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注册会计师的质量控制机制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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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在公众眼里,注册会计师一直被视为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神”,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然而随着公司舞弊及非法行为的日益猖獗,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情况时常相伴发生,受损失的委托方或财务报告使用者便会将会计师事务所推上法庭。这些审计诉讼案件,不仅会给事务所造成巨额诉讼赔偿,还给注册会计师的公众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认可程度是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的关键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质量控制机制,对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审计质量的严厉控制,先后颁布了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FAC)在第220号《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就对事务所及单项审计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了规范。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质量控制准则委员会(QCSC)1979年在其第1号质量控制准则公告《质量控制九条要素》也作了相应的规范,此后又陆续公布了第2号《事务所会计和审计实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第3号《事务所会计和审计实务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的质量控制具体准则。我国也于1996年底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希望通过对会计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固然,独立审计质量控制准则是保证事务所审计质量的重要一环。但要真正实现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仍需要一套完善的控制机制来保证。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质量控制机制的研究与评价

作为公认在审计质量控制上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在审计质量控制上是相当完善的。AICPA审计质量控制机制的构架如下图所示。

1、会计师事务所部

AICPA理事会于1977年,为了适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公众对提高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创立了一个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会员的管理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部”,该部下设两个分部,“证券交易委员会业务处”(SEC Practice Section)和“非上市公司业务处”(Private Companies Practices Section),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自愿选择加入某个业务处或同时加入两个业务处。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则该事务所必须加入“证券交易委员会业务处”。而在入会条件上,AICPA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业务处”的入会条件包括:(1)每个会计师事务所每隔三年由另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及会计与审计业务进行复核。(2)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AICPA所颁布的质量控制准则。(3)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会员在三年内需累计完成120小时的职业后续教育。并且每年不得少于20小时。(4)若某合伙人已连续审计某上市公司达7年的,事务所必须委派其他合伙人负责该公司的审计。(5)所有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须由不负责该审计业务的其他合伙人加以复核后,才能发布所出具的审计报告。(6)禁止提供某些服务。诸如心理咨询、民意调查、人员招聘的管理咨询服务及为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保险精算业务。(7)报告有关分歧情况。注册会计师须向客户董事会或其所属审计委员会报告与客户经营管理当局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发表审计意见上存在的分歧。

另外,AICPA还成立了公众监督委员会(Public Oversight Board)。POB构成了SECPS的主要监督力量。它由5名非公共会计执业的兼职人员组成,负责对同业复核进行一般复核。在这方面,它评估复核小组的资格,检查同业复核报告、意见书和受审公司的答复信。它的在职人员直接监督许多复核,特别是那些有证券交易委员会5个以上客户的会计公司的复核。POB可以改变复核小组的组成,改变复核的范围,修改报告或意见书,向受审核公司指出其他可以选择的纠正措施。每年,SEC的首席会计师对POB的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SEC的理事进行汇报。

POB还对调查已经声明是审计失败的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POB成员积极参加质量控制调查委员会(Quality Control lnquir YCommit-tee)与牵涉诉讼的公司进行的秘密会谈。SECPS的会员所被要求向QCIC汇报有关审计诉讼案件情况。QCIC会晤公司人员,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评估公司质量控制系统,并将调查结果形成报告。由于许多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并不一定是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而可能是囿于公司质量控制系统的问题或会计、审计准则需要变更的原因。QCIC接一下去进一步查明公司质量控制系统中的弱点是否得到解决,并将涉及会计或审计准则的问题提交给准则制定机构考虑。自1979年至1999年,QCIC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提高事务所的业务质量,65条同业复核计划被要求特别执行,86家涉及法律诉讼的事务所被建议采取更正措施,并40多次向ASB及AICPA的技术委员会提交准则修改建议,30多个案件提交给AICPA的职业道德委员会(Professional Ethics Division)作为进一步调查的材料。

2、同业复核制度

同业复核制度(Peer Review)是指由另一家事务所或职业团体指定的检查人员对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20世纪60年代,美国CPA职业界进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事务所的行业生存受到极大的威胁。职业界首先站起来积极采取许多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误的措施。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同业复核制度迄今已推行20余年,经历了一个从自发到自愿再到强制的发展过程。1974年和1975年,普华(Price Waterhouse)和安达信(Arthur Anderson)先后聘请了杜罗斯(Deloitte Haskings & Sells)会计公司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由此揭开了同业复核的序幕。至1977年的AICPA的会计师事务所部的建立,同业复核成为职业界加强对会员所的服务质量加以监控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如果事务所没有经过同业复核,那么该所的所有注册会计师将失去AICPA的会员资格。

AICPA会计师事务所部下属两个分处均设有同业复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选定的15家会员所各派出一名代表组成。委员会颁布同业复核的实施与报告准则,并对查出的违规会员提请“执行委员会”加以惩罚。SECPS会员所的同业复核是依据公众监督委员会的同业复核计划进行的。非上市公司委员会的同业复核则是由州会计师分会依据AICPA同业复核委员会的总体指导意见组织实施的。AICPA同业复核委员会在通过复核人员的复核报告后,被复核的事务所才能成为会计事务所的会员。最近,美国已有1300家的事务所加入了“SEC业务处”的同业复核计划。而对上述两个业务处的小型的非会员所也被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同业复核。也称为质量复核。(Quality Reviews)。这种同业复核的目标与上述两个业务处的同业复核目标相同,但复核的范围相对来说要小一些。花费的成本约为1000美元—5000美元,目前,美国大约有33000家事务所参加此种同业复核计划。

同业复核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事务所聘请一家与自己无任何财务或业务上利益关系的事务所或协会指定检查小组担任同业复核的执行人员。

2、同业复核执行人员依据《质量准则公告》来检查事务所涉及众多集团利益、服务质量影响程度较大的审计、鉴证和会计服务。有必要指出的是,1996年AICPA所属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已将质量控制要素精简为五条,分别为(1)独立、客观与公正;(2)人员管理;(3)客户与业务的接受与续约;(4)业务执行;(5)监控。

3、出具说明同业复核执行过程和对被核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发表意见的检查报告,并针对该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中存在的缺陷以“评论函”形式提出改进建议。

同业复核制度无论是对于整个职业还是单个事务所都是大有益处的。不仅可以有利于减少法律诉讼的发生,还可提高事务所的社会声誉及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同业复核计划大约要花费5000美元—50000美元,但从成本效益角度来讲,仍是可行的。

二、对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机制的构想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存在审计质量较差、弄虚作假、投资者和公众的对审计报告的信任度低等突出问题。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如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等原因。但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质量监管体制不完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目前,我国已颁布具有初步规模的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这构成质量控制的内部机制,但外部的质量控制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为此,我们仍有大量工作需要要:

1、继续制定独立审计准则及质量控制准则,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体系

目前,我们虽已制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但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因而,制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具体准则》就显得较为重要。可以参照QCSC的第2号和第3号质量控制准则、IFAC及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ASCPA)第206号审计准则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目前的行业现状加以制定。

2、中注协在其组织结构及体制上,仍需要作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已拥有十余万的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组织—中注协的专职工作人员却不足100余人,在对事务所的监控上乏力也在所难免。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中注协的人员配备。借鉴AICPA的事务所分类管理的制度,设立“事务所业务部”专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控,实施严格的会员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事务所的业务控制。另外可以考虑再增设“职业道德委员会”,由若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聘请来自事务所、科研机构、高校的专家作为兼职。“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职。另外,我们要特别重视对有关审计案例的研究,一方面通过对暴露的审计准则及质控准则的缺陷加以研究促使准则的修订,另一方面通过案例研究促使外部监控机制的完善。中注协作为行业的代言人,应该与公众、法院等各方经常交流以达成对审计实践上的共识,为本行业发展争取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3、建立同业复核制度

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IFAC甚至发表了文告,对美国的同业复核制度予以推崇。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同业复核制度纳入全国CPA质量控制规范体系。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虽然规定了事务所业务质量的年检制度,但事务所质量控制并未程序化。由于缺乏同行互查的质量控制机制,造成审计业务质量下降,审计风险上升,审计责任加重等一连串的问题。在当前,首先要加强有审计上市公司资格的事务所的质控机制。从这一点来看,建立事务所业务部与建立同业复核制度也是相铺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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