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看中国转型期社会秩序的可能演变_库兹涅茨曲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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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角度看,社会的转型过程大致可以有两种可以描绘的线索:一个是制度变迁的线索,一个是秩序变迁的线索。① 两者的学术和生活意义是不同的。制度层面的变迁,带有明显的历史演进色彩,不仅最为史学关注,也是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前沿话题。相比之下,秩序层面的变迁,除了为数不多的重大的类型变迁(如自然经济秩序、商品经济秩序与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历史演进的意义,一般都处于治乱循环、优劣交替的单调周期状态。这是一般的法学理论不太介意的东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秩序的治乱循环就没有了值得关注的价值。特别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与制度层面的内容相比,秩序的治乱优劣,最终说明了制度变迁的绩效,不仅如此,秩序状况同样可以用来说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人们的生活状况和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所以,秩序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生活意义。

就当下而言,中国正处于百年社会结构转型与制度变迁的中后期阶段,处于社会秩序“从乱到治”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转型与制度变迁的终极意义,都体现在能否根本实现中国社会“从乱到治”的转折,为中国提供一种长久繁荣的、和谐的社会秩序。这直接关乎到当代人与下一代的福祉。

为此,本文集中讨论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与制度变迁背景下的秩序演进及其治理问题。在文中,我将借助库兹涅茨的分配差距曲线来描述中国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秩序演变情况。目前,库兹涅茨的分配差距曲线在国内主要是被用于分析经济与社会分配的关系情况,对其进行法学解读,将其扩展转化成为描述转型秩序的宏观分析手段,以此研究转型秩序的演变周期、不同时期秩序的阶段性特点,以及更为关键的秩序拐点等问题,具有明显的理论妥当性和独创性。我试图说明,库兹涅茨的分配差距曲线可以近似地解读为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由此推定,中国仍处于社会矛盾的上升阶段,尚未到达矛盾最大值的区域。在未来20年中,中国的转型秩序还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压力与挑战。此后,可能出现社会秩序根本性好转的“绝对拐点”。在此期间,通过加强社会治理的措施,有可能创造出秩序局部性好转的“相对拐点”。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从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看,现实存在或并存着三种不同的政策方案:一种是通过加快法律改革,以制度变迁牵引社会治理,加速社会秩序根本性好转的“拐点”的出现;另一种是适度推迟或放慢法律改革,通过原有制度框架下的防范性社会治理措施,确保转型时期的秩序稳定。第三种方案显得更加理想化,即在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关系。不同的政策选择会带来不同的社会风险与成本。

一、库兹涅茨曲线的法学解读

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在《经济发展与收入不平等》的论文中,提出了关于收入差距的“库兹涅茨曲线”(“倒U型曲线”)。(见图1)② 他根据经济增长早期阶段的普鲁士(1854—1875年)、美国、英国等地区(1880—1950年)收入差距的统计资料,提出了如下观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趋势可以假设为:在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早期阶段迅速扩大,尔后是短暂稳定,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逐渐缩小”。③ 简单说,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会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

库兹涅茨在解释该曲线时认为,收入差距在经济发展早期阶段逐步恶化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储蓄和积累集中在少数富裕阶层,而储蓄和积累又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因而在经济增长中必然是穷者越穷、富者越富;二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而城市的居民收入比农村更加不平等,所以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恶化。

库兹涅茨曲线的意义不仅限于经济学,也有明显的法学意义。

根据早期工业化国家的一般经验推断,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矛盾和社会秩序之间应该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条件下,当收入差距不明显或差距不大时,由于贫富分化不明显,社会纠纷矛盾不会很突出,社会秩序也相对平稳。在工业化进程中,或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收入差距拉大甚至恶化、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应该呈数量上升及程度加剧的趋势,社会秩序相对地会出现恶化的情况。到了工业化后期,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行业利润的相对平均化,以及政府对社会再分配能力的提高等因素,收入分配差距又会趋于缩小。至此,社会秩序又重新趋于良性化。所以,仅从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秩序两者的相互关系看,与社会收入分配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情况一样,人们可以推断,在工业化的早期和中期阶段,社会秩序也会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变化趋势。

这种推断可以得到比较广泛的历史佐证。典型的情况当属十九世纪中期的英国和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中叶的美国。

十九世纪中叶,是英国成为“世界工厂”的辉煌时期,也是英国近代史上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最为尖锐的时期之一。1801年,英国1.1%的最富有者取得国民总收入的25%,到了1867年,2%的最富有者的财富竟占了国民总收入的40%。与巨大的贫富差距相对应的,是英国国内的犯罪情况。根据当时英国内务部每年公布的犯罪统计,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1805年发生刑事犯罪4605起,1815年是7898起,到了1842年则上升到31309起,短短37年里,犯罪数字竟增加了6倍多。④ 人们更加熟悉的情况,是十九世纪英国工人运动的勃兴,这种集体性的反抗与个体犯罪一样,都体现了对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不满。英国国内的这种秩序冲突状况,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国家在经济生活领域实行国家干预政策之后才得到缓和。

美国的工业化革命比英国稍晚发生,其工业化过程(以及与之相应的城市化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属于工业化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是南北战争后的19世纪末,属于工业化高潮阶段;第三阶段是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属于由新技术革命引发的工业化完成阶段。与此相对应,美国社会的犯罪增长也经历了三次高潮,其时段与工业化的三个阶段大致吻合。⑤

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属于美国工业化的初期阶段,是美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次犯罪高潮。美国独立战争后,工业革命即拉开序幕。工厂的普遍设立吸引了大量农村劳动力。人口的集中造成了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抢劫、斗殴、凶杀的犯罪开始泛滥。在城市里,成群结队的‘坏小子’、‘偷窃者’、‘歹徒’在大街上游荡,他们袭击行人、抢劫斗殴,还时常纵火打劫。这就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犯罪高潮。⑥

从南北战争结束后到1920年,美国迎来了工业化革命的高涨时期,这也是美国城市人口开始超过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化国家的标志性阶段。此一时期,美国社会出现了第二次犯罪高潮。据统计,1881年,每百万城市人口中,平均有25人被杀害,到了1898年,这一数字增加到了107人。⑦ 20世纪初的城市犯罪,给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带来了深刻的负面影响,也导致了致力于研究城市犯罪的美国本土犯罪学流派——芝加哥学派的产生。

战后,美国进入以新技术革命为特征的后工业化时代,城市化进程展现出了市郊化的特点。由此,也迎来了社会犯罪的第三次高潮。⑧

从上述历史事实中不难得出一种初步印象: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现代化的每一个重要时期,或每一次重要的阶段性跨越,都经常伴随着以犯罪等现象为标志的社会秩序的恶化。

从秩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角度看,转型秩序的这种“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表明经济发展与秩序恶化首先存在一个同步化的过程。当这种同步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同步化现象开始减缓,最终又从同步上升的关系演变成为一种背离的关系(即经济发展、秩序改善的情况)。

如果能把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程度或负面程度用曲线表示,它与库兹涅茨曲线所描述的收入差距曲线不仅在形态上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且也有内在的联系。所以,可以把库兹涅茨曲线近似地解读为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社会纠纷曲线”),用于描述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及社会秩序的变化趋势。

“社会问题曲线”描述的是在整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纠纷矛盾呈现比较较低平缓,再到纠纷上升,最后又趋向相对平稳的变化状态,在图表上呈现“倒U字”状态。

各种不同的社会问题曲线会有不同的时间分析周期,从几年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等。这取决于人们用它分析什么样的国家和什么样的时间段,以及这个国家的工业化转型所花费的时间。尽管各种社会问题曲线的时间周期不同,一个完整的时间分析周期又可大致相同地分为四个时间段。

第一阶段,是工业化进程之前的阶段。表现为社会收入差距不大,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不突出。人们不妨把它称之为“传统秩序下的和谐社会”。

第二阶段,是工业化进程的初期阶段和中期阶段。表现为社会收入差距扩大,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加剧,这是社会秩序及法律秩序恶化的阶段。社会学也把它称之为“失范”或不稳定时期。

第三阶段,是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从上升到达顶点。此阶段,社会贫富差距和其它矛盾如犯罪等现象达到了顶点,这是工业化进程最痛苦的阶段。

第四阶段,是社会矛盾纠纷下降阶段。由于贫富分化得到持续抵制,转型过程的矛盾不断的解决,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由此阶段开始,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现代秩序下的和谐社会”。

需要强调的是,库兹涅茨曲线本身所揭示的,是一种可能的趋势。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战后日本和中国的台湾,也有库兹涅茨曲线不明显或“失灵”的情况,它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与政策选择。⑨ 按我的理解,库兹涅茨曲线更多地带有某种经济发展中的“先自发、后自觉”的情况。所以,当人们把库兹涅茨曲线解读为“社会问题曲线”时,也应该把它只看成是一种可能的和自发的趋向,而不是某种不可改变的必要性。

尽管如此,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二十多年里,由于知识经验不足和政策导向问题,中国没有能够避开社会贫富分化的“自发陷进”,库兹涅茨曲线在中国是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验证的(详见本文第二部分)。所以,把库兹涅茨曲线近似地解读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并用于分析转型秩序的变化趋势,也就有了适当的理由。

二、中国仍处于矛盾的上升阶段

把“社会问题曲线”作为描述中国社会转型秩序的基本手段,我们首先需要确定这个曲线的时间起点和大致终点。

由于本文关注的是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从当前向未来的可能演变,就分析起点来说,过早的时间分析起点是不适合的。比如,从近代史的角度看,中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也即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的最初启动,应该从1860年的洋务运动算起。再近些的时间起点,就是从上世纪50年代起,是新中国自主工业化进程的开端。这两个时间起点都与本文关注的主题相距较远。更贴近本文主题的时间起点,是上世纪80年代。由此,中国开始了重新面向世界的、新一轮的社会现代化运动。就终点来说,中国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按照中国政府提出的政策目标看,2050年要实现中等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完成现代化国家的建设。这个时间终点可以包容本文所关注的从当前到未来的秩序演变,是比较恰当的。这样,本文的社会问题曲线的时间周期,大致可以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到本世纪2050年结束。这是一个时间跨度长达70年的相对完整的分析周期。

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国正处于什么样的阶段?中国的社会秩序状况是有继续恶化的可能,还是已经进入了良性轨道?

这肯定是一个争议很大问题,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利益甚至涉及政绩评估的问题。因此就需要特别谨慎地求证。谨慎求证的一个基本思路,是把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问题看成是由转型时期的经济、社会、人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产物。它的法律表现可能是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分化严重,犯罪、纠纷与信访等指标不断上升,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所以,要从法律外部寻求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的根源,从法律外部寻求导致犯罪增长、秩序不公正和各类社会纠纷上升的源头性问题。把法律外部的社会过程看成是原因,法律自身是各种外部社会因素的结果。这也符合法学理论的基本假设和其它社会科学的基本共识。

在确定了法律外部的各种因素与法律自身因素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的前提下,可以认为,如果导致社会及法律秩序不良的各种源头性问题不断上升,则可以判断,中国仍处于矛盾上升阶段。如果对各种源头性问题的法律治理效果不理想,则又可以进一步判定,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仍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我们首先看第一个方面,即各种源头性问题是否处于上升阶段?

从国际经验上看,中国已经进入人均GDP的重要跨越期,这是一个机遇与高风险并存的关键性阶段。已有的国际经验显示,很多国家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可能会出现这样两种前途:一种是进入‘黄金发展期’,即保持一个较长时间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实现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明显提高,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另一种是出现所谓的‘拉美现象’,主要指拉美的一些国家,则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以后,城乡、工农发展失衡,经济停滞不前。⑩ 人们注意到,如韩国等东亚国家,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以后,经济结构呈现可持续发展态势,城乡、工农之间协调发展,保持着旺盛的经济活力。与之相反,在拉美国家的转型时期,政府面对各种矛盾处理不当,结果走向贫富悬殊、失业激增、分配两极化、社会矛盾激化,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

中国正是处于这样一个发展的分岔点阶段。

具体说,从城市化角度看,1980年以前的30年里,中国城市化进程人为地大大落后于工业化,长期处于抵制状态的城市化进程正进入高峰阶段。按有关专家预测,在2050年之前,中国的城市化率必须从现在的40%提高到70%以上。这就意味着只有每年平均增加1%的城市化率才能达到现代化的要求。如此计算,每年将有1000万以上的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这将会对整个社会管理是带来巨大的压力。

中国人民大学的李路路教授从社会控制体系角度分析说,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已经失去实效,而新的控制体系和应对危机的能力都尚未建立起来。这本身就是对城市社会公共安全的直接威胁。比如,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中国因天灾人祸死了许多人,整个社会仍然能够被有效控制,但2003年和2004年的两次SARS危机则非常明确地表明,中国原有的社会控制系统已经开始失效。(11)

综合多方面情况,有关专家把中国社会正在面临的种种问题归纳为一个颇具警示性的判断:中国已经进入高风险社会。(12)

2004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课题组对98名中外著名专家进行了调查。课题研究表明,在2010年前,中国面临着十大风险,按大致的风险次序排列分别是:就业问题、三农问题、金融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生态资源问题、台湾问题、全球化问题、信心与诚信问题、公共卫生问题。其中,三农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直接涉及社会安全,生态问题、金融风险问题、诚信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也同样涉及到相关法律秩序的状况。(13) 上述因素,使得中国社会的转型秩序面临着巨大压力与挑战。

“和谐社会”政策目标的提出,也正是应对上述社会背景。

基于上述多种因素的分析,大致可以判断,中国仍处于社会矛盾上升的阶段,并未到达社会矛盾的最大值区域。这种情况的结果是,各种标志社会秩序、特别是法律秩序的指标不断恶化。比如,社会分配严重不公,贫富分化严重,犯罪率、信访率不断攀升。如果我们把各种标志法律秩序恶化的指标用曲线叠加在一起,并把它抽象处理,可以得到一个简明的“社会问题曲线”(见图2)。

标志社会秩序恶化的情况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主要表现之一,社会秩序的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最突出的情况,就是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配不公已经相当严重。2002年,在亚洲开发银行第三十五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介绍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一九八○年的零点三三迅速增大,一九九四年突破警戒临界点零点四,目前已经超过了零点四五。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他用了三个“世界少有”来概括其中的特征。一是收入差距扩大速度快。在短短20年时间里,中国就从一个收入差距很小的国家急速迈入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行列,这样的速度是世界上少有的。二是收入分化带有明显的群体特征。居民收入水平与地域、行业和所在企事业单位有很高的相关程度。像中国这样大的地区、城乡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全世界是少有的。三是公众对收入分配现状的不满,特别是对依靠行业垄断的不合理高收入,以及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违规违法收入表现出强烈不满,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是不多见的。(14)

目前尚未看到恶化趋势得到明显遏制的迹象。更重要的是,从源头性问题方面看,由于各种源头性问题的展开和暴露尚未达到最大值阶段,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分化等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的根本性问题在近期也看不到根本扭转的势头。

社会秩序恶化的表现之二,是直接标明法律秩序状况的各种指标出现急剧攀升。

大致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各种矛盾纠纷在数量上的攀升阶段。其中,犯罪、信访等具体数字虽然在不同时期各有起落,但数量上升的总趋势未改变。

从信访方面看,1978年至1982年的四年多时间里,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近4.4万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从到1998年至2002年,在同样4年时间里,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上升速度之快,超乎人们的想像。主要集中于“三农”问题、拆迁问题、失业问题、治安问题和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如此大规模的信访,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基层)上蕴藏和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15) 李强认为,如果改革和发展的前20年面临的主要是经济问题,那么改革和发展的后20年面临的将主要是社会问题。而今要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矛头直指这些社会问题。(16)

从犯罪率上升情况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犯罪峰值与经济发展呈同步创新高的走势。从1978年到1995年,中国经济以年平均增长7.49%的速度提升,人均年GDP增长率达到6.04%。此阶段犯罪峰值伴随着经济9.49%的增速,以不同的新高相呼应。从1977年至1989年12年间以年增长11.142%速度跃升,尤其是1994年以来,更是以年增长39.256%速度不断攀新高。(17) 1990年,一个列入国家“七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的《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曾经对90年代的犯罪趋势进行预测,“90%的专家认为我国1991年至1995年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总体发展趋势仍将呈继续上升状态”。这个预测事后被事实证明是正确的。(18)

再从群体性事件的数量看,据统计,全国范围的群体性事件1993年共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到了1999年,群体性事件总数已经超过32000宗,7年间增加了3倍。最近三年(2002—2004年)均保持在40000宗以上。(19) 这些事件的诱因基本上是由于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主体也大部分是工人和农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秩序指标均处于逐年恶化的状态,看不出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景。只要这些源头性问题的发展、暴露没有遏制的可能,社会秩序(同时也包括法律秩序)恶化的局面扭转也难见到希望。这从两方面印证了这样一个上述基本结论:中国仍处于社会矛盾的上升阶段,存在着社会秩序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指出这种可能性,并不是希望它出现,而是希望引起人们注意,以期加大法律改革和防范性治理的力度。

三、何时步入良性秩序?——秩序的绝对拐点和相对拐点

如果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中期目标,那么,较为令人期盼的事情,莫过于秩序从恶化到步入良性状态的“秩序拐点”的出现。

本文讨论的“秩序拐点”,仍主要局限于一种理论抽象。真实的、能够精确计算出来的“拐点”是不容易找到的,因为它应该是一系列简单秩序拐点的叠加(如犯罪增长率、信访上访率、群体性事件的增长率等等)。从经验上判断,所谓“秩序拐点”并不是一个真正精确的“点”,而可能是一个“拐点区域”或“拐点区间”。

从理论上说,秩序拐点的出现取决于两方面情况。一种情况是,在防范性治理的力度及治理成效相对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改革进程的加快,通过对源头性问题的积极治理,使问题上升势头出现反向变化,使社会问题曲线产生呈下降趋势,从而出现了秩序好转的拐点。根据经验判断,在社会问题出现下降势头时,因为社会治理效果同步下降甚至出现更大幅度下降并且导致社会秩序恶化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所以,可以认为,一旦社会问题出现下降势头,社会秩序向良好方面转化的趋势就是一种大概率事件,近似地可以视为一种必然趋势。这种由于社会矛盾问题本身的下降,致使社会秩序好转的拐点,本文称之为“绝对拐点”。

另一种情况是,在社会改革进程的速度相对不变、对问题源头的治理力度与进度相对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加大防范性措施的治理力度,使防范性治理的力度大于问题产生的势头,社会治理曲线在某一点上的数值开始大于社会问题曲线。由于其表现为问题的产生与防范性治理仍然均呈现上升状态,但后者大于(高于)前者,本文将其称之为“相对拐点”。

我们先看“绝对拐点”出现的时间问题。

“绝对拐点”的出现时间,受制于中国社会改革的总体进程。由于涉及的因素与方面众多,不可能一一分析,我们只取其中几个关键性的因素。

第一个因素,收入分配的库兹涅茨曲线是否实现了在倒U形曲线上从“左侧”向“右侧”的转移,以此判断社会贫富分化状态是否得到改善,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状况。上面简单说到,社会贫富差距过大是社会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最主要根源,从简单的推理看,贫富分化的加剧有可能直接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恶化。所以,贫富分化严重状态的改善程度,与社会秩序从恶化到良性状态的“绝对拐点”的出现有直接的关系。

接下面需要分析的问题是,中国目前是否已经到达了贫富分化的最严重时期,国际上通用的基尼系数是否已经达到了最大值,或是说贫富分化的局面有无继续恶化的可能?

人们注意到,按邓小平1992年时的设想,在20世纪末中国达到小康社会时,应该着力解决贫富分化问题。邓小平说:“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贫富分化问题——引者注),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解决这个问题。”(20) 人们可以认为,所谓“突出地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与遏制收入差距恶化的拐点的出现,在时间上应该相距不远。然而,到了上世纪末,中国尚未下决心“突出地提出解决这个问题”。

为此,经济学界的前辈刘国光感叹,中国解决贫富分化问题是否时间有点晚了?不仅如此,对收入差距的趋势预测结果表明,收入差距的扩大程度可能还有恶化的趋势。刘国光说:“到世纪之交,我们并没有按照邓小平的预示,突出提出和解决贫富问题,调整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关系。……我国目前基尼系数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收入差距客观上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一时难以倒转,……看来要到2010年人均收入达到1500美元左右,基尼系数才有可能倒转下降。(21)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致力于研究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并以提出“公有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差别倒U理论”著称的陈宗胜认为,在21世纪初叶,中国居民的收入差别将继续扩大,但边际增速将减缓,以基尼系数表示将逐渐接近和达到倒U曲线的顶点,并且很有可能会在顶点(0.45以上)上徘徊若干年份,使曲线的拐点呈不规则状。(22)

陈宗胜等人还利用回归方程以及预测出来的2000—2020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计算出了1981—2020年的全国、城镇、农村居民的正常收入的分配差别基尼系数。按照这种计算推论,我国居民的正常收入的差别预计大约在2008—2010年左右达到顶点,其中全国居民正常收入的分配差别基尼系数最大值约为0.47左右。(23) 另外,世界银行有关中国发展报告的预测也表明,中国城乡差距的综合基尼系数将在2020年达0.474。(24)

尽管经济学关于中国基尼系列的演变趋势的预测不尽一致,但是,大致都指向2020年前后。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贫富分化问题不得到较有效地解决,构建和谐法律秩序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

第二个因素,中国城市化进程从“加速”状态变为逐渐“减速”状态。中国目前仍处于快速城市化的阶段。按大致的预测,当城市化水平达到一个的程度,比如达到70%以上时,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速度会呈下降趋势,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的压力会大大减轻,管理秩序的压力也随之下降。有关专家预测,在2050年之前,中国的城市化率必须从现有的30%左右提高到70%以上,在2020年以前,城市化率的速度不会低于每年1%。这就是意味着在未来的15年内,还将有3—4个亿的农民从农村迁移到城市,这3—4个亿的农民迁移到城市,就相当于要形成相当于现在30—40个北京和上海这样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

如此规模和剧烈的城市化进程对转型秩序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亿万农民进城,从农业生产者变成城市居民,在对社会经济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会对城市秩序构成全面而持续的压力。社会犯罪,生态恶化,城市交通瘫痪,城市空间拥挤,等等,都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的副产品。中国社会前二十年出现的所谓“第四次犯罪高峰”和“第五次犯罪高峰”均与此有关。所以,从社会结构方面看,城市化进程的大致完成,至少是城市化速度的从“加速”到“减速”过程的出现,是影响和制约和谐社会秩序“拐点”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个因素,相关人口压力的缓和。有专家提出,未来20年到30年内,中国将先后迎来“五大人口高峰”。第一个高峰是人口总量增长的高峰,中国人口总量在本世纪30年代的中期将达到高峰,大概要达到14亿6000万。第二个是劳动力的高峰,到2020年,中国在15—64岁劳动力将达到9.4个亿,占到总人口的65%。第三个是老年人口的高峰,如果按照2020年14亿6000万人口计算,65岁高峰的比例,将占到总人口的23%,3.3个亿,占到五分之一人口的老年人,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第四个是流动人口高峰,这与城市化进程相关,上面已谈过。第五个方面的高峰,是艾滋病衍生、蔓延以及爆发阶段的可能来临。中国正处于艾滋病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积扩散的一个临界点上,如果现在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到2010年,中国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预计要达到1000万。(25)

总之,一个人口膨胀、就业压力增加、流动人口剧增、社会福利负担加重和公共卫生面临持续危机的时期,正在向中国走来。我们无须再重复分析这些压力与社会秩序及法律秩序的内在关系。一句话,中国社会和法律能否经受上述多重与人口相关的考验,是能否渡过社会矛盾最大值的危机阶段、步入良性秩序阶段的关键因素。

第四个因素,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进入良性状态,它标志着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向和谐方向扭转,生态恶化状态得到普遍改善。本文前面的注释中谈到,库兹涅茨曲线被广泛扩展应用于许多领域,其中一个就是经济发展与环境变化的关系。在工业经济发展早期和中期阶段,环境一般会随经济增长出现“先恶化、后改善”的变化。中国仍然处于自然环境绝对恶化的时期,植树赶不上伐树,沙漠治理赶不上沙漠化,江湖污染有增无减,治理周期缓慢。不仅如此,在家庭装修,家电电磁辐射,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环保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全面体现出来。

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治理情况看,由于社会及法律治理的力度远不及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恶化的程度。以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为例,经济和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法定的环境评价制度远未得到良好有效的实施,(26) 许多企业和建设单位,宁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接受法律的处罚,也不愿意遵守相关法律,“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依然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头痛的顽症。环保专家认为,“我们(中国)与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差异主要在于制度的实施。美国在制定了一个制度以后,企业一般不敢轻易违反,因为违法的代价非常之高,而我国的立法在惩罚的力度上远远低于美国,所以就很难促使企业严格地遵守法律”。(27)

环境恶化向好转的拐点何时出现?按世界银行的相关数据,美国是在人均GDP达到一万一千美元的时候,日本是在人均GDP达到八千美元的时候,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开始向有右侧(良性方向)逆转。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的首席科学家牛文元预测,由于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当大部分中国人均GDP达到三千到四千美元之间,也许就是生态环境质量向右侧良好扭转的时候。(28)

考虑到上述即将面临的种种压力与危机,中国领导层提出“未来的20年是我们国家战略机遇期”的判断,这显然是寓意深刻的。上述各种因素的时间表都大致指向2010年至2030年,可以这样判断,顺利渡过未来二、三十年,和谐的法律秩序就有望形成,中国的现代化事业也成功在望。就本文关心的问题来说,如果情况顺利的话,中国从矛盾纷杂、动荡不安的转型阶段步入和谐社会的“拐点区间”应该就在未来二、三十年。

下面看第二种“拐点”即社会秩序好转的“相对拐点”问题。

这里说的“相对拐点”,主要是局部性的相对拐点,(29) 即在社会总体上仍处于矛盾上升阶段的情况下,通过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社会矛盾实行‘治理’,使问题治理的力度与速度大于问题产生的力度与速度,并由此形成的局部性地区或局部性领域的秩序稳定与良好局面。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相对拐点的一些特点:

第一、相对拐点是以社会总体上处于矛盾上升阶段为大背景的,是以局部性的背离趋势(即矛盾上升的大趋势下出现的局部性矛盾缓解或下降的相反趋势)的出现为内容的。汉语“拐点”一词的词义,即指与原有趋势相反的新趋势出现时的那个转折点。没有社会矛盾上升的总体趋势存在,就谈不上所谓的趋势好转的“拐点”。相对拐点可以视为是对矛盾上升的总体趋势的局部性背离,是大趋势未改变情况下的新的小趋势。

第二、相对拐点的出现,是通过加大局部性或区域性的治理实现的。没有积极的治理措施与成效,相对拐点不会自动出现。治理的措施与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人们熟悉的法律治理、综合治理和经济治理等之外,还有矛盾源头层面的治理与矛盾暴露层面的治理,有控制型的治理与根治型的治理,有开放型的治理与隔离型的治理,等等。

第三、通过治理促进秩序好转的“相对拐点”出现,是要支付成本的,成本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治理本身的成本,还是治理的机会成本,从另外的角度说,还是问题与矛盾转移的成本。其中,治理本身的成本,是指治理活动自身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投入。治理的机会成本,是指因治理所花费的成本而不得不放弃的其它活动的收益,即所谓有所为就必须有所不为,“有所不为”就是“有所为”的机会成本。问题与矛盾转移的成本,是指由于采取暂时性隔离、封闭和高强度治理等措施,致使问题滞留在源头层面或向其它层面转移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相对拐点的意义是双重的。其直接意义在于,在社会转型时期,它能够确保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的秩序稳定与好转。问题总是具体地存在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但却可以在一段时间里重点解决某些特定的问题。虽然社会问题和矛盾总是以链条形式存在的,我们不能完全从源头上治理问题。但是,从某个链条的中间环节采取治理措施,虽然需要付出成本,但依然是可行的和值得的。

相对拐点的间接或长远的意义在于,和谐秩序的形成,总是基于一个又一个的具体问题的逐步、具体的解决。不可能在当前把所有问题都解决,同样也不可能等到2050年再开始解决所有问题。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和谐秩序,实现于一个过程——从当前到未来的一个时间过程,构成这个过程的内容,就是一个又一个的局部性的“相对拐点”。

“相对拐点”的理论说明,虽然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比较艰难的阶段,社会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仍然不断增多,有众多因素和时间过程制约着中国和谐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所无作为,中国毫无希望。在中国社会从根本上或总体上转入良性秩序之前,只要积极努力治理,在一些重要领域争取形成一种局部性的相对稳定或相对良性秩序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通过一个又一个的相对拐点、最终实现秩序根本好转的“绝对拐点”目标的希望也是存在的。

四、政策选择的意义与风险问题

本文所谓政策选择,主要限于对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之间关系的讨论。这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无论是秩序好转的绝对拐点,还是相对拐点,都涉及到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问题。不进行法律制度改革,原有制度框架下的源头性问题得不到解决,会不断地产生导致秩序不稳定的问题,秩序好转的拐点也不可能形成;不进行社会治理,不仅法律制度层面上的改革无法转化为生活中的相应秩序,原有的社会秩序也会出现衰败。

社会治理的政策选择问题,反映了当前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关系中的若干困境:我们到底是要法律制度改革适当超前,以制度改革牵引社会治理?还是要在社会治理的各种准备工作都就绪的条件下,更稳妥地推进法律改革?甚至是在各项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适当延期法律改革,以防范性的社会治理保持秩序的相对稳定?一句话,如何把握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平衡?

在前三十年的中国法治进程中,人们经常发现,在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中往往存在相互错位的现象:或者是法律制度改革走在前面,社会治理及其资源跟不上;或者是法律制度改革滞后,社会治理的行动仍局限于原有旧的规则框架之下;甚至还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主观上以为在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之间可以达到一种平衡,但实际操作中仍然事与愿违。

这至少说明,单纯的法律改革,仅仅涉及的是一种制度化的目标,其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治理方案。从制度层面的改革,到秩序层面的治理与和谐有序,是一种更为复杂的过程。它不仅需要一种理想性的制度设计,还需要一套周密而全面的行动方案,涉及到制度目标、资源调用和及相关组织实施等诸多因素,这就涉及到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如何处理好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的相互关系的政策选择问题。

政策选择的意义大致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不同的政策选择对于秩序好转的拐点出现,在时间上是有影响的。本文前面关于秩序好转拐点的时间推算,是以人们积极有为地行动为前提的。积极合理的政策选择与政策实施是导致秩序拐点出现的因素之一。不同的政策选择,对于秩序拐点出现的早与晚,在时间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坐等”秩序拐点的自动出现,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

另一方面,政策选择的意义不仅在于它对秩序好转的拐点的影响,还在于良好的政策措施可以减少秩序转型过程中的社会代价,确保转型秩序的相对稳定。毕竟,我们就置身于转型过程之中,我们不仅仅是为了明天而努力,不仅仅完全是为了后人。我们必须同时关注现在,关注转型秩序下的我们当代人的生活。虽然社会转型过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中的许多现象与趋势是人们必须面对和无法改变的,但是,如何应对这些现象与趋势?在社会与法律政策却有着很大的选择空间。

从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出发,在总体上确定秩序治理的两种最基本的政策思路。第一种政策思路,是通过加快法律改革,尽快形成明确的行为预期,以制度变革牵引社会治理,进而加快秩序拐点的出现。人们可以把它简称为“加快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第二种政策思路,是在法律改革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适当延迟法律改革,以控制性治理保持秩序的相对稳定。可简称为“延期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

下面对以上两种政策思路做一简要讨论。

第一种思路:加快改革思路下的社会治理。通过加快法律改革的速度,提前释放矛盾,以新制度牵引社会治理,使秩序拐点出现的时间提前。

讨论“加快改革”思路的现实性在于,中国的“加快改革”,往往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国际压力背景。对当前的中国而言,许多加快改革行动的出现,不仅是出于迫切解决问题的愿望,往往也是国际压力的结果。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国内相对不成熟的改革条件与国际上过大的改革压力之间如何权衡?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许多情况下,等待国内改革条件完全成熟的情况出现是不现实的,往往为当前的国际社会不允许,也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已经许下的改革承诺不允许,为完成改革计划的“时间表”所不允许。然而,改革的压力广泛存在,并不等于改革条件的现实具备。并不是改革的压力越大,改革的现实条件也越成熟。这往往是两回事。所以,加快法律改革的措施出台,有可能会不断地形成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绩效之间的差距,形成制度与实效的差距,形成“书本上的法律”与生活中的秩序的某种脱节。这种现象可能会贯穿社会转型的整个过程。

加快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尽快形成新的规则体系(包括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的行为预期,进而加速社会从“旧秩序”下脱颖而出。如此看来,加快改革的积极意义是无须多言的。这里想主要谈谈加快改革的政策风险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加快法律改革,进行积极的社会治理,本身就是释放问题的过程,虽然其最终目的在于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比如,通过赋予农业居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会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最终为解决城乡矛盾开辟途径。但是,其本身会带来或释放出一系列相关问题。首先是改革传统的就业体制,打破身份界限,这会影响原有城市居民的就业。农民大量流入城市,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众多的秩序管理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可能还是犯罪数量的上升。在上世纪90年代的一些时期,北京地区的犯罪,百分之五六十是外地农民所为,广州地区的数字更是达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

人们说,中国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所剩问题都是需要通过“攻坚战”的形式来解决。这是对加快改革本身就是释放问题这一现象的最形象说明。政治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问题,国有企业改革问题,金融体制改革问题,诸如此类,不承受一定代价,不承受一定风险,想平平安安地完成制度、体制转轨与结构转型,是不切实际的。比如,按照亨廷顿的研究,政治体制的改革,本身会释放出大量的政治参与力量,如果政治参与的力量释放过快,以致于超过了政治体制吸纳的能力,就会产生政治上的不稳定,甚至产生政治动荡。(30)

第二,加快法律改革,积极治理源头性问题,同时意味着用于改革的资源的加快投入,这可能会导致过快耗费社会资源,使得社会治理乏力。

改革不仅是一个法律制度和政策改革过程,也是一个资源投入过程,是一个治理过程。改革的进程与速度不仅取决于制度变革的方向,也取决于能够用于改革的社会资源的多少,取决于治理绩效的形成。问题是,我们的改革资源从何而来?有无充足的资源?这些都构成了对加快改革的限制。

第三,“加快改革”的思路,如果意味着“在多条战线上作战”和“所有问题同时发生”,相应的社会治理是无从应对的。从改革策略上看,这是改革之大忌。考虑到改革本身就是释放问题的过程,就是耗费社会资源的过程,如果在所有领域与方面同时加快改革,就会出现“问题同时爆发”和改革资源全面枯竭的情形。此种状态下的转型秩序有可能面临崩溃。

第四,加快法律改革,同时还意味着要相应地缩短改革的知识准备周期,加大改革设计的失败风险。一种改革设计存在缺陷的行动方案,会把前期设计的缺陷转移到后期社会治理行动中去,使后期的社会治理难以为继。

改革需要时间,改革设计需要知识上的准备,需要对已往经验的总结。改革的设计工作越充分,利益协调工作越周密,改革失败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地会降低。然而,中国改革的迫切性,往往不允许人们有从容的时间去应对。回顾前30年的法律与制度改革,除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经济特区等少数改革相对成功之外,哪一项改革没有设计上的失误与不足呢?然而,由于中国存在着许多需要“加快改革”的客观形势与要求,由知识与经验不足而导致的设计失败、并最终导致把设计缺陷转嫁于后期社会治理行运的可能性也在增长。

上述情况说明,加快法律及其制度改革,其在决策阶段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现实的超越性,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后期的社会治理,却是一种非常物质性的过程。这是主观无法超越的。加快改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理论上容易,行动上不容易。理论上的一些改革论证,如果往往只是着眼于改革的迫切性和新型制度的理想性,而对改革操作的实际难度却考虑不多,对改革成本考虑不多,对制度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考虑不多。这就埋下了改革失败的隐患。

第二种政策思路:延期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此种条件下的治理基本上界于原有制度框架下的社会治理,表现为适度放慢法律制度改革和积极治理的措施速度,即延迟法律改革(延迟问题释放的时间),同时以防范性的措施治理秩序问题。

现实情况中,延期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多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法治进程中,由于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社会的改革愿意无法顺利进入决策程序,政府相关部门的改革动力不足,仅以防范性措施治理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二是由于改革的知识准备不足,对于复杂性问题暂时无法形成相对成熟和意见一致的改革方案,不得已用权宜性的防范性措施治理社会问题;三是由于前期改革出现困难,改革行动被迫中断,或是出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更大风险而停滞,仅以防范性措施治理社会问题。

原有制度框架下的社会治理,其直接的未来后果是延迟了秩序好转的拐点出现。延迟法律改革,说起来不好听。实际上,与前苏联等国家相比,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一部分领域进行改革的同时,适度地推迟其它领域的制度改革,仅以防范性措施维持住局面。这就是所谓的“渐进改革”和“改革的逐渐深入”。

法律改革中的部分拖延行为,同样也有正负两方面效应。正的效应是,部分地适度地拖延,可以降低单位时间内的改革成本,使改革集中于有限的目标或另外一些领域。所以,拖延行为里也可能包含着某种智慧,体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负的效应是,被延迟解决的问题,本身也要消耗社会资源,或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如中国的国企改革一拖再拖,损耗了财政,拖累了银行,“榨干”了股民。这都是拖延改革的后果。这是其一。其二,改革中的拖延行为会导致制度信号长期扭曲,加大效率损失,在理论上,会使改革过程的总成本在总量上大于“一步到位”式的改革,使社会在冗长的改革进程中支付更多资源和代价。

延迟法律改革,本身并不意味着社会治理的停止。只不过这种状态下的社会治理依然是原有制度框架下的治理,它所产生的结果,是延续原有的秩序,而不是形成新秩序。

所以,法律改革中的部分拖延行为,虽然可能包含着改革智慧,但总体说来,拖延行为只具有策略上的意义,今天的拖延正是为了明天的行动,为了明天的改革更加顺利与成功。

上述两种改革思路(加快改革的思路与保守改革的思路),在理论上,都会在时间上对秩序好转的拐点产生影响。这两种思路的优劣是相对的,依不同的情形与条件而变化,不能仅依某种单一标准而评价。

从理论上说,可能还存在着第三种政策思路,即在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之间寻求一种更加理想化的平衡。从理论上说,与法律改革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意在使法律制度层面上的改革能够顺利地转化成为相应的社会秩序,强调了社会治理资源对于法律改革的支配保障作用,也可以更好地实现改革与治理过程的双重稳定。

然而,此种政策思路的非现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它加大了对决策科学性的要求,特别强调了不同决策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强调了不同社会方面不同领域的行动的有机结合,强调了决策的知识储备的重要性与决策本身的科学性。中国转型秩序所面临的问题往往是综合性的,而改革与治理决策又是按照不同政策部门分别制定的,“政出多门”,部门利益冲突,各类治理行动分割,使得改革与治理决策的系统性与协调性往往停留于表面。同时,它要求与决策相关的知识储备与经验积累,强调了社会实证知识的相对完备,要求改变改革设计往往过多地反映理想性的制度要求,而无法构想全面系统化的行动方案的复杂要求的现状。

第二,与法律改革相结合的社会治理,对支持制度改革的治理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此种政策思路的要求,一项法律制度改革,必须以制度设计的相对成熟与用于推进制度改革的社会资源的相对充足为条件,以保持秩序的相对稳定为原则或限度。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治理资源本身也处于普遍稀缺状态,知识资源、财政能力、组织资源等都需要通过改革与发展来获得和积累。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相互平衡的政策思路,要求一种更为理想的改革环境,而中国社会转型的外部和内部环境恰恰是非理想化的。比如,国际压力的普遍存在,国内制度缺失或扭曲下的人们要求改革的迫切呼声,以及中国实现赶超发展目标本身的时间性要求,都使得一种从容宽松的改革环境难以存在。这使得人们不得不加快改革,不得不在社会资源支持相对不足的条件下启动改革,不得不在难以处理好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的情况下进行改革。

总之,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往往由于各自性质的不同而显出复杂性。法律改革首先是制度层面的东西,是主观决策和知识设计的产物,往往又是知识精英与决策集团的“合意”产物,而社会治理却是生活层面的,现实性的,直接受制于物质生活的过程。法律改革的设计往往具有现实的超越性。这种超越性既可能适当合理地超越社会现实,并对社会生活起到引导作用,也可能因过度脱离社会现实而归于失败。

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后发现代化国家如何驾驭社会转型的复杂性问题,已经成了现代化理论研究的重要焦点之一。如果说,早期西方国家现代化过程(特别如英国等)给后人留下了的印象,是自发演进,那么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由于社会转型开始成为一种自觉追求的政策目标,由于人为设计改革的因素增多,改革设计与实施效果的背离就成了一种普遍性的国际现象。在中国前30年的改革中,许多当时看来是相对成熟的改革治理方案,在事后看来,却经常是不成熟的和缺乏智慧的。当前,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的艰难时刻,如何建构和谐的法律秩序,如何驾驭社会转型进程的复杂性,如何在治理资源不足和改革压力增大的条件下确定合理的行动方案,需要的是实践的智慧。

注释:

①社会转型经常被描述为一种多层面的复杂历史过程,涉及到结构、制度、文化与秩序等多个层面。其中,秩序层面的变化,经常构成法学与社会学共同关注的对象。本文主要从法学角度探讨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演变问题,其中包括法律秩序的情况。

②库兹涅茨曲线经常被简称为“倒U曲线”,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库兹涅茨曲线一般即指工业化进程中的分配差距曲线,而“倒U曲线”则广泛运用于许多问题及领域。比如,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指工业化进程中环境先随经济发展而恶化,又随经济的进一步增长而得到治理下降。再比如,人们发现学习动机(求胜动机)与成绩之间也存在一种“倒U型曲线”的关系,即过弱与过强的动机都对学习效果有不利影响,这就是叶克斯——多德森(yerkers-dodsou)定律,也叫心理学上的“倒U曲线理论”。

③Kuznets,S.( 1955) ,“Economic Growth and Income Inequali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45.No.1,March.转引自陈宗胜、周云波:《再论改革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http://ces.nankai.edu.cn/ziliao/chenzongsheng/income%20and%20dist/1.doc.

④恩格斯在其《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曾写道:“随着无产阶级人数的增长,英国的犯罪数字也增加了,不列颠民族已成为世界上犯罪最多的民族”。参见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57年版第416页。另见钱乘旦:《寰球透视:现代化的迷途》,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第327页。

⑤参见钱乘旦:《寰球透视:现代化的迷途》,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⑥参见钱乘旦:《寰球透视:现代化的迷途》,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页。

⑦参见钱乘旦:《寰球透视:现代化的迷途》,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页。

⑧关于美国第三次犯罪高潮,据钱乘旦提供的数字,1966年至1977年,美国人口增长5%,暴力犯罪增长了90%,财产犯罪增长了82%。

⑨对库兹涅茨曲线的争议及对中国当前社会状况的适用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这里有两种情况,一个情况是,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是否是普遍性的。有些经济学家赞同这一理论,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在他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中,得出了与库兹涅茨一致的看法。但也有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分析中发现了许多倒U假说的反例。最典型的例子是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发展过程。在工业化初期,它们的收入不平等程度都有所改进而不是恶化,其中台湾地区的情况特别突出。从20世纪50—70年代,台湾的经济迅速增长,人均GDP从1964年的500美元上升到1974年的1000多美元,年平均增长率为6.6%,而收入不平等现象却在不断改善,基尼系数从1953年的0.57下降到1972年的0.29。参见丁任重、陈志舟、顾文军:《“倒U假说”与我国转型期收入差距》,载《经济学家》2003年第6期。库兹涅茨曲线“失灵”的另一种情况是,在拉美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结构性矛盾迟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社会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状况长期处于高位,甚至出现更加恶化的局面。另一个问题是,在当前的西方发达国家,人们发现,由于知识经济的出现,西方某些国家开始进入一种新的“倒U曲线”状态,即知识经济把已经趋于平均化的社会收入差距重新拉大了。比如,日、美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后期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动也没有像“倒U假说”所说的那样逐渐缩小,相反却出现了扩大趋势。参见纪玉山:《库兹涅茨倒U理论质疑》,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3期。

⑩江时学:《“拉美化”是个伪命题》,载《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8月13日。张红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平抑机制:工业化中期阶段的经济增长与政府行为选择》,光明网。

(11)袁铁成:《中国正进入风险社会 应对风险机制不健全》,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20日。

(12)2004年上半年,国内较权威的《瞭望》、《中国青年报》和《半月谈》等媒体均对中国即将进入风险社会的问题做了分析报道。

(13)许雨青(编辑):《国家发改委预测中国十大风险 就业问题排在第一》,载《法制晚报》2004年9月1日。

(14)褚婷婷:《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已跨入收入不平等国家行列》,中国新闻网,2002-05-13。

(15)爱玲(编辑):《社会学家解读“和谐社会”》,载《金陵瞭望》2004年11月23日。

(16)马轶群(编辑):《“和谐社会”成社会共识别 我国走进后GDP时代》,载《市场报》2005年3月9日,转自新华网。

(17)刘长城:《经济发展与犯罪峰值关联性初探》,载《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1年第47期。

(18)杯翔:《中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

(19)于建嵘:《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冲突——对当代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观察和分析》,来源:三农中国网。

(2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

(21)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载《经济参考报》2005-04-21。

(22)陈宗胜:《21世纪初叶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别趋势21世纪初叶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别趋势——兼论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理论及与库兹涅茨倒U理论的比较》。

(23)同注(22)。

(24)张红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平抑机制:工业化中期阶段的经济增长与政府行为选择》,光明网。

(25)连玉明:《未来15年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战略重点》,中国人口信息网。

(26)2005年3月,在媒体的强烈关注下,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工程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要求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参见周昕(编辑):《国家环保总局: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应立即停建》,人民网:北京3月31日讯。圆明园是一个地处首都北京、知名度高、极易受到媒体关注的对象,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在5万多家矿山企业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严重,环境评价制度的执行率只有三成。参见徐两梅(记者):《仅三成矿山企业执行环境评价制度》,http://news.tom.com 2004年12月07日07时48分,来源:北京晨报。

(27)参见王京(编辑):《解读“守法吃亏”的环保困局》,中国环境生态网:www.eedu.org.cn。

(28)牛文元:《在中国科学家人文论坛上演讲》,2004-07-21,来源:新浪科技。

(29)与局部性的相对拐点相对应,至少在理论上存在一个总体上的相对拐点的问题,即在社会矛盾不断上升的阶段中,由于治理力度与绩效大于问题产生的力度与速度,致使社会秩序处于相对平衡和良好的状态。然而,从实践角度看,这种总体上的相对拐点出现的可能性不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追求总体上的相对拐点,意味着在同一时间里,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高强度治理,意味着对所有问题都采取高强度的治理,这本身需要巨大的和全方位的资源投入。社会能否支付得起这样的投入是值得怀疑的。第二、对所有问题的全方位、高强度的治理是难以持久的,一个社会可以凭借一时的强制性力量维持秩序的平稳,但难以把这种秩序持续维持下去。另外,从历史经验看,对于在社会纠纷激增时期社会治理能力能够足以应对纠纷的成功经验,人们看到的不多。更多看到和听到的,是治理能力不足以应对社会矛盾和纠纷。故而,对中国是否有可能在社会矛盾和纠纷激增的阶段,使对问题的治理能力超过问题的产生的速度,人们信心不足。

(30)[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前言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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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看中国转型期社会秩序的可能演变_库兹涅茨曲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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