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的新领域--网络道德建设初探_网络道德论文

道德建设的新领域--网络道德建设初探_网络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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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一场声势浩大的革命,这将根本改变体现人的本质特征的信息生产、传播方式,必然带动社会整体的变迁,由此引发的社会变动将是根本性的。由于建立在计算机网络之上的信息高速公路的显著特点及其对人类生活的深刻影响,在我们充分利用它提供的历史机遇的同时,抵御其负面效应,大力进行网络道德建设,在改革开放和新科技革命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信息高速公路距我们并不遥远。目前世界上有上亿人使用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型——国际互联网,并且以大约每10个月翻一番的速度增长。一些国家和地区计划在下世纪初进入建立在信息高速公路之上的信息社会。在我国,多数省区实现了国际互联网的联通,仅在北京地区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就达10家以上, 各种形式的入网人数不少于10万人。电子购物、电子商业、电子教室、电子论坛、电子会议等网络应用皆已出现。由于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费用较高,生产费用较低,因而某项新产品一问世,就会立即成为社会化的“共享”产品。正因如此,在生产和运用信息产品中就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道德问题。那种认为信息高速公路是一种奢侈品,距离进入我国的现实生活还相当遥远,因而忽视其重大社会影响的看法是一种短视行为。

在信息高速公路带来的信息社会中,人的个体能力和人们“在一起”的群体感受将超越地区和国家等地理性因素的限制而达到全新的水平。有人甚至用“新生代”来描述生活在信息社会的人。从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水平的发展来看,信息高速公路必将对其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这是主流。同时,它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我们未曾遇到过的消极影响,有些还会相当严重。如果不能兴利除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必将受到极大的冲击和破坏。

网络道德建设是一个全新的世界性课题,具有涉及面广、与技术结合深、国际化强、空白点多等特点,网络道德建设的难点和问题也林林总总,头绪纷繁,但我们认为,网络道德建设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以下七对全新的矛盾。

1.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物理空间是我们大家熟悉并生活其中的空间,电子空间亦即控制空间(Cyberspace)则是由于电子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并日渐重要的人类交流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种生存环境。它有以下特征:(1)从信息传播的方式看, 具有“数码化”或“非物体化”的特点。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越来越广泛地反映甚至建立在数码的生产、存储、流动和控制之上。(2)从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看,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 当信息以数码的方式组织并以电子作为载体传送时,速度就是时间压缩的具体呈现。当各式各样的信息形式(影像、声音、文本)通过全球电话网络或国际互联网络传送时,国介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呈现。(3)从取得信息的模式看, 具有“互动化”和“全面化”的特点。有人把电子空间理解为人们进行物质、思想、情感、信息交往的“终极市场”、“电子世界”等等,它在性质上与物理实在不同,是网络道德适用的范围。这两种实在将各有所长,共同构成人们的基本生存环境,它们之间的矛盾与电子空间内部的矛盾是网络道德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2.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在电子空间中,人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责任都与在物理空间有很大不同,人将摆脱诸如邻里角色、现实直观角色等物理实在中制约人们的道德环境,而在超地域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这意味着,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信息社会中并不完全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们不能为了维护传统道德而拒斥电子空间闯入我们的生活,但我们也不能听任电子空间的道德无序状态,或消极等待其自发的道德机制的形成,因为它将由于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密切联系而导致现实道德失范。如何在电子空间中引入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如何在充分利用信息高速公路对人的全面发展和道德文明的促进的同时抵御其消极作用?如何协调既有道德与网络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之整体发展为信息社会更高水平的道德?这些均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课题。

3.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信息反映的是一定地域内人们的知识、情感、文化和社会制度,信息内容的这种地域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人们沟通不便造成的。而由于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信息的传播出现超地域特征。在信息高速公路上,与邻居和在地球另一端的人联络同样方便而迅捷,就联系的难易程度而言,地域的概念已经失去了意义。这就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在一个网络社会中如何保持一个国家和民族这样一些地域性团体的集体意识?或者,对我们来说,如何在人们“在一起”的感受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现在,由此而导致的道德问题已经出现,有些已经相当严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第一,黄色信息。黄毒泛滥对全世界各国的电子通信都是威胁,但是,由于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不同,它对我国的危害更加严重,因为色情信息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而网络的国际化使在某国的合法色情信息服务能够无障碍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据统计,目前世界上的色情电子信息服务达几十万家,对它们的访问人数甚至多于访问学术网点的人数。第二,恶意的政治信息。世界上存在着对立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并不是到处都充满祥和与善意。过去,由于自然屏障的存在,恶意的政治信息多数不能直接浸入他国民众,而在电子网络四通八达的情况下,天然地域屏障作用已经消失。第三,文化霸权主义。由于某些国家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发展得相对普及,英语是电子文本的最主要语言,美国等西方国家是入网者最经常访问的地方,这就给西方某些文化霸权主义者以可趁之机,他们利用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倾销自己的文化,力图抹杀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内容的超地域性的矛盾加剧了电子空间国家间、地区间道德和文化间的冲突,增大了维持国家观念、民族共同理想和共同价值观的难度。

4.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现在,绝大多数人上网是通过电话拨号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登录后联通到国际互联网,从而在个人计算机上实现信息沟通的功能的,因此电话网实际上成为国际互联网的主要物质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通过电话拨号上网,人们自然期望电话通讯的惯例适用于网上行为;而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租用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或者本身就是电信部门的一个部分,他们也自然而然地用通讯的模式套用人们的网络行为模式。总之,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在习惯上默认入网者的网上行为属于通讯的范畴,而通讯——依据多数国家的法律——是通讯者个人的事情,责任自负。但实际上,由于电子公告板、在线交谈、新闻组、建立个人和团体主页、一对多电子邮件等等多种功能网络应用的出现,人们网络行为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通讯的范围,其影响是社会性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性的,其社会作用类似于出版。这就出现了问题:习惯上属于个人通讯的网络行为在电子信息网络上会产生大范围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因为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网络行为的各责任主体——如入网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站点、论坛主持人、网络社团、网络国际组织、政府网络管理机构等对其权利和义务都不明确,造成网络行为中各主体行为自由度与其所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不协调的情况。这一矛盾已经导致了许多消极的后果,诸如,假信息、不负责任信息和无聊信息的传播、网上谩骂与人身攻击,等等。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是建立网络道德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5.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们文化水平、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隐私观念越来越受到关注。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该受到保护。同时,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应该受到保护。一般说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矛盾并不十分突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专门机关才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监视、调查、取证。对多数人而言,他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整个生活面貌的细节是通过分散的方式保密的。比如,人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是分开的,人在购物和在旅游时接触不同的人,很少有人能对所有这些个人生活的细节进行汇总,个人隐私也就不会赤裸裸地展现在公众面前。信息社会由于电子信息网络深深溶入社会生活,人们会在网络上工作、娱乐、交往并且发挥社会作用,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收取入网费,需要详细记录其客户的行踪(如同现在电话服务部门为了收取电话费需要记录下通话号码和通话时间一样),同时,由于电子信息网络信息收集的便利性,电子信息网络上的个人生活被称为“全盘为磁盘所记录的生活”,这可能细致到令人恐怖的程度。这样一来,在网络社会中,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应该完全保密,除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计费的依据外,不能作其它利用,并且收集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另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有关机关也可以查寻,作为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这就提出了一系列伦理问题,或者进一步说,是道德法律问题:大众和政府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阅网上个人的哪些信息?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之间的平衡?这些问题不解决,网络主体的权益和能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的道德约束机制就不能形成,社会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6.信息共享与信息所有。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目标是“全球信息共享”。信息的使用价值可以被无限次分享而无损毫发,因此,只有共享信息才能充分发挥信息潜在的价值,极大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的费用。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谁能更有效地搜集信息、掌握信息、加工信息、使用信息,谁就能够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此,从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信息应当共享,也就是说,信息共享是道德的。但是,从信息的生产来看,信息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一些大的信息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往往是惊人的,信息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从信息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必须在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进一步说,由于经济条件不同、个人能力不同、所在地区和国家不同、掌握语言不同,不同的人享受信息的条件是不同的,从而造成多种形式的对信息共享的背离——信息垄断。从信息共享与信息所有之间关系的合理性来看,必须找到各自适用的合理范围,使其相得益彰。信息共享极端化是不道德的,其表现有盗窃知识版权、计算机“黑客”等等。不过人们似乎对另一极端的不道德——过分的信息所有,研究和谴责都不够,这种情况尤其对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7.网络资源的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性使用。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型——国际互联网络是由学术网络发展而来的,因此,它具有深厚的非商业传统,即网络的建设应该是公益性的,网络的使用应该是学术性的,为此,还形成了一些保证其学术特色的网络行为规范。但是,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扩张,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成为互联网的主要建设者,并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对网络资源(网络线路、存储器、使用者时间等)的商业性应用,如广告、电子商业、网络信息有偿服务等等,网上企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对网络的商业性使用,导致对资源的大量占用,包括公用资源和个人资源。 曾经有一位用户有意在Internet网上用电子邮件做广告,向诸多的用户,无论是认识还是不认识的,连连发送明显商业性的广告邮件,这引起众多用户的愤恨,人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反其道而行之,一起向这位“不速之客”发起了正当的“围攻”,几分钟之内就使其信箱膨胀,最终崩溃,而且几天内不让其恢复正常工作。由此可见人们在Internet上多么憎恨那些违背网络道德的用户。总之,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使用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对网络资源的商业性使用是否合理?它应该被限制在什么范围内?如何使用网络资源才是合理的、可接受的?

由于对上述七对矛盾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具体的解决办法,电子空间中的道德问题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范状态,而对电子空间伦理原则认识的混乱又导致网络立法迟缓,因为在秩序形成的初始阶段,伦理原则的澄清是立法的基础。国外对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视,近年来,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并开始出现各种规模不等的学术讨论会。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此外,在国外的一些计算机、通讯、法律协会和专业组织内部,还设有一些伦理问题分部专门研究计算机伦理或电子信息网络伦理问题。如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就设有网络伦理委员会。这些机构不仅为其成员制定了应该遵守的计算机和电子网络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还针对出现的一些新的伦理问题组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1995年11月18日,在加利福利亚大学柏克利分校举行了一天的讨论会,会议的主题是国际互联网的伦理学。会议组织者认为,国际互联网络正在成为我们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一个有影响力的因素,对整个世界共同体而言它又具有伦理的意蕴,因此,有必要探讨它的一些十分重要而又引起争论的各种伦理问题。

在道德规范和运行机制建立的过程中,人们往往面临两难选择,这是由伦理的本质是对人的行为“发展中的限制和限制中的发展”决定的。只有分析伦理问题矛盾着的两个方面,限定其各自的合理范围,才能建立现实合理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运行机制。

(一)澄清认识,对立正确合理的网络道德建设指导思想。行为混乱的根源是思想的混乱,目前特别需要明确和提出的网络伦理原则有:

1.一个用户“能够”(can )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should)采取那样的行为。电子空间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地扩展了人的个体能力和交往能力,过去不能设想的事情现在很容易办到了。一个中国人“能够”随意参加国际网上社团;“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地发表个人意见;“能够”阅读国家严格禁止入境的各种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闯入某个国家的银行、军事基地等要害部门的数据库。但是,如同在物理空间中一样,从能力上人们能够做得到的行为,在道德上有善恶之分,在法律上有合法违法之别。许多调查资料表明,人们在电子信息网络上往往为自己突然之间获得的能力所陶醉,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地位和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有一种“特别自由”、“解放了”的感觉,做一些自己平时不可能做的明显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事情。应该认识到,电子信息网络是一个工具,它对人和社会的作用取决于人们如何使用它。同时,入网者和全社会应该特别明确地认识到,随着电子银行、电子商业、电子图书馆等网络应用的出现,网络资源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财富,有些甚至是社会正常运转的神经中枢,对它的破坏就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极大破坏,会危及我们每一个人。我们不应该因为欣赏一个人的能力而对其破坏性行为姑息、纵容。国外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明明一个计算机“黑客”既有主观的故意,又造成了客观的破坏性后果,但总有不少人对其“才能”大加赞赏,誉其为“天才”,而对其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这种情况在网络社会中是非常危险的。

2.在充分发挥网络提升人的个体性和群体性作用的同时,把既有道德的运行机制引入网络领域。虽然网络道德是由于电子空间的出现而产生的要求,它与植根于物理空间的既有道德有所不同,但绝不能片面强调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的差别而认为在电子空间中要形成一个与既有道德完全不同的道德体系,从而认为网络道德的建设要从头做起。既有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它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的运行机制反映了人们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使社会有序运行是行之有效的。另外,人的社会行为应该而且必须具有统一性,社会的发展也应该具有连续性,因此,绝不能在社会中形成分立的既有道德和网络道德,应该立足于发展既有道德,利用既有道德的一般原则培养网络道德的生成和运行机制,在人们网络活动的实践中形成现实合理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统一的信息社会的道德体系。

3.主权国家和不同网络的所有者有权利有义务审查、控制网络信息的内容。对国家而言,虽然信息的传播没有国界,但信息的内容及其社会影响是有国界的。任何跨国界的信息传输,都是涉及进出口的行为,应当遵守进出双方国家的法律。对我国来说,任何通过国际互联网络由国外传入我国的信息,都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如海关法)所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对不同的网络区域而言,它们应该具有不同的规则。比如,中国科学院高能所计算机软、硬件资源仅用于与高能所有关的科技活动和业务范围,通过其网络系统进行的数据传输,邮件通讯或新闻发布,其内容也必须属于上述性质的范围,而不得违反安全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4.网络运行的各责任主体应该对自己网络行为的社会效果负责。“国际互联网”或者“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更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个人组成的网络“社会”。每个网络用户在接受大量的网络服务器、地址、系统和人时,他们的行为最终要产生社会影响,因此必须负责任。结论之一是,对于其内容对别人来说可以像阅读出版物一样方便的信息发布,应该列入出版的范畴,发布者和提供发布场合的责任者,应该负有出版责任。

5.有关机关有权检查入网者的网络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为用户严格保密,但是在发现入网中有不道德行为和非法行为时应该对入网者进行警告、批评、通报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6.在保证信息所有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的使用价值。

7.尊重涉及网络的传统。就像你驾车要达到某个目的地必须通过不同的交通路段一样,你在网络上行动实际也是在通过不同的网络“地段”,因此,参与到网络系统中的用户不仅应该意识到“交通”或网络规则,也应认识到其他网络参与者的存在和负担。作为一个网络用户,你可以被允许接近其他网络或者连接到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但你也要认识到每个网络或系统都有它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在一个网络或系统中被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网络或系统中也许是受控制甚至是被禁止的。因此,遵守其它网络的规则和程序也是网络用户的责任。

8.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对信息资源与对物质和能量资源一样,要充分利用,使人们认识到,浪费资源可耻,破坏资源犯罪。对一些学术性网络和站点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

(二)建立网络行为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目前,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如电子信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等,这些协议制订得相当具体,连字母的大小写、信息要短、主题集中、电子邮件要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具体内容是:(1 )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 (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7 )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再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 )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 )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国外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如南加利福利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1 )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2 )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 )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除以上规则外,国外还有大量的案例研究,但从总体上看,网络道德规范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初始阶段。其实,完整的网络行为规范应该包括网络行为的各种责任主体行为的规则,包括入网者、站点、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产品制造者、网络社团、各国政府、审查机构、网络管理国际组织等等。只有网络上各行为主体各司其职,有规可依,整个电子空间才能有序运行。

(三)建立网络行为监督机制,保证网络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的切实执行。把道德监督和法律约束机制引入电子空间,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1.网络的各责任主体与其网络行为具有可追寻的一一对应关系。这要求,第一,入网者应该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登记入网;第二,入网者的登录密码应该保密并且具有必要的复杂性,以保证网络行为有唯一的网络主体负责;第三,网络各服务器具有对访问者的地址、访问时间和操作行为记录的功能,形成“欲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客观条件。

2.有关机构能够而且有责任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检查。

3.健全有关电子信息网络的法律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必要的处罚。

(四)组建网络管理组织,提高网络执法队伍的管理、执法水平。电子信息网络将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空间的有序性和道德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文明水平,因此,组建精干的网络管理组织,提高网络执法队伍的管理、执法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五)加强国际合作。网际网络是国际性的网络,是“电子联合国”、“电子地球村”,管好它、用好它是各国共同的责任。但是,目前对国际互联网络的国际管理相当初步,只有一个业余国际组织负责制订某些通讯标准和地址分配,这与国际互联网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称的。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此状况深感不安,强烈要求制定符合本国利益和价值观的国际管理规范。由于国际电子信息网络信息传播的超地域性,只要一个国家特别是电子信息网络发达的国家游离于国际管理和国际合作之外,就如同很好的羊圈有一个大洞,国际管理就形同虚设。我们认为,在电子信息网络上,国家与入网者一样,“能够”做的不一定是“应该”做的,它也应该担负起与其能力相称的责任,不应该做损害别国利益的事情。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网络的管理,提出我们自己的对策,为形成和加强对国际电子网络管理的国际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信息高速公路是一个新事物,它正在建设过程中;网络道德也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建设也是一个过程。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带给我们的历史机遇,在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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