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管理新课题:现状、制约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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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张义珍,199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这种多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的是,农户(家庭农场)仍然是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中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中国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其中,专业种植与养殖户,被称为专业大户,是指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陈春生,2007)。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黄宗智、彭玉生,2007)。纪永茂、陈永贵(2007)利用福建漳州市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有关数据对发展农业专业大户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讨论,认为积极培育专业大户有利于在当前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推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技协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在中国逐渐发展起来,这一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分散的农户提供农业生产中的技术服务与技能培训等,到90年代中期,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与发展,这些协会有的转变成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功能不仅包含生产技术服务,而且包括产品营销等。与其他省(区、市)相比,浙江省较快地完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的选择和稳定,农民组织从以专业协会为主迅速地向更加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形式转变(徐旭初、黄胜忠,2009)。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营主体通过组织制度创新,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服务社员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对周边农户产生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黄祖辉、徐旭初,2003)。在可预见的未来,在中国农村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小规模农户仍将持续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其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生产者分享来自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而具有广泛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黄宗智,2010)。改革开放以来,另一发展较快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企业。一般而言,农业企业是指采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进行专业分工协作,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并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在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在不断完善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历史性角色(李炳坤,2006)。

显然,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中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它们体现了改造传统农业的历史规律性,引领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符合提升农业现代性的基本要求。有别于对它们的分类研究,本文将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范畴,以浙江省为例,着眼于揭示它们的现状、特征、差异和效能,面临的约束与挑战,提出相应的发展思路和策略,以期为中国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启示与参考。

二、数据与调查

(一)样本

得益于过去30年间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改革举措与惠农政策,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各类农业专业大户28.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5788家,农业龙头企业5437家。到2008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加到9254家,增长了70.2%;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量增加到5883家,增长了8.2%①。本文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代表,于2009年4月至6月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完成了实地问卷与访谈调查。调研地点覆盖了浙江省除舟山市外的所有10个地级市。首先,在每个地级市下辖的县(区、市)中随机抽取1个县(区、市);然后,从所选择的县(区、市)下辖的乡镇中随机选择3~4个乡镇②;最后,依据当地农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在每个所选择的乡镇随机抽取6个农业专业大户、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2家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调查。

与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不同,农业专业大户的划分往往具有相对性和区域性的特点,因此,笔者在考虑浙江各地农业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状况及各类农业专业大户经营差异的基础上,将抽样调查的农业专业大户界定在以下范围内:作物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养殖生猪50头及以上,或肉牛20头及以上,或家禽1000只及以上,水产养殖水面面积10亩及以上或养殖量5000尾及以上的养殖大户;年加工产值50万元及以上的加工大户;年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大户;农机、植保等服务的面积50亩及以上的服务大户。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研究已经表明,农业专业大户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这些合作社的经营者往往同时也是专业大户(张晓山,2009;徐旭初、黄胜忠,2009)。在由专业大户合伙创办的农业企业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因此,在对农业专业大户进行随机抽样时,若抽取的样本大户同时还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的经营者,则跳过该样本继续抽取下一个,直至达到所需的样本数量为止。最终,通过进一步整理获得的有效问卷共计332份,其中,农业专业大户186份,农民专业合作社102份,农业企业44份。按行业分,样本中从事种植、养殖等直接生产活动的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有170个,占总数的51.2%;从事产品加工活动和产品销售活动的分别有9个,各占总数的2.7%;从事农机或植保等服务活动的有14个,占总数的4.2%;而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行业的综合性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则有130个,占到总数的39.2%。

(二)问卷

调查问卷主要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营者的个体情况两部分内容组成。前者因主体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本研究重点测度了样本在经营规模、资金筹集、市场适应、产品销售等方面的表现。后者则侧重考察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的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培训经历、服兵役经历、非农工作经历等。其中,学历特征的选项设定为:1表示“小学及以下学历”,2表示“初中及中专中职学历”,3表示“高中及高专高职学历”,4表示“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特征的选项设定为:0表示“21岁以下”,1表示“21~30岁”,2表示“31~40岁”,3表示“41~50岁”,4表示“51~60岁”,5表示“60岁以上”③;培训经历的选项设定为:0表示“没有参加过培训”,1表示“参加过培训”;服兵役经历的选项设定为:0表示“没有服兵役”,1表示“曾经服兵役”;非农工作经历则分别从务工、个体经商、开办企业和担任干部四个层面加以观察,具有相应经历的用1表示,没有相应经历的用0表示。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现状

尽管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和带动效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市场导向性强;注重品牌建设。结合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本文给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

(一)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以浙江为例,截至2006年6月底,全省已有189.82万户农户流出土地355.08万亩,分别占家庭承包经营总户数的20%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总面积的17.9%④。从表1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农业专业大户自身承包面积平均仅有3.62亩,但他们通过土地流转平均租赁的面积则达到了153.40亩,其中,租赁规模最大的专业大户流入了3200亩之多。考虑到样本中极值分布可能引致的均值偏差,用中位数表达,租赁面积也达到了50亩。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浙江省数据显示,全省90.2%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的耕地规模小于4.9亩。可见,农业专业大户的个体经营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农户。

如果说农业专业大户是以其土地经营规模大为主要标志,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将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重要方向。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平均约为130位,最多的合作社达到了1157位,社员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18.6亩,而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规模的中位数水平是850亩,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服务规模的中位数水平是1420亩(见表1)。

就农业企业而言,90.9%的被调查农业企业拥有生产基地,基地规模的中位数水平为516亩。农业企业通过“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联结方式,不仅稳定了原料供应,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调查数据反映,农业企业带动农户数的平均水平为2044户,中位数水平为1000户,带动农户最多的农业企业带动了11000户农户,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盈利能力较强,资金来源呈现多元

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比一般传统农户明显要强。以农业专业大户为例,2008年人均农业净收益的平均水平就已达到4.4万元,而同期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9258元⑤。此外,得益于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十分可观,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8年净收益平均为273.9万元,农业企业为149.7万元。较强的盈利能力不仅有利于农业经营者收入的增加,而且增强了其对农业的投入能力。从表2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农业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分别有77.6%和55.4%的样本其农业投入资金主要是靠自有资金;相对而言,由于农业企业经营规模大,并且大多涉及农产品产后加工环节,资金需求量更大,主要依靠自有资金投入的样本比例就较低,只有14%。

调查同时表明,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的格局。除自有资金外,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其他个人或单位借款以及政府补贴或项目扶持,也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受盈利能力、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经营风险和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不同,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来源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见表2)。

被调查的农业企业中,主要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贷款获得资金的企业比例达58.1%,明显高于农业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这一渠道融资的比例。此外,农业企业向个人或企业借款的单位比例达27.9%,也高于农业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应的比例。至于政府补贴或项目扶持成为所需资金主要来源的仅是一些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表明现阶段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靠了政府的扶持。

(三)市场导向明显,销售渠道各有千秋

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面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并且参与市场竞争。数据分析表明,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78.69%的产品是针对市场需求生产的,这一比例在被调查的农业企业中提高到了84.32%。

在产品销售渠道方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有千秋,但相互间的差异也比较明显(见表3)。

从表3可知,就农业专业大户而言,其产品主要通过专业合作社⑥、下游企业、贩销商以及市场自销等途径销售,通过这几个渠道销售产品的农业专业大户分别占农业专业大户调查样本的30.1%、28.5%、23.1%和18.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售主要集中于市场自销、下游企业和贩销商等渠道,分别占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样本的36.2%、32.4%和31.4%。值得注意的是,5.9%的被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与超市建立了销售关系,3.9%和8.8%的被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通过开办专卖店和发展集团客户开辟了自销的新路子。而在被调查的农业企业中,通过下游企业和市场自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比例相当高,分别占农业企业调查样本的52.2%和47.8%,并且其中通过超市和自有专卖店销售产品的企业比例也明显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达到29.5%和11.4%。

(四)重视品牌建设,产品认证比例较高

调查结果显示,拥有自己的农产品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例达到了61.8%,其中,拥有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合作社比例超过了35%。农业企业拥有各级产品品牌的比例更高,其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比例高达65.9%。相对而言,由于品牌建设需要较大投入,农业专业大户往往以加入合作社或参与订单农业的方式分享品牌效应。

大多数被调查的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对先进技术和产品认证可能带来的生产效率与价值提升作用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分别平均有84.17%和84.60%的产品采用了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就农业专业大户而言,产品通过认证的大户数量为71户,占样本总数的38.2%。这其中81.7%的农业专业大户的产品通过了无公害产品认证,40.8%的专业大户的产品通过了绿色产品认证,还有21.1%的专业大户的产品通过了更为严格的有机产品认证。产品通过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为67.6%,其中,产品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合作社比例分别为84.1%、36.2%和21.7%。被调查的农业企业也具有相类似的情况,共有70.5%的农业企业的产品通过各类产品认证,具体来讲,产品通过上述三类认证的企业比例分别为83.9%、45.2%和41.9%(见表4)。很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产品通过认证的情况要好于农业专业大户,但三类主体的产品认证仍以无公害级别为主,产品通过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等较高级别认证的主体比例相对较低。随着中国居民消费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优质食品的需求会不断增长,加快高级别农产品认证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位置。

四、经营者特征与差异

通过对农业专业大户的户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农业企业的总经理(或董事长)个体情况的进一步调查,可以发现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的基本特征及其差异。

(一)主体经营者特征的描述性分析

1.性别与年龄。(1)性别。在被调查的主体经营者中,男性共有310位,占总数的93.4%;女性共有22位,占总数的6.6%。就不同类型主体来看,农业企业中女性经营者所占比例较高,为15.9%,而这一指标在农业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仅分别为4.3%和6.9%。

(2)年龄。被调查主体经营者的平均年龄为46.8岁,最小年龄的24岁,最大年龄的72岁。从表5可以看出,年龄在21~30岁的被调查主体经营者占总数的4.0%,31~40岁的占17.9%,41~50岁的占46.8%,51~60岁的占26.7%,60岁以上的则占了4.6%⑦。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浙江省数据中的全省农业劳动力年龄情况相比较,新型农业主体经营者属于相对年轻的群体,年龄集中于41~50岁。

表6进一步考察了不同类型主体经营者的年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农业专业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在各年龄段上的分布比例比较接近,它们的样本均值分别为3.11和3.23。其中,年龄在41~50岁的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分别占各自总数的47.0%和42.0%,51~60岁的经营者分别占各自总数的26.5%和33.0%。而在农业企业经营者中,年龄在41~50岁的样本比例为56.8%,年龄在51~60岁的样本比例下降到13.6%,没有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经营者,年龄在21~30岁和31~40岁的样本比例比其他两类主体稍高一些。从样本均值来看,农业企业经营者年龄的均值也比较小,为2.75。

2.学历与培训经历。(1)学历。调查样本经营者的平均受教育年数是9.54年,其中最高的为19年,最低的则为没有接受过任何正规教育。与浙江省农业劳动力总体学历情况比较后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具有比较明显的学历优势,如表7所示,调查样本经营者中37.3%具有初中水平学历,37.0%具有高中水平学历,还有16.0%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按主体类型分别统计调查样本经营者的学历情况后发现(见表8),农业企业经营者学历的均值为3.18,高于农业专业大户的2.34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2.79。具体来看,农业企业经营者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最高,占总数的36.4%,而农业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的这一比例分别为7.0%和23.5%。此外,农业企业经营者中具有高中水平学历的比例也是三类经营主体中最高的,达到45.5%。

(2)培训经历。调查样本经营者中参加过培训的共有256位,占总数的77.1%;平均参加培训的次数为4.4次,平均培训时数为32.5小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中参加过培训的占其总数的86.3%,农业企业经营者中参加过培训的占75.0%,而农业专业大户的这一比例为72.6%。总的看来,各类主体经营者中多数都有参加相关培训的经历。

3.服兵役经历与非农工作经历。(1)服兵役经历。调查样本经营者中曾经在部队中服役的有24人,占总体的7.2%。

(2)非农工作经历。本文主要通过调查样本经营者在务工、个体经商、创办企业和担任干部四个方面的情况来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的非农工作背景。从表9可知,样本总数中有14.7%的调查样本经营者具有外出务工的经历。农业专业大户户主中有务工经历的比例相对较高,为15.6%。具有个体经商经历的调查样本经营者占了样本总数的31.8%,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中具有个体经商经历的比例最高,达到37.3%。具有创办企业经历的调查样本经营者在样本总数中占20.8%,农业企业经营者的这一比例大大超出了总体水平,达到35.9%。最后,曾经在政府相关公务或事业单位就职或担任村级干部的调查样本经营者占到样本总数的39.1%,其中,这一比例最高的经营者群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方式有关。

(二)不同类型主体经营者的特征差异

上述分析表明,不同类型主体的经营者在年龄、学历、培训经历、非农工作经历等特征上表现出了一定的差异性。为了进一步确定这些差异是否具有统计上的意义,本文运用方差分析方法对不同类型主体经营者的个体特征是否存在差异这一假设进行了检验(结果见表10和表11)。

表10是调查样本经营者个体特征变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可以发现,在95%的置信水平下,年龄、学历、培训经历和担任干部经历这四项特征的均值在不同类型主体经营者之间总体上存在差异。同时,三类主体经营者特征的方差齐性检验结果显示,年龄和学历变量数据具有方差齐性,而培训经历与担任干部经历变量数据不具有方差齐性。进一步,对具有方差齐性的特征变量采用最小显著差异方法,对不具有方差齐性的特征变量采用Tamhane's T2方法,两两检验各类主体经营者特征的均值是否具有显著差异。如表11所示,在95%的置信水平下,农业专业大户户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的平均年龄和担任干部经历的平均水平均与农业企业经营者的平均年龄和担任干部经历的平均水平有显著差异;三类主体经营者的学历均值两两间均有显著差异;农业专业大户户主培训经历的平均水平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培训经历的平均水平具有显著差异。

基于以上检验结果,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个体特征的描述性分析,可以说明,农业企业经营者显著地比其他两类主体经营者年轻,而农业专业大户户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在年龄上没有明显差异。就学历而言,农业企业经营者是三者中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农业专业大户户主的学历水平则显著低于前面两者。换句话说,企业经营对经营者的学识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职业匹配的角度看,具备较高学历水平的“农村能人”成为企业经营者的可能性会更高。另外,各类培训项目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中的普及情况要显著好于其在农业专业大户户主中的表现,但与农业企业经营者的情况差别不大。这一方面表明政府对合作社的培训给予了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合作社本身所具有的培训功能得到了体现。

分析与检验结果还表明,在农业专业大户户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中,曾经担任过乡镇或村级干部的人员比例显著高于农业企业经营者中相应的比例。这意味着,一方面,具有这种经历的经营者对当地的自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关系以及相关政策比较了解,更有优势成为农业专业大户或者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另一方面,他们往往在技术推广、市场拓展、品牌营销、组织农民等方面有着较强的能力或威信,容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现阶段各级政府在主导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选择村干部或者具有村干部工作经历的人以及基层农技人员作为其带头人的用意所在。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约束

调查与访谈也表明,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不少发展瓶颈与难题。

(一)资金土地约束,农业服务体系滞后

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面临着较强的约束,主要集中在资金和土地方面。调查样本中,分别有47.0%的农业专业大户、59.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7.1%的农业企业因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存在资金融通方面的困难。在土地方面,农业发展中的配套设施用地已日益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诸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办公设施用地、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的机具存放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等,仍然难以获得。例如,成立于2005年的宁波市鄞州区某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非常好,却苦于没有足够的仓储用地而不敢贸然扩大服务规模。据该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当地的一些农机具因为没有足够的存放用地,只能露天随意摆放,大大地缩短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与此同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相对滞后也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例如,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等农业支持与服务体系不完善、不配套,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要求。

(二)支农政策脱节,政策落实效率不高

近些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不少支农政策,对农业稳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项支农政策存在脱节现象。不少支农政策是通过部门条条下达的,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同时,部分扶持政策的灵活性不足,与实际工作的需求不匹配。例如,杭州市余杭区某中草药专业合作社和温州市苍南县某专业合作社由于经营的是特种农产品,因而在注册登记、生产许可、产品监测等方面都遇到了不小的困难。二是政策落实效率还不很高。不少支农政策从政府下达到农民获得,经过的中间层次和环节过多,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寻租现象,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政策效率不高。

(三)后继人才缺乏,退出进入机制缺失

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农村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但调查表明,调查样本经营者中有近八成的年龄在40岁以上,超过1/3的经营者年龄在50岁以上。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是否有数量充足的后继人才,情况并不乐观。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专业大户户主认为自己的子女不会接自己的班去从事农业;绝大多数的合作社理事长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对合作社壮大发展的驾驭能力。因此,在现行农村土地家庭长期承包经营体制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下,如何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如何营造有利于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一代在农业上创业和就业的环境,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的培育与发展,应当提到政府的重要议程上。

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思路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基本思路是: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满足新型主体发展要求

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进一步赋予村级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将农产品加工和仓储、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等与农业产业紧密相关的用地视同农业用地,采取灵活政策,予以优先支持。

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方面,支持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加快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的步伐。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具体而言,支持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或资产为抵押或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委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并积极探索基于供应链的融资模式,允许合作社以其在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为其自身或其社员进行贷款担保。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提高新型主体发展效率

一方面,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对特定的农业扶持措施和政策,尽可能直接下达或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外,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营造农业创业就业环境,壮大新型主体发展力量

那些“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内部的带头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要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他们的学历、工作背景以及各自优劣势不尽相同,需要分类指导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大学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后备力量,应完善大学生农业创业与就业的政策体系,使他们“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具体而言,可以在农村建大学生创业园,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基金和创业贴息贷款;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为了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大户引进大学生的经济负担,可考虑对相关经营主体给予引入大学生工资和社会保障补贴。

(四)建立农业退出进入机制,创新新型主体发展机制

尤其要建立传统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前提是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可以考虑的思路,一是建立农户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单嗣继承制度。这样既可使农户土地权益长久化,又能避免土地经营细碎化。二是建立农业经营者退休制度。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四是完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就业与社会保障、农户宅基地及其住房置换城镇住房的体制机制。至于农业进入机制,重点是处理好进入者和退出者的利益关系,进入者资格与能力的认定,进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择优,进入者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的控制。

注释:

①数据来源:《农业创业创新主体培育路径对策研究》,《重点课题调研报告成果汇编》,浙江省农业厅,2009年2月。

②开展调研的10个县(区、市)分别是:杭州市余杭区、湖州市长兴县、金华市浦江县、衢州市常山县、台州市三门县、绍兴市嵊州市、丽水市松阳县、嘉兴市嘉善县、宁波市鄞州区和温州市苍南县。

③为方便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比较,学历和年龄选项的设定采用了农业普查中的分类方法。

④数据来源:《浙江省农经统计资料简要本(2006年)》,浙江省农业厅经管处,2007年11月。

⑤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编):《浙江省统计年鉴2009》,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

⑥选择这一渠道的专业大户往往也是合作社的社员。

⑦所得调查样本中有3份问卷该变量缺失,故此处被调查主体经营者总数为329位。同理,表6中农业专业大户经营者样本数为185,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样本数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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