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整合: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之路的维度1_现代大学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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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15)02-0075-08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10.16456/j.cnki.1001-5973.2015.02.007

       权力是人类社会极其普遍的现象,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便有了权力的存在。然而,对权力概念的诠释却始终没有取得共识,从权力的性质来看,权力究竟是一种属性还是一种关系?是潜在可能还是实际表现?是一种能力还是对能力的运用?是被行动者所占有或是被结构、系统所占有?从权力的定义来看,权力的运用是有意而为,还是部分有意乃至完全无意?它会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并产生何种结果?权力是否能够改变选择偏好、利益方向、策略行动?种种问题至今均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②。在权力的背景下有效整合大学内部权力的结构体系,俨然已成为建设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题中之义。

       一、对权力内涵认识的不同视角

       大学作为一种自治性组织,随着近年来愈加强调依法自主办学,大学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呼声日益高涨,对大学内部权力机制的变革也就显得更为必要。大学权力的来源有两个:一是知识,二是法律授权。知识也是一种权力方式,“所有的知识都是权力意志的体现,权力与知识是一种共生体,这个共生体的表象是知识,但其实质却是权力,权力的运作并未能够将真理和知识强加在内,而是与二者紧密相连”③。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系统的主体,是生产、传播高深知识的组织和机构,内在地具有这种知识与权力关系的应有之义。而法律授权,则表现为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特殊行政机构,尤其是自治性最强的大学,其成立及所从事与经营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质,大学的服务要面向社会大众,因此更能够在管理方面享有特别的法律优益权。

       从政治学视角看,权力的核心是“控制”,背后隐含的含义是力量(暴力)、能力等,这是一种最古老和传统的权力观,它主张权力是一种支配性力量,是指一方居于主导地位,并拥有强迫另一方受其控制、支配的力量。英国著名哲学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将权力归结为对他人产生预期和预见效果的能力,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强调权力是“把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④。总之,具有相当社会地位者的能力与潜力能够通过权力表现出来,在一定社会制度内,这些人能够对关系到他人生死存亡的问题作出条件的规定与设置⑤。政治学视角下的权力观过于强调权力的“硬控制”,忽视了权力的“软控制”,因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这种权力思想颇受后人的诟病。

       从经济学视角看,权力的核心是“利益”,即资源、财富。随着时代的发展,暴力与控制逻辑下的权力观逐渐显得褊狭,难以概括经济社会繁荣的事实,财富、利益的力量逐渐被纳入权力理论的视野。马克思认为,权力是不同阶级和群体基于物质资源的占有与垄断,围绕利益所有权的斗争,这种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斗争”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指出,对“利益”的较量是社会冲突的根源,不同文明所具备的“权力”大小各异从而决定了争斗的结果。文明所具有的权力往往表现在某个人或某个群体通过政治、经济、军事、制度等资源运用强制性或引导性的手段来改变其他对象行为的能力。基于此,衡量某个群体或国家的权力大小的主要方法是评估其所能支配的资源与其尝试影响的对象所能支配资源的对比情况⑥。这种经济学角度的权力观点认为权力必须以占有可供支配的资源为基础和前提,权力的目的指向是“利益”。因此,权力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理解,即“权”和“力”。权力的基础是“权”,即对资源的占有与支配,“力”是权力的强制保障和外在表现。

       从社会学视角看,权力的核心是“影响”,这种影响强调权力主体间的相互作用,认为权力是指主体通过运用所占有的资源对客体加压以使其改变行为活动来服从自己并最终实现自身的目的和意志的一种特殊影响力。持该观点的学者都是以主体间的相互影响作为核心内容对权力进行定义的。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在《当代政治分析》一书中指出,权力即一方使另一方做原本未必主动做的事使行为发生变化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交换理论的倡导者彼德·布劳(Peter Blau)认为,“权力的定义应该加以扩大,应该写成: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⑦

       综上所述,我们将大学的权力理解为外部性行政权力、内部性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外部性行政权力,主要受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的影响,并决定着大学的外部性行政权力的不同形态;内部性行政权力,指大学组织对自身机构及其内部成员进行管理时所拥有的权力,代表大学自身行使行政职能时产生的权力,包括大学管理人事权、大学管理决策权、大学管理行政权等;而学术权力仅为学术人员所拥有的一种影响力,他必须建立在教授或其他教师和研究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⑧。尽管对权力的诠释充满诡谲,但是如何有效的整合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是我们建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大学内部权力制衡及其现实选择

       (一)国外某些大学内部的权力制衡样态

       美国、德国和法国大学主要通过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野体现其内部权力制衡。认为:“只有大学真正完成自身使命才能在为政府服务的同时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政府不能为期望大学直接服务于政府的利益而要求大学服从于政府的安排与布置。”⑨由于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二者影响力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国外大学的内部权力制衡分为三类。

       1.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分离模式。这种内部权力作用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体系由大学校长、董事会和评议会三方组成,随之也就构成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权力和以评议会为首的学术权力的两种权力系统。而在校长、董事会和评议会构成的三维内部权力结构框架体系中,校长(一般是评议会的主席)负责召开评议会并执行会议做出的各项决策,具有较大权力;董事会主要对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评议会主要掌管大学内部学术事务,其成员主要由教授和学术研究人员组成。据此可见,美国各大学内部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科层管理运行制度,尽管学校董事会掌握着较强的行政决策权力,然而,评议会和校长也具备较大的学术权力。总之,可以认为:“美国大学中,一方面存在明显的官僚等级性,是一个等级结构,但同时学术力量在学校决策与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等级结构与学者行会组织交织在一起、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均衡分配的二元权力结构。这种二元权力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分权制或分权管理,即教授与行政领导共同管理学校。”⑩

       2.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适当分离,以学术权力为主。德国、日本是这种作用模式的典型代表。其中,大评议会是德国大学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选举校长、评议制度是其主要职责。作为行政首领,校长还是大评议会和评议会的主持人,负责执行评议会的决议且有权予以否决。评议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术事务和重大行政事务,表现出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管理中的重要性。德国因此被誉为“正教授大学”。在日本,无论国立大学还是公立大学,其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均是由校长、学部长和教授所组成的评议会,具备决定大学一切事项的权力。其中,校长作为最高行政负责人和评议会的议长,主管众多事项并拥有一定裁决权。

       3.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适当分离,以行政权力为主。这种内部权力作用模式,主要以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法国为代表。校务委员会是法国大学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占委员会成员的一半,其次为学生代表和职工代表,同时还包括部分校外各界知名人士。校务委员会的主席是校长,同时还应是本校的正式教授及理事会人员。教授在理事会中的成员数量较少,只能有限地制约校长的权力。在法国大学内部,负责学术事务的机构是由科学、学习和生活三个委员会组成的大学咨询委员会,因此,法国大学的内部权力采取的是行政权力为主导的作用模式。

       (二)我国大学内部的权力机制规约

       从产生背景看,我国大学主要靠各级政府管理和投资,在建校初期就被深深地烙上“政府主导”的标签,学校自然就缺乏学术的独立和权力的自治,近几年的发展证明,这已经成为我国大学难以跻身世界一流大学的主要障碍。在我国,大学往往由于实施行政管理体制而被社会公众视为事业单位的一种。在这种行政管理体制的领导下,“大学套用政府机关行使级别,实行长官负责制,一级管一级,隶属关系清晰,构建了一个金字塔式的行政组织体系”(11)。

       从我国大学发展现实看,仍然以科层制结构为主,过度强调行政权力在学校发展中的权威作用,习惯运用行政管理的逻辑和方式管理大学,学校内部权力结构行政泛化、行政权力挤压学术权力已经成为阻滞大学独立发展的重要因素。学校内部以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对校、院、系三级进行权力的分配和级别的赋予,以此确立起管理工作中的上下级服从关系。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包括学术委员会等在内的大学内部学术组织转而泛化为大学内部行政组织抑或演变为“空壳”,进而使得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混为一谈的情况导致大学内部两种权力者关系的紧张,就在这样一种冲突的氛围之下,学术人员与行政人员彼此形成对抗情绪,“在大学学术文化和行政文化冲突的整体氛围中,教师倾向于把行政人员看作是短视、受市场驱动、官僚、专权和专横的人,而行政人员则会把教师视作是不谙实际、自我宽容、自我服务、对标准和程序漫不经心的人”(12)。

       (三)我国大学内部权力制衡的选择

       首先,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职责范围,建立学术权力占优势的内部权力机制。无论是行政权力还是学术权力,二者均在大学内部的权力布局中具备存在的必要性,其中任意一方的局限性恰恰是对方的合理性,反之亦然。因此,在大学内部权力结构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二者存在相互弥补的关系且互为存在的条件(13)。如若过分强调任意一方则会产生无益于大学发展的结果,或是阻碍学术研究人员对科研的热情与积极性,抑或是影响大学整体目标的实现与效率的提高。明确区分大学内部的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是分清两种权力职责范围的关键。大学中的学术事务包括:其一,学生的学业培养,它主要体现在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包括对专业、课程、教材及评价等的培养过程;其二,教师的教学科研和职称评定工作;其三,整体学术发展水平,主要体现在校内人才引进、科研项目实施、科研成果的评审、科研政策的制定、教学改革的实施等。因此,针对以上学术事务,行政权力就不应扮演学术权力的角色,而学术权力亦不应履行行政权力的职责。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我们主张要加强学术权力建设,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大学内部权力结构。在行政权力方面,注意低层次行政权力与高层次行政权力的区分,前者要与学术权力相吻合,后者则需为学术权力提供环境保障。在学术权力发展方面,其一,应改善并提高校内学术委员会的科学构成水平,提高学术人员所占比重,特别是教授应在学术委员会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三。其二,要促进学术权力中心下移,大学的工作重心主要体现在院系一级的结构上。院系的构成是发挥大学内生功能的关键,同时也是整个组织运行的核心,即权力由此产生和运行(14)。

       其次,构建适合不同大学类型的内部权力制衡模式。第一,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型的大学虽然在各国大学所占比重较低,仅为5%左右,但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中坚力量。研究型大学中两种权力关系的处理需要实施学术权力主导的模式,下放管理权力与管理中心,强化学科组织功能、凸显教授地位,增强学术权力影响,提高行政权力的服务功能。第二,研究型大学与教学型大学间的过渡则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其占比大约为15%,此类型大学注重教学与科研二者的并重。因此,在教学研究型大学中则适宜采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均衡的模式,从而既能够保证运用行政权力推动学术发展,也提高学术权力促进自身进步的效率。第三,教学型大学数量比重高达80%,因而肩负着高等教育大众化与普及化的重任,此种类型的大学内部权力制衡模式可强调行政权力的主导地位,并利用其整合校内教学与科研资源。

       三、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

       一个组织制度化的过程往往开始于对成员的吸纳与信赖的获得,二者帮助组织成功地实现组织目标并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在组织目标与规范的引导中形成稳固的运行机制(15)。鉴于此,学术制度化的形成过程便是学术组织的特征与模式有序形成的过程,通过学术目标与规则的指导实现学术的发展与创新并形成一定的学术组织特征。

       (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内在机制

       1.学术权力的内在机制。不同国家对于学术权力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可将其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类型。其中,广义的学术权力是指有关学术类活动及学术性资源的一切权力,掌握学术权力的主体不受学校范围和权力类型的限制,它为高等教育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所享有。在约翰·范德格拉夫(John Van de Graaff)看来,所谓的学术权力是一种广泛的权力概念,即与学术传统有关的权力,包括学术权力、学术权威、行政权力等;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Burton Clark)认为无论是个人或集团的统治、行会或董事等的权力、院校或政治管理等的权力等等均是学术权力的组成部分。与此不同的是,学术权力在狭义范畴内仅指大学的学者对大学内部学术事务的管理与控制,其权力主体主要集中于教授和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有评议会、科学委员会或教授会等此类,这种狭义概念的学术权力仅为学术人员所占有,且建立在教授和研究人员的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之上。大学学术权力的实现以美国学术权力运行模式最为典型。董事会、教授会和校长均是美国学术权力的重要维护者,三者在学术权力系统中相互配合、紧密合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学术权力并促进了大学的稳定与发展。

       第一,董事会是美国大学内部最高的权力决策机构,为学术权力提供决策与价值导向,多由校外人士所构成,其规模大小因院校性质而有所不同。公立院校董事会规模相对较小,大部分理事任职期限为六年;私立院校则规模相对较大,理事多为自主更新换届,任期多为三或四年。董事会主要职责在于制定学术条例章程、设置学术组织机构、批准教授会制定的学术政策与准则、任命并评估大学内部高级学术职位,其存在既是学术权力运行的监督方,也是学术自由的平衡点,能够防止学者权力垄断或受到校外人员的束缚(16)。

       第二,教授会行使维护、保障并激励学术权力的功能。教授联合会于20世纪成立以来帮助教师掌握了参与大学管理的部分权利,其职责在于避免行政人员的专业性错误并预防其对权力的垄断,同时防止独立职业学术管理阶层的形成,保证学术人员的合法地位,也因此缓解了两种权力人员的隐性矛盾。教授会的存在有效避免了大学内部行政权力的膨胀,促进了两种权力结构的平衡。

       第三,作为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掌握着大学内部学术事务的管理权限,其职责主要有:向董事会提出任命行政管理人员的建议从而建立大学内有效的行政管理组织;提出大学总体学术政策并推动校内课程计划、职责分工及工作标准的实施;作为评议会主席来提出并监督学校预算的实施;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并决定设备购置情况;定期与学生代表沟通,妥善处理学生事务(17)。

       2.行政权力的内在机制。行政权力又称“制度化”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科层化特征,其行动宗旨在于以制度结构为依托来提高行动效率。行政机构层级分明的特点使行政权力以职位为标准严格分权、控制下属层级的行动。然而,大学内部结构的科层化为大学组织行政权力的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大学行政权力的产生基础包括:国家对大学的干预与控制,大学经费对政府的依赖性,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大学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

       首先,国家对大学的控制是大学行政权力存在的政治基础。在现代社会系统中,政府建设大学的根本目的是要求大学服务于国家政治集团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其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及进行社会服务的三大主要功能。基于此,大学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客观性,即中立态度。为避免大学妨碍政府的利益,政府必然会加强对大学的控制并通过强化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来制约内部的学术权力,以此保证二者间的权力平衡。

       其次,大学因经费对政府的依赖是大学行政权力存在的经济基础。当前,大多数的公立大学都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只是大学办学经费的重要补充。国家通过经费投入控制大学,制约大学的自治权力,保证大学作为政府利益的贯彻者。另外,政府通过安排行政人员进入大学的管理层,确保其意志的实现。

       最后,高等教育由于精英化向大众化阶段的过渡,促使大学出现数量和规模的快速扩张,这就要求对大学的管理进行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保证大学的有序运行。从大学内部来看,随着超过万人规模的大学数量不断增加,亟须通过相关措施增强对大学的统管力度,在确保大学教育维持的同时加强内部的行政权力(18)。

       (二)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

       1.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大学共存的两种基本权力类型,它们之间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其共同特征主要表现为:它们都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指向一定的价值取向,具有工具性特征;其次,权力主客体之间的相对性。二者之间的异同关系如表1所示。

      

       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权力主体、价值取向和运行方式各有不同,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很难避免。平等、自由、重视知识是学术权力的基本价值取向,效率、约束和规章制度则是行政权力的价值所在,二者间的冲突表现为过分介入对方的管理范围以致影响各自事务的处理效率。究其根源在于学术资源的配置纷争以及文化差异。首先,大学在根本上是一种学术性组织,其首要职责在于探索、发现并传授知识。学术权力的回归是知识价值的再现,是学校教育质量得以保证的前提。在处理学术事务中,由于学者对学术资源的需求最为了解,因此应由学者来配置学术资源并保障学术事业的发展。然而,行政权力更强调学术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学术权力则强调在符合学术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相对较少地顾及短期效益而自由使用学术资源,因而二者间的价值取向差异较大。其次,两种权力之间存在文化差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大学内部各自维护着不同的利益主体,教师和行政管理者虽然存在于同一个大学组织之中,但俨然已经形成了两类不同的文化且有着各自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19)。换言之,教师所形成的学术文化旨在寻求学术创新并最终达到质的提升,而行政管理人员所形成的行政文化则重在追求实现组织目标,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率,运用最少的投入实现尽可能大的收益,因而更强调“量”的提高。

       解决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最重要的是协调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间的关系。西方大学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发源地,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首先,大学学术权力处于主导地位。无论在德国、英国还是美国大学内部,其学术权力均在内部权力结构制衡中处于优势地位,享有对大学内部学术资源配置的权力;其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作用领域比较明确,界限比较分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学主张大学的社会声誉由教授知名度等决定,因而十分尊重教授在学术权力中的地位。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招,大学事务日渐增多,决策的过程愈加复杂。为保证教师能够有充足的时间从事学术研究,许多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将自身参与决策的权力交给行政部门。正是在这些权力委托及对传统尊重的基础上,大学内部的行政管理者并没有自视为掌管者,把教师排除在管理者之外,而是作为不同利益群体的服务者来正确协调与教师的关系(20)。

       2.建立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机制。首先是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英国称为校务委员会,美国称为董事会,德国称为评议会,日本国立大学法人以前称为评议会,后来便改称董事会。董事会是根据大学的“宪章”——大学章程建立起来的,具备制定大学目标、任命校长、制定规划、保障资源、审批计划、沟通关系、保障自治权等等职责。董事会制度的实行应着重内部成员的多样化构成。在英国,大学理事会成员主要由校内人士组成,同时包括官员、学术人员和学生等代表,且学术人员与学生的代表总数应达到总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在德国,大学评议会的主体成员是教授,同时包括校内的教师、学生等其他代表,以便于充分保障教师与学生的利益,同时能够便于政府对大学的宏观管理,促进大学与社会间的交流。

       其次,大学内部权力的委托与制衡制度。由政府、教师、学生、企业和社区联合组成的多元利益主体委托董事会代替行使权力,董事会则同时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条权力纽带分别授予校长和评议会。在行政治理方面,大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模式,虽然国家不同,大学校长的权限范围各异,然而董事会之下的首席执行官均会受托代为管理学校事务并向其汇报;在学术治理方面,评议会同样受董事会委托管理大学的学术事务,享有制定相关学术政策、学术管理规章制度等权力。在此基础上,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和以评议会为首的学术权力之间形成一种冲突与合作的关系,从而形成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机制(见图1)。

      

       图1 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机制

       注释:

       ①本文为教育部2013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3-0881)的阶段性成果。

       ②[澳大利亚]马尔科姆·沃特斯著,杨善华等译:《现代社会学理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231页。

       ③[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疯狂与文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22页。

       ④[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23页。

       ⑤卢少华、徐万珉:《权力社会学》,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页。

       ⑥[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周琪等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78页。

       ⑦[美]彼德·布劳著,孙非、张黎勤译:《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137页。

       ⑧夏民:《法学视野中的大学自治——以大学权力为中心的分析》,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3,139,141页。

       ⑨[美]布鲁贝克著,郑继伟等译:《高等教育哲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1页。

       ⑩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2页。

       (11)董云川:《论大学学术权力的泛化》,《高等教育研究》2000年第2期。

       (12)王英杰:《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冲突解析——一个文化的视角》,《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年第1期。

       (13)眭一凡:《论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协调》,《现代大学教育》2001年第6期。

       (14)王彦斌:《权力的逻辑——大学组织运行的社会学管窥》,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第103页。

       (15)[美]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4页。

       (16)谷贤林:《美国研究型大学管理——国家、市场和学术权力的平衡与制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97页。

       (17)张德祥:《美、德、日三国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的现状——结构及其运行》,《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8年第1期。

       (18)宋伟:《大学组织行政权力生成的哲学基础》,《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年第4期。

       (19)王英杰:《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冲突解析——一个文化的视角》,《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年第1期。

       (20)谷贤林:《美国研究型大学管理的若干特点》,《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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