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的新认识--主观经济学对民营经济的解释_经济论文

民营经济的新认识--主观经济学对民营经济的解释_经济论文

重新认识私有经济——主体主义经济学关于私有经济的一种解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论文,经济学论文,主体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0)06-0005-05

对于私有经济的诅咒,从空想社会主义诞生开始,已有近五百年的时间,很多人早已把它视作人间罪孽的渊薮。但私有经济却并未因为人们的诅咒而消损,甚至在二十世纪的80年代还形成了一次世界性的私有化浪潮,这实在令人寻味。我国对私有经济的排斥和限制前后延续了40余年,党的十五大又重新肯定了其地位和作用。但对私有经济的性质的认识仍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发展,我们要发展私有经济的理由因而也含糊其词,是我们经济发展水平低,不得不把它作为权宜之计。即使它仅仅是一个权宜之计,也有必要重新认识。

一、关于私有经济及其几个相关概念的辨析

在我国官方文件中,很少见到私有经济的概念,十五大报告用的是非公制经济。其实,非公有制经济,只不过是对私有经济的另一个称谓,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完全是一致的。非公就是私,非私就是公。《说文解字》就是用“背私”来解说“公”的。但人们却常常把私营经济、民营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三个概念相互串用。其实,三者的含义远不一样。

营,就是经营、谋划。所以,私营经济,应该说是由自然人个人经营企业,一人说了算,并且只是为了自然人个人的利益而经营企业的一种经济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只有业主制企业和个体经济才是私营经济。按现行的标准,雇工8人以下,包括没有雇工的,为个体工商户,雇工达到和超过8人的为私营企业。其根据是一个半世纪以前, 马克思关于资本家的剥削程度的一个分析。撇开经营活动本身也是劳动,以及现在的劳动生产力水平与150 年以前相比也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事实不论,当初分析的出发点也已不再有任何现实意义。因为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私营企业主,他们办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要远远大于对雇员剥削的罪恶,甚至倒过来了,雇工越多,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而不是相反。所以,区分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就成了多余的事。

所谓民营经济,它是相对于官营经济而言的。官营经济是指由官方直接组织经营,或者把由官方投资兴办的企业,通过授权让自然人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民营经济则是民间经济活动的统称,其投资和经营完全由民间组织,没有官方的介入。不过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不仅仅是一个打更人,而且还要作为一个宏观经济主体介入社会经济活动,包括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在这里民营与官营的区别仅仅在于其是否单独接受了官方的授权。很显然,民营经济并不等于私营经济,但私营经济却是纯粹的民营经济,从外延上看,民营经济包含了私营经济。

所谓私有经济,仅仅是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企业资产由自然人个人所拥有的一种经济形式。无论是由单个自然人个人所有,还是由多个自然人个人作为一个集合所有,都一样。但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每人所拥有的份额都是明确的。从外延上看,私有经济包含了私营经济。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不属于私营经济,但却属于私有经济。就私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看,民营经济包含了私有经济,属于公有经济的民间集体经济也属于民营经济。民间集体经济是众多自然人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一个成员,而不是股东,共同占有企业资产(具体个人占有的份额并不明确)的一种经济形式。

有私营经济,那么就一定有公营经济。什么是公营经济?前面已作过分析,私营经济不同于私有经济,所以,公营经济也不同于公有经济。从人们对“有”的理解来看,“有”强调的是占有和获得,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独占排他性。但营却不同,经营、谋划的行为不具有独占排他性。一个企业的经营决策,可以由一个人说了算,也可以由众多人共同讨论后再决策,并且经营决策也完全可以不只是考虑一个人的意志需求的满足。公营的内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众多人共同讨论,共同决策;二是经营决策所体现的是众多人的利益。我们讨论的是企业,所以只有企业资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及劳动者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经营决策活动中来,并现实地从这种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各自的意志需求的满足,这才能算作公营经济。由此分析,以德国为代表的北欧国家的企业,大多数都属于公营经济。在这些国家都有关于劳动者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立法,规定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中必须有1/3到1/2的工人代表和一定的独立于股东和雇员之外的社会代表,甚至在理事会中的工人代表(工人理事)还有对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经营决策的最后否决权。在日本,没有关于工人代表参与董事会的立法规定,但工人可自由地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建议,并且其董事会成员也不完全是股东,企业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主要往来银行的代表和企业资深员工在董事会要占50%以上的比例。企业发展的获利人也主要是企业员工,而不是股东。日本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强国,有众多世界上很知名的大企业大公司,但日本却很少有世界级的大富翁,没有人当过世界首富。因而,可以说日本的公司也大都属于公营经济。所以,私有经济可以是严格意义上的公营经济。

二、私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经济属性

在现有的经济理论中,人们讨论“有”,都是在法权的意义上进行的,所谓“有”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前我们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定义的。马克思强调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所有制,认为一定的所有制也就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在讨论纯经济理论问题时,还有不少人会记起这一点,但一接触到现实的经济问题,却又大都忘记了这一点,很少有人深入到生产关系的层次来讨论。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边远山村的老大爷,他乘公共汽车进城,下车后他用拐杖把汽车的玻璃敲碎了一块。乘务员告诉他说:“老大爷,这是国有财产,您也有一份,您怎么不爱惜呢!”老大爷回答说:“我敲掉的是我自己的那一份,我那一份我不要了。”乘务员无言以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关系上的所有与生产关系上的所有脱了节。法律关系上的所有并没有给他带来现实的利益,这种所有也就成了一种虚假的所有,有也是没有。如果不深入利益关系来分析,奢谈公有、私有是毫无意义的。利益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核心内容,撇开利益关系,什么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都成了毫无意义的空话。我们说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经济占主导,若这种公有仅仅是存在于法律关系上,在利益关系上并不能给公众带来有,这种坚持也就是一种欺人之谈。这正是老大爷毫无目的地要敲掉他那一份的原因所在。

“有”按其本义,是占有和获取,是一种独占排他性行为,这与法律关系上的有是一致的。一人拥有了对一定客体的法权,也就排斥了另外任何人再对这个特定客体的占有的法权。因为法权上的占有使之能随意处置这一客体,一人有了这种随意处置的权力,其他人就无法再拥有这种权力,就像一个玻璃杯不能两次被摔碎一样。但若深入到为什么要“有”的层次分析,“有”则是一种利益关系。对于一个玻璃杯,“有”的目的并不是要摔碎它,而是用它喝水、饮茶,或者与他人进行交换,实现他一定意志需求的满足。很显然,在利益关系上的“有”,不是独占排他性的。对于一定客体,若限制其随意处置权,这一定客体也就可能给众多的人带来意志需求的满足。私有经济与公有经济在法律关系上是完全对立的,但在利益关系上却完全是可以融合的。非公有制经济能够被视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其根本原因就在此。从利益关系上分析,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经济也具有明显的公有经济属性。其原因有四:

其一,前节已作过分析,有一定的制度来保障工人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利,私有经济也就同时是公营经济。公营经济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上的公有经济。在这里,营仅仅是实现其利益的一种途径,公营的实现也就是公有的实现。因此,确立了工人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度,私有实现了公营,私有经济也就成了利益关系上的公有经济。

其二,私有企业的老板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公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企业老板想安全地赚钱,就只有一条选择——合法经营。这就是说不断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更新产品、提高劳动生产力,生产经营市场有销路的产品,成了他经营和与对手竞争的唯一选择。他的努力成功了,他个人可以赚到大笔的钱,全社会也会从中受益非浅,钱只不过是他向社会所作贡献的一纸证书。只有他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是社会所需的,他人才会把钱给他,以换取他所生产经营的产品。通过这种交换所赚得的钱越多,说明他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就越大,他生产经营的产品没有人问津,他也就没有为社会作贡献。相反,还是社会的罪人。因为他的生产经营总要花去一定数量的社会经济资源。所以,私有企业老板赚钱越多,贡献越大。他所赚的钱越多,这个钱就越是只有一纸证书的价值。因为当他的钱还赚得不很多时,钱在此就仅仅起了一个媒介的作用。他个人和家庭的消费会把这钱当作证书给予他人。若他所赚的钱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有余,这余额就是他的净贡献。这样他也就是用他在法律关系上的占有物组织生产经营,让社会获得意志需求的满足。也就是说,社会他人获得了对他的法律关系上的占有物在利益关系上的占有。同时,他要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并有不断的创新,以便不断地以低于、至少是等于社会平均成本的基础上生产出市场上销路看好的产品,就必须善待他的雇员,使雇员能从他所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多方面的满足。因为在现代社会已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不能从他所组织的经营活动中获得一定满足,他们也就不会积极努力地为他工作,他的经营也就不可能有效益,他也就不可能赚到钱。在这里,雇员和老板实际上是一种互利的等价交换关系。老板向雇员提供一定意志需求的满足,雇员则为老板拟定的经营目标而努力。这样,企业劳动者也就直接实现了对于企业资产在利益关系上的占有。

其三,私有企业老板不仅客观为公众,而且主观也为公众。任何一个老板都明白,他睡只能要一个床,吃喝也只有一副肚肠,玩乐没有第二个皮囊。当这三者已有了保证之后,他再作赚钱努力也就直接是为社会作贡献。这时,他以他法律关系上的占有物来组织生产经营,并力争以尽可能低的资源耗费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尽可能好的产品和服务,也就是他自主自愿地把他法律关系上的所有物拿出来与公众分享。只不过他不是以施舍的形式实现的,而是以他通过组织经营以实现其自我价值的方式实现的。资产数以千万、以亿计算的私营企业老板,对于他有意义的已不是资产本身,而是资产价值的数量,他从中获得满足的仅仅是不断增长的数字。因为他的才干和自我价值可直接通过不断增长的数字来体现。他用他法律关系上的所有物组织经营,实现了企业的发展,他仅仅得到了一个枯燥的数字,社会公众却在利益关系上实现了多方面的满足。在这里,公有成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现实,私有反而成了纸上的数字。

其四,现代社会的政府和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真正代表社会公众的成分越来越多。它代表社会的意志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迫使私有企业不得不按照社会的意志来组织生产经营。私有企业合法经营也就直接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而经营,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满足而经营。老板对企业资产的占有也主要只是法律关系上的了,其利益关系上的占有他再也无法独占和垄断。私有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公有的性质,私有经济中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公有经济的属性。如果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致使企业能够非法经营,通过损害公众和他人的利益而获利,这则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和政府的失职,没有真正代表全社会,服务于全社会。若是如此,国有经济也不能算作公有经济。

因此,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重要的就不再是从法律关系上的坚持,而是从利益关系上坚持。因为利益关系上的公有不一定依存于法律关系上的公有。同时,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有意义的不是法律关系,而是利益关系。法律关系上的占有只是界定了财富的存量的分配状况,并不能直接作用于财富的增长。利益关系上的占有却是对财富增量的界定,它是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明确了这一层关系,也就可以更准确地理解发展法律关系上的私有经济的意义。

三、私有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优势及其生命力

由上述分析可知,私有经济,在法律健全、执法严格、市场体系完善的现代社会,从利益关系上分析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所有私有经济都带有公有经济的属性,它的存在仅仅是从法律关系上对企业资产的占有关系的分析的结果。但这种法律关系上的差异却决定了它具有与公有经济不同的治理结构优势。

所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也就是建立在对一定资产处置权基础上的授权链条。治理结构的优劣直接表现为授权链条的紧密程度和授权目标的明确一致程度。授权链条没有中断,授权目标没有中间偏移,其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也就具有优势,反之相反。私有经济在法律关系上的占有是独占排他性的,这种独占排他性有助于对占有客体的价值保全和增值。因为这种独占排他性使法律关系上的非占有主体无权随意处置为他人所占有的客体。而法律关系上的占有主体作为具有自我意识和充分理性的主体性存在,他会谋求一种他自认为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占有物的价值保全和增值的占有方式。因而他对他在法律关系上所占有的客体的处置权的授权会相当谨慎。因为授权不当,占有主体会因此而失去法律关系上的占有。只有当他认为这种授权不会危及这种占有时,他才会将这种处置权转授出去。他把这种处置权转授出去之后,他仍会密切关注任何一级的被授权人在行使处置权时贯彻授权目标的情况。当被授权人行使处置权偏移授权目标的程度超过了他所忍受的程度时,他就会马上采取措施,收回其授权。正是这种特定的关系,使私有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设计,严格地确立在对企业资产的价值保全和增值这一目标上。这也就决定了在私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中,能基本保证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在意志目标上的明确一致性。虽然从一级授权到二级授权,再到三级授权……会随着授权级层的增加而使最终的被授权人与一级授权人在意志目标上发生一定的背离,但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保全和增值这一大方向不会有大的偏移。企业资产价值的保全和增值的目标实现了,企业也就实现了稳定和发展。

相反,在由法律关系确定的公有经济中,却因为占有边界不明确,从而使之无人对这种占有客体价值的保全和增值负责。这不免导致两种后果:

一是共同的占有主体对占有客体的处置权的滥用,进而导致对所占有客体价值的保全和增值成为不可能。在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中,为什么会普遍存在厂长经理贪,中层干部占,工人无觉悟的偷,有觉悟的玩的现象?原因很简单,占有边界不明确,是人人都占有,也是人人都不占有。一定占有主体对占有客体的处置权滥用,使其他占有主体对占有客体的处置权受到侵害,进而都滥用其处置权。在私有企业里,不存在工人偷企业的产品和原材料而仍心安理得的事,但在公有经济组织中,有这种偷盗行为的人仍可振振有词。因为这种共同占有的法律关系无法确定其边界,谁都认为自己拥有对占有客体的处置权,因而谁都可能过分使用这种处置权,其结果就是滥用。“公有的东西,我不拿,别人也会拿。”所以,白拿,白不拿;白吃,白不吃。能多拿、多吃,就不能少拿、少吃。都白拿、白吃,公有的东西,也就由多变少,由少变无,公有财产的价值保全和增值也就无望了。这样,公有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也就难有保障了。

二是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在对企业资产处置的意志目标上发生背离。最典型的是国有企业,其授权链条不仅长,而且有中断。国有企业资产的最终处置权,按照宪法,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是全体公民授权与名义上代表全体公民的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授权与相关部委和省市政府,相关部委和省市政府再层层授权,直到车间主任和班组长。但在这条授权链条上,明确的授权仅仅存在于企业主管局与企业厂长经理这一环节以下,其它环节都是假定为理所当然。授权链条也正是在这些假定为理所当然的环节上发生了中断。在现实中,直属主管局并不对国有企业资产价值的保全和增值负责,但其领导人却是厂长经理的直接授权人。而接受授权的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主管,一方面不得不考虑企业资产价值的保全和增值,另一方面又必须讨好直接授权人,迎合主管局领导人的个人偏好和意志需求。不完全融合的两重意志目标再向下传输,整个企业的治理结构发生混乱也就在所难免了。讨好上司的人可获得一定资产的处置权,努力实现资产价值保全和增值的人相反可能没人把资产的处置权授予他,并且实现资产价值保全和增值要比讨好上司困难得多。这样,谁还会作舍易求难的选择呢?世界上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普遍低于私有企业,就是这一原因在起作用。集体性质的公有经济,其组织的治理结构要优于国有经济,其原因在于它的授权链条要短得多,中断的环节要少得多,甚至没有中断。之所以集体企业往往会成为“二国有”,其原因仍在于其共同占有人各自对占有客体的处置权边界不清,没有人对占有客体的价值保全和增值负完全的责任。

在建国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我们对私有经济采取抑制、限制的政策占了40余年,尤其是在十年浩劫中,“斗私”、“破私”、“割资本主义尾巴”,私有经济不仅作为一种合法的生产关系已近乎绝迹,而且使人们真正是谈“私”色变。改革开放后,开始还只是有限制地发展,但它一下子就从城市乡村每一个角落都冒了出来。1997年十五大才给予其相对较高的地位,承认其发展的充分必要性,但仅仅在很短的时间里,它已成为很多市县地方经济的主导力量,在国内生产总值和地方财政收入中占到大头,甚至达到90%以上,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私有经济顽强的生命力既与其组织的治理结构优势相关,也与它使人的本性通过法律关系上的占有的扩张得到了实现相关。自利作为人的一种本性,没有人能改变,所能改变的仅仅是利的内容。而在法律关系上的占有扩张,却几乎可以满足人们对利的所有要求。就像种子埋入适宜的土壤会发芽一样,扎根于人的本性的东西,不用他人特别鼓励,只要有了适宜的环境,它就会破石而出。温州市的私有经济在十五大之前,已上升为地方经济的主导,在国内生产总值和地方财政收入两项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指标中的比例,都超过了90%,使公有经济反而成了微不足道的补充。

因此,正视现实,正视历史,坚持利益关系上的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放弃法律关系上的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让法律关系上的私有经济放手发展,并通过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立法,诱导法律关系上的私有经济的发展,使之都变成利益关系上的公有经济。这才是顺应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选择。否则,我们也无法回答像温州这样一些私有经济已上升为国民经济的主体的地区是什么“主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有些地区公有经济本来就很薄弱,并且经济发展本身又很落后,国家又没有充分的财力去投资发展公有经济,是否要等公有经济缓慢地发展起来后再去考虑消灭贫穷消灭落后?况且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实现了发展就是最大的公有。不发展停滞、落后是什么也没有。若是无,何论其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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