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信用证案例定性错误与UCP 500冲突?_信用证论文

六大信用证案例定性错误与UCP 500冲突?_信用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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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案申诉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刘兴成律师,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经济案件的诉讼,也有多年银行工作背景,对信用证规则有透彻了解。近半年来,他详细研究了包括牟案在内的3年来被定性为“信用证诈骗”的主要6宗大案,得出惊人结论——6宗案件全部定性错误,这些案件均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要么只是经济纠纷,要么涉嫌构成其他犯罪。

就牟案而言,刘兴成律师认为:即使刑事审理中控方提供的全部证据都非常确凿,并非伪证,南德暨牟其中连同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均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牟案是两个简单的经济纠纷,而不是一个复杂的刑事案件!

刘兴成律师指出,法庭以“信用证诈骗”定罪南德的主要依据是“骗开信用证”,然而“骗开”这个词在刑法条文中根本不存在,只有“骗取”,但二者不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信用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严格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是各国银行、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遵循的国际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而UCP500明确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银行只负责信用证表面上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表面相符”。同时UCP500也确认远期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融资功能。并且,信用证规则不允许开证银行随意拒付,所以湖北中行按规则付款并没有错。

湖北中行花桥支行行长在接受公安局询问时,当被问及是否对省轻工提供的外贸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回答:“不需要核实,因为开信用证规定提供的资料要求表面真实就可以,就是说,文件上的签字或盖章是真的就可以。”

显然牟案处理与UCP500产生了尖锐冲突,否认了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不当地给银行增加了诸多义务。司法机关越过国际惯例去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或争议是不当的。

那么银行的风险如何控制?刘兴成律师认为只要银行能够把好信用证开证申请关,确认开证申请人的信誉或担保,银行通常不会有什么风险,有也转化成贷款风险。记者从多家商业银行了解到,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100%保证金,或者一定要信贷部门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信誉或担保。

在本案中,仍有继续追诉权的湖北中行,刘兴成律师认为并没有“实际损失”,但由于被描绘成信用证诈骗案,反而实质问题被掩盖和拖延,导致湖北中行的信用证垫款本息至今不能收回,生效的民事判决也无法得到执行。“对南德来说,若不遭此横祸,也许和海尔发展得一样好,起码南德的国际化和海外投资更早。”

信用证规则与国家利益

最近,刘兴成律师已将关于信用证案件的一个报告和两篇文章寄发给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银监会、商务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各大商业银行总行等。其中很重要的一篇是《信用证规则中的国家利益》。

文章从金融、贸易与法制三个方面谈及“信用证诈骗案”的错判对国家利益的严重影响,以及尽快纠错的必要性。他写到:“2003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8400亿美元,约占GDP的60%,经济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超过美国和日本。并且在人民币面临巨大升值压力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势必要鼓励和引导进口,以减少贸易顺差,而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如果企业领导人不敢冒信用证诈骗犯罪的风险继续在国内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利用信用证融资,大量信用证业务会转向外资银行。

“另外,司法机关不适当地干预信用证成为普遍现象之后,会破坏司法公正,让国际司法界贻笑大方,影响中国司法的声誉。中国虽然不实行判例法,但一个知名的错案,可能导致N个错案,牟案之后一连串定性错误的‘信用证诈骗罪’已是明证。”

记者从广州中行国际业务部得知,在信用证、汇款、托收三大国际业务中,信用证业务收益已占据第一位。但是当问及国内企业在进口时最主要付款方式的时候,回答说:“绝大部分还是通过直接汇款。”显然,信用证国际规则和价值还未被普遍发现和认可。刘兴成律师认为:“这一国际惯例已被市场经济充分验证,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价值观,不应该被所谓的中国国情所抹杀。遵守包括信用证规则在内的国际惯例,就等于捍卫国家利益,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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