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全人类的共同目标--贸易与环境_环境保护论文

试论全人类的共同目标--贸易与环境_环境保护论文

全人类共同的目标——贸易与环境的初步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人类论文,目标论文,环境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日趋恶化,其中包括气候变化,臭氧层损耗,越界空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以及包括干旱和沙漠化在内的土地资源退化,森林破坏,酸雨沉降,生物物种大量减少,生态平衡受到威胁,人类持续发展和生存条件受到日益严峻的挑战,保护环境刻不容缓。因此,人们已将90年代作为“环境的十年”,保护环境已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众所周知,工业发达国家对全球的环境污染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工业发达国家在近现代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一向是在自由竞争的口号下以追逐最大的利润为目的。他们在造就高度工业化和维持高消费的同时,也严重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工业发达国家真正重视环境保护只是近几年才开始的。即使从现实情况看,它们依然是全球环境的重要污染国和转移污染工业的输出国。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对此作了客观的报道:有毒排放物“以工业化国家为甚”,“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污染国”,美国“人口仅占世界的4.7%,却消耗全世界40%的石油,排放废气居世界第一,占全球废气的20%左右。”同时,发达国家还利用产业转移之机,将一些排污程度高甚至有放射性的工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正如联合国环发大会的44/228号决议所指出:“注意到目前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绝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因此认为这些国家负有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并且应当汲取工业发达国家的教训,从工业化起步之初就重视环保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既要解决经济发展、生存温饱的当务之急,又要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往往缺乏切实解决环保问题所必要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而环境污染是个全球性问题,仅仅着眼于单独的国家和区域是难以彻底解决的,总之,全球环境保护是各国的共同责任。然而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欠了历史旧债,并且目前拥有比较充足的资金和技术,他们理应在保护环境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除了解决本国环境问题还应协助发展中国家消除环境所受的破坏。因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有轻重的区别。上述两方面就构成了世界各国对全球环境保护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

贸易增长历来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引擎,而经济贸易的增长必然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环境和贸易一直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前各国为保护环境采取的措施往往牵涉到贸易政策并对国家间的贸易发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近年来由于来自环境保护的压力增大,各国政府环境管制明显加强,制定了各种有关环境的政策、法规措施和技术性的环保标准。在国际社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种国际协定日益增多,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列出有关环境的国际协定共152个,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国际贸易。例如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和濒危灭绝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公约,关于控制损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控制有毒废物的跨境流动和对其处理的公约等等,这些国际协议都规定了一些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限制进出口的措施。

从表面上看,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二者关系似乎是矛盾的,相互排斥的。贸易自由化的政策会促进矿业、渔牧业、冶金业、制造业、化学工业的发展,带来诸多环境问题;某些珍稀动植物的进出口会诱使滥捕滥杀,滥砍乱伐,造成某些动植物种濒临灭绝等等。而另一方面,采取环保措施必然会限制某些产品(如象牙、兽皮)的进出口,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会使某些外国产品无法得到市场准入,这些都是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相互矛盾的一面。

但是,从本质上和从长远观点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二者又是相互依存的,可以相互促进。原因在于,一旦人类生存的基本生态环境都被破坏,那么经济发展和贸易增长的前提条件也就不复存在;而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可能停止经济贸易活动而单纯去从事环境保护,只能在发展经济贸易的同时来加强环境保护。换言之,加强环境保护可以改变某些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交换方式,从而更合理地配置资源和保护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增长;而贸易本身就是通过各国的比较优势和国际交换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经济贸易的增长使各国有更多资金和技术能力来治理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环保应作为各国经济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可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一面。因此,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处理贸易与环境二者的关系。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在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时,大致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和方法。一种是积极和兼顾的方法,另一种是消极和片面的方法。

所谓消极和片面的方法,就是认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二者的矛盾是对立的,片面地只强调自由贸易而不顾环境的恶化,或者片面地只强调环境保护而无视和违反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带来贸易的衰退或环境的恶化,造成二者之间的恶性循环。所谓积极和兼顾的方法,就是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二者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方面,在贸易活动中对环境保护因素加以充分考虑,通过必要的进出口限制和环保标准来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在实施环保限制和标准时应符合WTO的有关国际贸易基本原则和规则,避免歧视性措施,提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流通,防止不合理地滥用环保措施来作为保护主义手段。以积极和兼顾的方法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则二者各得其所,环境改善了将保障经济贸易的持续增长,而贸易增长又为改善环境提供了经济条件,二者产生良性循环。

“生态倾销”理论下的保护主义

各国对环境保护的管制标准和实施范围往往不同,而不同的环保管制标准和技术要求会对制造业的产品成本产生一些差异。由于世界环境日趋恶化,迫使一些国家加大力度对环境保护加以管制,订立和实施环保标准,同时也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企业面临的进口竞争和在别国市场出口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的某些经济学家开始大力渲染环保标准不同而对竞争力产生影响,提出了所谓“生态倾销”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各国环保管制标准和要求的不同,导致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而环保管制标准较低国家的产品由于低成本的优势而取得了市场竞争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认为,由于环境不同造成的“成本投入差异”使外来产品取得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而自己则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它们和一些环境组织的院外活动集团联合起来攻击别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环境标准构成了所谓的“生态倾销”,认为是不公正贸易,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本国政府征收“生态倾销锐”,以抵销国外低成本产品的竞争优势,或者对国内工业进行补贴,使其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可以低价竞争。

上述环境标准不同而导致“投入成本差异”并影响产品竞争力的说法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发展中国家纷纷表示异议。首先,对环境管制差异造成的产品投入成本差异对市场竞争力产生的影响不应过分强调。据统计,与环境有关的成本一般只占全部产品销售价值的1%—2%,只有部分污染密集行业和自然资源部门此项成本高于平均值,例如化工、矿业、采炼业、造纸业等。其次,“投入成本差异”是由许多不同因素造成的,应该具体产品具体分析。一项产品的投入包括许多因素,是由于环保管制标准低而造成的低成本竞争优势,还是由于劳动力或原材料价格低而带来的竞争优势,应作具体分析。不做调查而笼统判定为“生态倾销”是不公正的。这将导致重现过去滥用反倾销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局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第三,各国环保管制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普遍的趋势是各国都在日趋加强和提高环保标准。环境管制加严和标准提高从长远来看可增强企业、产业部门和国家的竞争力。环境立法要求推广使用清洁的较节约的投入和更有效率的技术,减少有害的废物和发展回收技术,一些企业前一阶段在环保方面的投资已在生产率方面产生优势,使其在环境管制加严以后的生产和交换中取得了比较优势。一些经合组织国家的企业已开始从前一阶段投资在环境无害技术和开发绿色产品所取得的优势而获利。环境管制较严的国家往往是出口环境无害技术和服务最具有竞争优势的国家。因此,先进工业国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大力开发和提供对环境无害的产品、设备和服务。总之,解决由环境管制标准不同引起的竞争力问题不应诉诸于单方面行动,而应通过多边来解决,通过国际协调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环保订出标准,来减少污染产生,防止和制止某些企业通过放任污染和任意消耗资源以获取不公正的竞争优势。

目前,应引起注意的是贸易与环境关系中的另一种倾向,即有些国家利用苛刻的、带有歧视性的环保标准和要求来达到限制别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保护主义目的。正如联合国环发大会一致通过的《里约条约》原则12所规定:“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支持性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这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是伪装的限制……”这种有害的倾向违背了环发大会达成的全球共识,应当予以纠正,以利于全球贸易和世界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在这方面,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开始着手制定一些有关规则,并通过争端程序加以解决。

正在拟定的若干原则和规则

1.贸易自由化是环境保护的前提,“通过贸易自由化可促进可持续性发展”这一命题已在联合国环发大会决议中得到公认。《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也确认:“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非歧视性的和平等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保护环境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两者之间不应当也无必要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其中包含的原理在于,当一项产品价格反映了在它生产和流通中各要素的真实成本时,资源就会得到有效的配置;但如果情况不是如此,那么价格扭曲将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过早的枯竭。只有通过自由贸易才能使产品价格反映其真实成本。

2.出于环境保护目的征收的税费已成为各国政府寻求国家环境政策的手段,GATT/WTO规则并不规定各国的税种,只规范各成员国在征收国内税费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符合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特别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根据GATT历史上的共识,对产品直接征收的税可以合法地在边境上加以调节(它们可以对进口产品征税并对出口产品退税)。此类税收包括购物税、销售税和增值税。一项税收的目的并不改变它在GATT/WTO规则下的待遇。但对产品非直接征收的税则不适宜采取边境调节。WTO成员认为,对于环境税是否适用于边境调节,目前还需作进一步的案例分析。

3.对于产品的生态包装和生态标签要求应符合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的有关规则,不应造成更高的参与成本、取得信息障碍和缺少透明度。

4.WTO协议与其它多边环境国际协定的关系可以通过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加以协调。如果二者仍有抵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加以解决。第一,在个案处理基础上援引“豁免”条款解除某项义务;第二,通过谈判对发生抵触的现行WTO规定重新做出集体解释。

5.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单边措施应尽量加以避免。诉诸单边贸易措施会导致人为的歧视和隐蔽的保护主义,从而损害自由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

6.值得注意的是,WTO成立后第一个完整经过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进口汽油标准案也涉及到了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该案的审议结论有助于各国逐步达成共识,拟订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则。从WTO专案组的初裁和上诉机构的终裁结果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观点:(一)各国在制定贸易法规中,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二)各国施行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时,不得对进口产品造成低于本国产品有关待遇的歧视,不得违反WTO的国际贸易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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