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若干理论问题_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若干理论问题_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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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国体含义与政体含义及其统一性问题;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决定因素问题;民主政治建设与党政分开的关系问题;等等,都是影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的重大理论问题。目前理论界对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提法仍然十分混乱。因此,以足够的理论勇气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对这些理论问题进行正本清源,对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尤显重要。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由于多种原因,在民主政治建设这个问题上,有些重大的理论问题的提法至今仍然十分混乱,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应当有足够的理论勇气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敢于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使我们的政治学研究工作适合历史发展的需要。这里就下面四个问题谈些个人的看法。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并非等同概念,而是一种包含关系

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它的含义是什么?目前国内众多的有关论著都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看作是等同概念,认为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任何区别,只是从政治角度提出问题而已,强调我们的政治是民主政治,而不是专制的政治。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讨论和商榷的。大家知道,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概念,是中共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报告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强调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报告还第一次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规定为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认为社会主义不仅是一种高度物质文明的经济制度,而且是一种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和高度精神文明的思想文化制度。显然,所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指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只能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但是不应忘记,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有了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才能保证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否则,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完善,甚至会受到歪曲,不能保持其社会主义本质。

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和外延要广泛得多。民主,原意为“人民的政权”或“多数人的统治”。它经历了原始民主、奴隶制民主、中世纪城市民主、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等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种新型民主,是对人类民主历史的继承、发展、创新与革命,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其中包括两类,一类是本源的,即国家政治制度;一类是派生的,即社会民主制度。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明确指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80页)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也明确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7页)这就是说,民主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类。然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制度除了国家制度外,还存在着广泛的社会民主制度。邓小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曾明确提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6页)。 中共十二大报告更加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上述情况说明,社会主义民主不只局限于国家制度的民主,而且包括了经济、文化及社会各个领域的民主制度。就我国来说,除了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民主制度外,还包括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城乡群众自治制度等这样一些基本和具体的民主制度。

二是指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列宁、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者也多次在这种含义上阐释过民主。列宁曾经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权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7页)毛泽东也曾明确提出过,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宪法对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了广泛的规定。如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公民都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人格尊严、住宅、通信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自由;每个公民都享有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每个公民都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每个公民都有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等。

三是指民主方法与作风。中共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民主应当成为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方法。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具有优良的民主作风。它体现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以及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等等。那种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家长制作风、个人专断作风等都是同民主作风不相容的。

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民主一词被广泛使用,诸如民主原则、民主意识、民主生活等等,但基本的、主要的含义应是上述三种。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不是等同概念,而是一种包含关系。它们的内在联系是: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民主中的核心要素,它决定民主权利和民主方法与作风;民主权利则是民主政治的延伸和体现,并对民主方法与作风起制约的作用;民主方法与作风也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要求,它直接影响到民主政治和民主权利的实现。因此,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民主,重点是研究民主政治,而不重点研究其他。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具有政体含义,而且首先具有国体含义,是国体和政体的真正统一

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征?这在我国学术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民主政治是指与君主专制相对立的国家制度,它只表明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统治形式,因而民主政治只具有政体含义,而不具有国体含义。另有人认为,民主政治总是与一定阶级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的,它总是要首先表明哪个阶级的民主政治,同时表明一个阶级的统治形式,因而民主政治既具有政体含义,又具有国体含义。还有人认为,一切剥削阶级的民主政治,只具有政体含义,不具有国体含义;唯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具有政体含义,而且首先具有国体含义。我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首先,我们必须从国体上来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征。什么是国体?大家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他们的国家学说中,并没有使用“国体”的概念,而是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首先使用这个概念的。在中国,从前清末年起,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一直争了几十年。到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才作出了简明的概括。他指出: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37页)。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哪个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决定这个国家的阶级性质。正是由于这一点区分,有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有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有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有几个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

考察一下中外政治制度史,我们可以看到,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可以实行民主制;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也可以实行民主制;甚至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国家(如古代的雅典)和封建主阶级统治的国家(如中世纪的佛罗伦萨),同样也可以实行民主制。反过来说,实行民主制的,既可以是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也可以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甚至也可以是奴隶主和封建主统治的国家。

为什么说一切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实行民主制,它仅具有政体的含义,而不具有国体的含义呢?这是因为,第一,同样是某一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既可以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也可以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如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国家,既可以实行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也可以实行君主专制制;封建主阶级统治的国家,既可以实行封建共和制.也可以实等级共和制,也可以实行等级君主制、专制君主制;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既可以实行民主共和制,也可以实行君主立宪制),民主制度只是一种统治的形式,而不表明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第二,一切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包括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在内,不论它们采取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它们的国家机构及其活动,都只能唯剥削阶级之命是从,广大劳动人民只能在剥削阶级的统治下享有某些有限的权利,而不可能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一切剥削阶级统治国家的民主,对劳动人民来说,是虚假的、欺骗性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则根本不同。我们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指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但其核心是国家制度。在这里,民主政治的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它首先意味着国家政权的性质是民主的。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权中占有统治地位,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邓小平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8页)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就是指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国体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对我国国体的规定,其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我国40多年来人民民主专政实践的经验教训来看,我国国体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这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所在。因此,我们必须从国体上来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认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把是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看作是是否坚持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重大方向性问题,努力把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同时,我们也要从政体上来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征。毛泽东指出:“所谓政体,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37 页)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5页)没有一整套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政体就是空的;没有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机构就既不可能建立,也不可能按照人民的意愿正常运转,充分发挥作用。

我们国家的政体和国体是有机统一的。但是,同任何事物的内容和形式总是存在着矛盾一样,它们之间也有矛盾。不能认为随着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确定,人民就自然地成了掌握国家政权的主人,国体与政体的矛盾就不存在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如果存在着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职务的终身制,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往往就为个人专断所削弱。这样,势必侵犯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甚至化为乌有。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铲除专制主义,必须在坚持国体的前提条件下,对不符合国体要求的政体的某些方面进行改革,使之更适应国体的性质和要求,使之更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具有政体含义,而且首先具有国体含义,是国体和政体的真正统一。统一并不等于没有矛盾。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领导体制的逐步改革,必将使我们的政体更加适应国体,从而更充分地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促进和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实际发展水平,并非主要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

怎样看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民主政治发达的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二是把民主政治的本质类型和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相混淆。这是一个需要深入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所谓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是指某种类型民主政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的某一历史阶段所达到的实际水平。一般地说,我们衡量一种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水平,主要看四条:(1 )劳动者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2)人民群众对国家公务员的制约程度;(3)社会所提供的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质量与保障程度;(4 )国家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程度。

用上述标准来看,我国现阶段民主政治尚处在初级的发展阶级,离高度民主的伟大目标还相差甚远。这主要表现在:从政治管理看,主要实行和发展国家形态的民主,由少数人民代表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与组织还不够科学和民主。从政治体制看,我国现代政治体制存在着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以及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从治国的方法和手段看,呈现人治和法治的两重性,在某些地方主要是人治,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权力制约看,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缺乏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对其中不称职者也不能由人民随时依法弹劾、撤换和罢免。从民主选举看,许多选举不是直接选举,更谈不上竞选;选举制度本身,如候选人提名、介绍等尚不够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使选举流于形式。从公民权利的保障看,在我们社会的某些角落里还存在着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某些基层单位,封建家长式的领导依然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还没有普遍地实现,如此等等。这种状况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决定的。

第一,建国4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已有很大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已有巨大增长,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有显著提高。但是,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总水平和劳动生产率都还较低,人均国民产值和人均收入都居世界后列,广大劳动人民生活还不富裕,少数落后地区还未解决温饱问题。人们仍把劳动作为谋生手段。由于物质条件与闲暇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决定了劳动者还不能广泛参加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工作,只能由少数人民代表来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第二,在初级阶段,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确立,这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但是,在过去的长时间内,我们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企业没有自主权,企业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待于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在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已经确立,这为广大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奠定了政治基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大力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兴利除弊。这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努力才能实现。

第四,在初级阶段,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已经确立,这为广大劳动人民逐步摆脱封建传统观念和各种习惯势力的束缚,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提供了思想武器。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出来的,没有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阶段,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加之建国以后,我们对于肃清封建政治文化影响的重要性估计不足,行动不力,这就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起点低,困难大,任务重,道路曲折的问题。

第五,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已有一定发展,劳动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所提高,这为他们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还处于不发达阶段,国民(特别是占人口80%左右的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还比较低,文盲半文盲占全国人口的近1/4左右。由于科学文化水平的限制, 决定了众多劳动者难以充分地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那么,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程度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是什么关系呢?社会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活动的规范体系。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本源的,即经济制度;另一类是派生的,即政治、文化等制度。不同的社会制度体现着不同的社会性质。自有人类历史以来,经历了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制度是最先进最合理的社会制度。马克思主义认为,先进的社会制度能够促进政治、经济、文化获得高度的发展,但其实现条件是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只有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才能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创造根本的条件。因此,只有先进的社会制度,并不意味着同时实现发达的民主政治。在这里有一个使人们困惑的问题,就是按照人类社会发展的序列看,社会主义制度理应比资本主义制度先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应比资本主义政治发达,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非完全如此,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如前所述,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脱胎而来的,没有经过典型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我们的民主政治正处在低度的、初级的发展阶段,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相比,我们在民主形式、程序、规则和作用等方面不比他们发达,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列宁在论述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两种民主类型的时候,曾经指出:“无产阶级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34页)。长期以来,我们对列宁的这个论断存在误解,即把民主政治的本质类型同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这两个问题混同起来,从民主政治的本质类型出发来推导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显然,这是不符合列宁原意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辨析清楚:

第一,一定要把民主政治的本质类型和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区分开来。在阶级社会中,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是有阶级性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民主政治。不同国家形态的民主政治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民主政治的本质类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从本质类型上看,它高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从其实现程度上看,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一样,也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先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几百年,因此,其实现程度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要高一些,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二,一定要把劳动者取得主人翁的地位和实现主人翁的作用区别开来。在过去很长时间内,人们往往把劳动人民取得主人的地位和实现主人的作用等同起来,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建立,就意味着同时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其实不然。劳动人民从取得主人地位到充分实现主人的作用是一个历史过程,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它将占据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的不发达性和不完善性,并不是贬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是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的现状,从而脚踏实地地进行民主政治建设。

还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说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实际发展水平,并不否认先进政党和人民群众自觉努力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应当承认,先进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政治建设的自觉性和努力是不可忽视的。如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对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起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因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得到切实建设,以致“文化大革命”这样大的动乱得以发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总结了历史经验,痛切地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和途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因此,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防止“左”右两个方面的干扰。

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解决党政不分问题,实行党政分开

近年来,报刊杂志上宣传党政分开少了,甚至有人公开说:“党政分开是不正确的,应当实行党政合一。”这是一个理论是非问题,应当讨论清楚。

所谓党政分开,是指党政职能分开,各司其职。这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后针对党政不分的体制提出来的。他在俄共(布)十大上说:“作为执政党,我们不能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为一体,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1页)。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召开前夕,列宁又在写给莫洛托夫的信中说:“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4页)邓小平在领导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列宁的思想,他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党政分开的目的,“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40页)。1987年,中共十三大把党政分开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内容。报告指出,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群众团体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党应当保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应当充分尊重而不是包办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和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根据中央、地方、基层的不同情况,报告提出了实行不同的党政分开的具体方式。改革的实践证明,上述理论和做法是正确的。

在这里应当指出,党政分开和党政主要领导人兼职,这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不能简单等同起来。1980年8月18日, 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为了“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志不兼任政府职务,可以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321页)这种改革措施的实现, 也可以说是党政分开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这种做法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时期、一定环境、一定条件下,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个别、少数主要党政领导人互为兼职的现象,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这并不是否定党政分开的原则。当然,也不能因为个别、少数主要领导人互为兼职现象的不可避免,再回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老路上去,重犯历史错误。有人把个别、少数党政主要领导人互为兼职的现象误解为党政合一,以此来否定党政分开的原则,这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是应当反对的。

我们应当看到,从党政不分到党政分开,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既然改革是一种革命,它势必碰到这样那样的阻力,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解决党政不分,实行党政分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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