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工程的伦理分析

基因工程的伦理分析

周青龙[1]2013年在《基因工程的伦理分析》文中指出自1977年美国科学家在世界上首次用基因工程生产人类生长激素以来,基因工程不断结出令人欣喜的丰硕之果。现如今,基因工程已广泛应用在社会的各个方面。然而,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随着基因工程这一技术的迅猛发展,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使人们不得不产生各种担心和忧虑。基因工程如不加限制地任其发展,会不会发生违背自然规律和伦理道德的问题,会不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造成恶果?基因工程要为人类和平与进步服务,就必须加紧以规范,进行道德约束,进而建立国际公法,以便让伟大的发现、震撼的变革,走向更改化、法制化。

沈秀芹[2]2010年在《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人类进入生物技术时代。基因科技,尤其是人体基因科技,是生物技术的核心,对人类生活产生巨大影响。随着基因检测、基因治疗、胚胎干细胞研究、基因复制器官以及克隆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人们可以根据基因偏好选择新的生命;目前被视为绝症的遗传性疾病和癌症有可能被治愈;通过体细胞研究可以复制任何需要的器官,器官移植的来源不再紧缺;长生不老不再是梦想,死去的人也可以“复活”。人体基因科技能够对人的出生直至死亡的全过程进行干预和操控,人类将僭越“上帝”的权力,人人健康长寿,生活质量大大提高。然而,与此同时,人性尊严、生命权、健康权、平等权、身体完整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专利权等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以及基本的宪政秩序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科学家们问的是:什么是能够做的?而伦理和法律问的则是:什么是应该做的?允许做的?显然,技术上能做到的并不都是应该做的,需要伦理和法律对行为设定边界,进行规范。只是伦理属于道德范畴,主要靠内心自律,而法律则具有国家强制力,更为有效,属于他律。在人体基因科技研究中,有两大对垒的宪法法益发生了巨大的冲突:一方面是人体基因科技研究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究竟如何进行规制才能够使人体基因科技的良性发展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保持一种动态平衡?这已经成为当代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规制,具体可分为立法规制、行政规制以及司法规制,其中立法规制无疑是首要前提,并且决定着其他规制的实施。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重构符合人体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规范进行约束的同时,纷纷制定相应的人体基因科技法律、法规等进行规制。其路径有二:一是对传统的法律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人体基因科技的发展要求;二是制定专项人体基因科技法,以对某项基因技术的实际研究和应用进行规范和保障。我国也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基因科技立法规制建设。但是,随着人体基因科技的飞速发展,已有法律越来越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并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多关注于动物、植物、转基因食品、农业等的安全问题,而很少注重对关涉生命和健康的人体基因科技立法;并且,已有人体基因科技的法律层次比较低,多数是法规或规章,需要提高法律位阶。随着人体基因科技在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应用,又带来很多新的伦理、法律问题,很多领域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存在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尝试着对人体基因科技的立法规制进行系统研究,分析人体基因科技对法律的挑战及其立法规制的必要性;阐述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伦理基础与法理基础;在考察国外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和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现状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拟定其核心内容《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本论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叙述基因科技的历史发展及其对人类医疗、素质以及寿命带来的影响,提出研究问题和意义;介绍我国目前研究的现状、本文研究范围与文章整体思路;最后说明研究方法和几个创新点。人体基因科技的发展在给人类健康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后果,如何进行规范和控制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造福人类减少负面影响?各国在重构相适应的伦理规范的同时,纷纷立法进行规制。本论文专门对人体基因科技的立法进行水平层面的系统研究。第一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对法律的挑战及其立法规制必要性。首先,人体基因科技由于在分子水平上实现了对人类遗传物质的修饰和操纵,它对法律最根本、最深层次的挑战体现在对人性尊严方面;其次,在人体基因科技研究条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自然人”不再是毫无争议,什么是“人”?人的生命始于何时?胚胎是否享有尊严和权利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界定;再次,生命健康权、平等权、隐私权、知情权、专利权等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都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为了应对新型生命社会关系、促进人体基因科技良性发展、防范人体基因科技的滥用,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第二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伦理基础。首先,分析人体基因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及论争,主要围绕着基因生殖、基因检测与治疗以及基因克隆技术引起的优生、基因隐私与歧视、技术异化等问题展开。指出对人体基因科技进行伦理调节的必要性和对其问题解决的伦理途径;其次,分析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中的伦理价值冲突及选择;再次,用康德义务论、功利主义后果论等伦理学基础理论,以克隆人为例进行伦理分析,指出对克隆人进行立法的伦理依据;最后,提出了适应人体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原则。第叁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法理基础。首先,介绍了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的涵义及结构;其次,分析人体基因科技发展引发的法益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与人性尊严之间的冲突,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基因本身引起的财产法益与人格法益之间的冲突;再次,分别阐述对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的保障和对其限制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及界限,主要包括维护人性尊严的内在限制、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目的原则等。第四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国外考察。首先,分析国外对基因科技进行立法规制的几种模式,包括单独立法模式、制定管理标准和规则模式、结合立法模式和无单独立法,依其他部门法规范模式;其次,以基因治疗、胚胎干细胞和克隆叁种人体基因科技为例对国外的立法规制进行了考察;最后,对国外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与借鉴。第五章,关于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现状及不足。首先,介绍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的历史发展及其立法概况;其次,介绍我国目前几个核心人体基因科技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最后,分析我国目前人体基因科技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是缺乏核心理念、立法层次低、系统性不强、新型权利保护缺位及存在法律漏洞等五个方面。第六章,关于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应确立人性尊严为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核心理念,在宪法中明确人性尊严保护条款,以及保护人体基因科技引起的新型相关权利规定,并以此为指导构建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其次,应当制定专门的《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作为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并指导其他人体基因科技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以刑法为最后底线共同构成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最后,规划和设计《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拟定《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的主要条款。

唐玉红[3]2006年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价值伦理分析及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伟大的认识自身的世纪工程。这项计划的目的是弄清人体内30亿对碱基的具体位置,并逐步阐明其遗传意义,借此人类将揭开蒙在生命黑匣子上的神秘面纱,实现攻克顽症、提高生命质量的美好愿望。但“生物技术世纪很像是浮士德与魔鬼签订的协议”,人类无法回避伴随生命科技而来的价值困惑和抉择痛苦,必须直面其对社会生活和伦理道德的冲击,必须应对来自人类自身的挑战。因此,以道义论为基础,从追寻生命价值和人的尊严出发对人类基因组计划进行伦理分析,并在伦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价值伦理走向——建立全球伦理,使人类基因组计划真正造福于人类就成了本文探索和研究的目的。 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基因”、“基因技术”和人类基因组计划做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又探讨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科学、经济和社会价值,即人类基因组计划对于人类的积极作用。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伦理分析要有一定的理论做基础,本文将以道义论为基础对人类基因组计划产生的问题进行价值伦理分析。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就对道义论的概念、发展阶段及具体内容和康德的道义论进行了介绍。 在具备了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在本文的第叁部分对人类基因组计划进行了价值伦理分析:①基因隐私侵扰人的自主权;②基因歧视违背了人的尊严;③基因优生将导致人性的丧失;④“基因决定论”将导致对人类权利的侵犯;⑤基因专利在道义上是不能辩护的;⑥基因治疗可能违背患者的自主权;⑦基因犯罪和基因武器问题。 本文的最后,也就是第四部分,从基因的研究与开发呼唤着科学家的道义感与责任心;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全球伦理可能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全球伦理何以可能叁个方面论述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价值伦理走向:建立全球伦理。 我们相信,人类基因组计划在人类理性光辉的指引下,在伦理的关怀下,不会偏离为人类造福的航向,人类也会在科学的庇佑下驶向期待的光明之境。

闫华飞[4]2002年在《基因工程的伦理分析》文中提出基因工程是当前科技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之一,随着基因组学和分子工程学的发展,特别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初步完成,标志着基因工程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转基因动植物、转基因食品、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基因药物等基因产业的异军突起,刺激着普通民众的神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人们期待着基因工程能给人类带来财富、健康和幸福。 然而,同其它任何科学技术一样,基因工程既可以给人类带来有利的一面,也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利的一面。如何使人类对基因工程,有一个理性、客观、正确的认识,引导基因工程朝着有益于人类的方向健康发展,这正是本课题的研究目的。 该文首先在第一章中对基因和基因工程作了简单介绍并粗线条地展现了基因工程的应用领域。在此基础上,作者从五个方面重点探讨了基因工程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 在第二章基因工程与生命伦理中,主要分析了基因工程技术的应用给人类基本权利的维护带来的冲击,包括基因诊断会导致人隐私权的丧失和公众的歧视;基因治疗导致的长生不老会贬损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影响人体健康,转基因食品的销售应维护公众知情选择权等等。第叁章主要论述了遗传病的基因预防和代际伦理。指出遗传病的基因预防首先要注意这一技术应用的安全性问题,即使在技术安全性有保障的情况下,仍然会导致代际伦理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代际间价值观的差异和父母是否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修改子女的基因。在第四章基因工程和社会公正中,指出基因工程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某类人失业或给第叁世界国家某些产业带来冲击,使富人和穷人的差距拉大,还会使竞技公正遭受失败,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由此而产生一种新型的殖民主义——基因殖民主义。第五章分析了转基因动植物的伦理问题。指出从动物身上移植“转基因器官”,会严重损害人的尊严;对转基因动植物的研究和开发还会破坏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不仅会打破生态平衡,还会威胁物种的多样性,一旦造成基因污染,无疑是在自毁家园。在第六章基因武器与人类和平中,指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而基因武器则会使人类和平遭受威胁。由于其隐蔽性、方便性的特点,基因武器可能成为某些国家积极发展的战争利器,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安宁与和平。 在重点探讨了基因工程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种种社会问题后,作者最后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即通过加强政府方针政策的引导支持、法律法规的约束控制、强化科技伦理道德建设、发挥公众舆论监督作用,使基因工程最大限度的造福于人类,而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毛新志[5]2004年在《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发展已经成为学术界乃至广大公众的热门话题。1983年,世界第一例转基因作物——转基因烟草诞生。1994年,美国实现第一例转基因植物——延迟成熟转基因番茄的商业化种植,随后一些国家如加拿大、阿根廷、中国也开始种植转基因作物。转基因食品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它也有各种风险和伦理问题。那么,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标识?基因是否应该授予专利权?应该如何保证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利益公正分配?等等。专业人员和公众十分关心这些问题。通过分析和探讨转基因食品伦理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为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伦理准则和管理建议,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基因工程在农业、食品、医药、环保等方面有广泛的应用。在市场的运作下,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纷纷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转基因作物的成本低、产量高;具有抗除草剂、抗虫和抗病毒等特性;可以提高食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便于运输、储藏;增加保鲜性。正是转基因食品有诸多优点,2002年全球有13个国家(包括7个发达国家,6个发展中国家)实行了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总面积达5867万公顷。“原则主义”是本文的理论根基。作者选择五个基本伦理原则——不伤害、效用、尊重、公正、整体性原则为评价我们有关转基因食品的行动提供一个伦理框架。转基因食品是自然的还是非自然的?根据道家的“自然主义传统”,转基因食品是非自然的,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按照儒家的思想,转基因食品是非自然的,但它并非就是违背自然规律。在儒家看来,“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当代学者对该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转基因食品是自然的,另一种认为转基因食品是非自然的。其实,转基因食品是自然的和非自然的统一体,仅仅以转基因食品是非自然的不能成为我们反对转基因食品的充分理由,但我们可以从转基因食品是自然的还是非自然的伦理争论中得到有益的启示——发展转基因食品既要尊重自然规律,又要尊重人性。安全性问题是转基因食品伦理问题的核心。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可能的跨物种感染四个方面。通过对这些问题正反观点的分析和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一个初步结论是: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短期的/直接的影响较小,但长期的、累积的、间接的影响还很难定论;转基因食品/转基因作物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破坏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控制不好,甚至<WP=4>是灾难性的,人们应该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尽管转基因食品的跨物种感染可能性比较小,但是鉴于它的破坏性巨大,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由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特大风险,我认为我们应该对转基因食品采取“有罪推定”的战略。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实验和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伦理问题密切相连。在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之前,对它进行人体实验,检验它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以防转基因食品给人体健康带来可能的伤害。通过分析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进行人体实验的正反两方观点后,我认为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实验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并就应该如何进行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实验提出自己的建议。鉴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没有定论,不同的民族、宗教团体和公众有不同的价值观、宗教信仰和消费偏好,广大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宗教信仰和消费偏好选择不同的食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是为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通过对标识问题和知情选择的正反观点进行评析后,作者认为:基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转基因食品应该标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可以成为压倒其他各种反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理由。从专利法的角度来看,基因具有可专利性的特点。但是,给基因授予专利权应该有伦理基础,各国的专利法中相关的“伦理条款”的规定就是这种要求的反映。人们对基因是否应该给授予专利权的问题的分歧较大,基因专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后果就是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笔者通过对该问题的正反观点的评析得出结论:基因、转基因作物/转基因食品不宜或不应该授予专利权;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抬高给基因授予专利权的门槛,并探索其他方式如科技奖励、减税或者免税来保护研究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仅仅依靠基因专利来保护基因资源不是发展基因产业的长远之计,各国应该在公平竞争、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达到“双赢”的目的。以上探讨的伦理问题都和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问题密切相关。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商业化?通过运用伦理原则对该问题的正反两方面的观点进行分析,我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可以得到部分辩护,即转基因食品可以商业化。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关键问题是应该如何进行商业化?一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扩大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收益,减少它的风险;二是要保证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利益的公正分配。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应该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对不同利益进行协调,这就需要利益相关者在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过程中遵守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国际准则,按照“义利合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伦理规范进行国际合作,互惠互利,达到利益分配公正

李丽峰[6]2003年在《基因问题的伦理探讨》文中研究说明由于无数科学家孜孜不倦的探索,20世纪基因研究获得了飞速发展,奇迹般地形成了一个高新技术群。然而“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推动生命科学与医学的快速发展,并带动农业和医疗保健业等的革命性变革,具有极为重要的科学、经济和社会价值。另一方面,也给人们带来了一系列紧迫而复杂的伦理问题,如如何保护人类基因组计划成果问题;如何防止基于基因缺陷而造成的基因歧视问题;对缺陷基因的遗传普查或筛选及其相应的基因治疗问题;对于个人遗传信息的合理使用和保护问题;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限度问题等,对传统伦理观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本文简要介绍了基因科技的兴起、发展以及对人类的贡献,深入分析了基因研究中所面临的权利道德难题,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基因知情权、基因专利权以及基因隐私权进行了道德辩护、质疑和审视。同时,阐述了基因课题中存在的、值得我们反思的伦理问题,如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基因治疗以及基因资源共享问题。强调用价值理性来制衡科技理性,以道德理念和原则来规范、引导基因研究和应用的整个过程,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提升从事基因研究的科学工作者的道德责任感,充分发挥基因伦理委员会、法律、社会舆论的评判、监督作用,从内在机制和外在机制两方面共同确保基因研究符合伦理原则。最后,本文认为,为实现人类基因研究造福人类社会的高尚的道德目标,我们有必要对生命伦理学作更深入的、更切实的探讨。

邹寿长[7]2003年在《优雅的生》文中研究指明人类生殖技术包括传统的生育控制技术(如避孕、流产、绝育)和现代辅助生殖技术(如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克隆技术);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遗传干预和干细胞技术(如遗传疾病的产前筛查、基因识别与鉴定、性别选择、干细胞培育)。 本文内容主要涉及现代辅助生殖技术和遗传咨询技术的伦理问题和伦理评价。本文的论述包含叁个部分:作为全文理论基础的导论,作为主体部分的第二至第七章(对现代生殖技术的伦理分析),以及相关论述(传统生育控制技术的伦理分析)的附录。 导论。对人类生殖技术的探索,基于两个前提:优生学和医学的目的。同时也涉及到我们的生命道德观,即生命神圣论、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我认为生命神圣论的实质是对于生命的无所作为,是对医学科学作用的消解;而生命价值论由于肯定价值而否定生命,从而暴露出了它在道德上的虚伪性;生命质量论乃是以生命质量来确定生命存在的必要性,具有真实操作性,是对生命控制技术进行伦理思考的最科学的基础理论。 对现代生殖技术的伦理分析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它又由六个论题构成。 现代生殖技术(reproductive technology)是指用现代生物医学知识、技术及方法代替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最基本的现代生殖技术有叁种: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无性繁殖(克隆技术)。 人工授精(第二章)是用人工技术将精子注入母体,在输卵管受精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方法,它替代了自然生殖过程的性交。这一技术主要用来解决丈夫不育症。人工授精分两类:夫精人工授精、供体人工授精。道德上的争论和异议集中在非配偶的供体人工授精。反对理由主要有:破坏了婚姻与家庭关系、造成了亲属关系的混乱、可能出现无父家庭、对孩子知情权的挑战、后代中的血缘婚姻以及精子的商品化。人工授精最大的伦理价值在于满足了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家庭拥有血缘孩子的愿望。对人工授精技术施以伦理和法律的规范可以避免其伦理混乱。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人工授精应坚持如下道德原则:严格掌握适应症原则,控制适用范围原则;受术者知情同意原则、保密与互盲原则、确保生殖质量原则。子磷笋擎鑫鼻戳,’’盟溉异翼纂纂慕黔窦…挤犯考引发了诸多伦理与法律问题:(1)保护HGP成果,如DNA序列的可专利化、DNA数据库的保护等;(2)基于基因缺陷而造成的“遗传歧视”(亦称“基因歧视,’);(3)与上述遗传歧视相关,对缺陷基因的遗传普查和相应的基因治疗;(4)基因隐私,对个人遗传信息如何保护和如何合理利用;(5)‘悦基因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的冲突;(6)保护一个种族或地区的基因资源即遗传多样性;(7)生物安全性的评价。本文分别对基因隐私、基因歧视、基因组多样性、基因争夺与基因武器等进行了伦理探讨,给出了相应的伦理规范。基因治疗又被称为“分子外科”,其伦理挑战在于:(1)人类基因商品化;(2)基因研究及开发运用中“绕过原则”的现象;(3)基因设计引发生命唯物化;(4)“优生运动”之死灰复燃;(5)基因治疗目的的两难。通过对人类基因组计划与基因治疗的分析,本文认为人类基因组与基因治疗中应遵守以下原则:安全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人类胚胎干细胞(第七章)是在生命的生长和发育中起主干作用的原始细胞,这些原始细胞有无限增殖、自我更新和多向分化的潜能,可供临床细胞治疗之用,还可以使人类组织和器官的修复和替代成为现实。人类干细胞按其来源来分,可分为胚胎干细胞和组织干细胞二类。前者涉及胚胎实验,伦理争论激烈。后者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卫生资源的配置上。反对者认为胚胎是人类生命的雏形,理应受到尊重而不该肆意破坏,但大多数科学家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认为胚胎干细胞研究可为治愈那些至今仍属不治之症的疾病提供美好前景从而造福人类。本文认为可以有条件地提倡治疗性克隆研究。同时,我们也指出,有必要为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做好如下伦理准备: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素质与技术水平;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健全伦理评估和监督机制:制定相关伦理原则。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行善和救人原则;(2)‘尊重和自主原则;(3)无伤和有利原则;(4)知情同意原则;(5)谨慎和保密原则。本文强调,必须要建立和健全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控和评估机制,使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国际上有关的章程、宣言或准则,符合我国的有关政策法规,有利于为人类健康服务。 结语。人类生命控制技术由科学实验走向临床应用,成千上万的人工生殖人口来到人世,这不仅涉及到社会伦理关系,更衍生出一系列有关行政法、亲属法等诸领域的边缘性法律问题。对此,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己熬潺辫淤

李斌玉[8]2005年在《生命伦理学的元伦理分析》文中提出本文旨在从元伦理学的视角分析生命伦理学及其问题,并设想一种值得期待的生命伦理规范。本文把生命伦理问题归结为叁个层次:决疑论层次、规范伦理学层次和元伦理学层次。在决疑论层次上,本文总结了生命伦理疑难的特点,分析了叁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克隆人问题,安乐死问题和商业代孕问题。在规范伦理学层次上,本文分析了叁种代表性的规范伦理理论,指出了这些理论的主要缺陷。在元伦理学层次上,本文总结了摩尔以及情感主义者的元伦理研究,继承了某些重要的分析方法,探讨了在现代语境下如何重建生命伦理学的理论支点。在此基础上,本文反省了生命伦理学和伦理专家的社会角色,并从元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设想一种值得期待的生命伦理规范。

杨苹[9]2003年在《基因技术的社会伦理分析与道德调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50年代DNA(脱氧核糖核酸)双螺旋模型建立以来,人类对生命世界的认识迅速向纵深发展,70年代基因重组技术使人类能够在分子层面对生物进行操作,直接涉入生命过程。随着人类基因组“序列图”的完成,基因技术研究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众所周知,基因技术在疾病防治、健康保健直至延年益寿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正如核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清洁、廉价的核能外,同时也制造出时刻高悬在人类头顶上的原子弹一样,基因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对社会伦理道德形成了巨大挑战。本文即是对基因技术伦理问题与道德调控的专项研究。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基因技术的发展状况及基因技术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其中详细论述了人类基因组研究中的伦理问题。第二部分针对基因技术研究中的伦理争议,从伦理分析的维度分别从伦理意识、伦理价值和伦理责任叁个方面进行论述,阐明基因技术的伦理道德二重性和基因伦理的核心问题。第叁部分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对基因技术道德调控的原则和具体的实施内容,促进基因技术的良性发展。第四部分论述基因技术道德调控的政治保证和法律约束。 基因技术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和复杂的,与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科技成为强势文化的背景下,应建立客观、科学的伦理评价体系,充分肯定基因技术造福于人类的积极作用,还应对它的负面影响做出理性的评价,加强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这对促进基因技术的健康良性的发展、对于与医学有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公众正确理解基因技术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肖显静[10]2016年在《转基因技术的伦理分析——基于生物完整性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生物物种的完整性不同于生物个体基因的完整性,它是同一物种中的成员所共有的基因组的完整性,代表物种的本质。人类有责任维护物种的完整性,以保持物种的特异性。异源转基因技术违背了生物物种的完整性,应伦理地拒斥;而同源转基因技术一般没有损害生物物种的完整性,可伦理地接受;基因内修饰技术(尤其是基因编辑技术)有可能损害生物物种的完整性,需具体分析。相对于转基因技术生物物种完整性损害的伦理拒斥,转基因技术对生物个体的肉体和精神完整性以及基因完整性损害的伦理拒斥,要弱一些。转基因技术生物完整性损害的伦理评价,应结合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目的。单纯出于人类眼前的、狭隘的、非根本的利益而应用转基因技术,并造成生物完整性的损害,应受到更多的伦理拒斥。

参考文献:

[1]. 基因工程的伦理分析[J]. 周青龙. 价值工程. 2013

[2]. 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研究[D]. 沈秀芹. 山东大学. 2010

[3].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价值伦理分析及对策[D]. 唐玉红. 武汉理工大学. 2006

[4]. 基因工程的伦理分析[D]. 闫华飞. 武汉科技大学. 2002

[5]. 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研究[D]. 毛新志.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6]. 基因问题的伦理探讨[D]. 李丽峰. 中南大学. 2003

[7]. 优雅的生[D]. 邹寿长.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8]. 生命伦理学的元伦理分析[D]. 李斌玉. 吉林大学. 2005

[9]. 基因技术的社会伦理分析与道德调控研究[D]. 杨苹. 东北师范大学. 2003

[10]. 转基因技术的伦理分析——基于生物完整性的视角[J]. 肖显静. 中国社会科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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