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语法研究和通用语法研究之间的“接口”在哪里?_汉语语法论文

描写语法研究与普遍语法研究的“接口”在哪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法论文,接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们的汉语描写语法研究可以而且应该跟当代西方语言学主流理论之一的普遍语法研究“接轨”。汉语描写语法研究要跟普遍语法研究接轨必须首先找到二者的“接口”。

不言而喻,汉语描写语法学要描写的对象是汉语客观存在的语法事实和语法规律。语法本身具有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可以因语言而异。就汉语来说,语法形式大致包括语法单位线性排列的语序,语法单位排列组合后所形成的各种语法层次和各种语法关系以及语法词的运用等等。语法意义指的是语法化了的语言意义。广泛的语言意义包罗万象,是无穷的;而语法化了的语言意义经过了抽象和概括,是有限的。在一定意义下,我们可以认为这两个方面相对独立而各成自己的系统,可以分别探索它们的各种聚合和组合关系(即下列图A和图B)。但是,描写语法学归根结底的研究目的则在于揭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这一体两面之间错综复杂的对应关系(即图C)。

(A)语法形式系统

(B)语法意义系统

(C)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错综复杂的对应关系

为了达到对上述(C)的刻划, 理论上有两条殊途同归的道路可供选择。其一是首先从言语材料中切割出某语法片段,进而分析它所能包容的语法意义(即上面Cp—从外到内);其二则首先归纳出某语法意义,再以其为立足点,考察它所对应的语法形式(即Cq—从内到外)。这两种途径的选择和使用主要取决于研究对象语法层次的高低不同。从形式到意义和从意义到形式两种办法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经常交替使用,互相旁证,从而把对问题的讨论逐步引向深入。

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 又称“转换生成语法”“解释语法”)有着迥然不同于上述描写语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它以儿童在很短的时间内借助有限而零乱的语言经验,可以轻而易举地习得一种或数种自然语言;人类语言虽然表面上千差万别,但在许多方面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等一些基本而简单的事实为依据,认定人类而且只有人类先天性地具有一种语言机制。这种与生俱来的,可以支持各种具体语言的语言机制在自然的语言环境中可以“成长”为一种或多种人类自然语言。其成长过程,先后次序和时间安排是生物学意义下预先规定好了的。幼童出生时,其大脑并不是白板一块,而是具有某种语言初始状态。普遍语法的研究对象就是这个幼童语言初始状态(initial status),而所谓的“普遍语法理论”(Universal Grammar Theory)也正是对这个幼童语言初始状态的理论描述。它是人们认识客观真理,逐步逼近客观真理的一个阶段性理论总结。普遍语法的最终研究目的在于(1)完整而准确地描述幼童语言初始状态;(2)解释这个初始状态是如何在既定条件下“成长”为各种各样的成人自然语言的(在此意义下,该理论也常被称为“解释语法”)。

在方法论上,普遍语法的基本做法是首先进行各种自然语言的断代比较研究,并最大限度地找出它们的共性(即求最大值的公约数),并认定这些“共性”是属于普遍语法的特征。其次,它还要运用幼童实际语言习得事实材料来验证上述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否可靠。此外,普遍语法还要尽可能地运用失语现象和语言病症等材料进行旁证。

对描写语法和普遍语法各有一个总括的了解之后,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以上简短的讨论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就研究对象还是就研究目的来说,描写语法与普遍语法都不可能如下面图A所示,具有完全重合或大体重合的关系。 它们之间也不可能就象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一样,完全没有关系(如下列图B)。 我们认为它们之间是部分重叠的交叉关系(即图C)。它们既有相同的地方, 也有不同的方面。它们(最终的)“志”虽不同,但“道”却(部分)相合,“殊归却同途”。要找出我们的描写语法跟普遍语法之间的“接口”,就是要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和交叉点。在充分承认二者各有自己的理想与追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只有这样,两个方面才有可能相互充分了解,相互体谅对方跟自己不同的目的和需要,才有可能消除或者减少二者之间长期存在的,因彼此误断而形成的隔膜。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各为自己的目的互相吸收,充分利用,求同存异,并肩前进。

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交叉关系决定了研究方法和角度的交叉关系。要理清描写语法与普遍语法在研究方法和角度方面的交叉关系,让我们先来看看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之后再来讨论它们的共同点。

我们的描写语法学以既成的成人语法事实和语法规律为研究对象。为了实现对这些事实和规律全面而深入的描写,我们很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观察现象和分析问题,在对语法问题的探讨中常常需要联系该语言存在其中的社会和文化因素,追究影响语言现象的心理和认知因素,还要探索跟言语表达有关的种种语用因素。我国一批优秀语法学家近年积极倡导的“语义/语法/语用三个平面的语法观”即为这一学术思想的典型代表。与此截然不同的是,普遍语法不仅不追求语法跟文化,认知和语用的种种联系,而且还要尽可能在一开始就不仅不追求语法跟文化,认知和语用的种种联系,而且还要尽可能在一开始就把这些因素分离出来。那情形就象在实验室中做化学实验一样,它首先要净化和纯化研究对象,首先要尽可能地将核心的语法形式规则系统从混沌芜杂的自然状态中分离和析取出来。这无疑是二者之间的一大重要差别。

从另一方面来看,普遍语法基于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将成人语法规则跟幼童语言习得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现象相联系。根据成人语言的语法事实总结出来的,有关语言初始状态的结论(亦即有关普遍语法性质特征的论断)必须接受儿童实际语言习得材料的验证,补充和修改。也正因为如此,儿童语言习得的容易性(相应地要求语法系统必须简单)和成人语法规则表面上的复杂性(相应地要求语法系统必须复杂)的矛盾几十年来一直是,还将继续是推动普遍语法理论不断革新换代的根本动力。普遍语法理论认定,成人自然语言所表现出来的复杂语法现象应该是相对简单的形式语法内部各分支规则系统相互作用,以及这些形式语法规则跟外部的认知和语用因素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结果。但,形式语法系统本身必须是相对简单的。一个包含了成千上万条规则的语法系统将同儿童在极短时间内掌握一种或多种语言的基本事实相矛盾。“简洁性”因此而成为普遍语法理论自身成果评价的重要标准。与此不同的是,以成人语言的形义对应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描写语法学则完全没有这个包袱。我们根本不必考虑儿童母语习得的容易性。我们理所当然地可以把成人语言的语法现象当作既成的,自成体系的事实现象,而对它进行平面的描写和分析。毫无疑问,这样描写出来的语法规则,只要符合客观实际,就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

普遍语法在讨论任何一种语言的语法现象时还要考虑这种语言跟其他语言的异同和联系,还要进行跨语言的比较。根据对一种语言的研究得出的结论还必须接受其他人类自然语言语料事实的检验。这个道理很简单:普遍语法理论既然要解释成人语法跟儿童语言初始状态的关系,那么你从普遍语法理论的角度研究一种语言并总结出语法规则之后,人们必然要问,你总结的这些具体语言的语法规则是如何从儿童语言初始状态(亦即普遍语法)推导出来的。基于语言习得的容易性,你是不能把什么都说成这种语言的语法所特有的东西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遍语法理论的学者都会设法证明具体语言的语法规则是普遍语法的原则在这种语言中的运用,或者普遍语法的参数在该语法中的赋值所带来的结果。这样一来问题自然就来了:既然普遍语法是各种自然语言语法规则共有的“源头”,既然你说某种语言的某些现象是从普遍语法推导出来的结果,那你就有责任说明其他语言是不是也有同类的现象。如果有,棒极了!如果没有,你就必须解释为什么没有。这就是为什么有关普遍语法研究的论著在讨论一种语言的现象时常常忽然间跟另一种在类型上可能互不相干的语言联系起来。同理,我们的描写语法学也没有这个包袱。当然,我们在描写汉语的语法现象,总结汉语的语法规律时,可以跟外语中的同类现象进行比较。但是,从原则上说,我们也没有责任非要这么做。我们可以根本不管其他语言的现象,只要把汉语的问题说清,说透即可。

描写语法研究和普遍语法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既有上述一系列不同点,也有下面许多重要的共同点,弄清前者,意义在于相互理解,相互交流;找到后者,目的在于相互利用,携手合作,共同前进。

首先,不难看出,尽管目的不同,描写语法和普遍语法都非常重视为各种具体语言总结出一个明确一贯的语法规则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大小不等的语法单位,这些语法单位的聚合类型以及它们排列组合的基本规则。所不同的是普遍语法在此基础上将这个具体语法的规则系统跟儿童语言初始状态相联系,跟普遍语法相联系;而描写语法则将语法形式的规则系统跟语言意义相联系,跟语言运用相联系。但是,更进一层努力方向上的不同并不妨碍它们在最初层面上找到广泛的共同语言,找到足够多的合作基础。

其次,描写语法和普遍语法都十分重视寻求和总结世界上各种不同语言的通则和共性。大家都知道普遍语法非常强调归纳不同语言的普遍法则。其实,这既不是它的发明,更不是它的专利。早在这一语法学说问世之前,语言学史上早就有很多学派的语法学家,语音学家大力倡导和推动语言普遍法则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所不同的是,普遍语法在此基础上往前再走一步,将这类语言的通则和共性跟语言初始状态相联系,而描写语法重视语言的通则是为了更深入,更全面地认识自身。但是,同理,它们在较高层次上的不同追求不应该影响它们在较初层面上的合作。这里有一个有关焦点表达式的实例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个道理。

众所周知,在上古汉语中,疑问代词宾语,某些否定句中的代词宾语以及受强调的名词宾语经常前置到动词前面,例如“吾谁欺?欺天乎?(论语/子罕)”“我无尔诈,尔无我虞(左传/宣公十五年)”和“余虽与晋出入,余唯利是视(左传/成公十三年)”。但是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宾语前置并不十分清楚。表面上看上古汉语中的宾语前置好象跟否定句,疑问句和疑问代词有关,但是仔细分析后我们发现这是个假象。上古汉语中的宾语前置都是跟焦点的表达相联系的,都是焦点成分的前置。而且焦点成分的前置并不是上古汉语所特有的现象。现代匈牙利语也有非常相似的现象。匈牙利语也是一种“主—动—宾”型语言。但是,如果宾语是疑问代词或是因强调而重读的成分(即焦点),它必须象上古汉语那样前移至动词之前主语之后的位置上。更有趣的是,在焦点表达方式上,上古汉语和现代匈牙利语站在一边,共同跟现代汉语所代表的另一种焦点表达方式——加焦点标记(如现代汉语中的“是”)对立。而英语则结合使用前置焦点成分和加焦点标记两种方式,从而造成“It is Bill that Mary hates”一类的分裂句。总而言之,世界上的语言在表达焦点成分的方式上表面似乎千差万别,但深入分析之后发现,它们竟然仅是对区区两种方式不同选择和组合的结果!回到本文的议题,不管是描写语法还是普遍语法,都非常重视不同语言的通则和共性类型学上的归纳和概括。但是出于不同的目的(主观为自己)而对语言普遍法则进行归纳和概括的需要并不影响这个归纳和概括本身(客观为别人)。归纳出焦点表达的两种通用方式后,我们描写语法研究可以用它来支持,旁证和深化我们对古今汉语有关焦点的分析。而普遍语法理论则要把这两种方式跟普遍语法的原则和参数相联系,并进一步探索它所关心的根本问题。描写语法和解释语法一路形影相伴,互相协助。为了达到各自不同的目的地,它们在此互道珍重,执手而别!

描写语法与普遍语法不仅在上述诸方面有着基础性的共同点,更为重要的是它们还在其他许多方面互相补充,互相促进。这突出地表现在(1 )普遍语法的理论和方法有助于我们解决用别的方法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有助于我们观察到从别的角度注意不到的语法现象;(2)反过来,我们对任何一种具体语法的描写研究成果, 都将跟其他各种语法的描写研究成果一起构成普遍语法理论赖以存在的语言事实和语言规则基础。

汉语语法中有一个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并不是很容易解决的具体问题:在下列例句中,1)中动词后“他a”的语法地位似乎可作两种不同的分析:(一)“他a”跟2)中的“他b”一样,是名词短语宾语“他a四个橘子”中的定语,修饰中心语“四个橘子”。道理也很容易说通。“他a”跟“四个橘子”有语义上的领属关系, 而这正是名词性定语跟名词性中心语的典型语义关系。形式语序上,“他a ”用在“四个橘子”之前,也正好是汉语语法中“定语+中心语”的基本语序。这里定语和中心语两个名词之间没有使用结构助词“的”的事实也不应该影响这一分析,因为汉语中的这种结构助词本来就常常可以省略,丝毫不足为奇。(二)这个代词“他a”又似乎应该跟3)中的“他c”作同样的分析,即都是动词后的宾语。1)跟3)唯一的不同在于,“他a ”是动词的间接宾语(该句中的直接宾语是“四个橘子”),而“他c ”则是直接宾语。这两种分析似乎都很有道理,都站得住脚。但是,毫无疑问这两种分析是不相容的,不能同时都是正确的,“他a”到底是定语还是宾语呢?到底哪一个分析正确呢?确实不易取舍。

1)老刘吃了他a四个橘子。

2)老刘吃了他b的四个橘子。

3)老刘批评了他c。

当今普遍语法理论中的约束理论(Binding Theory)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和明晰可靠的判断方法。运用这个方法,我们发现,就代词“他”的语法性质而言,上列例1)跟例3)平行,而跟例2)不同。因是之故,1)中的“他a”只能跟3)中的“他c ”作同样的分析,是动词的宾语,而跟作定语的“他b”语法性质不同。 何以见得?约束理论三原则中的B原则规定, 代词必须在它的管制域内自由(即不受约束)。在上列三个例句中,1)中的“他a”跟3 )中的“他c”一样, 都不能跟全句的主语名词“老刘”有语义同指关系(即“他a”和“他c”都只能指除“老刘”以外的某个人,而一定不能指称“老刘”)。这跟2)中的“他b”不同,“他b ”可以(当然不一定非要)跟“老刘”同指。这正好说明1)和3)中的代词“他a”和“他c”在语法功能上有着平行的性质,而跟“他b”不同。说得更具体一点, 根据约束理论的基本原理,这里同指关系的不同说明了有关代词在各自语句中的语法地位不同,“他a”和“他c”不能跟主语同指这一语言事实说明这两个代词的“管制域”都是整个句子,说明它们没有被包含在宾语名词短语中,说明这们是宾语,而不是定语;而“他b ”可以跟主语同指则表示这个代词的“管制域”是宾语名词短语“他b 的四个橘子”而不是整句,表示它被包含在宾语名词短语中,表示它是定语而不是宾语。

普遍语法还可以让我们观察到别的角度注意不到的语法现象,尤其是那些表面上毫不相干语言现象背后的内在联系。

汉语中有一种我们可以称为“保留宾语”的语法现象。 在下列例4)和例5)一类的被动语句中, 受事成分并没有整个儿从动词之后移动到动词之前,动词后面仍然保留着名词性成分。稍作分析,我们不难证明这类句子是经由领属格名词成分(4)和(5)中分别为“老刘”和“老张”)从深层结构中充当宾语的名词短语的定语位置上移动到全句主语位置造成的(“t”代表原深层位置)。 深层宾语成分中仅仅是定语成分移走了,中心语(4)和(5)中分别为“父亲”和“一个钱包”)被留在了动词后面。

4)老刘被打死了t父亲。

5)老张被抢了t一个钱包。

很明显,这类句子的生成过程涉及到一个语法规则的运用,即“领属格提升移动”(the Raising Movement of Possessor)。 普遍语法理论认为,语法规则应该是高度概括化了的,超结构的(cross- structural),跨语言的(cross-linguistic)。换句话说, 如果我们在某种语法结构中观察到某种语法现象,要注意的是这种语法现象不应该天造地设地仅仅属于该种具体语法结构所特有,它很可能是某种更一般性的规则在这种句法结构中具体运用的结果。如果规定的条件能够得到满足,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同一条规则在其他语法结构上表现出来。上述领属格提升移动的运用也是有条件的。条件是相应的语句必须提供一个可以赋格但不能赋予论元角色的语法位置(a Case-marked but non-them-atic syntactic position)作为被移出的领属格名词的着陆点(land-ing site)。被动句的主语位置当然可以赋格(主格),而它赋予论元角色的能力又被被动语素吸纳了,正好满足这样的条件,所以自然可以充作领属格提升移动的着陆点,被动句因此而表现出上述领属格提升移动现象。但是,这条规则不应该属于被动句。如果条件许可(即提供一个合乎要求的,要以赋格但不能赋予论元角色的着陆点),同一条规则应该可以作用于其他任何句法结构。顺着这个思路,我们联想到下列汉语语法现象。

6)老刘死了t父亲。

7)老张烂了t一筐梨。

这是汉语语法史上一个尽人皆知的著名例句,早就受到了学者们理所当然的注意和研究。但这些研究大多局限于对它的语法性质进行孤立的描写,未见有人追究它从深层至表层的推导过程,更未见有人将它跟上面讨论的4)和5)一类的被动句联系起来。这也难怪,4)、5)跟6)、7)表面上毫无关系,前者的动词是及物动词,句式是被动句; 后者的动词是不及物动词,句式也不是被动句。但是仔细观察之后,我们发现这两类句式有一系列相似的语法特征。如动词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之前有广义的“领属”语义关系,动词后名词都不能受某些成分修饰等。所以,一个理想的分析模式不仅能够解释这些特征,而且能够将两种句式联系起来,统一地解释它们所共有的这些特征。运用普遍语法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发现同样一条语法规则“领属格名词提升移动”以同样的方式运用于两类句式中,并以同样的方式将领属格名词从动词后宾语的定语位置上移动至句首主语位置。根据普遍语法理论中的“非宾格假说”(Unaccausative Hypothesis),传统的所谓不及物动词应该一分为二,一类是真正的不及物动词,如“咳嗽”“睡觉”等;另一类是所谓的非宾格动词,如“死”“烂”“沉”“来”等。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表层主语也是其深层主语,而后者的表层主语是它的深层宾语。换句话说,表层句子“老刘死了”在深层是个无主句“死了老刘”,该句由深层而表层的生成过程使用了名词移动规则。总之,这样分析的结果,“老刘被打死了父亲”和“老刘死了父亲”两句话表面上没有关系,但是实际上却有着非常相似的深层结构,并运用了同样一条语法规则从深层生成到表层结构(如下列6')、7')所示)。而这种内在联系用我们纯粹的描写程序和方法是不太容易看出来的。在此意义下,我们说普遍语法理论有助于我们发现以前注意不到的重要语言现象和语言现象之间的深刻联系。

汉语语法的理论问题以及语法理论跟语法事实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长期困扰汉语语法学界并常常引起讨论和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认为,在语法理论本身不清楚的基础上讨论具体语法的理论问题,讨论语法事实跟语法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是不可能取得结果的。普遍语法的理论和方法当然也不可能完全解决我们汉语语法的理论问题。但是,我们怀着极大的兴趣注意到普遍语法理论,尤其是普遍语法的原则与参数理论为我们重新考虑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角度。从这个角度看汉语语法的理论问题,至少对象是清晰的。

普遍语法理论有时也被称作“原则和参数理论”(Principlesand Parameters Theory)。大家知道,人类各种不同自然语言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原则与参数理论是对语言初始状态亦即普遍语法的一种理论描述,其思想精髓在于用“原则”去概括不同语言所共同遵守的法则,而把它们的“异”解释为具体普遍意义的一套“参数”系统在不同语言中不同赋值所带来的结果。在这个理论之下,一种具体语言的语法(如“汉语语法”)所有的事实和规则都必须是如下三种因素之一或者三者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结果:(1 )普遍语法的原则在汉语具体语法中的应用(“批发”式);(2 )普遍语法的参数在汉语中的具体赋值(“批发”式);(3 )属于汉语特有的词法特征和汉语不规则语言现象(“零售”式)。所谓汉语语法的理论问题,也就是汉语语法的事实和规则跟普遍语法的派生对应关系问题。

通过以上简略的讨论,我们不难看出,普遍语法的理论和方法有助于我们解决用别的方法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有助于我们观察到从别的角度注意不到的语法现象。反过来看,我们必须指出对任何一种具体语法的描写研究成果,都将跟其他各种语法的描写研究成果一起,构成普遍语法理论赖以存在的语言事实和语言规则基础。普遍语法理论不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它压根儿就应该扎扎实实地建立在对各种语言的事实和规则的归纳和概括之上。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但是必须承认,各种不同语言的描写研究成果对普遍语法的影响和贡献是不同的,这取决于多种因素。令人感到无比欣慰的是,近一二十年来,在一批中外学者的艰苦努力下,汉语语法的研究对整个普遍语法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取得了公认的成就。它大大地丰富和有力地推动了语法理论本身的进步。 汉语的有关重要研究工作在空语类(Empty Categories),逻辑式(Logical Form),反身代词(Reflexives )和中心语/修饰语相对的前后语序类型(Head Initial/Final)等一系列当今热点领域对普遍语法理论本身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正,并得到了广泛的采信。一个显而易见的标志是,任何对语法理论的实质性修正和改变都不能不自觉地顾及汉语的事实,都不得不联系汉语的特征。打开任何一本有关现代语法理论的著作,不管它是用什么语言写成的,也不管它是在世界哪个角落出版的,读者都不难看到对汉语语法现象大量的引用和讨论。汉语已经以其鲜明而丰富的个性特征成为一种在许多方面跟英德等印欧系语言有类型对立的代表语言,受到了普遍的重视。汉语研究对主流语言理论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在汉语语言学史是不多见的。实实在在地,汉语语法的研究已经进入了当今世界跨国界的语言学主流。前途一片光明!

我们的汉语描写语法研究可以而且应该跟当代西方语言学主流理论之一的普遍语法研究“接轨”。二者的“接口”就在于此!

[附记] 本文核心内容提交“新时期语法学者学术研讨会(国际)圆桌会议”(武汉华中师范大学,1996年10月)讨论。会后作者进行了修改和扩充。

(Department of Chinese Studies National University ofSingapore 10 Kent Ridge Crecent Singapore 119260)

标签:;  ;  ;  ;  

描述语法研究和通用语法研究之间的“接口”在哪里?_汉语语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