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ABNJ海洋治理国际合作机制-以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模式为借鉴论文

“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ABNJ海洋治理国际合作机制-以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模式为借鉴论文

“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ABNJ海洋治理国际合作机制
——以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模式为借鉴

杨 帆

摘 要: 国家管辖权外海域的海洋治理需要各国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构建海洋治理国际合作机制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地区均因地制宜构建了符合本地区特点、满足当地需求的国际合作机制,这两种合作机制非常具有代表性,均就如何在不同国际部门间展开跨部门国际合作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为其他地区解决相似问题提供了指南。中国正在逐步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涉及大面积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为了更好的参与国际海洋治理,中国需要借鉴现有的成功经验,从而更顺利的参与国际合作。

关键词: 公海保护区;国际合作机制;区域海洋治理;OSPAR公约;《汉密尔顿宣言》;海上丝绸之路

2017年6月中国政府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明确提出“建立紧密的蓝色伙伴关系”。① 《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战略思考》,中国海洋在线,2018年2月14日。http://www.oceanol.com/fazhi/201802/14/c74222.html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加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生物多样性。加强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濒危物种保护等领域务实合作,推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另一方面,推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加强在海洋环境污染、海洋垃圾、海洋酸化、赤潮监测、污染应急等领域合作,推动建立海洋污染防治和应急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海洋环境评价。考虑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实施“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过程中不仅要与沿线国家合作处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上述事项,更要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国际机构展开合作,运用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区划管理工具,妥善处理区域海洋治理中的尖锐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制定第三份执行协定以处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是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领域最重要的立法进程。以海洋保护区为代表的划区管理工具是这份执行协定重点关注的内容,但是从谈判所反馈的信息来看,国际社会就这项协议的诸多内容存在分歧,其中包括海洋保护区建立和管理中国际机构间如何展开国际合作的问题。虽然目前没有一套统一的国际法规则处理这一问题,但国际实践表明一些区域已经通过成熟的国际合作机制在ABNJ构建了海洋保护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东北大西洋机制和马尾藻海机制。文章将结合这两个机制探讨如何构建海洋治理合作机制,以为中国将来实践所借鉴。

一、海洋治理中国际合作问题的源起

(一)国际合作是建立和管理公海保护区的前提和法律基础

公海保护区是当前ABNJ治理中最为重要且有效的区划管理工具,一般认为,它的法律基础存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7条。该条规定:各国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拟订和制订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图里奥·斯科瓦奇(TullioScovazzi)认为该条不仅为国际法主体在区域或全球层面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如缔结国际协定处理分歧或者协调海洋治理政策,同时也被视为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基础。② Tullio Scovazzi,“Marine Protected Areas on the High Seas:Some Legal and Policy Consideration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19,NO.1,2004,pp.1-17.

由于本工程地下水位位于桩底以上,全干孔作业需要先行降低地下水位,实施难度大,成本花费高,安全系数低,故不予考虑;湿孔作业能达到施工要求,但近年来,郑州市环保要求高,钻孔泥浆造成大量污染,储存及运输难度大,不利于环境治理。故综合考虑选择半湿孔钻孔作业,既加快了进度,减少了投入,又有利于环境治理。

经过综合分析,可以得知病虫害防治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各项防治措施,因此在全面防控作物病虫害的当前实践中,技术人员有必要明晰其中的防治要点,通过运用综合性的防治举措来优化防治效果。截至目前,防控病虫害涉及到的具体技术举措正在获得全方位的优化与改进,但从整体上来讲尚未真正达到完善。

各国代表团在参加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2014年7月份会议的时候提出,将来缔结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应当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7条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的进一步阐释,其目的在于拟定适用于海洋保护区的准则,以确保不同机构间的兼容。③ United Nations A/69/82. 此外,中国政府在《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文书草案要素的书面意见》中指出,国际合作原则应当成为新国际文书有关设立海洋保护区的具体指导原则,无论新国际文书作出何种制度安排,其都不能影响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事组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等现有机构的相关职能以及现有相关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在设立海洋保护区的具体过程中,新国际文书有必要与现有区域或部门机构开展合作与协调。④ 2017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文书草案要素的书面意见》 上述表明,无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将来可能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它们都再三强调国际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究其原因就是认识到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和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国际机构都无法通过使用单一或部门的手段解决所有这些问题。公海的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结合渔业、海底采矿、海上运输、海洋生态科学技术等各个部门的力量,采用综合性的治理工具和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主体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显得十分重要。

(二)、区域海洋治理的碎片化问题日益严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排除其他国际文件调整海洋问题。⑤ Pierre Jacquet,Rajendra K.Pachauri and Laurence Tubiana,ed.,Oceans:The New Frontier-A Planet for Life ,Teri Press,2011,pp.99-111.比如,在国家管辖范围外进行的捕鱼活动受联合国粮农组织管理,该组织通过采用行为准则、行动计划以及有约束力的文件为国际捕鱼活动提供指引。全球范围内的区域渔业组织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为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帮助;海洋运输以及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受国际海事组织的管理,国际海事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规定,决定设立特别区域以及特别敏感海域,对这些区域实施特别的措施以管控船舶污染;《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设立了国际捕鲸委员会以管制公海捕鲸问题等。

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建立了区域海洋项目(Regional Seas Programme,RSP)和行动计划,这些项目和行动计划覆盖全球大部分地区,其目的是通过支持区域内相关国家展开全面合作以保护远洋和沿海地区海洋环境。⑥ 关于UNEP建立区域海洋项目和行动计划的相关内容,参见https://www.unenvironment.org/explore-topics/oceans-seas/what-we-do/working-regional-seas/regional-seas-programmes. 迄今为止这些区域海洋项目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比如《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east Atlantic,即OSPAR公约)、2004年生效的《保护地中海沿海地区及海洋环境公约》(即《巴塞罗那公约》)、《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of the South Pacific,SPREP公约)、南大洋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CCAMLR),这些条约的制定和生效构筑了区域海洋环境保护体系,与上述全球性部门国际组织只关注海洋治理中属于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某一问题或只采取某一种治理措施不同,这些区域海洋项目一般采取综合性手段和工具,对海洋环境和生物资源多样性进行系统性保护。

2018年10月17日,由自然资源部承办的扶贫用地政策论坛在北京市举行,本次论坛以“用足土地政策助推脱贫攻坚”为主题,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张德霖表示,改革开放40年来的实践表明,土地政策在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区域海洋治理中的第三国问题

可将互联网+技术融入其中,以读者的阅读兴趣为导向,并结合学生借阅量较多的书籍和学生所感兴趣的话题来开展图书交流活动,也可邀请名师开展阅读主题讲座活动。同时,还可以通过旅行征文、摄影比赛、文化沙龙等活动让更多的学生能参与其中,学生可将自己的所见所闻通过手机拍摄下来,在校园论坛、校园图书馆中进行展示,并配以文章、诗词中的内容,彰显学生对生活和阅读的理解,从而营造良好的校园阅读文化氛围。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探讨。比如,欧盟认为其有权在透明、明确以及客观的标准上认定那些不合作的国家,给与他们充分的时间做出反应,对那些国家采取非歧视、合理且适当的措施,包括贸易措施;⑨ Council Regulation(EC)No.1005/2008. 大西洋金枪鱼保护委员会也出台了相应规则以规制非法的、未报告的及未受规范的捕鱼行为,如拒绝这种船只进入成员国港口、禁止与他们捕的鱼进行交易等。⑩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Further Amending Recommendation 09-10 Establishing a List of Vessels Presumed to Have Carried out Illegal,Unreported,and Unregulated Fishing Activities in the ICCAT Convention Area.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第三国问题和“搭顺风车”现象的负面影响。一些国际海洋法学者也提出建议以解决第三国问题。比如中文名认为保护和养护海洋生态环境是习惯国际法和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普遍性义务,无论一国位于何处都要为了该目标进行合作,就与第三国关系的条款可以效仿《南极条约》或者《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进行设计。⑪ Tullio Scovazzi,“ The Negotiations For A Binding Instrument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Marine Policy ,Vol.70,2016,pp.188-191.稍加分析不难发现,这一构想并不可行:南极地区是地球上一个特殊的区域,⑫ [英]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3页。也可参见Arthur Watts,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p.295-298. 这就决定《南极条约》及相关议定书的适用具有其特殊性无法与公海保护区相类比;《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一个执行协定,其目的是整合区域海洋保护区、对跨界鱼类种群或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管理进行统一安排,联合国大会第69/292号决议准备制定的国际文书就想达到类似的效果,但由于该文书短期内无法生效并实施,所以对当下处理第三国问题并无助力。

总体而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横跨太平洋和印度洋,涉及到西南太平洋、东南亚、西印度洋、地中海等分区。由于这些分区域内存在着不同的海洋治理主体,治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这些海域的治理现状。

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洋治理现状

此外,除了英语缩略词,由于汉字本身有很强的表意性,因此抽取原词或词组中关键性词素所组成的新词也很活跃,如:控制软件→控件,网络管理→网管,缓冲存储器→缓存等。

(一)东南亚地区

东南亚是一个以海洋为主的地理区域,海域总面积为750多万平方公里,占东南亚地区海陆总面积的62.5%。⑬ 祁广谋、钟智翔主编:《东南亚概论》,世界图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独特的海洋环境在给东盟国家提供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的同时,也给东盟的海洋治理带来一系列挑战,比如以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活动以及自然灾害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内部复杂的政治经济状况严重制约着东盟海洋治理活动的展开;重要的战略位置是大国竞逐的重点区域,导致该地区海洋治理极大地受到域外大国的牵制。⑭ 王光厚、王媛:《东盟与东南亚的海洋治理》,载《国际论坛》2017年第1期,第14-19页。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以东盟机制为依托开展了区域性的海洋治理活动:首先,积极推动专门的海洋治理机制的建设,其最主要成果是创设了东盟海事论坛及其扩大会议,这有助于增进互信、加强共识、展开合作。东盟地区论坛也是东盟进行海洋治理的重要机制,它主要关注海事安全合作。⑮ 周玉渊:《东南亚地区海事安全合作的国际化:东盟海事论坛的角色》,载《外交评论》2014年第6期,第140-156页。 其次,积极开展与区域外部大国的海洋治理合作。面对东南亚海域大国战略利益齐聚且彼此交错的现状,东盟选择承认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大国在东南亚海域的利益关切,进而与诸大国就东南亚海洋治理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合作形式主要表现为签署东盟-中国《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东盟-日本《友好合作愿景声明》等。这些治理机制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区域海洋治理的空白,但是整体来看它依然属于低级政治范畴,大多合作处于建立共识方面。由于迄今未与国际组织、国际团体及个人、利害攸关方建立稳定的长效合作机制,因此该地区没有建立起海洋保护区以对区域海洋进行高水平的综合治理。

The thickness between the beam and inside reinforcing member of the original bumper is 1 mm. Simulating by setting the thickness as 1.5 mm and 2 mm respectively, and the comparison diagram of the bumper displacements with different thicknesses is shown in Figure 8.

(二)西印度洋地区

2.议定《集体协议》最终文本

1.4 观察指标 ①根据Barthel指数和Harris髋关节评分比较患者干预前后功能康复情况[2]。②根据视觉模拟疼痛评分(VAS评分)比较患者干预前后疼痛程度[3]。③根据焦虑自评量表(SAS评分)、抑郁自评量表(SDS评分)比较患者心理状态[4]。

(三)西南太平洋地区

这些国际机构的职能虽然涉及多个领域,管理范围也涉及不同区域,但从这些谅解备忘录的内容来看,合作机制的具体安排有相似之处:首先就是要奠定双方合作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生态系统路径原则、预防性原则、信息可为公共获得原则等;还应当在充分科学证据的基础上确定这些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和弱点,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制ABNJ活动时所制定的框架。其次,就涉及共同利益的活动加强合作,如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评估以及其他类似活动;还可以就海洋环境保护、机构管理以及研究成果和经验进行交流。再者,在搜集环境数据和信息上展开合作,在适当的情况下,发展一套标准格式和程序以搜集数据、交换数据并分享数据库,相互交流经过标准化的数据和信息,从而使得双方更好的了解进行合作的区域。另外,建立一个正式的沟通渠道也是备忘录关注的重点。在NEAFC与OSPAR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内部规则相互建立观察员制度,相互提供各自会议的工作报告,同时在合适层面上维持两个机构的工作关系,比如在各个机构秘书处之间定期举行评审会议,可邀请其他国际组织参加;在ISA与OSPAR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中,除了建议根据各自内部规则,邀请对方作为观察员参加各自主管机构举办的会议,还规定双方可以一起举行合作研究活动,如举办研讨会。最后,有些谅解备忘录规定了一套争端解决程序以解决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端、争议。《OSPAR公约》秘书处和《阿比让公约》秘书处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规定:两个机构的秘书处负有义务友好解决产生于谅解备忘录的任何争端、争议或者主张;如果两个机构秘书处在相互协调与合作时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努力通过磋商订立一项安排解决这一争议;如果依然无法解决争议,那么双方可以各自提名一位人士,再由这两位人士要求一位独立于两个机构的第三人协助解决争议。㉒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Secretariat of the OSPAR Convention and the Secretariat of the Abidjan Convention,Para14-15.

(四)地中海地区

1976年,地中海沿岸国家缔结了《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公约及议定书于于1978年2月12日生效。1995年6月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修正案,将1976年公约修改为《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简称《巴塞罗那公约》),该公约于2004年生效。《巴塞罗那公约》是一个旨在全面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的区域性公约,它适用于海床、底土和公海地区。根据《巴塞罗那公约》及《特别保护海域议定书》,对地中海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别保护区域(SPAMIs)被列入其中,这些区域有的位于公海。为了识别哪些海域构成SPAMIs,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了一套详细的认定标准、申请和批准程序。一旦被列为SPAMIs,议定书的缔约方就应当承担遵守在这些区域实行的相关措施的义务。尽管《巴塞罗那公约》及其议定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位于ABNJ的海洋保护区,但是就如何协调海洋保护区内该公约与区域其他公约或国际组织(比如地中海一般渔业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等)的关系并没有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1999年,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订立了一个国际协定以为地中海地区海洋哺乳动物提供保护(Pelagos Sanctuary for Mediterranean Marine Mammals,派拉格斯保护区),这一避难区包括大片公海区域,2001年该避难所被接纳为SPAMIs。2005年,派拉格斯保护区内创建了一套国际层面的管理框架,以协调与地中海一般渔业委员会及其他国际机构的关系。⑲ 郑凡:《地中海的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发展与经验》,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81页。

根据“条约不拘束第三国”这一古老国际习惯法规则,区域海洋治理机构和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只能拘束其成员方,第三国国民或者国内机构在这些海洋保护区内所进行的活动不受区域条约和区域机构的限制。⑦ Elisabeth Druel,Raphae lBille,Sebastien Treyer,“A Legal Scenario Analysis for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Paper delivered to the Boulogne-sur-MerSeminar,Paris,France,September 19-21,2011. 考虑到这些区域条约的缔约方数量有限,在缺乏非缔约方积极配合和国际机构通力合作的情况下,区域机构制定的海洋管理措施将很难发挥最大效用。该现象严重减损了当前区域治理体制的有效性。⑧ Julien Rochetteand Rapha?lBillé,“Regional Oceans Governance Mechanisms:A Review”,Marine Policy ,Vol.60,NO.3,2015,pp.9-19.

在没有建立一套统一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其他具有权能的国际机构参与较少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区域内合作,地中海地区就能建立了一套相对有效的治理制度以对包括公海在内的海域进行治理,其原因在于地中海的特殊情况,即沿岸国家大多没有划定专属经济区,一旦周边国家宣布建立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公海将会消失。然而,派拉格斯保护区的实践表明,即使地中海地区具有其特殊性,建立一个国际管理框架以协调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是提高地中海地区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通过对区域海洋治理现状的简要陈述,不难发现,当前海上丝绸之路涉及海域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水平各不相同,在国际机构间建立良好的国际合作机制有助于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从而提高该区域的海洋治理水平。下面将以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的经验为例分析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本区域特点的国际合作机制。

三、东北大西洋地区国际合作机制

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NEAFC)、国际大西洋金枪鱼资源保护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捕鲸委员会等在东北大西洋ABNJ治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OSPAR委员会在东北大西洋ABNJ建立了第一个海洋保护区,迄今为止它已经建立了7个这类公海保护区。⑳ 关于这七个海洋保护区的名称和地理位置,请参考https://www.ospar.org/work-areas/bdc/marine-protected-areas/mpas-in-areas-beyond-national-jurisdiction,登录时间:2018年3月2日 由于OSPAR委员会在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渔业以及海运领域不享有权能,因此对这些公海保护区进行管理的时候需要OSPAR委员会与其他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事实上,OSPAR在协调与其他国际机构关系并与它们展开深入有效的合作方面取得很大成功,这主要体现在其创造性的使用了谅解备忘录、集体安排等软法形式的制度安排,与相关机构建立了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关系。

性质1[5] 令n,k为两个整数,且n,k≥2,i≠j,i∈ ,j∈ ,1 ≤ t ≤ k,且定义Ei,j为与相关联的边,即边(u,v)∈Ei,j,则

(一)缔结国际公约,成立协调与合作中心

OSPAR公约是在对《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奥斯陆公约》以及《1974年规制陆上污染源和海上采矿业引起污染的巴黎公约》进行合并和更新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缔约方包括除俄罗斯以外的东北大西洋沿岸国家以及欧盟,共16个缔约方。根据公约成立了OSPAR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16个缔约方的代表构成,其权能包括可以就除了渔业、航运以及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以外的事项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给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以及其他安排。这表明东北大西洋合作模式下不仅涉及海洋合作问题,还会处理具体的海洋治理问题。

OSPAR委员会作为协调与合作中心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邀请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缔约方会议,为它们提供合作的平台。另一方面,OSPAR委员会作为国际法主体,其有权与其他国际机构签署各种形式的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构建合作框架,敲定合作内容。

(二)订立谅解备忘录,与国际机构进行双边合作

迄今为止,OSPAR委员会已经与十个国际机构订立了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合作安排,这些国际机构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2009年),《阿比让公约》秘书处(2013年),欧洲环境署,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1年),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2006年),国际海底管理局(2011年),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2008年9月),国际海事组织(1999年11月30日),马尾藻海联盟(现马尾藻海委员会,2012年7月订立),北大西洋鲑鱼保护组织(2013年)。尽管这些备忘录和合作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构成了双边合作的基础。㉑ 关于这些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定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考https://www.ospar.org/about/international-cooperation/memoranda-of-understanding,登录时间:2018年3月2日。

虽然西南太平洋地区也存在着大量的组织、机制、倡议以及政治论坛参与该区域的海洋治理,与西印度洋地区不同的是,这些国际机制均有权能或者能力处理有关ABNJ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约》(SPREP)是该地区主要的保护区域海洋环境的公约,它的适用范围包括西南太平洋的四个公海区域,但该公约至今没有专门针对这些公海区域通过任何海洋保护措施,只有西南太平洋的个别国家通过制定国内渔业管理措施为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一定贡献。该地区渔业得到有效管理,比如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最近几年通过了一系列措施对公海的渔业活动进行了管理,新成立的南太平洋渔业管理组织(SPRFMO)也将会对该地区离散的公海鱼类进行管理。此外,其他国际组织也在其权能范围内对西南太平洋地区的相关活动进行了管理。尽管该地区许多国际机制都在ABNJ海域享有权能,但是由于这些机制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导致了西南太平洋地区治理框架的高度碎片化,其直接后果就是至今没有一块海洋保护区在西南太平洋的ABNJ海域建立。⑰ Genevieve Quirk and Harriet Harden-Davies,“Cooperation,Competence and Coherence:The Role of Regional Ocean Governance in The South West Pacific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32,NO.4,2017,pp.672-708.或许是认识到这一问题,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CPPS)于2012年通过了《加拉帕戈斯宣言》,签字方通过该宣言承诺为了保护该区域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它们将采取联合行动,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协调与合作。⑱ Commitment of Galapagos For the XXI Century

通过订立谅解备忘录,OSAPR与其他国际机构建立了初步国际合作机制,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然而,该机制局限于双边层面,而东北大西洋公海保护区内人类活动多种多样,它的治理涉及到不同领域国际机构的参与,需要多管齐下,因此有必要在这一基础上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程度。因此,建立一个多边协调合作机制显得势在必行。

(三)发起“马德拉进程”,合作模式由双边转向多边

1.发起“马德拉进程”

认识到双边协调与合作模式的局限性,OSPAR委员会发起一项倡议,即在所有相关国际机构间建立一个更加广泛的合作机制。为此OSPAR委员会邀请其他国际机构一起参加讨论它们之间未来的合作模式,由于第一次会议在马德拉召开,因此被称为“马德拉进程”(Madeira Process)。在该进程下总共举办了两次会议,来自包括NEAFC、FAO、ICCAT、ISA、国际捕鲸委员会在内的多个国际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㉓ Report of the Informal Meeting with Key Stakeholders on Op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posed Charlie Gibbs Marine Protected Area. 各国际机构在“马德拉进程”内的讨论十分积极且富有成效,多边国际合作机制进入实质性的构建阶段。

西印度洋地区也存在着各种承担区域海洋治理任务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除了FAO、ISA、IMO这些在某一部门享有权能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外,还存在一些区域治理主体。国际捕鲸委员会在整个印度洋建立了鲸鱼禁捕区,以对该区域的鲸鱼提供保护;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以及最近几年刚生效的《南印度洋渔业协定》(SIOFA)均有权参与西印度洋ABNJ的渔业治理活动;此外,该区域还存在着一个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即《保护、管理和开发西印度洋海洋和沿海环境内罗毕公约》(简称《内罗毕公约》),但是与OSPAR公约不同,《内罗毕公约》的授权范围局限于缔约方管辖权范围以内的区域。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或者私人财团建立的治理机构,如西印度洋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协会(WIO-C)、西印度洋海洋环境协会(WIOMSA)、应对西印度洋海洋挑战项目(WIO-CC)等。巴黎可持续发展与国际关系研究所(IDDRI)在2015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虽然该地区存在诸多治理机构和国际协定,但能有效参与西印度洋ABNJ治理的却很少,即使那些可适用的协定也存在种种缺陷:如IOTC协定渐渐变得过时、SIOFA执行不力等。此外由于这些国际机构在该地区进行治理的时候彼此独立,相互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导致西印度洋地区迄今没有在ABNJ建立一块综合性、跨部门、多种目的的海洋保护区。为此,IDDRI的报告最后建议西印度洋地区的国际机构效仿东北大西洋地区海洋治理模式或者马尾藻海的治理模式,国际机构通过协调与合作在ABNJ建立海洋保护区。⑯ Julien Rochetteand Glen Wright,“Developing Area-Based Management Tools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Possible Options for The Western Indian Ocean”,IDDRI,NO.06,2015.

议定文本阶段并非一帆风顺,只有NEAFC和OSPAR委员会参与到该阶段。尽管如此,它们认为制定集体安排的目的是将它作为一个平台以供在该地区拥有权能的所有国际机构参与其中进行合作。然而,由于缺乏其他国际机构加入,因此很难一次性达成一个多边协议,这就使得NEAFC和OSPAR面临两种选择:一个是坚持《集体协议》是一个多边协议,在主要的国际机构(如IMO、ISA)没有承诺加入前双方均不采纳。这就意味着它们应当继续努力促使其他国际机构承诺全面加入,在此之前都不签署;另外一个选择是,二者可以制定一个开放性的双边协议,然后尽最大努力以促使其他具有权能的国际机构加入到这一协议中,同时修改初始协议以适用于新的加入者。或者,其他国际机构也可以不必完全参加这一《集体协议》,而是在特殊安排的基础上仅仅部分参与或以类似于观察员的形式参与。㉔ Stefán Ásmundsson and Emily Corcoran,“On the process of Forming a Cooperative Mechanism Between NEAFC and OSPAR:From the First Contact to a Formal Collective Arrangement”,UNEP,2015.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11128/unep_swio_sm1_inf10_neafc_ospar.pdf?amp%3BisAllowed=&sequence=1 最终OSPAR和NEAFC选择了第二个路径。2014年OSPAR和NEAFC正式一致通过了《集体协议》的最终文本,并于2015年开始执行。

中医诊断学是根据中医学理论,研究诊察病情、判断病种、辨别证候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一门学科[1]。它是继《中医基础理论》课程学习后,紧接着开设的一门课程,它不仅是中医学的基础课,也是从基础理论过渡到临床各科的桥梁课程,可见其重要地位不可忽视。理论实践相结合地教学模式不仅是本书特性的体现,也是最合适于本科生的中医诊断学教学模式。

3.《集体协议》模式对谅解备忘录模式的改进

首先,尽管保留了双边形式,《集体协议》并不在意仅仅成为一个双边协定,其在制定之初就将所有在该区域具有权能的国际机构的广泛参与作为其核心要素。即使其他国际机构还没有签署该协议,它们也可以作为观察员分享OSPAR委员会和NEAFC合作时所产生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就二者的工作提出意见。

其次,“马德拉进程”中大部分国际机构都希望促进他们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这表明它们愿意分享信息,避免损害其他国际机构在东北大西洋采取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集体协议》将先前订立的双边谅解备忘录纳入其中,要求签字方不仅要遵守《集体协议》本身规定,也要继续履行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内容。在这种双重保障下,协议签字方一方面可以通过参加对方会议、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进行合作,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协议,对于那些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即公海保护区)进行持续的联合监督,在一定情况下相关机构甚至可以专门举行联合会议以讨论公海保护区有关的议题。㉕ Collective Arrangement Between Compete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n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Regarding Selected Areas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in The North-East Atlantic

最后,从协议和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内容上来看,前者规定了更加广泛和坚实的合作基础。除了纳入谅解备忘录,还包括任何可适用的国际社会认可的原则、标准和准则,所有相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科学证据原则也是双方建立合作的基础。由于《集体协议》对于合作基础的列举具有开放性,将来其他国际机构加入后所采纳的新的原则、标准以及准则可以在不用修订协议的基础上直接适用。此外,从具体措施上来看,协议相比谅解备忘录也有重大进步,比如《集体协定》第6段规定了不同国际机构进行合作的具体内容,除了规定了与谅解备忘录相似的内容外,还包括各方应当就不同区域的治理目标举行年度评估会议,以确定相关区域和现存措施的实施现状。

(四)存在的问题及未来改进之处

建立协调与合作中心,签署双边谅解备忘录,订立适用于多边合作的《集体协议》基本上构成了当前东北大西洋地区国际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这一机制在公海保护区建立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世界其他地区进行合作提供了范式。但是该机制并非可以解决文章第一部分提到的所有问题,它依然存在一些局限性,这体现在:首先,它实质上是软法机制,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上述软法文件的履行十分依赖各机构的善意;其次,出席磋商会议的代表多为各机构秘书处人员,在缺乏这些机构的成员方授权的情况下,这些磋商活动只能产生有限的效果;再者,由于OSPAR委员会设立海洋保护区的标准和其他国际机构使用区划管理工具的标准不同,比如IMO建立PSSA的标准,这就会导致二者在某一公海保护区是否采取特定保护措施时产生分歧。除此之外,由于当前《集体协议》的参与方数目有限,将来如何更加有效解决“第三国”问题也是一个难题。

未来对东北大西洋地区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的改进应当着眼于解决这些缺陷,比如使用CBD在识别EBSA时所使用的标准作为建立海洋保护区的标准,㉖ Decision Adopted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at Its Ninth Meeting 这是因为统一化的海洋保护区认定标准有助于区域海洋保护区的治理得到其他国际机构的认可进而对该地区实施保护措施;为了促使其他国际机构通过更多的保护措施以适用于OSPAR委员会设立的公海保护区,OSPAR缔约方应当相互协调立场,积极参与其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的活动,推动这些国际组织根据其内部程序通过辅助保护措施;继续推动与更多国际机构订立谅解备忘录,同时尽最大努力让那些在该地区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批准加入《集体协议》等。

四、马尾藻海地区国际合作机制

马尾藻海(Sargasso Sea)得名于该地区存在着大量漂浮的植物-马尾藻,它没有陆地边界,该区域存在的唯一陆地是英国的海外领土百慕大,由于缺乏沿海国,该地区没有建立任何UNEP区域海洋项目(RSP),除了大西洋金枪鱼资源保护委员会,没有任何其他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㉗ 西北大西洋渔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区域与马尾藻海在北纬35°以上存在重叠,但重叠区域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 尽管缺乏一个明确的区域治理框架,但国际社会一直试图通过共同努力建立海洋保护区。2011年,百慕大政府、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科学家以及私人捐赠者通过合作建立了马尾藻海联盟(SargassoSea Alliance,SSA)以负责该区域的海洋治理,其中百慕大政府是这一倡议的领导者。2014年,百慕大、亚速尔群岛、摩纳哥、英国以及美国签署了《汉密尔顿宣言》(Hamilton Declaration),这些国家承诺通过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利用现存的区域或国际机构进行海洋治理。㉘ 关于《汉密尔顿宣言》的要点,参见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about-the-commission/hamilton-declaration,visited on 6 March 2018. 在马尾藻海联盟及相关参与方的努力下,2012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一届缔约方大会一致同意认定马尾藻海为“具有重要生物和生态意义的区域”,这不仅标志着马尾藻海的重要性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也意味着马尾藻海治理模式取得初步成功。㉙ Decision Adopted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At Its Eleventh Meeting. 马尾藻海国际合作机制的具体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部分。

由上可知,当前区域海洋治理中既存在着只在某一领域享有权能但其权能范围覆盖全球的部门性国际机构,也存在着仅在某一特定区域享有权能但是可以采取综合性治理手段的区域机构。无论这些机构性质如何,他们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附属或支配关系,这就导致区域海洋治理体系变得支离破碎。这种情况下,在不同国际机构间建立良好的协调与合作机制成为处理区域海洋治理碎片化问题的必然选择。

(一)通过不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文件建立合作框架

百慕大政府于2011年召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科学家以及私人捐赠者一起合伙设立了“马尾藻海联盟”(Sargasso Sea Alliance),其目的是通过利用现有的国际文件和国际机构在马尾藻海地区设立海洋治理机制。2014年,百慕大、亚速尔群岛、摩纳哥、英国以及美国采纳并签署了《合作保护马尾藻海的汉密尔顿宣言》,㉚ 根据马尾藻海委员会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截止2017年,《宣言》又纳入了四个签字方:英属维京群岛、巴哈马群岛、加拿大以及开曼群岛。 虽然《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依然创造了一个新合作机制,包括定期举行签字国大会、设立秘书处,创设马尾藻海委员会这一科学咨询机构,此外,它还就资助方式和财务机制做出了规定。这些机制安排实际上取代了“马尾藻海联盟”。与东北大西洋地区不同的是,无论马尾藻海联盟还是根据《汉密尔顿宣言》创建合作机制都不是硬法性的,马尾藻海委员会只是根据百慕大国内法和美国国内法设立的独立的法律实体,㉛ 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about-the-commission,visited on 8 March 2018. 不像OSPAR委员会那样拥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在马尾藻海机制是纯粹的合作模式,它不会建立任何具有管理权能的国际或区域机构。

从《汉密尔顿宣言》具体安排来看,它主要在以下方面促进国际合作:1.马尾藻海委员会可以向区域或者国际组织提交建议案,在制定建议案的时候必须利用生态系统方法或者预防方法。这些建议案的内容主要是为了帮助国际组织就其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策,如航海运输活动、渔业资源保护以及保护脆弱海洋生态系统(VME)的措施等。2.定期举行《宣言》签字方会议,为委员会作出的倡议和行动提供建议,审查、评议马尾藻海委员会制作的建议案,以选取并将其提交给具有相关权能的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3.鼓励对该事项感兴趣的其他国家政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通过成为《宣言》签字方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参与保护马尾藻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鼓励那些愿意就马尾藻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区域和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和实体作为合作伙伴参与《宣言》。4.作为活动点搜集和分享信息和数据、作为信息和科学数据的储存点以让公众可以公开获取数据和信息;培养、促进公共意识和科学研究,与合适的国家、区域或者国际组织展开合作以达到上述效果。与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以发展环境影响评估、战略环境评估以及其他相关相似事项;5.与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保持联络和合作,以就严重污染事件做出反应并发展一套应急计划。

(二)马尾藻海国际合作机制下具体的实践方式

第一,发挥《宣言》签字方在国际组织内部的作用。2012年11月,ICCAT委员会根据百慕大政府提出的建议,要求它的科学技术机构根据在马尾藻海地区可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对该海域金枪鱼及类似物种的生态重要性进行审查以加强对金枪鱼及类似物种的保护。2012年马尾藻海域被《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认定为EBSA也是百慕大政府及其他马尾藻海委员会成员方积极努力的结果,㉜ 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届会议报告》第170页。 并促使国际社会认识到加强马尾藻海域海洋治理的重要意义。

第二,与相关国际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为了加强与东北大西洋地区海洋治理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马尾藻海联盟”与OSPAR委员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该软法文件随后被马尾藻海委员会所继承。㉝ Collaboration Arrangement between Secretariats of OSPAR commission and the Sargasso Sea Alliance. 马尾藻海委员会还考虑与国际光缆保护委员会(ICPC)签署一项谅解备忘录,以将二者合作取得的最新进展和双方合作的透明度正式化。㉞ David Freestone and Kate Morrison,“Current Legal Developments:The Sargasso Sea”,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29,NO.2,2014,pp.345-362.

第三,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㉟ 迄今为止,已经与包括IDDRI、自然保护国际联盟(IUCN)、世界自然基金会(WFF-International)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不仅马尾藻海委员会、签字方会议以及秘书处的活动经费得益于这些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这些机构和个人在特定领域所拥有的专项技能也为马尾藻海的治理提供了重要帮助。迄今为止,马尾藻海委员会与杜克海洋地理空间生态实验室、德国高级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海洋与环境法研究所、海洋教育协会等社会机构建立起了合作伙伴关系,这些机构在为马尾藻海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科学技术建议的同时也以技术顾问的身份参加其他国际组织的相关工作,从而在技术层面协同了不同国际机构的海洋政策。

第四,其他形式的合作与协调。为了规制远洋运输业对马尾藻海的影响,马尾藻海联盟于2011年在IMO海洋环境委员会开会期间资助举办了双方均列席参加的场边会议,通过交换意见表达自己的关切并敦促IMO采取行动;㊱ Julian Roberts,“Maritime Traffic in the Sargasso Sea:An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ctivities and Their Potential Environmental Impacts”,Sargasso Sea Alliance Science Report Series ,No.9,2011.与ICPC联合举办工作组以研讨海底铺设电缆可能对马尾藻海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商讨应对措施;㊲ D.Burnett,D.Freestone and T.Davenport,“Submarine Cables in the Sargasso Sea:Legal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Workshop Report,16 January 2015.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storage/documents/Submarine_Cables_in_the_Sargasso_Sea_Final_Workshop_Report_dated_16_January_2015.pdf 在其他国际组织(如ISA)取得观察员资格,以作为观察员出席相关会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㊳ L.Parson and R.Edwards,“The Geology of the Sargasso Sea Alliance Study Area,Potential Non-Living Marine Resources and an Overview of the Current Territorial Claims and Coastal States Interests”,Sargasso Sea Alliance Science Report Series ,No.8,2011.

对我来说,这些不算什么,2017年9月我调到了谯城区颜集镇李庄小学继续担任小学数学教学,我对新的工作环境充满了更高的期待,我深知,只有努力工作奋力使自己前行,才能成就我对自己的期待,只有用心教了,才能收获幸福和快乐,才能创造出教学的精彩。

(三)马尾藻海合作机制存在的劣势

以马尾藻海联盟和《汉密尔顿宣言》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际合作机制为解决海洋治理中的国际合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正如戴维·弗里斯通(David Freestone)所言:马尾藻海国际合作模式的意义并不在于马尾藻海委员会的行为,而是其本身就具有独创性,它没有一个固定的组织结构,借助现有的区域和国际组织,从而实现对该海域的有效管理。㊴ David Freestone and Kate Morrison,“Current Legal Developments:The Sargasso Sea”,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29,NO.2,2014,pp.345-362.但是由于国际机构间的合作问题错综复杂,该模式在应用于某些情况时存在着明显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多个国际机构在该海域的合作问题,马尾藻海模式没有提供一个指导性框架。在OSPAR模式下,OSPAR委员会发起了“马德拉进程”并制定《集体协议》以解决该问题,马尾藻海模式依然以双边合作为主,还没有过渡到多边形态。另一方面,它同OSPAR模式存在一样的问题,即马尾藻海联盟或马尾藻海委员会与其他国际机构进行合作的时候缺少硬法机制,这种情况下船旗国没有进行国际合作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无法要求他们采取措施监督、管控本国国民在ABNJ的活动。未来对马尾藻海模式的借鉴或改革均需要处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五、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区域海洋治理合作的启示

(一)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海洋治理合作经验总结

很显然,马尾藻海合作机制与东北大西洋地区的OSPAR模式存在着很大不同,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协调与合作中心的参与方不同,前者涉及到大量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个人的参与,后者主要是由分享共同价值观念、具有共同利益需求、抱有相同目的和强烈意愿的主权国家组成。其次,合作框架产生的形式、法律性质以及目的不同,前者是通过没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建立起来的国内法律实体,它不享有任何海洋治理权能,它只能利用现有国际机构,通过与这些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从而实现治理马尾藻海的目的,因此设立马尾藻海联盟或委员会最重要的目的是与国际机构进行合作。OSPAR机制下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建立OSPAR委员会,其本身就被公约赋予海洋治理权能,是当前最重要的海洋治理主体之一,进行国际合作是为了更好发挥自己的职能。再者,马尾藻海模式由于缺乏固定的组织结构,其活动资金很大程度上依赖私人捐赠者随机投入的资金,因此其活动资金并不充裕且受制于个人团体。相较而言,OSPAR模式下存在一个固定的组织结构,成员方可以保证该组织的运行,该组织也可以利用各方资源达成其工作目标。最后,马尾藻海域建立起来的合作机制自由松散,建立这种机制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因此较为容易产生,但是这也导致该机制碎片化的运行形态,长期以来低效运行;㊵ David Freestone,“Can Existing Institutions Protect Biodiversity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Experiences from Two On-Going Processes”,Marine Policy ,Vol.49,NO.4,2014,p.167-175.以OSAPR委员会为中心的合作机制严密且高效,但它需要谈判缔结国际条约,成立国际组织,因此耗时耗力,但是由于缔约方的支持,该机制一直保持着相对高效的运行。

上述两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决定这两种机制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区域,具体而言:东北大西洋的OSPAR模式适用于那些区域内国家抱有相同海洋治理观念、海洋政策趋同同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地区,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地区才有可能建立起组织严密的区域海洋治理机构并保证其高效运作。除了像马尾藻海这样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的海域,马尾藻海模式也能够满足那些区域内国家既不愿让渡主权又不用投入太多财政支持,但又希望通过国际合作建立海洋保护区进行海洋治理的情况,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区域内海洋治理水平也一般,但在提高区域内海洋治理方面抱有强烈的意愿。

废弃混凝土-水泥土强度特性及固化机理研究………………………… 栗霞,沈兴刚,杜俊,杨叶秀,李丽蓉(3-8)

(二)对构建海上丝绸之路区域海洋治理合作机制的启示

海洋治理合作机制的构建涉及多层次和多种行为体的管理机制与争议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全球治理属性。海上丝绸之路涉及海域众多,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我国与相关国家谈判制定一套统一的海洋治理合作机制并不可行。相反,海上丝绸之路海洋治理合作机制的构建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机构或条约的作用,通过借鉴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国际合作机制的成功经验,从而适当时候在ABNJ建立海洋保护区。笔者认为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国际合作机制对于构建海上丝绸之路海洋治理合作机制的启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该区域内成立协调与合作中心,无论该中心是否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它作为核心机构必须能利用各种方法、各方资源处理不同国际机构间的关系,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合作。比如,作为东南亚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东盟可以发挥协调与合作中心的作用,效仿OSPAR委员会,积极推动在ABNJ建立和管理海洋保护区。当然,作为该地区重大利益攸关方,我国也可以主张以中国与东盟10+1领导人峰会为基础,建立一个新的中国能够充分参与的协调与合作中心,以共同处理这一区域的海洋治理问题。

在查阅参考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编制了600份《大学生学业指导研究调查问卷》,问卷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共27题。涵盖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四个年级。调查采取整群抽样方法。通过对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发现,高校开展学业指导工作总体上效果良好。

第二、重视利用软法机制或软法安排以协调不同国际机构间的关系。OSPAR模式下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和《集体协议》以及马尾藻海模式下最为重要的文件《汉密尔顿宣言》都具有软法属性,这种软法机制是对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的突破和创新,从实践效果来看,它不仅能吸引更多的参与方,也能最大程度的得到它们的遵守。㊶ Nico Krisch,“The Decay of Consent:International Law in An Age of Global Public Goods”,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8,NO.1,2014,pp.1-40.在硬法机制面临着“国家同意”门槛的情况下,国家或国际组织利用软法文件建立合作关系是当前国际法上的流行现象。东盟、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分别于我国签署了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具有软法性质,将来可以以这些合作协议为模板,构建与国际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第三、不同国际机构间的合作可以先从双边路径开始,随后再过渡到多边层面。双边合作可采用的形式多样,不同机构制定的措施出现矛盾的时候也更容易协调,因此初期采用双边合作更易取得成功。在双边合作数量足够多、合作效果足够好的情况下,建立一个类似OSPAR《集体协议》的多边合作框架,将这些双边安排纳入其中以过渡到多边层面。毕竟只有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合作机制才能更有效的进行海洋治理。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秉承“以大禹治水精神,做大禹节水事业”的宗旨,积极进取,实干创新,无私奉献,用大禹人的品德、智慧和辛勤劳动,瞄准世界节水灌溉技术前沿,打造大禹品牌,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和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全心全意服务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质量管理是公司的生命线,继2012年公司获得首届甘肃省政府质量奖后,2013年公司又荣膺首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最高荣誉。201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1亿元,比2012年同期增长13.99%。

第四、在建立合作机制的时候必须纳入那些在全球和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海洋治理机构,考虑到渔业、海洋运输业、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构成了当前海洋经济的主流,应当将与FAO、IMO以及ISA这三个国际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放在首要位置。此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当前海洋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大会启动了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EBSA)描述,并制定了一套科学标准。事实上,西南太平洋、西印度洋、地中海地区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域都已经识别了不少EBSAs,㊷ 具体信息可以参考CBD成员国会议上作出的所有的EBSAs,https://www.cbd.int/ebsa/ebsas. 因此未来就海洋治理展开合作,尤其是建立公海保护区的时候,应当重视CBD大会在描述EBSA上所取得的成果。

第五、充分发挥区域内国家在其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内部的作用。国家在国际组织内部展开活动不仅可以促使这些国际组织制定适用于该区域海洋治理的专门措施,从而约束区域外国家在该区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由于区域内国家一般是多个国际组织的成员方,它们在国际组织内部的活动本身也可以促使这些不同的国际组织减少分歧,避免制定的措施出现冲突,从而促进它们在区域内的合作。我国是诸多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这些国际组织内部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在推动国际组织作出决议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这将有利于我国以正式成员身份或观察员身份切实参加到区域海洋治理中来。

最后,重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参与。无论东北大西洋模式还是马尾藻海模式都起源于非政府组织的倡议,都有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参与,㊸ David Freestone ,“ Can Existing Institutions Protect Biodiversity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Experiences from Two On-Going Processes”,Marine Policy ,Vol.49,NO.4,2014,pp.167-175.马尾藻海模式更是纳入了各种社会团体以及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德高望重的人士,这些足以表明当前的海洋治理已经超出了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能力范畴,非政府机构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非官方机构不仅具备很强的主观能动性,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海洋治理中,它们本身也具备丰富的资源和技能,既有能力直接参与海洋治理,也可以作为润滑剂协调不同国际机构间的关系。就我国而言,应当鼓励民间团体积累参与海洋治理的经验,培养其进行海洋治理的能力。通过邀请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在海洋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参加研讨会、学术论坛或短期培训等交流项目,建立民间长效合作机制,进而在区域海洋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杨 帆,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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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ABNJ海洋治理国际合作机制-以东北大西洋和马尾藻海模式为借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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