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方向的特征:中越两国政治体制改革特点的比较_政治论文

同一方向的特征:中越两国政治体制改革特点的比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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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与我国既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有着多方面的历史与文化的紧密联系,又同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休戚相关的命运和共同的发展目标。因此,将两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进行比较,对促进两国交流社会主义改革的经验与做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基本原则、基本方向的相同性

越南政治革新是从1986年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始的,至今已走过20年的艰辛历程。虽然越南政治革新比中国起步晚8年, 但是它们改革的基本特点大体相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为方向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由中越两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是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中越两国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两国的改革方向只能是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国共产党改革之初就明确提出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89年越共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越南的革新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目标和理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和党的领导、实行有集中的社会主义民主、将爱国主义与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以及民族力量与时代力量相结合。2001年,在第九次代表大会上,越共明确提出“在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基础上、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建设祖国”[1] 作为党的基本路线,这为越南21世纪革新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2.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始终注意把马列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实践,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大理论成果。越南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始终把马列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1991年,越共七大首次提出了“胡志明思想”,并指出“胡志明思想”是越南在具体条件下“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取得的成果”。2001年4月越共九大重申,越共要坚定以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政治性很强、政治风险很大的社会改造工程,西方敌对势力也企图由此打开缺口,来改变社会主义政权的性质。要把握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要抵御西方资产阶级政治观念的影响,必须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这一强大思想武器。这是中越两党在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共识。

3.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

保持社会稳定是任何国家人民的最大利益,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如果政局不稳,社会动荡,那么我们不但没有精力搞建设,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序进行。对此,邓小平尖锐地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2] 越共在政治革新的进程中也认识到稳定的重要性。越共领导人多次强调要保持稳定,因为“只有保持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才有可能”。[3] 1991年6月召开的越共七大指出:“政治是极其复杂的领域。必要的前提条件尚未准备就绪,就匆忙地加速政治改革或改革得不对,将导致失去政治上稳定的局面,而政治上失去稳定,全部的改革工作就要遇到许多困难挫折。这是从我国实际和一些兄弟国家进行改组和改革的经验中得出的重大教训。”[4] 应当说明的是,强调政治稳定并不是说原有的政治体制都不能动。这里所说的稳定,是积极的稳定,不是消极的稳定;是动态的稳定,不是静态的稳定;是发展中的稳定,不是停滞中的稳定。

4.加强共产党的领导

维护政治稳定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对于一个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而言,一个强大政党的领导是实现政治稳定不可缺少的因素。和中国一样,越南在革新进程中始终强调坚持共产党领导的极端重要性。越共七大在总结历史经验时认为:“党的领导是越南革命取得一切胜利的决定因素,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5] 1991年12月越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杜梅再次强调:“党的领导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这是马列主义学说和胡志明思想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观点。”“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稍微放松党的领导,就会给敌对势力夺取政权创造条件,丧失革命成果,使国家走上违背人民利益的道路。”[6] 只有共产党,才能加强对民众的社会动员,使民众对改革认同和支持。苏联和东欧国家之所以最后脱离了社会主义制度,根本的一条原因就在于他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实行了西方的多党制,使共产党丧失了领导地位。越共坚决反对搞多党制和政治多元化,时任总书记阮文灵在越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就明确提出越南决不能实行多党制,“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来防止出现为了达到在政治上与党抗衡的目的,和要破坏党的领导或者使党的领导丧失作用的一切企图,越共决不允许一些人利用国家实行民主和开放的机会来向党的领导发动进攻”。[7]

5.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

无论是中国还是越南的改革,开始都把重点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上,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使生产力得以解放,人民生活水平得以提高,从而增强了社会对改革的承受力,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奠定物质基础和提供强大动力。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成功的,与此相反,苏联采取了政治体制改革先行的方式,在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过急过快地对原有政治体系实行“大手术”,引起社会的剧烈动荡造成灾难性后果。[8]

6.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标

中越两国领导人始终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本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并多次讲到,只有发扬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越两国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邓小平曾深刻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9] “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是我国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方向”[10]。越共创始人胡志明指出:“实行民主是解决一切困难的万能钥匙”,“只有高度地发挥民主,才能动员人民的一切力量以把革命推进一步”。为了落实胡志明思想,越南党和政府一向重视民主的地位并在国家的革新事业中发扬民主。在开始革新事业时,越共六大不仅提出了“以民为本”,还提出“民知、民谈、民做、民检”这个方针,高度地发挥人民做主权、实现全民族大团结。越共八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越南政治革新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扬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应当指出,任何国家的民主都不是抽象的,都要同本国国情,特别是同本国社会制度相结合。中国和越南所倡导的民主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而是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其共同点是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

7.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

由于中越两国封建专制主义的历史传统多,民主法制的传统少,建国后又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因此,把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严重存在。两国共产党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改革开放后迅速地把法制建设提到了议事日程。早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11]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法治”。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1986年越共六大报告指出:“要依靠法律,而不仅仅靠讲道理去管理国家。”“用法律实施管理必须关心法律的制定。要逐步补充并完善法律体系,以保证国家机构能依据法律建立起来并进行活动。”[12] 1991 年越共七大通过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建设纲领》指出:“国家用法律来管理社会。社会一切活动法制化,制定和执行法律,依法工作和生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特殊。”[13] 1992年越南新宪法规定,国家按照法律管理社会。1996年越共八大首次提出,要建立“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2001年的越共九大和今年召开的越共十大,更是将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方向市场经济”创造法理环境作为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把党的纲领、路线、主张、政策体制化、法律化。

可以说,两国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意味着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之下的法制,而不再可能是“人治之下的法制”,意味着在彻底抛弃人治的基础上树立起一种新的治国方略。

8.采取渐进性革新方式

中越两国领导人都很清楚,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相比,难度、风险和阻力都要大得多。因此,必须谨慎。邓小平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我们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要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干大……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14] “有些问题,中央在原则上决定以后,还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集中集体智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由中央分别做出正式决定,并制定周密的、切实可行的、能够在较长时期发挥作用的制度和条例,有步骤地实施。”[15]“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越共对政治革新一直比较慎重,认为不能“操之过急”,而要“审慎地逐步地摸索进行”。越共八大指出:“在革新政治体制的组织和活动机制方面,我们的步子慎重、稳妥,从解决最急迫和已经成熟的问题开始,这是十分必要但又特别复杂、敏感的事,如果匆匆忙忙而犯错误,就将付出十分昂贵的代价,有时甚至不可收拾。”[16] 越共认为,越南不适合采取激进的革新方式。这是因为,首先,越南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完全靠自我管理而健全发展的成熟程度,对政治变革的承受力很微弱。如果对政治体制作全面性改造,很有可能使政治变革陷于被动甚至瘫痪。而没有强有力的政治机构支撑着的政治发展,势必是畸形发展,变成一盘散沙。其次,当人民大众对政治的参与还没有普遍发展到民主化、社会化、科学化程度的时候,也就是说,人民的政治参与动机还包含着众多狭隘成分的时候,是很难形成根除政治腐败现象的强大社会力量的。民主的力量在于组织,单个人的自由不等于社会民主。依靠单个人的意志和力量进行政治变革,不仅很难解决现行政治体制中的弊端,反而会引发新的矛盾,甚至有可能导致社会震荡。总之,激进式政治变革不适合越南国情。越南政治变革,适合采取渐进革新方式。这种改革方略的基本内核是:暂时绕开那些阻力很大而难以改动的领域,把政治革新的总体目标分解成各个阶段性目标。所以在改革政治系统的组织和活动机制方面,越共的步子迈得慎重、稳妥,从解决最紧迫和已经成熟的问题开始。

总之,中越两国在政治体制上都采取谨慎、渐进的改革方式,也就是都暂时绕开那些阻力很大而难以改动的领域,把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分解成各个阶段性目标。实践已证明,这一模式适合两国国情。

二、具体制度、具体政策的差异性

比较中越两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一些区别。

1.代议机关的常设机构层次不同

中国全国人大不仅有自己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了人大常委会。越南仅有国会这个层次上设有其常设机构——国会常务委员会,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没有设立自己的常设机构,所以各级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行政职能的同时,还行使着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常设机构的职权,这实际上是把立法和行政职能合而为一,具有明显的“议行合一”的特征。相比之下,中国在“议”“行”分开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表现在:一是不仅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起到了常设立法机构的作用。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种规定,有利于立法机关保持自己的权威性,也有利于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依法执行活动,避免了由于“议”“行”不分所造成的职能不清、权力交叉重复使用。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时曾称赞公社是兼管立法和行政的机关。但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缺少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实行议行合一,容易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

2.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产生方式不同

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选出的,直接选举仅在基层乡镇和市辖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采用,直到1979年才扩大到县和县级市人大代表的选举之中。而越南自1992年起国会代表就开始实行直接选举。我国全国人大代表这种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在实践中其弊端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的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可见我国人大直接选举范围有必要进一步扩大。

我国现在对全国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之所以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而不搞直接选举,是由我们目前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决定的。但是,为什么经济文化更加落后的越南能够推行规模如此巨大的全国性直接选举呢?对此,我认为,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两国的地域差距甚大,越南的领土面积仅为中国领土面积的1/30,越南全国性代表的直接选举易于组织与管理;二是越南曾被法国殖民统治长达一个世纪,后来越南南方又被美国侵占了20多年,所以,这100多年里, 越南人一方面饱受了西方列强的残酷压迫剥削,另一方面又深受西方政治的影响,特别是法国式直选制传统的影响。越南人的民主意识还是比较强的。旧中国虽也有过选举制的实践,但大多流于形式,并未形成影响深远的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传统。三是越南国民文盲率较低,目前全国识字率已达到了94%。中国的国情虽与越南有区别,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的发展,若继续固守现有的选举制度而裹足不前,势必不合时宜。因此,当前我们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完善选举制,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当然我们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将直选制扩大到最高层次,这是因为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

3.政党制度不同

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开创了新的民主集中制的政党制度类型。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指出:“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列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和地位:“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17] 这既避免了多党派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

越南实行的是一党制,全国只有一个政党存在。越南过去也曾有过两个民主党派,即越南民主党和越南社会党。前者是民族资产阶级政党,成立于1944年;后者是越南知识分子的政党,成立于1946年。从40年代末到1988年两党以参加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的形式,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由于80年代中后期,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酝酿推行“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的潮流已波及越南,越共领导人担心越南也会变成多党制,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越共决定解散民主党派。于是,越南民主党和越南社会党分别在1988年10月召开大会,发表通告正式“宣布”结束活动。民主党的通告说,按照越共六大决议提出的改革精神,越南革命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民主党“已不再具备适应上述革命任务要求的活动条件”。社会党的通告也说,该党自1975年起就停止发展新党员,“目前党员人数极其有限,而且年事已高”,为此决定停止活动。自此,越南共产党便成为越南唯一的政党,形成一党制的政党体制,越南宪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一体制。

4.解决民族问题方式不同

中越两国都是多民族的国家,中国有56个民族,越南有54个民族。改善民族关系,完善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政策,是中越两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两国共产党历来都十分重视民族问题。

两国执政党对民族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上是一致的,但在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上有所不同。越南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经历了一个调整变化过程,按其特点可分为三个阶段:1.越南民主共和国时期,由于少数民族聚居的越北地区是越南共产党的主要根据地,少数民族积极参加了越共领导的反抗外来侵略、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因此,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在越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55年5月7日建立了西北泰族苗族自治区,1956年8月10日建立了越北自治区。1959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实行区域自治。”2.1975年南北统一至80年代中期,南北统一后越南改名为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的民族政策有了较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取消了民族区域自治。1976年越南政府决定将小省合并为大省,同时撤消了越北自治区和西北泰族苗族自治区。在1979年颁布的宪法中,全部取消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条文。这一时期,在官方公布的法律和文件中,仍然强调要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3.80年代中期以后,越南民族政策围绕革新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进行了调整,对民族问题中的经济因素给予了重视,提出要实现党的民族政策,关键是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提高各族同胞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越南对民族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侧重于经济文化方面,在政治方面并未进行大的调整,民族区域自治自1976年取消后就再也没有恢复过。与此同时,越南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重要性,采取各种措施增大少数民族干部在党和政府领导机构中的比例。其出发点是在保持单一制国家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扩大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办法将少数民族引入主流社会,实现政治平等权利。

中国共产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使其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就明文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其后又正式载入宪法。1984年5月31日, 国家颁布了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国家重大的法律形式,将这一政策和制度加以立法化。自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四个自治县,一千七百多个民族乡。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实行了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既符合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又符合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要求;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共同富裕;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边防的巩固和国家的统一。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20]

总之,中越两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有别,但是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创造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平等和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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