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销市场发展报告--对大中型国有传销企业的明确认识_活动营销论文

中国传销市场发展报告--对大中型国有传销企业的明确认识_活动营销论文

中国传销市场发展报告——为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理清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传销论文,中国论文,思路论文,报告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 就中国传销市场的现状来看,尽管目前参加传销的人数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传销企业的数量事实上也在不断增加,但中国传销市场发展初期的老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又在频仍出现。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传销市场准入、传销价值观念导向、传销教育培训、传销产品价格、传销员管理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至今未能见到有份量、有说服力的阶段性成果。无论是褒扬抑或是贬损,人们往往从现象上议论的多,从理论层面深入研究的少。有些人甚至受商业利益的驱使,连篇累牍地炮制一些所谓“秘笈”、“胜地经”、“圣法”之类的作品。这种状况,对于指导中国传销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是极为不利的。

● 在政策导向上必须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中国传销市场的骨干和中坚地位,是传销市场规范经营的主导力量。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入传销市场进行运作,对于传销市场的规范化经营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优良的企业形象,较好地避免、甚至完全排除了价格欺诈、偷税漏税、封建迷信等消极负面影响,进而可以启动整个传销市场平缓过渡到稳健规范的经营格局之中。

● 鉴于:一、外商从事传销违反了中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法规;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让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明文规定“外商不得从事以传销为经营方式的商业零售业务”;三、《传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外国(地区)企业及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传销活动”,我们主张必须坚决取缔所有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大陆以独资、合资、合作名义进行的传销经营业务,注意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鉴于传销这种市场营销方式特殊的社会经济风险责任,我们同时主张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对已经批准、登记汪册的,严格参照《传销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现有规定,发现违规操作者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 中国传销市场在审批、管理、查处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长此以往,不仅在传销这个经济问题上治理力度偏弱,治标不治本,导致非法传销活动治而不死、死而复活,而且有可能毁掉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权力寻租和政治腐败行为。建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传销试点企业管理处,在相关部门如计委、体改委、工商、税务、公安、内贸、卫生、医药、物价、技术监督以及消费者协会的配合下,负责传销试点企业的宏观政策、宏观管理和宏观协调。当务之急是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传销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要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配套一致,便于遵循。

● 为了避免和减轻由于打击非法传销适动所可能引起的社会震动,获得政策支持的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应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定的大局出发,就地吸收、消化因非法传销网络崩溃而失散的传销员,并以国有企业自身的优势增加凝聚力和影响力,以实际行动配合政府对传销市场的严格管理,起到“减震器”、“安全阀”的作用。同的,国有大中型传销试点企业应以主人翁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觉悟,积极主动地安置、消化本地失业和下岗职工,特别是注意优先吸收、接纳那些不具备基本生活来源的技能偏低者,引导他们通过低成本、少风险、有保障的传销经营活动维持基本生适,扶贫济困,反哺社会,把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注落到实处,把工作做到失业和下岗职工的心坎里。总之,国有大中型传销试点企业应当把传销事业建设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民心事业、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保障工程。

● 教育,是一个永恒的、恢弘的人类命题。教育不仅是决定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百年大计,同的也是一个民族谋取现实生存的当务之急。在传销这所没有围墙的大学里,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该以高瞻远瞩的襟怀承担起传销教育培养人、塑造人的社会责任,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尽一个行业的责任和义务。传销教育必须从仅靠声音、感情、姿势这些形式主义的误区里走出来,必须建立健全符合中国人自己需要的传销教育目的、思想和理念,并以教育者专业化的素质、技巧、人格和品德构建传销教育的体系与框架,使从业人员在介入传销的不同成长阶段都能受到包括国情、国格在内的全面教育,从而选择符合自己、适合社会的事业机会。

一、问题的提出

1.1 传销,又称无店铺销售。作为传统商品流通领域零售业的一种补充方式,传销的主要特点是传销企业通过传销员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这种减少流通环节、节省流通费用的市场营销方式,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逐渐被一些生产企业在对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的比较鉴别中认识、接受和采用。从世界范围看,除去非洲一些尚未解决温饱的国家和地区以外,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和地区均有传销的发展,并随着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管理的加强、行业自律的完善和社会监督体制的健全而稳定地占有商品零售业百分之一的份额。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秘书长尼尔·奥芬1997年4月14日指出,全球传销业(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已发展到13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600万从业人员,销售额超过750亿美元。

1.2 1990年,美国雅芳公司在中国广州设立子公司。这对雅芳公司来说仅仅是增加了一个分支机构,但对中国传销市场而言,却标志着传销这种新的市场营销方式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开始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1997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53家多层次传销企业、465家单层次传销企业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传销经营。在这些获准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中,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以其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规范化的经营管理,不仅在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且为商品流通领域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成为各地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以河南省恒春源花粉制品有限公司为例,这个煤炭工业部直属郑州煤矿机械厂的第三产业,以“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为企业形象的鲜明旗帜,不断对所属员工进行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教育,自1997年2月17日正式从事传销经营以来,没有对员工进行一次带港台色彩及封建迷信式的各种潜训、密训;正式员工中90%为下岗人员,且在不断接受安置;传销员队伍中也有50%左右的下岗人员,达1万多人,成为煤炭系统再就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收600万元人民币,并为郑州煤矿机械厂还清债款60万元人民币;党的十五大期间,还主动拨给郑州煤矿机械厂110万元人民币发放工人拖欠工资,保证政治安定。我们有理由为此感到振奋。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们,在社会稳定、传销产品价格、传销员价值取向等问题上,都能主动替政府考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在传销过程中所倡导的通过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积极人生态度,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3

应该承认,从传销在中国市场短短六、七年的发展时间与国外传销立法的进程相比,中国政府对传销的准确判断、积极反应和规范管理,为传销市场的健康运作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外部条件。这明显地标志着经过改革开放洗礼的中国政府对宏观经济的驾驭,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力度方面都逐步地走向了成熟。1997年1月10日《传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表明了中国政府在法律框架下开放和规范传销市场的基本态度,预示着中国传销市场进入了一个理性选择的阶段,是中国传销市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传销政策、法规体系的良好开端。

1.4

但是,中国传销市场的发展必然是一个不断加强行业自律、不断与非法传销行为进行斗争的过程。由于传销结构的封闭性和传销员的分散性等特点,早期的中国传销市场一度成为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欺诈顾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传播文化垃圾的工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个别恶性事件甚至演变成影响社会政治安定的一大隐患。这就不单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因此,寻求中国传销市场的稳定发展与持续繁荣,是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必须关注和警醒的一个严肃的课题。这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地要求人们怎样善意地、无歧视地对待和接纳传销的问题,关键在于,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如何更加自觉主动地在法律的框架里规范自身行为,起到行业的表率和示范作用,树立良好的民族传销企业形象以唤起整个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1.5我们注意到,传销作为一种市场营销方式是从国外引进的,其理论基础和运作规则以及向人们所展示的价值观念,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作为舶来品的深刻烙印。无论是采用美式制度,还是采用日式制度,如果中国民族传销企业仅仅是简单地照搬国外的设计模式,是值得商榷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不能以自己的历史传统为基础融合、吸收外来的先进经验,其结果只会与发展的初衷南辕北辙。当然,我们没有理由拒绝国际惯例所积累的可资遵循的经验,也没有必要排斥国外模式所提供的科学、合理和有价值的成份,但如同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所有重大改革问题一样,传销也毫无例外地面临着中国特色的发展方向问题。

因此,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获准进入传销市场进行运作的过程中,必须解决传销服中国水土这一核心和要害问题,真正做到对适合中国国情的成功经验加以肯定和推广,对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予以限制和扬弃。植根于中国的土地,才是中国民族传销企业的希望之所在。正如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小平所说:“产品,应该是我们自己生产的;价格,应该适合中国的消费水平;制度,门槛要低,要体现公正、公平,体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教育,要适合中国国情”。我们相信,在这个过程中所获得的每一个成果,不仅会有利于中国传销市场自身的完善和持续稳定发展,而且对其他行业乃至对整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都具有重要的借鉴启迪意义。

1.6作为中国传销市场发展报告的起草人,我们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在历时一年零三个月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深刻地感受到,尽管目前参加传销的人数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传销企业的数量事实上也在不断增加,但中国传销市场发展初期的老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又在频仍出现。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传销市场准入、传销价值观念导向、传销教育培训、传销产品价格、传销员管理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至今未能见到有份量、有说服力的阶段性成果。无论是褒扬抑或是贬损,人们往往从现象上议论的多,从理论层面深入研究的少。有些人甚至受商业利益的驱使,连篇累牍地炮制一些所谓“秘笈”、“胜经”、“圣法”之类的作品。这种状况,对于指导中国传销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我们有责任为中国传销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份真实的背景材料。在这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开始确定时,我们就严格地要求自己慎思我们的笔迹所沉淀的历史份量。我们的使命是滤去泥沙,去伪存真,为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理清思路,为中国传销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和谐、宽松的政策环境;我们绝不因噎废食,绝不把澡盆里的孩子连同脏水一起泼掉;我们要坚持从中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坚持冷静的观察、认真的比较和理性的思考,最终得出更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结论。

二、中国传销市场发展报告

2.1 在传销导入中国的六、七年间,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新闻媒体,对这种市场营销方式称谓的反复论争,直接影响着对传销行为本身的评价,以致于争议各方在冷静下来以后才发现所讨论的并不是一个对象。

什么是传销?传销是相对于生产企业通过批发、零售等环节进行店铺式销售而言,特指传销企业通过发展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一种无店铺营销方式。对于这种市场营销方式,在中国较早的文章和论述中,一般都使用“直销”这个词。如1993年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迎接直销风暴》,即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例。严格说来,这是不确切的。中国传统商业经济理论对于直销的理解,习惯上是指生产企业自设店铺,也即不经过中间商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一种经营方式。这与传销企业通过传销员人际传播与推广所形成的“以销结网、以网促销”显然不能混为一谈。有鉴于此,1997年1月10日颁布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统一使用“传销”一词作为正式界定称谓。我们对中国传销市场的全景式回顾,正是从这一正式界定称谓开始的。

2.2 1990年至1995年9月为中国传销市场的炒作变质阶段。

以1990年11月14日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传销正式导入中国大陆。在此后的五年左右时间里,传销以失去常态的速度猛烈扩张,成为继股票热之后的“第二次狂潮”。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在中国大陆采用传销方式推销产品的企业约有200家,从事传销的人员约为150万人,并从广州急剧扩散到上海、天津、北京、沈阳、武汉、郑州、福州、西安等城市。

我们在对世界各国传销业发展的历史进行考察后发现,传销的发展,无论在其诞生地美国,还是在号称“传销第一”的日本,都经历了一个从争议到成熟、从被质疑到被认同、从混乱泛滥到规范有序的过程。1990年至1995年9月,在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操纵下的高价位炒作,使早期导入中国的传销被贴上了以拉人头、硬塞货为典型特征的“老鼠会”标签,传销所形成的商德规范和经营理念完全变质,各种违法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中国传销市场为此笼罩了一层至今难以完全清除的消极、负面阴影。这个深刻的教训,是所有关注中国传销市场稳定发展与持续繁荣的人们应当时常反思的。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世之师。

有关部门在对这一阶段的中国传销市场进行评价时指出:“进入我国的传销企业曾乘我国对传销尚未规范之际,利用人们急于致富但又缺乏资金和合法经营资格的心态,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传销网。伴随着传销风的不断蔓延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股传销风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光明日报》在这一时期曾连续发表署名文章,批评传销。前任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主席罗斯夫人在1995年8月访问广州时也就此发表意见,认为当时在中国的一些外来传销公司违反了传销的原则,以传销牟取暴利,甚至行骗,传销业不能被这些害群之马搞坏名声。她还认为,当时中国的传销企业,严格地说,绝大多数并非在真正意义上进行传销经营。其中不乏陷入误区的混水摸鱼者。从这些引述的背景资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对1990年至1995年9月的中国传销市场,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主要倾向是否定的。

2.31995年9月至1996年4月为中国传销市场的清理整顿阶段。

针对传销导入中国大陆初期所出现的混乱无序状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4年8月10日发布通告,上海市、深圳市也相继公布传销管理暂行规定,并对“北京龙权”、“北京顺安”、“上海鸿安聚富”等传销事件进行了谨慎处理。但总的说来,早期的查处工作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进展不力,有关方面对传销市场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仍处于观察、审视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轻工总会等部门,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邀请专门为此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传销这种特殊营销方式的运作特点,一致认为应当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行相对集中的清理整顿,制止利用传销进行违法活动的蔓延。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维护传销市场正常秩序的基本态度。

这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通知》指出:“鉴于我国关于传销经营方式的法律、法规当前尚未建立健全,对传销活动很难规范和管理,加之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还不够成熟,目前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少数不法商人借此进行欺诈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守法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使大多数传销员蒙受了经济损失,引发了社会问题,扰乱了经济秩序”,决定立即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对现有传销企业进行认真的审查清理,坚决取缔擅自开展传销的非法企业;严肃查处利用传销欺诈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通知》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公安、税务、海关、内贸等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通知》的贯彻执行。

在此后的五个月时间里,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通知》精神,查处各类非法传销案件128起;清理出163家多层次传销企业,对其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传销活动的114家予以取缔,对经过批准的49家逐级审查。199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41家企业及其16个分支机构正式颁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以此为重要转折点,中国在短短的五年时间里,完成了美国用50年、日本用30年才完成的对传销的正式许可,为传销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确立了一个合法的生存空间。这充分体现了经过改革开放洗礼的中国政府,以向前看、看本质、看主流的战略眼光,借鉴、吸收和运用传销这种市场营销方式的远见卓识。此举受到国际传销界的普遍称赞。

2.4从1996年4月29日开始,中国传销市场进入规范管理阶段。

1996年4月29日,是中国传销市场发展进程中一个值得永久纪念的日子。这一天,41家企业获准在中国大陆进行多层次传销经营,标志着中国传销市场的清理整顿初步告一段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传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取决于传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及其广大传销员能否珍惜机遇、规范经营和严格自律,取决于传销企业能否通过自身的努力赢得政策环境的完全明朗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我们认为,坚决取缔非法传销活动是规范管理阶段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据我们了解,截止到1997年10月份,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传销企业为518家,但全国各地目前至少有1500家以上的企业事实上在进行着传销运作。《传销管理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登记,擅自开展的传销活动属于非法传销。”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传销市场有三分之二的企业在进行非法传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非法传销活动较之于合法传销,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牵涉群众多、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对此决不能掉以轻心。

以广东省惠阳市淡水镇的非法传销事件为例,非法传销活动的炮制者们以“要发财、到惠阳”为口号,从1996年10月开始,欺骗江西、河南、湖南、安徽、河北、山西、四川等地尚未完全解决温饱的10万农民赶赴淡水寻找致富机会,结果却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大骗局。在以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的中国政府正在考虑制定对传销市场的长远政策、新闻媒体开始较客观地关注传销时,却发生了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如此卑劣手段、肆无忌惮地破坏传销形象的事件。更为严重的是,“淡水事件”的炮制者不仅逍遥法外,而且又在湖南省公开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我们对此十分忧虑。有识之士严正指出,必须坚决取缔非法传销,加大查处力度,而且必须打出声威,取得实效。我们对此完全赞同。这不仅可以正本清源,辩明是非,教育急于致富的群众增强识别力和免疫力,而且有助于促使国有大中型传销试点企业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严格自律,恪守商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永续经营的社会形象。

我们还认为,规范管理阶段的另一项基础工作,是对现有获准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规范化管理,对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操作违规者必须严格淘汰出局。取消浙江省余姚市国大百货精品日用加工厂的传销资格,无疑是对所有传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及其传销员的一个预警信号。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传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销售方式,需要用健全的法制规范传销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其传销员的行为。以余姚国大为例,该企业逃避政府监管,注册资金迟迟不足额到位,企业的一切活动均由代理人操作;该企业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批准的是传销自产服装,但其手表的非法传销额高达2506万元,其他公司服装的非法传销额高达1168万元;该企业变相收取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传销网络的条件,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未经物价部门核准,其传销的手表每块4000多元,高的接近6000元,远远高于当地同类商品的价格。对此,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及其传销员都应有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感,都不应只是一味地要求人们善意地、无歧视地对待和接纳传销,恳求人们不要把澡盆里的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更为重要的是自珍自爱自律,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摒弃投机取巧心理,为中国传销市场的稳定发展与持续繁荣营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

2.5我们认为,一种市场营销方式的合理性并不表明主体行为的当然合法性。同样,主体行为出现非法,也不能因此否认该市场营销方式的经济学意义。我们不能因为早期非法传销的炒作变质,因此就抹煞传销的社会经济价值;我们不能因为早期传销发展过程中的畸形变态,因此就归结为对传销本身的诘难;我们不能因为少数投机分子的不肖行为,因此就转嫁于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的正当业者身上。总之,规范管理是传销市场发展的根本。这种规范管理,包括规范管理传销主体,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传销行为,公平交易;规范管理传销保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传销监管体系,坚决取缔非法传销。

鉴于:一、外商从事传销违反了中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法规;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明文规定“外商不得从事以传销为经营方式的商业零售业务”;三、《传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外国(地区)企业及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传销活动”,我们主张必须坚决取缔所有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大陆以独资、合资、合作名义进行的传销经营业务,注意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据我们实际考察,以各种改头换面形式出现的外商传销公司占中国传销企业的70%以上,多数是采用变通方式批准的。我们认为,传销是商品流通领域零售业的一种补充方式,在外商投资产业中属于“限制类”项目,应纳入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或执法不能真正到位的问题。

鉴于传销这种市场营销方式特殊的社会经济风险责任,我们同时主张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对已经批准、登记注册的,严格参照《传销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现有规定,如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缴足;企业的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质量是否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传销商品的品种是否适合于传销经营方式;企业是否对传销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企业有关传销的宣传活动是否真实地反映传销的特点和产品情况,不带有误导性质;单层次传销企业是否进行了多层次传销活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有超范围、跨区域销售的行为,等等。发现违规操作者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中国传销市场在审批、管理、查处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长此以往,不仅在传销这个经济问题上治理力度偏弱,治标不治本,导致非法传销活动治而不死、死而复活,而且有可能毁掉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权力寻租和政治腐败行为。

2.6我们充分认识到,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入传销市场进行运作,对于传销市场的规范化经营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优良的企业形象,较好地避免、甚至完全排除了价格欺诈、偷税漏税、封建迷信等负面影响,进而可以启动整个传销市场平缓过渡到稳健规范的经营格局之中。实践证明,获准进入传销市场进行运作的安徽省芬格欣药业集团公司、天津市健龙(企业)集团公司、沈阳市秋林公司、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春源花粉制品有限公司、广西绿仙生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产品直销有限公司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开拓市场、降低物价、方便顾客、增加就业方面都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能够模范地执行《传销管理办法》,除弊兴利,成为推进传销市场整体水平的中坚力量。

以天津市健龙(企业)集团公司为例,这个前身为天津市床单厂的国家大型二类企业,在纺织行业大滑坡的背景下,自1983年开始连年亏损,濒临倒闭。1996年6月27日获准进入传销市场进行运作,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实现利润756万元, 年末可望达到1000万元,一跃成为天津市纺织行业的创收大户。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振民说:“1981年和我们同时上马的那十几个重点项目企业,现在停产的停产,倒闭的倒闭,只有我们厂还在顽强地活着。不但活着,而且活得很好。”天津商学院刘广起教授对此评价说,一个国有企业嫁接上一个新的营销方式,这个步子可以说是相当大,创造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里程碑。我们由衷地期待,进入传销市场运作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能象天津市健龙保健品有限公司一样,以“国家代表队”更加宏观的气魄和视野、更加踏实的经营理念和商德规范,为中国传销市场的行业管理作好充分的规划和准备。

三、在法律框架下规范中国的传销市场

3.1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我们认为,中国传销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具有整体产业特点的战略构想。这个战略构想可以使政府从更高远的角度审视传销市场的未来趋势;可以使传销企业运用更科学的方法合理开发人际资源和网络技术;可以在更大的背景下使整个社会认识和了解传销的社会经济意义。这个战略构想不论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不论从整体上,还是从细节上,都应当直接服务于中国传销市场的经济增长和文化建设。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这个战略构想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的传统价值观,以中国人所熟悉的思维方式进行规划。

1997年1月10日颁布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是中国第一部有关传销管理的行政现章,是规范管理传销市场的一个评判标准。该《办法》对什么是传销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界定;规定了传销企业及其传销员必备的条件;明确了对传销企业监督检查的内容以及违规传销的法律责任,等等。尽管该《办法》在单层次与多层次的划分、跨区域经营的限制等具体问题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它毕竟预示着中国传销市场在经历炒作变质和清理整顿之后进入了一个理性选择的规范管理阶段,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传销政策、法规体系的良好开端,对于规范传销行为、维护传销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注意到,以该《办法》为核心的中国传销市场政策、法规配套框架目前已初步形成。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根据我们反复征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的意见,现提出目前可操作的决策咨询建议: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议立传销企业管理处,在相关部门如计委、体改委、工商、税务、公安、内贸、卫生、医药、物价、技术监督以及消费者协会的配合下,负责传销试点企业的宏现政策、宏观管理和宏观协调。当务之急是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传销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要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配套一致,便于遵循。

二、中国传销市场仍处于试验阶段,从整体态势上应采取“谨慎试点、限制发展、严格管理”的基本方针。具体地说,就是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经营;禁止外商、私营企业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允许以任何变通方式开口子;在现有的政策、法规框架下严格规范传销主体、传销行为、传销保障体系和传销监管体系。

3.2关于传销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我们郑重建议特许安徽省芬格欣药业集团公司、天津市健龙(企业)集团公司、沈阳市秋林公司、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春源花粉制品有限公司、广西绿仙生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产品直销有限公司等七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经营,并允许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办事处。正本才能清源,扶正方能压邪。我们认为,对于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上应当更加简便快捷,有关企业在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后,由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证书即可作出批准决定。

我们在深入的调查研究后发现,七家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几乎全部是在传销市场规范管理阶段介入的。所谓单层次传销、跨区域经营等禁止性规定,使得这些企业尽管拥有投资规模、生产场地和技术条件方面的优势,但却在自家门口领略了与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交手过程中只有招架之功、而无反击之力的尴尬滋味。因此,我们建议给予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高含金量的政策支持,为中国传销市场的行业管理树立“国家代表队”的正面形象,进而启动整个传销市场平缓过渡到稳健规范的经营格局之中。

为了充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引证沈阳市秋林公司的一个实例。在1995年下半年传销市场清理整顿期间,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纷纷改头换面,采取阳奉阴违的手段借机“跑马圈地”。但作为沈阳市商业管理局所属的沈阳市秋林公司却不为所动,这个在东北久负盛名的百年老字号国有商业企业决定从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维护国有商业企业的社会形象。公司领导班子针对当时是不是停止营业活动、是不是向传销员退款所面临的内外压力果断决策:“秋林不停,谁停?秋林不退,谁退?”秋林公司因此一停6个月,直至1996年4月29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与此同时还向加盟秋林事业的传销员退款3000万元。这在清理整顿期间是独无仅有的,充分表明了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令行禁止、积极配合政府管理和监督的社会责任意识。总经理赵启超说:“作为国有企业,自己的成功与否,不仅是本企业的兴衰问题,也将对整个传销市场起到典型示范作用。我不管别人对传销怎么说,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作为秋林公司的领导,对企业是要尽心尽力的,对政府是要负责任的。”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实践,秋林公司不仅为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上缴2500万元税金,安置近10万名待业或下岗职工,更为主要的是,秋林公司的成功尝试,为国有商业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并且以“谁不给传销员优惠就砸谁的饭碗”的气魄,向人们证明了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完全能够承担传销这个特殊行业所必须具有的社会政治觉悟和经济风险责任。

3.3 关于对传销地区的限制性规定。我们认为,根据传销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实际要求,对现有传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明确限制传销地区是完全必要的。尤其是针对目前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跨区域传销问题日益突出,制造了类似于“淡水事件”这样大案要案的实际情况,必须重申并严格参照《传销管理办法》有关“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的限制性规定,充分运用这一规定的威慑力集中整治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日益猖獗的非法传销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公安、司法部门,统一采取行动,务必打出声威,取得实效,把传销市场的这股恶势力扼制住。建议公安机关对于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采取阻止其出境的措施:非法传销活动为个人行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为法人行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负责人。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的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的对象。

为了避免和减轻由于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所可能引起的社会震动,获得政策支持的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应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定的大局出发,就地吸收、消化因非法传销网络崩溃而失散的传销员,并以国有企业自身的优势增加凝聚力和影响力,以实际行动配合政府对传销市场的严格管理,起到“减震器”、“安全阀”的作用。

3.4 关于传销产品及其价格。传销遭致争议、批评以至否定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传销产品及其价格上,正如我们在对中国传销市场的回顾中所了解的,在1990年至1995年9月的炒作变质阶段,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以传播一个发财的梦想为口号,用高额奖金诱惑发展对象。在网络急剧扩张而企业生产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走私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乘机大量涌入传销市场,且产品价格严重背离其使用价值。这就使得传销市场不仅存在突出的价格欺诈行为,而且整个经营活动根本没有建立在生产、消费这些实质性的经济环节上,败坏了传销的声誉。

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传销的理论基础。传销较之于店铺销售的优越性在于节省了层层批发、零售的费用以及大量的广告费用,并可以把这笔流通费用让利于传销员和广大的消费者。从理论上说,如果传销产品在零售柜台上有售,其价格应是同一的。但是从目前传销在中国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看,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传销的产品或者不是本企业的产品,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而且价格往往比市场上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高出二、三倍。因此,必须对传销产品及其价格加以控制。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传销的产品必须严格遵守“销售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规定,并“不得是国家专卖专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者限制销售的商品;不得传销金银珠宝、钻石饰品、药品、鲜活食品、家用电器、价格高昂且难以判定价格是否合理的商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适宜的其它商品。”我们建议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不断研究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针对个人或家庭的“关怀性”优质产品,并注意传销产品易于解说、示范、重复消费的特点,产品价格应当不超过、甚至略低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以500元—900元之间为宜。对价格过高的产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责成有关企业限期调整。

3.5 关于传销教育。教育,是一个永恒的、恢弘的人类命题。教育不仅是决定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百年大计,同时也是一个民族谋取现实生存的当务之急。传销教育被称为传销的灵魂、传销的三大支柱之一。所谓“传统生意靠广告,传销发展靠教育”,非常形象地说明了传销教育的职能作用。

我们认为,培养人、塑造人同样应当是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传销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淡化“育人”而强调”促销”,实际上足传销教育职能的异化,是本末倒置。纵观中国传销教育的历程,基本上走过了三个阶段:纯外来教育 →外来教育与模仿式教育并存→总体模仿与部分改进相结合。我们所获得的资料表明,在行业扩张冲动刺激下的中国传销企业,几乎来不及静下心来或者还没有能力规划一个符合中国政治经济背景和人文环境的传销教育体系。这样就形成了在不正确的鼓噪、煽动和片面的利益驱使下从业人员的投机心理,甚至于被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操纵和利用,严重贬损了整个行业的形象。中国传销市场所面临的一些不被政府认可和社会理解的问题,与传销教育误入歧途有极大的关系。

我们认为,在传销这所没有围墙的大学里,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该以高瞻远瞩的襟怀承担起传销教育培养人、塑造人的社会责任,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尽一个行业的责任和义务。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小平告诉我们:“传销的教育承担着一种责任——国家的稳定。有的人希望中国乱,有的公司希望中国乱,有的国家希望中国乱。但我们清楚,中国不能乱。离开了稳定,就谈不上发展,就没有了一切”。我们强烈意识到,传销教育必须从仅靠声音、感情、姿势这些形式主义的误区里走出来,必须建立健全符合中国人自己需要的传销教育目的、思想和理念,并以教育者专业化的素质、技巧、人格和品德构建传销教育的体系与框架,使从业人员在介入传销的不同成长阶段都能受到包括国情、国格在内的全面教育,从而选择符合自己、适合社会的事业机会。事实上,中国社会自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在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显得更加密切。因此,传销教育所主张的关心国家、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教育伦理规范,应当是与政府所倡导的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相吻合的。

3.6关于保证传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论从传销员以传销企业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的角度看,还是从传销员的报酬由传销企业直接支付的角度看,传销企业与传销员之问都存在着十分紧密的经济联系。不管在法律上对传销企业与传销员两者的关系最终如何定位,传销企业都必须承担对传销员管理的义务。政府则主要通过对传销企业的管理,进而加强对传销员行为的约束。

从国外立法看,传销员的加入、退出条件以及传销员报酬的计算方法,是区分合法与非法传销企业的主要法律界限,也是判断正当传销经营与“老鼠会”的重要标准。为了切实保证传销员的合法权益,严禁“老鼠会”欺诈敛财的不法行为,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传销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公平交易的规定,一是在传销员加入方面,要为国家再就业工程提供就业岗位,为社会帮困,为政府分忧,坚决不吸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商的人员加入传销员队伍;二是在传销员退出方面,应提倡进退自如,来去方便,传销员可以自由退出传销活动,并可退回未售出的产品;三是在传销员的报酬计算方面,应是以本人的销售业绩作为获取报酬的唯一依据,而不是根据发展下线人数计算报酬;四是在加强对传销员的管理方面,必须重视对传销员的从业知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日益突出的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消化问题,已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道路上所面临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面对失业和下岗职工的大幅度增加,一则再就业资金筹借困难,二则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通俗地讲,我们现在迫切需要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的实际问题。我们不能视因改革阵痛而失业、下岗的职工是社会的一种负担,但其日久集结的巨大压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乃至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总体进程必然产生深刻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获得国家政策支持的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应以主人翁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觉悟,积极主动地承担安置、消化本地失业和下岗职工,特别是注意优先吸收、接纳那些不具备基本生活来源的技能偏低者,引导他们通过低成本、少风险、有保障的传销经营活动维持基本生活,扶贫济困,反哺社会,把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注落到实处,把工作做到失业和下岗职工的心坎里。总之,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应当把传销事业建设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民心事业、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保障工程。

最后,我们强调指出,消费者的信赖是决定中国传销市场稳定发展与持续繁荣的根本动力。目前,由于不法外商、私营企业主的非法传销活动所致,消费者对传销存在较深的误解,如认为传销是赚亲戚朋友的钱;传销是先来者赚后到者的钱;传销是“老鼠会”、“金字塔”一类的骗术等等。为了澄清消费者的种种疑虑,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应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优良的企业形象进行积极的引导,站在高处审视之,走进深处剖析之。可以预见,随着中国传销市场的日渐规范化管理和消费者素质的逐步提高,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必将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而走向成熟的中国传销市场也必将以井然有序的面貌在商品流通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显示其非凡的可持续发展态势。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国有大中型传销企业在书写着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传销的历史。无论是一小步,还是一大步,都是影响和决定中国传销事业的脚步。

标签:;  ;  ;  

中国传销市场发展报告--对大中型国有传销企业的明确认识_活动营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