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应明确认识的六个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_邓小平文选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应明确认识的六个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_邓小平文选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需认清的六个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民主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奋斗的根本目标与根本任务

早在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始终把民主看作为之奋斗的崇高革命目标。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曾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呢?目的就是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建立一个人民民主共和国”(注:引文出自《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551页。)后来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又指出: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并指出,“如果不为这个目标奋斗,……那就是有意无意地、或多或少地背叛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不是一个自觉的和忠诚的共产主义者。”(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26、1060页。)这里所讲的民主革命的目标,应该看作民主革命的目的。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经建立起来,好像民主的目标已经实现,再不需要为之奋斗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民主不再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标提出了,有时只是把民主作为手段提出。例如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就提出过:“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是一种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注:引文出自《毛泽东选集》第5 卷:第368页。)在这一时期,毛泽东的著作及党的重要文件中, 几乎没有从社会目标上论述过民主问题。就事物的相关意义而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手段,这是正确的。但是局限于这样的认识是不够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人们长期奋斗、热烈追求的目标,就这个自身独立意义来讲,民主应该看作是目的。我们过去工作上的种种失误,不能不说与不重视民主建设有着密切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过去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确实建设民主。在我们党此后的文献中都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在《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重教训。”党的十二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党的十三大确定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明确规定文明、民主、富强是全党奋斗的三大目标。

邓小平讲民主是把它提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高度进行论述的。他重申并发展了列宁关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著名论点。列宁曾经提出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注:《列宁全集》第28卷,第168页。 )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列宁的这一思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他又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页。)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这些论述,从理论上比较彻底地解决了对社会主义民主重要性的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应该是民主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必须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人民群众必须享有管理社会主义一切事业的最高权利,这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总之,不论从战略目标的角度来认识,还是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角度来认识,都应把社会主义民主看作是目的。只有首先看作目的,才能在思想上和在实践上高度重视,以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

二、社会主义民主要做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与政体相适应

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在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主”的“民”字以劳动人民的真正含义。劳动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这里讲的当然是国体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对我国国体的规定,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平常所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民主的,要坚持我们国家的民主性质,就是指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国体含义。

作为国家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同时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在广大劳动人民的范围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只能采取民主共和制的政体,而不能采取其他政体,这是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的。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支配权,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这就必然要求有国家管理上的决定权,成为国家管理上的主人。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在经济上的主人翁地位,必然要求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共和制。

从国体与政体的两个方面来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体与政体的统一,就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性质,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形式又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性质。国体与政体不相适应,必然对民主建设带来损害。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指出过:“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这叫做政体与国体不相适应。”(注:引文出自《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70页。)这种不适应可能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国体发生动摇,政体就失去了依据和方向;一是政体不能体现国体,国体也会受到影响。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侧重国体研究,忽视政体研究。似乎只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权的性质和方向,就万事大吉了。因此,导致许多政体方面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从而也影响着国体优越性的发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了政体方面的研究,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研究,使我国的国体性质与政体形式逐步走向适应。

三、社会主义民主包括国家形态民主与非国家形态民主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地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其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民主是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是国家的一种形态。应该说,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但不能说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二者是不能等同的。社会主义民主,除了国家形态民主而外,还包含了非国家形态的民主。

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把民主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邓小平也指出: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36页。)我国宪法总纲中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它适合于人们集体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民主,即政治生活的民主,属于国家形态的民主;人民群众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社会事务,即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民主,虽然这些领域的民主与国家形态的民主有着密切关系,但其本身属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

这两种形态的民主,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而是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的。首先,国家形态的民主需要非国家形态民主的支持和配合。因为非国家形态民主的健全与发展,必然促进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创造出更高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就为国家形态民主的巩固与健全,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充分的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其次,非国家形态民主需要国家形态民主作保障。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为了逐步消除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影响,与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所以,只有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政权建设好,非国家形态民主才有可靠保证。

四、大力清除封建专制主义的流毒和影响

社会主义民主的对立面是封建专制主义。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大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流毒与影响。因此,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旗帜鲜明地下大力气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1980年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就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一篇檄文。

在我国领导制度中,封建专制主义影响的主要表现为:

1.官僚主义现象。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官僚主义,既不同于旧中国的官僚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官僚主义,它与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有关。“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页。)

2.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领导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与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页。)我们党的历史上多次强调集中统一,过分反对分散主义,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3.家长制作风。就是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它与封建社会的个人专权制是一脉相承的。家长制作风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造成过很大危害。陈独秀、王明、张国焘等都是搞家长制的。1958年以后,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句话,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组织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以致酿成“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现实生活中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都应属于此列。邓小平指出:“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1页。)

4.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领导职务终身制是封建专制主义影响的重要表现。凡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国家,这一现象早已被彻底废除了,但在封建主义影响较深的国家还比较普遍的存在着。世界上原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普遍存在过终身制,其危害是很大的。邓小平倡导并身体力行在我国逐步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这是功德无量的大事。

5.各种特权现象。干部凌驾于群众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享受法律之外的种种特权。

从我们党的工作传统来看,邓小平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受重视”。(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5页。)

在清除封建专制主义的流毒和影响时,要注意划清两个界限。第一,划清社会主义同封建主义的界限。绝不能以批判资本主义为名,行封建主义之实,也不能以反对封建主义为名,行反对社会主义之实。第二,划清文化遗产中民主性精华与封建性糟粕的界限。就整个封建专制主义制度而言,它与民主制度是直接对立的,必须彻底批判。但封建社会历史中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例如朝仪制度、监督制度、考试制度等,都带有某些民主精华的因素,值得我们继承和借鉴。我们不能把封建糟粕当作民主精华,也不能把民主精华当作封建糟粕。

五、批判继承资本主义民主的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对立物,资本主义民主是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革命斗争中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在借鉴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和发展起来。

早在1954年我国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就曾经提出过:“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美国也好,法国也好,英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那个时候开始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注:引文出自《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7页。)正是因为我们借鉴了西方主要国家宪法的进步内容,所以我国的第一步宪法是很好的。后来,由于“左”的路线的干扰,我国的制宪修宪工作走了一大段的弯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资本主义民主采取了科学的态度。

一方面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制度予以否定和批判。邓小平曾鲜明地指出过:“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

另一方面,我们对资本主义民主中一切合理的进步的因素,都应注意学习和借鉴。1980年邓小平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指出:“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在谈到人事制度的改革时,邓小平也称赞资本主义的人事制度值得学习。他指出:“要逐步从制度上,习惯上,风气上,做到能上能下。这一点,我们不如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能上能下的。”(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30页。)又指出:“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不好,但它在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方面是非常大胆的。它有个特点,不论资排辈,凡是合格的人就使用,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从这方面来看,我们选拔干部的制度是落后的,论资排辈是一种习惯势力,是一种落后的习惯势力。”(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25页。)

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应该对资本主义民主进行全面研究。在民主理论原则方面,诸如自由权利原则、主权在民原则、人性人道人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分权制衡原则等;在民主制度方面,诸如民主共和国制度、代议制度、选举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公务员制度等,应该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而深入地研究,权衡利弊得失,并结合我们的具体国情,适当加以借鉴和吸取。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建设起“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更切实”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六、建设社会主义民主,重在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在总结过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深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邓小平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146页。)这段著名的话,成为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

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是邓小平的一贯思想。他在《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等讲话中说:“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注:引文出自《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59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代表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方针,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巨大转变,是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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