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寿险市场的特点、矛盾与对策研究_人身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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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人身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10800亿元,年均增长61.38%①。然而在快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寿险远没有起到其保障人身风险的作用,2010年我国寿险的保险深度仅为2.5%,寿险密度仅为105.5美元,这与全球的平均水平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寿险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寿险市场的发展特征

中国寿险市场的基本特征为:发展迅速、创新开始活跃,但仍处于低水平均衡的状态。具体为:

(一)人身保险保费收入长期快速增长

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108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61.38%(如图1所示)。

图1 1982年~2010年中国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增长图②

自1982年以来,中国国内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速远快于同期GDP的增速,主要原因是:1982年才恢复国内人身保险业务,起点较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寿险需求日益增大;保险供给主体逐步增多③(如表1所示)。

(二)人身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份额逐步上升

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894亿元,年平均增长24.86%;1982年中国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的保费收入为0.0159亿元,2010年为10800亿元,年平均增长61.38%。由此可见,人身险的保费收入增速远大于财产险的保费收入增速,特别是2000年以来,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进一步拉大了二者之间的增速差距。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占国内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82年的0.15%,上升至2010年的73.50%(如表2所示)。

(三)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完善,市场集中度降低,开始形成垄断竞争型格局

1.市场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国自1982年开始恢复国内人身保险业务,至1988年全国仅一家寿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8年深圳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寿险市场的独家垄断,199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随着《保险法》的实施,保险公司1996年开始分业经营,中保集团分为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再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3月中保集团解散,原中保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改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6年,中宏人寿成为国内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2001年,随着中国加入WTO,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大量外资寿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本土中小保险企业也迅速发展壮大。寿险公司总量从2002年底的23家,增加到2010年底的61家(如表3所示)。

2.市场集中度降低,开始形成垄断竞争型格局。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加,中国寿险市场的格局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先后经历独家垄断阶段、寡头垄断阶段,直至目前开始进入的垄断竞争阶段。1996年中保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三家公司占中国寿险市场的份额高达97.14%。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上述三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快速下滑,比例从2001年的95.26%下滑至2010年底的55.9%(如表4所示)。

在三大寿险公司市场份额下降的同时,中小寿险公司发展迅速。2010年,进入10~100亿元保费规模区间的寿险公司数目明显增多。2010年,保费规模在10~100亿元之间的有生命、友邦、民生、合众、嘉禾等31家公司,比2007年增加10家⑧。这说明,中国多主体的寿险市场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仍然属于寡头垄断型市场,已经逐步向垄断竞争型转换。

(四)业务结构不断调整,新型寿险产品发展迅速

一是各类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表现各异,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比例有所变动。寿险和健康险的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寿险比例从2000年的85.36%上升到2010年的91.04%,健康险比重从1998年的3.75%上升至2010年的6.37%,其中2006年该比例达到了9.12%,主要原因是当年中国第一家专业健康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正式营业,专业化的经营增强了健康险公司的经营技术和经营效率,也提高了国民的健康险意识。意外险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1998年的7.31%下降到2010年的2.59%(如表5所示)。

二是寿险的险种结构发生调整,从传统寿险产品为主转向为以新型寿险产品为主⑩。根据不同时期中国寿险产品的特点,可将中国寿险产品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传统寿险产品为主(1982年~1999年),这一阶段期间,中国寿险产品主要为定期寿险、两全保险、终身保险和年金保险。第二阶段以新型寿险产品为主(1999至今)。促成这一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大幅下调,传统寿险的预定利率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利率风险,同时国民投资理财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为适应新形势,1999年以后,各寿险公司相继推出了投资连结险、分红险和万能险等一系列寿险新型产品,这些产品在传统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了投资功能,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利差损风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了寿险业务发展。到2008年新型寿险产品占中国寿险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已达85.23%,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的占比分别为57.06%、21.79%和6.38%。

在中国新型寿险产品中,分红险为第一大新型寿险产品,2008年其所占中国寿险总保费收入的57.06%。万能险为发展最快的新型寿险产品,其所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从2002年的1.55%,上升到2008年的21.79%;分红险的比重从51.1%上升为57.06%;投连险的比重从3.16上升到6.38%。

(五)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寿险市场体系逐步成型

一是寿险中介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寿险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也包括寿险中介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保险公估公司305家,而兼业代理机构则达到了18.99万家;在329.78万营销员人员中,寿险营销员为287.9万人,占总营销员人数的87.3%。

二是专业性寿险公司开始出现。2004年12月,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2005年4月,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健康保险公司。截至2009年底,中国寿险市场共有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和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业性寿险公司的成立有效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细分,提升了保险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水平。2003年,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作为民营资本开始进入中国寿险市场。一个组织形式多样化、经济成分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的寿险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六)营销渠道趋于多元。个人代理与银邮代理成主要支柱

1992年以前,中国寿险营销渠道极为单一,主要营销方式是保险公司直销,随着其他营销渠道的发展,公司直销占寿险业保费收入的比例逐步下降,2002年该比例为60.97%,2008年该比例已经下降为7.97%;1992年,个人营销制度引入中国保险市场,个人营销迅速成为中国寿险业的主要营销方式,2008年个人代理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42.02%;1996年,保险公司开始探索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2000年,中国银邮代理业务开始启动,由于银邮部门具有强大的销售网络,2002年银邮代理占寿险业总保费收入的17.09%,2008年该比例达到了48.92%;2003年以来,中国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发展,机构数量与日俱增。2003年中国仅有590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到2009年中国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达到了2570家,2009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取得了寿险总保费收入的1.31%,是当前发展增长速度最快的营销方式,而银邮保险44.36%,个人代理39.35%,公司直销14.67%,其他兼业代理0.28%(11)。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消费者购物习惯的改变,保险公司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商业网站,积极探索低成本的销售方式,通过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销售寿险产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便利、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以网络、电话为代表的新型销售模式正在中国寿险市场得到广泛的尝试。

(七)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放宽。投资收益率稳步上升

寿险资金通常具有长期性,因此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是影响寿险公司盈利能力、竞争能力、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中国的保险资产呈现出结构多元化、盈利来源多样化、投资工具创新化、市场范围国际化的特征。保险资产不仅涵盖了各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和股票、基金、股权等各类权益类产品,在基础设施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工具交易等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2008年,监管部门放开了对于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限制。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投资、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的衍生工具交易等方面取得突破,保险资金运用横跨国际与国内、金融与实体、传统与创新产品多个领域,日趋与国际接轨。在基础设施投资上,设立“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160亿元投资京沪高铁公司股权,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稳定收益。2008年,保险资金在房地产和金融衍生品等领域也开始出现少量投资,2008年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比例为0.28%,收益率为3.9%;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为0.01%,收益率高达917.83%。

在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放宽的同时,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也在稳步上升,1999年投资收益率为4.66%。2006年的投资收益为955.3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8%;2007年保险业投资收益2791.73亿元,投资收益率12.17%,主要原因是资本市场暴涨,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股市深度下挫,2008年,保险投资收益率为1.91%,比2007年下降10.26%(12);2009年,资本市场开始大幅反弹,投资收益率又上升至6.41%;2010年则降为4.91%(如图2所示)

图2 1999年~2010年中国保险业投资收益率情况

(八)寿险市场实现全面对外开放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自2001年入世以来,外资保险公司和市场份额均有明显增加,到2010年底,61家寿险公司中,外资保险公司为28家。外资保险公司寿险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份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0.2%上到2010年的5.63%。

二、中国寿险市场在发展中面临的矛盾

(一)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

1.有效供给不足。近年来,中国寿险业虽然发展很快,但是整体规模水平仍然较小,寿险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与国际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功能发挥不够充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尚欠匹配(如表6所示)。

造成有效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有:市场主体偏少,市场集中度高;产品创新与产品结构不合理;营销体制不完善;资本实力不够;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没有形成等。

2.有效需求不足。寿险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国民保险意识薄弱、保险市场不成熟、收入低、贫富差距大和保险价格偏高等。

(二)结构失衡的矛盾

结构失衡表现在产品结构失衡、营销渠道结构失衡以及市场结构失衡三方面:

1.产品结构失衡。产品结构失衡表现为两方面:从行业层面上,健康险和意外险的比重偏低,2010年二者比重分别为6.37%和2.59%,与国民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不匹配;在寿险层面,大部分寿险公司经营模式粗放,业务发展呈现“短期业务多、趸缴占比大、去风险保障功能(14)”的特点。

目前寿险产品结构存在两大缺陷,一方面是无法满足国民的保障需求,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另一方面是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影响,易造成寿险业保费收入的大起大落,对寿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特别是偿付能力造成巨大的压力,不利于寿险业的健康发展。

2.营销渠道结构失衡,特别是银邮代理渠道的合作层次不高。寿险业营销渠道的结构失衡表现为:第一,专业保险中介的作用没有体现。2010年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实现了寿险总保费收入的1.31%,与同期英国保险经纪人实现寿险保费收入的20%相差甚远;第二,个人代理人由于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收入保障性低等原因,造成流动性大、增员困难、不易管控、整体素质偏低等问题,稳定、专业、高效、诚信的个人营销员制度尚未建立;第三,目前的银保的合作层次是最初级的合作层次,即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层次,从而造成保险公司对银邮渠道的竞争激烈,成本大幅攀升,而且银邮渠道的主要产品为趸交的短期业务,内含价值低,给寿险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和资本压力。

3.市场主体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规范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尚未形成,市场主体相对较少;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2010年61家寿险公司的保费中,前3家寿险公司占55.9%;市场竞争仍处于低水平竞争阶段。

(三)行业自律组织发展滞后于行业发展的矛盾

主要表现在:第一,行业自律滞后于行业发展。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使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行业的利益。尽管中国早在2001年成立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但由于众多的原因,其自律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为: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与地方性保险社团组织的分工与协调机制不够明确,没有形成一个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规范有序的服务网络体系;对寿险发展的前沿性和基础性的理论研究与数据信息平台建设不够;各组织的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不够,出现重复劳动和培训真空现象。

(四)保险市场国际化与监管方式的矛盾

保险市场是中国众多市场中开放最全面的市场之一,这不仅体现这个行业经营的国际化特征,也体现在中国入世承诺方面。到2010年底,61家寿险公司中,外资保险公司为28家。如何对外资保险公司,特别是业务期较长的外资寿险公司实行有效监管是当务之急。中国的保险监管方式经历了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以及目前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公司治理三支柱监管。当前,中国保险监管的法制与体制不健全,保险监管国际化程度不高,保险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保险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约束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特别是无法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风险的跨境传导风险形成有效监管。

(五)保险经营综合化与监管方式的矛盾

从国际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保险业的大规模并购导致保险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全球金融服务业走向融合,银行、证券和保险彼此渗透,综合经营成为大势所趋。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以来,外资保险金融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保险机构面临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大。为了应对挑战,中国保险业积极参与金融综合经营,组建有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但是,当前中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在对综合经营机构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监管法制不健全,易产生监管真空;监管主体缺失;分业监管难以评价综合经营保险机构的真实风险;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不利于创新和市场竞争等。

(六)资本市场不稳定与产品创新的矛盾

产品创新对于保险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仅依靠承保利润来推动创新的发展是不现实的。只有通过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率才能更好地推动创新型产品的上市。现阶段,由于中国资金运用渠道和运用比例不合理,导致中国的保险投资出现收益率偏低,易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的问题。造成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低和易受资本市场以影响的根源在于保险投资渠道过窄与投资比例限制过严,约束了投资收益率的提高。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保险投资收益率偏低和波动性大的问题将会长期制约寿险产品的创新。

(七)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矛盾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寿险业发展也不平衡。北京、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寿险保费收入多;而中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寿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寿险保费收入在全国占比较小。从数据看,东部地区16省市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6151.48亿元,占全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份额为57.86%,中部地区8省市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2623.25亿元,占全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份额为24.76%。西部地区12省市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1431.49亿元,占全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份额为17.18%。2010年在保险业落后的贵州、海南、青海、宁夏、西藏5省区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仅为1.47%,不及中部地区一个中等省的份额,区域的不均衡问题十分突出。

(八)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不匹配的矛盾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不匹配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保障的覆盖面过窄,保障范围过宽,导致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起不到应有的补充作用。目前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城市人口中的劳动力,大量的农村人口和部分城市人口并无社会保险。因此,“社会保险保障的覆盖面过窄,保障范围过宽”这一问题导致社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商业人身保险,而没有社会保险的人口其收入水平有限,也就很难具备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能力,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难于起到补充作用。

三、完善中国寿险市场的建议

完善中国寿险市场的核心是在夯实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经济环境以及中国寿险业自身条件的变化,采取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方案。主要建议包括:

(一)完善寿险市场主体和市场结构

在完善寿险市场主体方面,完善以解决所有者缺位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扶持中小寿险公司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丰富保险组织形式,加快保险合作社的发展,在高风险特质行业积极开展相互保险或自保组织,建立和完善相互保险和自保的法律制度,形成以股份公司为主,相互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自保公司为补充的组织体系。

在完善寿险市场结构方面,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放宽、规范市场准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指标体系;规范市场竞争,以及行业自律、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市场模式从寡头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转变。

(二)优化寿险产品结构

1.以市场为导向,稳步推进结构调整。一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公司的产品结构,满足国民的寿险保障需求;另一方面,要从产品、渠道、投资、费用政策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规划结构调整,根据公司定位和发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结构调整方案,平稳实现结构调整,防止出现保费收入的大起大落。

2.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利用专业优势,扩展企业年金业务;深化养老险和健康险的专业化经营,加大养老险与健康险的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参与养老与医疗社会保障事业改革。为了加快这一进程,可以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三)优化渠道结构

优化渠道结构即要求保险公司合理利用和配置销售渠道资源,引导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实际,充分发挥个人营销、专业中介、银邮等不同销售渠道的优势。

1.完善和稳定个人营销员制度。发挥个人营销制在传统保障性和长期储蓄型产品营销中的优势,加大个人代理人制度的完善,提高其在渠道接中的地位;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营销员诚信档案和惩罚机制,建立营销员的动态监督机制,从资格考试、教育培训、展业行为、展业记录、售后服务以及流动情况进行全程管控;明确营销员的法律定位,降低管控难度和流动性;稳步提高营销员的收入,保障营销员的权益保障等。

2.创新专业保险中介的展业和盈利模式,提高其竞争力。提高专业保险中介的创新能力;夯实保险中介监管基础建设;促进保险公司积极转变合作理念,从短期利益导向向长期共赢的战略合作转变;扩大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宣传,增强社会认知度。

3.深化银保的合作层次。变浅层次的单纯协议代理为长期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及股权合作关系,加强银保产品的创新力度,特别是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融合为一站式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

4.鼓励公司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新型营销方式。主要着力点为:完善新型营销方式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保证网上交易和电子支付手段的安全性;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等。

(四)进一步放宽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完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

1.进一步放宽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第一,借鉴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的经验,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试点资产证券化产品和无担保债券的投资,开展受托管理第三方资产试点,研究参与经营性物业的政策;第二,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境外投资、股权投资等试点和年金管理等创新业务,做好新的投资领域;第三,在健全风控机制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试点,引导保险机构稳步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第四,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逐步放开高收益投资产品的比例限制;第五,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允许作抵押贷款的投资等。

2.完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具体为:第一,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制。包括:制定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投资风险评价的信用评级体系;发布包括股票股权投资、境外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在内等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托管制度,提高运作透明度;加强保险产品监管特别是产品定价监管,从源头上和基础上防范并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第二,完善企业内部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建立企业内部的信用评价体系;增强投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公司的投资能力;实行重大投资决策董事会决策制;制定保险产品资产配置、投资能力评估、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的规则和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新的投资业务等。

(五)完善寿险市场的空间布局

实行差异化经营,服务当地经济;组织形式差异化,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服务差异化及产品差异化,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的消费者需求;营销渠道差异化,因不同地区而采用不同营销渠道,为降低展业成本,注意采用中介展业,从制度创新方面,允许利用中介展业或交叉销售(15),同时设立理赔服务部。这样既可降低费用,也控制了风险。为实现市场空间布局的合理化,应当辅之以适当税收优惠政策、市场准入政策、投资优惠政策的配合。

(六)完善寿险市场的发展基础

1.完善监管法规制度和健全寿险监管体系。一方面,完善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综合经营的监管法规体系、保险市场退出相关法规体、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特别是关联交易风险和投资型寿险产品的收益风险的披露;创新跨境监管机制,建立立体全方位的合作机制;完善保险监管,形成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要健全寿险监管体系。具体为:

第一,建立综合经营监管机制。创新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信息沟通与交流联席会议制度,就相关政策制定和监管措施的实施进行协调,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建立综合经营下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加强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构建综合经营下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评价体系。

第二,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主要从制定科学系统的保险市场退出制度和保险市场退出标准、建立完善的保险公司退出风险的预警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规范的保险市场退出操作流程、制定稳妥的保险市场退出方式、构建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

第三,建立系统的外资保险监管机制。首先,严格遵循谨慎准入原则,建立动态准入标准;其次,完善外资寿险公司退出机制,具体为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退出法规、明确退出形式和退出方式、建立退出保障机制和对外资保险公司母公司的追偿机制等;最后,创新跨境监管机制,特别是与外资保险公司来源国和国内保险公司投资目的地和业务目的地的保险与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立体全方位的合作机制,明确跨境监管的主要内容,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制度,实行特事特办制度。

2.强化公司的内控制度。一方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在国家法律和行业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达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应当遵循《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明晰产权、引进民营机制,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为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奠定基础;其次,按照公司制度关于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保险公司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明确分工,保证公司的合法经营、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16)。另一方面,要从企业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通过设置独立的风险管控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实行重大投资决策董事会决策制和核保、核赔、财务、投资、精算责任人制度,构建企业内部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等措施,全面防范保险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

3.注重行业发展基础建设。加强基础数据建设,为费率厘定、偿付能力监管提供条件;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营造寿险业发展的诚信环境;培养专业人才,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信息化程度,提高经营效率;加大寿险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争取国家对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寿险业务和产品服务创新给予支持等。

4.完善行业自律。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的保险业诚信体系,包括保险中介的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重点为:加强银行保险业务自律,加强和银行业协会的协调与合作;加强保险营销自律,推进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建设;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和推进保险条款、费率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七)完善寿险市场开放模式

在完善寿险市场开放模式方面,其发展方向应该为数量主导型模式。即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数量比较高,而所占寿险市场份额比较低。

采用该模式的原因在于防范金融风险;中国寿险市场发展不成熟以及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也是借鉴国际经验,以有利于中国寿险市场稳健发展。

同时,适时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具备条件的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保险营业机构,参与国际竞争,扩大中国保险业的影响。

(八)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发挥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多层次优势互补,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方位保障体系。第一,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第二,促进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相互融合。一方面,发挥社会保险在信息收集、数据积累和险种推广方面的优势,建立完整、全面的国民医疗和养老档案;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商业人身保险的优势,发挥其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保体系建设中具有多年累积的精算优势、营业网点众多、成熟的账户管理经验、严格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成熟的投资理念、较高的保障水平和多样化的产品等优势,依托保险机构既有专业服务体系来提供和管理社会保险服务,有利于社会保险体系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减低经营成本,最大化国民的社会保险保障水平。

注释:

① 根据10800/0.0159=660432.70,《平均增长速度查对表》。

②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1982-2009。

③ 王绪瑾,《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研究》,保险研究,2009,(1)。

④ 数据来源: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人身保险来自《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

⑤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

⑥ 包括中国人寿、国寿存续业务以及国寿养老的市场份额总和。

⑦ 包括平安人寿、平安养老、平安健康的市场份额总和。

⑧ 数据来源:2008年中国保险发展改革报告和保监会网站。

⑨ 数据来源:魏华林,李金辉《人寿保险需求研究》,2000~2004,《中国保险发展改革报告》2004~2009。

⑩ 在中国,通常将有固定保证利率,无其他额外的不确定收益的寿险产品称为传统寿险产品,1999年以后的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寿险产品称为新型寿险产品。

(11) 数据来源:魏华林,李金辉《人寿保险需求研究》,2002~2004;2004年~2010年数据来自《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报告》.2004~2010。

(12)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中国保险年鉴》,1999~2009。

(13) Swiss re:Sigma,2011,(2)P31、P38-39。

(14) 陈文辉,结构调整:金融危机下的中国保险业应对之策,中国金融,2009,(3)。

(15) 应当指出,中国目前已经在有些公司开展交叉销售或有些地区异地展业,正是制度创新的有益尝试。

(16) 王绪瑾,论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保险研究,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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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寿险市场的特点、矛盾与对策研究_人身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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