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工作体制要适应形势发展_工会主席论文

工会组织工作体制要适应形势发展_工会主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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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工会组织工作制度是保障工会组织健全的重要环节,组织工作制度方面的漏洞和无规必然造成工作的无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广大工会会员对工会组织工作制度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我们对一些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有关组织工作制度方面的调查,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工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因故(调动、退休等)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应在原选举单位履行“免去职务”的程序。调查中发现,由于工会组织工作制度中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程序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免职大都是以党委的任命文件为准,工会委员会很少再进行正式的“免去”程序。行业、系统、乡镇的工会主席被党委下文免去工会主席职务,改任党政职务时,并未免去担任的市、县工会委员会的常委、委员职务,市、县工会委员会召开全委会时还得通知其参加,多数情况下的是这些委员主动不参加了;市、县工会委员会再补选新委员时,也未对原常委、委员履行免去程序。因此,应制定具体程序法规。

2.工会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因犯罪或犯错误被党委下文撤职、开除公职或降职的,应在原选举单位履行罢免或撤职的程序。调查中发现,一些工会干部在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后,由于工会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工会委员会长时间没有履行相应的“罢免”程序,使之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仍保留着工会职务,在社会和广大会员中造成不良影响。

3.在一届期内,通过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增补的方式调换工会主席的次数应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据调查,工会主席干满5 年一届的比例并不高,有的县工会5年之内调整工会主席两三次。 许多工会干部认为,一届内增补调整一次工会主席属于正常,运用这种办法两次、三次以上就显得很不严肃,应在制度上对增补次数有所限制,超过限制必须召开工代会选举。

4.通过工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替补、增补、罢免的表决,应制定投票表决的规定。据调查,多数县级工会委员会在进行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而不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原因是一怕投票费事;二是怕投票选举不成功。笔者认为,当党委组织部门准备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时,应先以党内通知的形式提议推荐某某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待召开工会全委会投票表决通过后再正式任命,这样更能体现尊重《工会法》和依法治会的精神。

5.工会委员会进行选举表决程序,应有现存委员最低数限制的规定。调查中发现,有的县工会在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增补选举时只剩下五六名委员,而需要表决增补的委员名额却达十几名,显然不太合适。

6.地方工会委员会是否可以不设候补委员,应有明确规定。全总规定设置候补委员的本意是在委员名额出缺时,起到替补作用。但有的工会干部认为,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设与不设。是必须设,还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不设,应有明确的规定,使设与不设都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7.工会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的替补和增补程序应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8.对不是工会会员的干部被党委提名任命为工会主席时,如何办理加入工会手续、如何通过资格审查应有明确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县级总工会的主席、副主席从乡、镇长、党委书记调任的相当普遍;部队转业,被党委派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干部未办理加入工会手续的情况也并非个别。因此,在调整工会主席前,地方党委征求上级工会意见时,应有一个资格审查的程序,在地方工会召开全委会进行增补选举时,也要有一个资格审查报告的程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型工会组织方式,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区域性工会、特定区域内的行业性工会等等,也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总之,社会在发展,工会组织需要不断发展、健全,工会组织工作制度也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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