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_国有股论文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_国有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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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将股份制与国有资产的战略重组,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要由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转向对国有股权的管理。因此,我们应按照十五大的精神,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的力度。

第一,要尽快确立国有股持股机构。

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意味着由国有单位单独出资转变为多元主体共同出资,在非国有投资主体十分明确的条件下,也要求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相应明确,于是确定国有股持股单位便成为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的首要环节。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有形成合适的授权机构,国家和授权机构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还没有定型化、法律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尚缺乏有效的手段去监管委托后的股权持有单位或机构的行为;尤其是将股权委托高于或等于本部门行政级别的单位或机构时,更是难以监管。这种状态不仅导致监管失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门所有的传统格局,某些部门、单位以股权持有者自居逃避监管,虽签有委托协议却不履行责任的现象屡屡发生。这说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国有股权行政管理机构对持股单位的责、权、利应作出统一界定,尤其是责任的承诺与违责的处罚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应抓紧制定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办法。

国有股持股单位是一个非人格化机构,无法对企业直接行使股权,只有委派具体执行人来代表持股单位行使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因此选派国有股的股权代表是国有股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层次,股权代表的委派必须形成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但是目前无论是从国有股权管理的制度规定、还是从现实的操作过程看,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一是没有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资格与身份,二是没有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方式,三是没有明确股权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四是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监管制度与激励方式。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国有股权代表缺乏有效监督和激励经营者提高资本运营者的手段,导致国有股权代表的权力被架空、对经营者的行为监督不力;有些国有股权代表则从自身利益出发以权谋私,与非国有股权代表经营者合谋,侵害国有资产权益。此外,在国有股属控股地位的条件下,国有股持股单位派入的股权代表一般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在行政委派方式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仅没有分离反而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国有企业虽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经营机制却难以转变,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也难以形成。因此,我们应对股权代表的能力及责权利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国有股权行使管理办法需有明确规定。

国有股权的行使主体是国有股持股单位,具体执行者是国有股权代表。在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过程中,派入股份公司的股权代表一般即为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他们必须严格遵守股权平等原则,按出资份额共同决策,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作为企业全体股东权益的维护者,必须在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其意图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来表达。一旦出现国有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国有股持股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名并更换国有股权代表,并追究其责任。为了形成此种机制,要求有一套有效可行的国有股权行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职责权限和绩效考核指标以及投票权的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国有股权转让与增购需要明确的政策指导。

国有股权转让与增购,是国有股权运作的核心内容之一。目前国有股权的转让处于同类股权双方协议、有关部门严格审批状态,即使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也处于未流通的状态,这种状况使得国有股权运作的空间受到极大局限,国有股失去了在资本市场增值的机会。这种状态虽然同现实的市场条件有关,但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国有股权转让的管理办法,从而导致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明确,包括国有股权转让与上市的责任主体、国有股持股单位可转让或增购股权的行业范围、国有股权转让或增购的原则与定价标准,转让或增购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的使用和管理等等。正是由于这些问题没有明确,使得国有股权转让与增购处于严格限定、运作又很不规范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宜久拖,除不利于国有股本身的保值增值之外,对股份制企业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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