民更便捷、更直接地进行交流。总之,在电子民主时代,公众有了直接参政、议政的途径,因此,国家的法治建设,就不能够再忽视直接民主而应当积极吸纳电子民主的合理性,使得民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当然,我们也并不能因此完全否认代议民主的优点,因为网络科技只是加速了民主的进程,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民主的本质。互联网的交流也不可能代替公开的会议讨论、磋商和沟通,而只是提升了民意交流的充分性。

其二,对于行政执法机构来说,充分倾听民众呼声,则有助于改进执法机制、使行政执法能够合法、合情并且合理。电子民主不仅会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还能使公民更多地参与到政府的政策决策过程中去。电子民主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公民透过网络等方式,不仅有更多的机会了解政府在做什么、怎么做,还可以以多种方式及时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

其三,电子民主与司法的互动日益密切。如前所述,法律和政策经常是社会运动的结果。在电子民主时代,大众或者说是公共舆论也会影响司法。电子民主对于司法的正面贡献在于,它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广阔空间,传播公共事件,继而激起人们了解、关注公共事件的兴趣,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或者是与人们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司法个案曝光给大众,并将这些个案纳入公众的监督视野下,从而使得司法个案的裁决,在部分意义上可以满足“大众的口味”。但是如前所述,互联网虽然可能汇集出公众的某些合理诉求,但同时又有可能成为某些非理性声音的发酵场所,还可能被某些貌似正确的舆论和声音所控制,被某些蓄意编造的虚假事实所蒙蔽。而公众则有可能成为某些歪曲真相、编造谎言的舆论的帮凶。因此,对于互联网空间里的大众声音,司法就不能够简单地“唯命是从”了事,不能够以所谓的网络民意作为司法裁决的唯一依据。

当然,对于某些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公共选择得出结论的案件、涉及公共道德和价值判断的案件、涉及国家民族正义良心的案件,也许,司法机关多听听舆论的声音是妥当的。但是,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法律专业知识的适用、应当交由法律职业理性而不是大众理性裁量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审慎地吸纳“民意”,防止为了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而抹杀或者摈弃了司法的职业效果。而对于应当听取民意的具体个案,司法者还应当注意的是,民意虽然代表了一部分人的价值选择,但这些“民意”也仅仅是一部分人的意见而已。此外,司法者应当始终清醒地认识到,民众发出的声音再大,他们毕竟缺乏对于案件的具体了解,缺乏司法的职业理性和应有的法律思维。因此,民意与司法之间,居主导地位的是而且应当只能够是司法本身。司法应当倾听公众的声音、尊重电子民主,但同时应当做到的是,与民意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民意”绑架了司法,司法简单地沦落为了大众的非理性帮凶,最终借民意解构司法的职业逻辑,破坏法治的权威。

综上,电子民主时代的法律职业人,应当适当地更新法律观念,以克服法律专业化与法律民主化的张力,促进精英法治与大众法治的沟通。因为电子民主时代的到来,使得哈贝马斯所构想的“商谈民主理论”、“沟通民主”理论在现实中可以得到部分地实现,使得协商性民主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和真实的实现途径。但同时,法律职业者对于电子民主,又应当是十分审慎的,而不是简单地言听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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