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价倾销与自律价格的几点认识_市场营销论文

对低价倾销与自律价格的几点认识_市场营销论文

关于低价倾销与自律价格问题的若干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低价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一阶段新闻媒体关于低价倾销的报导不绝于耳,许多企业都指责低价倾销是一种恶性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有些政府部门也认为存在严重的低价倾销,影响了当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进而与企业一起提出了以自律价格解决低价倾销问题的若干政策。究竟怎样看待这些问题,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价格下降与低价倾销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低价倾销的指责来源于近期商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下降或“价格大战”。许多企业认为市场上出现的竞相压价是一种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出售商品是一种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是造成当前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的主要原因,导致整个相关行业的不景气状态;低价竞争在各行业都普遍存在,因而它也损害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对低价倾销进行指责的企业中,不仅有深受商品价格大幅度下跌之害的单位,也有在市场竞争中带头通过价格竞争手段打开市场局面的单位,如鄂尔多斯羊绒集团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既有工业品生产与经销企业,也有商业企业,如爱多电器有限公司和上海第一百货股份公司,在行业上,从汽车到方便面,几乎存在于绝大部分行业。各种企业与行业对低价倾销现象众口一词的指责,不仅透露出低价倾销现象的普遍性与危害深重,而且已经到了政府必须出面进行认真治理的时刻。

从新闻媒体对农用三轮车低价倾销现象的报导中可以看出,称之为低价倾销的主要依据有三个:第一,价格大幅度下降。1997年以来的一年半中,全国农用三轮车经历了5~6 次大幅度降价, 平均每台车降价1400元左右,降幅近25%。第二,产销量明显下降。农用三轮车行业于1996年爆发价格战,但价格下降并未引导行业的发展,当年全国农用三轮车的产销量比上年只增加4.3%,而1995 年以前农用三轮每年平均增长率为51.4%。第三,降价对企业与国家都造成了较大的危害。1997年三轮农用车行业因降价遭受经济损失20亿元,国家和地方税收流失6.6亿元。

上述依据对低价倾销行为似乎构成了严密的逻辑推理,价格大幅度下降成为低价倾销的启动因素。但是仔细分析,我们不禁要对其中的每一个依据都提出合理的质疑:第一,三轮农用车的价格为什么下降?是个别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引起的,还是市场供求形势使其所然?第二,具有一般经济常识的人都知道,企业或一个行业产销量的变动与多种因素相关,价格下降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不能从价格下降直接推导出商品产销量的变动,所以上述第二条依据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第三,行业经济效益与国家税收的下降既与商品产销的数量有关,也与其市场价格变动有关,在第二条理由出现逻辑疑问的情况下,以价格下降来单独论证经济效益与国家税收的下降,是否会给人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

毋容置疑,近年来农用三轮车行业确实存在价格大幅度下降、产销量下降与经济效益下降的现象,但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及商品市场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自1994年以来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主要目标就是控制国民经济中的“过热”现象,抑制通货膨胀。这种政策导向下出现的价格下降与商品产销量下降都是必然的,因为市场需求的缩减使在经济“过热”状态下膨胀起来的生产与供给能力大大过剩,企业要想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生存与发展,必须或多或少地采用价格下降的市场营销策略。所有“下降”现象都应看作是政策与市场变动的结果,具有它内在的必然性。

当前出现许多行业的全行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亏损现象,在我国具有多种因素。主要是:第一,在紧缩性宏观经济政策下的惯性下滑;第二,紧缩性宏观经济政策力度过大或实行时间过长;第三,企业制度改革与认识滞后于形势变化,即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使企业抗击市场风险的主动性较弱,许多企业领导人仍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思想;第四,适应市场变化必须进行较大范围的经济结构调整与企业结构调整,这种调整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在此期间市场与企业都会笼罩在普遍不景气的阴影之中。

由此可见,当前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是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而不是企业营销策略的结果。企业只是适应宏观经济变化作出应有的市场行为选择,而不是在制造一种低价倾销。

在市场上也存在若干由于企业行为导致的低价销售。如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来降低成本,从而进行低价销售;利用消费者对某些商品质量难以鉴别的特点,以次充好,鱼目混珠,进行低价销售;利用折扣、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低价销售;为了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或其它非经济性因素被迫进行低价销售等。很明显,这些低价销售有些是质量管理问题,有些是市场经营秩序管理问题,有些是基本生存问题,有些是非经济性因素下的被迫行为。所有这些问题都以低价销售的形式出现,但并不能不加区分地认为需要从价格政策上得到直接的答案。轻易判定上述现象为低价倾销,并且以行政的方法去加以制止是不正确的。

二、低价倾销应同时具备动机、过程与结果三个方面的条件

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的认定尽管充满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对经济的健康运行造成损害等词句,但其实质性的认定标准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其中有的以行业平均成本为依据,有的以企业个别成本为依据。这种认定标准看似简易可行,实际上一是没有认清成本标准的复杂性,二是这个标准不完整,三是简单实行这个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严重的错误。

以平均成本作为低价倾销的判断依据,其不合理性是十分明显的。平均成本标准意味着对当前平均成本的承认与固定化,这在宏观经济波动不大的情况下,等于排除了由于技术进步、规模经济等因素导致的成本下降,从而相应降低商品价格的可能性。在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特别是目前市场需求的启动需要进行大范围和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的时期,平均成本的固定化即承认现有大部分企业成本与利润的合理性,实际上是一种与经济形势背道而驰的做法。企业在成本与利润合理的情况下,就会大大减少进行结构调整的主动性。况且,当前我国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它们在主要行业中都还占有较大的比例,而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其成本构成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把这样的成本合法化必然导致国有企业成本进一步趋于不合理,严重扭曲全社会平均成本,导致一系列难以预料的经济恶果。所以,以平均成本为标准实际上是一种保护落后的做法。

以企业个别成本作为低价倾销的判断依据,其合理性在于从这种行为中,可以判定企业在执行一种不正常的市场营销策略。但情况的复杂性在于,低价倾销可能出于其它目的,如解决资金短期运转困难,发放工资,在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下为避免企业更大的损失等等。为排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而进行的低价倾销,仅仅是众多目的中的一个。所以即使按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也不能直接作出低价倾销的结论。另一个明显的复杂情况是,各种行业中不同企业的个别成本形成条件千差万别,没有统一公认的合理成本,要通过对千差万别条件的区分认定合理的成本,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成本的变动性又是使合理成本的认定发生困难的一个重大因素。在过去一段时期与今后一段时期成本可能发生的变动,无论从平均成本角度还是从个别成本角度,都难以准确预测,因而成本的合理性总是具有一定的弹性。弹性成本要作为一种法律依据,即作为判断是否具有低价倾销行为的依据,其合理性就是不完整的,而据此作出的判断,也只具有法律仲裁的意义。

单独成本标准的一个根本缺陷,是它的不完整性。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是低价倾销过程中的一个典型行为,因而成本标准只是一个行为过程标准。要使低价倾销行为成立,还必须具有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结果两个方面。动机、过程、结果是缺一不可的三个方面。

低价倾销的动机或目的,就是通过低价倾销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从而独占市场。在独占市场后,往往又会提高价格甚至造成一种市场垄断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根据理论推导,具有这种动机的企业应该是在技术手段、规模经济与营销网络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小企业的竞争往往是为了在市场上占有一个席位。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市场上以低价销售商品的除个别大企业外,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大企业则往往在呼吁制止低价倾销,寻求政府和法律的保护。这种现象可能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进行低价销售的中小企业,并不一定具有规模经济或技术上的优势,但具有成本与经营上的优势,而成本上的优势可能主要是通过降低商品质量以迎合低消费的需求,或利用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不易进行鉴别的特点,以次充好获得的;呼吁制止低价倾销的大中型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与技术上的优势,在成本上既有企业办社会、税费较重等劣势,也有国家在银行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的优势,但这些企业中的大部分,由于种种原因都不能有效地利用自己的优势,相反凸现了自己的劣势,所以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从这些情况判断,以排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为目的的低价倾销,在我国是十分稀少的。而出于其它目的进行的低价销售,虽然从客观上看,可能导致与低价倾销同样的结果,但需要用其它政策来加以解决,恐怕很难与低价倾销相提并论。

低价倾销的结果,往往给竞争对手以致命的打击,造成较大程度的市场垄断,扼杀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这里给竞争对手造成的损失也只是一种现象,而不是低价倾销危害的实质。低价倾销的实质性危害有两个方面:第一,垄断行为的发生,限制或实际阻止了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行。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对市场竞争机制的限制甚至阻止,必然大大降低经济发展的活力。第二,垄断行为的发生,阻碍了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较高程度的垄断在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必然会使企业趋于保守,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反映滞后,从而阻碍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当然,如果一定程度的垄断没有造成扼杀市场竞争,阻碍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也就不能认定为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可见,低价的结果即危害性要具有以下要素:(1 )给竞争对手造成严重损害;(2 )造成对某类商品或某个行业较高程度的市场垄断与价格垄断;(3)扼杀市场竞争并且阻碍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 这三个要素中,第三个要素是一个根本要素,没有这个要素,整个低价倾销的结论就不能成立。但各个要素之间同时应该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

低价倾销标准的完善性,就是要求在动机、过程与结果上的准确衡量与内在的一致性。低价倾销动机的衡量也应该是事实衡量,它实际上体现在低价倾销结果的第一、第二个要素中。其内在的一致性,不仅要求逻辑推导上的合理性,而且应该有明确的定量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是首先确认低价倾销的危害性结果,而不是从低价销售行为中直接推导出低价的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标准的完整性要求,不仅说明单独使用成本标准是不合理的,而且可能造成严重的判断失误。可能的失误情况是:(1 )成本标准本身不合理造成误判;(2)低价销售可能是一种非自愿性行为, 不加以区别可能误以为具有低价倾销的动机;(3 )低价销售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作出低价倾销的判断可能实际上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4)一定程度的垄断可能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发展与技术进步, 单独使用成本标准难辨别垄断在一定条件下的进步意义。

三、“自律价”不是解决矛盾的根本出路

目前,由于部分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商品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性质认识不清,或者对改变商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下降没有更好的措施,不约而同地以企业或行业“自律价”解决当前的矛盾。这种解决办法正在向各个行业蔓延。但是无庸置疑,自律价不是解决当前价格下降问题的根本出路。

全国农用机械工业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对农用三轮车实行“自律价”的效果如何,国家计委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但据《工商时报》、1998年9月17日报导,曾经参加自律价格协议的山东时风集团公司, 面对市场有压力,已经突破自律价格的限制。但因此遭到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的处罚,处罚金额高达近百万元,产量和利税都大幅度下降,企业生产能力只能发挥40%,时风集团出现1984年生产农用车以来的第一次产量和利税的负增长。

国家经贸委在最近的通知中,要求行业自律价工作依托各国家局和行业协会,自律价的测定,发布和监督以行业组织为主,为此各行业要测定和发布行业平均成本价或最低出厂价。同时,把行业自律价的范围扩大到对经济运行和行业效益影响大、市场集中度高、产业结构矛盾不突出的所有行业。这里折射出的市场信号,是目前大部分工业行业都存在低价倾销现象,都有以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为目的的低价倾销者。毫无疑问,这种判断是不符合现实的。同时,各行业组织都去测定行业平均成本,并把它们公之于众,岂不是把企业的商业秘密都公开了吗?显然,这种试图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办法,对企业反而是不利的。

普遍实行自律价的危害,是将严重损害价格机制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使商品价格回复到计划价格的老路上去。价格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市场价格的自由变动为基本前提,在价格的波动中,引导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资源的优化配置。自70年代末期开始的价格改革,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才由分步提价、价格双轨制、放开一部分商品价格到放开大部分商品价格,逐步形成今天市场价格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局面。如果对大部分工业品规定最低限价,并附严厉的处罚措施,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价格改革的作用,出现价格政策向后倒退的不正常现象。以牺牲正常的价格机制为代价来暂时缓和企业的困境,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

对于企业的困境,政府也可以在价格政策上采取若干必要的措施,如通过理顺税费关系,减少或降低不必要的收费,针对各种行业的具体情况,提出鼓励消费的价格结构调整等。但是,由于价格的大幅度下降是宏观经济范畴的问题,从根本上使企业摆脱困境,在短期内还有赖于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力度与缩短政策效应的滞后期。从长期看,则依赖于大幅度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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