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金融分离与混业经营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的选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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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出现了许多重大的结构调整和制度变化。如1997年以来泰国、印尼、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爆发严重的银行危机,造成经济衰退和持续萧条。1999年11月,美国颁布了一部新部门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部新金融法的出台,意味着美国彻底解除了银行业务与证券和保险业务混业经营的禁令,以立法形式放弃了60多年的分业经营制。这部新法将对世界各国金融企业改革和金融制度选择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近几年一些国家商业银行系统发生剧烈动荡,国际金融制度也出现快速转变,比较各国实行分业经营制或混业经营制的利弊得失,可以认清今后国际金融发展的方向,并能审慎思考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经营和监管制度的选择。

国外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的优劣比较

美国因在1929年10月开始爆发经济大危机,全国有40%的商业银行破产,银行总数从2.5万家下降到1.4万家。到1933年,美国经济依然萧条,联邦政府为了提高国民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信心,最终决定以立法形式禁止银行与证券两大金融产业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只能主要从事传统的结算业务和存贷业务,不再允许在证券发行市场从事承销、分销业务,更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和保险业务只能由专业性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经营;住房贷款主要由专门的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办理。此后,主要工业化国家(德国除外)都紧跟美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转变,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产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在上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近五十年里,无论在美国、日本,还是英联邦国家,以及韩国、新加坡、泰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由于这三大金融产业的功能分隔模式保证了整体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和持续繁荣,因此各国金融家或学者基本上没有就分业制或混业制的优劣得失进行很多的评论。但从70年代以后,由于固定汇率制度在世界各国相继崩溃,也由于发达国家金融业跨国经营在广度和深度上扩张,许多大型银行通过不断的业务深化和工具创新,逐渐地向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业务边缘扩展。

到了80年代以后,金融业历史悠久、央行监管水平较高的英国和金融产业规模庞大的美国,逐渐放松对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限制和地域限制,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经营的自由化程度提高,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世界银行业和证券保险业“领头羊”的美国,在70~80年代因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或机构兼并等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美国各级法院的纠纷案件判决倾向于支持三大机构的股权并购。到了90年代,国际金融业的并购浪潮越来越高,交易规模越来越大,显然各个国家法院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给予三大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合法性地位,制定新金融法或者说修改旧《银行法》已经提到发达国家立法机关的首要议事日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解除金融业混业经营禁令为主要内容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在1999年11月颁布,英国、日本等国也在此前或此后修订了旧金融法。

虽然近一二十年来各国金融业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制,但对混业经营制的意义和前景也并不是所有人都很乐观。

对于银行能否兼营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问题,国外人士一直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主张分业制的专家学者一般从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银行业稳健经营的角度来论证,强调分业制的重要性,认为一旦让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投资或保险业务经营,由于股市价格变幻不定,银行不可避免地将增大经营风险,容易产生不良资产,影响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稳定性的信任。如果三大金融产业分开经营,就可以避免这种不稳定性,保证金融业以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运行。主张银行与证券、保险三业混业经营的人,主要是一些银行家以及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主管者,他们认为,商业银行扩大业务范围,参与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以及商业保险的承保业务,能增加同国外银行竞争的实力,增加多种收入来源,提高银行盈利水平;证券公司如果有银行资金的注入可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资本市场为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作出更大贡献;保险公司资金投资债券和股票可以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保险机构自身积累和赔付能力。

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分析

今后几十年,国际金融企业总的趋势是向综合业务、混业经营方式发展。当然,也要认识到,虽然许多国家重新掀起向混业经营制过渡的浪潮,但毕竟这种全面制度转变还只有一二十年,有的国家通过立法来确认新选择仅四五年。对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不同模式的比较研究,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国选择分业经营制不一定就能防范金融风险,如英国在1987年发生马蒂银行危机案,20世纪90年代发生巴林银行破产案,荷兰发生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等,更严重的是20世纪90年代日本、韩国等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动荡。同时,一国选择混业经营制也不能确保金融业有最强竞争力,如过去德国混业银行效率和效益并不比英国和美国分业银行高,而且东南亚和拉美一些混业制银行效益低下、难以自存。

笔者认为,一国实行分业经营制或保持混业经营制,主要决定于该国央行监管水平和独立程度、银行运作经验、金融企业所有权结构、经济运行模式等因素。实行分业经营制并不是防范风险的唯一办法,如实行分业制的日本、韩国、泰国等仍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动荡;实行混业经营制也不意味着银行体系稳定性很差,如过去德国、瑞士、西班牙等国保持混业经营制,大型银行也很少发生严重的金融风险,尤其是瑞士各银行业绩在全世界属于最高之列。当然,也不像许多研究者所认为的,选择混业经营制就能确保银行业在全世界有最强竞争力,如英国和美国分业银行效率和效益也一直较高,在竞争力和金融创新上并不比德国和瑞士银行差。

决定一国银行证券保险业竞争力和效益高低的因素,固然与该国选择何种金融功能分工模式和经营制度选择有关,但决定一国金融业能否保持高效和长期繁荣的更重要因素,是该国金融业运行经验、金融企业股权机构以及经济运行模式等。欧美国家近代市场经济萌芽早,金融业历史悠久,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机关对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的监管经验和监管水平较高,存贷、证券交易、商业承保三大金融业务运作经验丰富,80~90年代相继以立法形式确认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但是,放弃分业经营制的国家有各不相同的背景和国情,有些是在爆发金融危机后作出的抉择,并不单纯是为提高银行业竞争力的主动行为,而且美国和日本的分业经营制是在施行60多年后才结束的。由于许多国家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银行所有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也不完善,如果向混业制转变过快将会“欲速则不达”。对中国来说,要确保这种制度选择合理和自然,那么应加大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企业所有制改造的力度,改变国有独资的股权结构;解除民间资本金融机构准入禁令;健全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和资信评级制度。

鼓励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不断开发金融新工具和新品种,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产业的业务交叉和合理融合,沿此途径就能使中国逐步地转向混业经营制度。近几年中央银行放宽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产业之间资金融通的限制,如允许证券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允许证券公司用股票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这些都是混业经营方式试验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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