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的身份 漂泊的灵魂——曼斯菲尔德的身份问题

不确定的身份 漂泊的灵魂——曼斯菲尔德的身份问题

古加锦[1]2014年在《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将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含义,应采取“排除意思”说和“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说。非法占有目的也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外的其他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金融诈骗罪不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对于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定性,应根据引起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的最主要原因的实行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对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但在有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相应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既存在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的情形,也存在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形。贷款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等相关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想象竞合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及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吸收犯。盗窃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犯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吸收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但不属于牵连犯和结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手段行为所触犯的其他诈骗罪名之间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其他非法集资罪名之间属于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具有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的,构成牵连犯。应以实际所得数额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慎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采取的理性选择。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票据的行为,是指利用票据的功能与效用,骗取他人财物,并侵犯了票据管理秩序和票据权利,损害了票据信用的行为。行为人使用虚假票据的时间无论是在取得对方财物之前或者之时,还是在取得对方财物之后,只要行为人使用虚假票据是为了支付取得对方财物的对价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已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票据支付合同价款或作合同担保,从而骗取对方财物的,是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信用证诈骗罪是结果犯,应以已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该罪的既遂标准。“骗取信用证”不仅应当包括欺骗开证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为其开具信用证,而且应当包括骗取其他人持有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就足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行为人还须有“使用”该信用证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既遂;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可能存在叁种定性情形:信用证诈骗罪,骗取金融票证罪,民事欺诈行为。骗取“打包贷款”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是扩大解释的结果。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叁种情形: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盗刷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不包括出售、转让、出租信用卡等情形。利用ATM机的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利用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主体范围并没有限制。虚构保险标的之表现形式包括: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实行的认定,应采取“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法定行为方式之一开始实施说”。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金融诈骗罪的立法规定:应对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增设“其他方法”作为其“兜底”的行为类型;应明确规定“数额较大”作为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将刑法第195条第(3)项修改为“使用骗取的信用证的”;应增设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应删除保险诈骗罪有关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定;应删除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应删除票据诈骗罪中的“明知”的规定;应将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删除或者将其修改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应取消金融诈骗罪的个人犯罪有关罚金刑最低数额的刑法规定;应对保险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增设罚金作为附加刑;应将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

潘申明[2]2009年在《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文中提出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应社会现实之需而产生,并随社会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完善的。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整个国家进入转型期。在这一时期,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由于各利益主体追逐利润和部分民众道德失范,而国家法律体制又不完善等原因,公共利益不时受到侵犯。如何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如何让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及时获得救济?是亟待我们解决的迫切问题。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我国,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最后屏障,不应将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排除在外。但是,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不要求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为实现纷争一次性解决的理念,公益诉讼的裁判既判力范围进行了扩张,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加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的复杂性,我国若要在立法上确立科学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必须以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在笔者看来,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我国应属历史必然,而目前我国之所以没有完善的立法,司法界又不敢完全放开、大胆尝试,就是因为相关理论积淀还不够。目前,国内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以提出问题居多,解决问题的甚少。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整体深入研究难度很大。所以,攻其一点的居多,系统而论的很少。笔者认为,要在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必须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要围绕“案件范围”、“起诉模式”、“程序建构”叁大板块进行深入探讨。即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公共利益需要借助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进行救济?谁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出现在民事法庭?如何建构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如何根据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建构诉讼程序?是否有必要单独创建一套独立的诉讼程序?还是立足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适当修正?等等。总之,要构建科学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从历史、比较法、法社会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论证,明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定位和框架。然后,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上要根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同而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我们的立法才会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构建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整篇论文分导言、主体、结语。导言部分主要阐述了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国内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架构与主要内容、论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论文主体分叁篇:第一篇“民事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研究”分叁章。第一章是“民事公益诉讼概论”,主要解决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确立民事公益诉讼会对传统理论带来怎样的冲击,以及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此部分不避难点,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和界定,跳出诉讼来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然后,结合论文主题,就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了比较分析。第叁章“比较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及其起诉模式”,公益诉讼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公益出席法庭,实现公益的人,论文通过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得出了公益诉讼代表人呈现出如下过程:由公民到国家行政机关;而后,随着国家官僚体制发展,检察机关产生并成为重要的公益诉讼代表人;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本位开始向社会本位发展,公益团体在社会中作用越来越大,体现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就是,公益团体争取自身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的斗争获得胜利。叁种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中最为主要的应为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故文章对世界范围内叁大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结合论文主题,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至此,文章不仅解决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而且也粗线条地勾勒出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第二篇“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主要是对世界范围内典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下文论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构作铺垫,共五章。第四章“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对美国集团诉讼、英国代表人诉讼和集体诉讼、我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各制度的优缺点等进行比较分析。第五章“域外公民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以美国公民诉讼和示范诉讼为典型,展开论述,进行评析。第六章“域外公益团体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对德国团体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投资人团体诉讼进行论述和评析。第七章“域外行政机关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对俄罗斯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提起不作为诉讼制度进行了论述。第八章“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上各章在制度介绍之后,均有专门一节用作对该章所论及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或者经验、得失的论述。第叁篇“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共叁章。第九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介绍,并对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进行了整理、评析。第十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一:现行制度的完善”,主要是结合上文所论述的域外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法经验对代表人诉讼、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缺陷评析、制度完善。第十一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二:新制度的创建”,主要是结合比较法考察经验,论述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和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创建。其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一些特殊程序问题,也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结语部分主要是针对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这一主题,结合全文内容提炼出如下观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应采取广泛借鉴,逐步推进的方式;要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民事公益诉讼要有国家干预的成分,但一定要把握“有限干预”的原则;民事公益诉讼要正确处理起诉激励与滥诉防范之间的关系;为了应对社会形势的变化,司法机关应当从原先的“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转变。本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体系完整。系统、全面地构建起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体系。文章从何为公益诉讼到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到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起诉模式;从国外的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形态介绍与比较,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既有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有大量的国外制度介绍,又是服务于国内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又有何为公共利益等重大理论问题;第二、资料新。文章资料上有不少地方也是起到了国内补白的作用,比如美国集团诉讼作为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典范,国内介绍较多,但是,美国集团诉讼1966年修正后,在1987年、1998年、2003年、2007年经历了多次修正,尤其是2005年还出台了《美国集团诉讼公平法》,国内资料只有个别介绍到2003年,其后资料并无人涉及;在示范诉讼中,2005年德国的《投资人示范诉讼法》为大陆法系立法典范,本文将相关内容在文中作了系统介绍,并将其翻译为中文作为附录放在文后,可供其他学者研究参考。在读博期间,有幸在2007年5月至6月在台湾政治大学访学两个月,收集了不少资料,其中既包括台湾选定当事人制度、消费者团体诉讼等台湾本土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手资料,也包括台湾法学界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资料;第叁,实践性强。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工作十叁年的实务工作者,有幸目睹、乃至亲历亲为了很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感触颇多。所以,论文在实务资料和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层面能够展现出一定优势;第四,观点创新。在观点和内容上,本文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提升国内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研究水平: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发展到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和起诉模式的演进分析,开拓了研究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的视野,提升了研究层次;通过对域外典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无论是从资料层面还是思考路径上,都为今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论文的结论中所列的几个观点,虽然不是解决公益维护的万能良药,但足以引发我们在此论文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思考。

尹兵红[3]2004年在《不确定的身份 漂泊的灵魂》文中指出本文试图通过对曼斯菲尔德身份不确定性的分析,探究曼斯菲尔德漂泊的灵魂,确证和重塑曼斯菲尔德的形象。对于曼斯菲尔德来说,她的两大身份标志并不明确:一是她的女性身份,她有明显的同性恋倾向以及男性气质,与约定俗成的女性身份界定不符;另一个是她的国家身份,曼斯菲尔德并非英国殖民地——新西兰的土着,她的祖父来自伦敦,曼斯菲尔德自己作家身份的确立也是在伦敦完成的,但是后来成为她大部分小说题材的是她在新西兰度过的童年,这种身份的不确定性必然影响了曼斯菲尔德的个性稳定以及心灵健康。她的灵魂随着身体的流动而不断地漂泊,焦虑和无归属感时时跟随着她。只有作家的身份能够给她带来一种稳定和安全感,只有在写作中,在对新西兰和童年的回忆和重塑中,她才能找到归属感。全文共分叁章:第一章,曼斯菲尔德女性身份的不确定性;第二章,曼斯菲尔德国家身份的不确定性;第叁章,写作对于曼斯菲尔德的意义。

王慧[4]2016年在《朱迪斯·巴特勒的文化政治批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当下学界来说,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1956-)已经成为当代女性主义、性别研究、酷儿研究、社会伦理政治、文化批评等多个领域不可逾越的一个名字,其理论视野之广、涉入社会之深、现实关切之强,及学术影响之巨,使巴特勒成为一个颇具开放性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尝试突破当前巴特勒研究的单一视角,运用话语理论、文本细读、跨学科等研究方法,将其看似不断转向的性别研究、身体研究、性研究,以及伦理与政治研究整合在文化政治批评的视域下进行系统研究,探究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体系形成的权力运行机制及衍变的内在逻辑理路,并以此为基础重估巴特勒的学术定位和理论价值,试图为巴特勒研究提供一种崭新的思路,开拓一个更为广阔的研究空间。本文主体部分共分六章:第一章,主体理论:文化政治批评的哲学基础。巴特勒对主体的探讨恰逢西方主体观念衰落与转化的复杂格局,具体说,巴特勒对主体的探索始于黑格尔哲学,后来在当代法国理论特别是福柯话语理论的冲击下,对主体予以批判性阐释。在巴特勒的理论视域中,主体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复杂体系,巴特勒站在内部批判的立场,以-个更高的融合视点,兼容并包,尝试建构适合自己政治目标的主体理论体系。本章主要以《欲望的主体》、《权力的精神生活》、《说明自我》与《主体诸意义》四部论着为主,探寻巴特勒主体理论的发轫发展历程,追踪其不同时期对主体认识的动态轨迹。以上四部作品大多集中在哲学层面,几乎没有涉及到最为人们熟知、具有代表性的性、性别、身体等研究议题,所以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学界至今仍很少有人问津。但从最近的学术动向看,这些着作也逐渐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这些着述中所探讨的议题包括主体的生成塑形理论及权力运作机制、在当代理论语境中面临的深刻悖论、主体建构的排除性机制以及背后深藏的现实关切、主体自我与他者的关系等问题。可以说,对主体的思考和论述始终贯穿着巴特勒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构成了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的深层哲学基础与理论基石。所以要想深入理解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与背后的现实关切情怀,必须将主体理论作为其文化政治批评研究的出发点。第二章,性别政治:文化政治批评的介入。巴特勒主体理论背后的现实关切促使她将主体的哲学沉思介入到社会领域中具体主体的当代命运。由主体的当代命运出发,巴特勒首先转向对性别主体的思考,成功地介入到女性主义与身份政治,将主体问题具体化为“性别主体”。通过从性别视角对主体理论的进一步阐发,巴特勒实现了对女性主义与身份的解构性颠覆,这也是其成名作《性别麻烦》得以生成的理论契机。对性别主体的关注是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对女性主义理论的成功介入,这构成了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的开端。本章以《性别麻烦》及前后相关的论着为主,主要探讨了巴特勒性别政治批评形成的理论和现实生成语境,分别从女性主义、精神分析以及话语实践等领域对性别话语进行的谱系学批评,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性别操演理论和戏仿的话语颠覆策略,以及引起的争议与巴特勒对争议的回应等问题。巴特勒持续不断地为性别制造麻烦,但是,巴特勒认为麻烦有时候并非一个负面的词汇,特别对性别政治来说,麻烦是避免不了的,关键是如何更好地制造麻烦,而什么又是身处麻烦的最好方式。第叁章,身体政治:文化政治批评的延展。身体的物质性是巴特勒性别政治引发的最富有争议性的一个议题,这使得巴特勒将理论重心从性别政治转移到身体政治,探讨身体的物质性与性别的操演性之间的关联。身体议题并不是巴特勒的独创,但与法国女性主义的本质主义立场不同,站在福柯式生产性权力框架的政治立场,巴特勒不再讨论身体的实在本体论问题,转而讨论身体是如何被形塑的。她认为,身体并不是一个静态的场域或表面,而是一个物质化的过程,是性别话语操演的动态化效果与场域,同时也揭示了在此过程中身体设置的物质界限、必然产生的排除,以及错综复杂的身份认同与不确定性,这进一步加深了巴特勒性别操演理论的争议。另外,巴特勒也提出了诸多尚未解决的议题,这意味着身体政治将进入一个更具开放性的话语空间。本章在尝试厘清建构、解构、物质、物质性与物质化等概念的基础上,追溯了巴特勒关于物质性身体的古典理论与精神分析领域的两个谱系,进一步探讨了身体的反抗与政治意义以及身份主体的当代政治难题等问题。第四章,性政治:文化政治批评的现实转向。在如今诸多“新性别”身份的冲击下,巴特勒敏锐地看到了性别理论的危机,她将性别政治放在一个更大范围的理论审视域,对性别操演理论进行了重新审视。以对异性恋霸权的性别规范批判为基点,将关注点从形而上的哲学层面转向现实生活与政治的实践层面,关注乱伦禁忌、新型亲属关系、性别跨越、双性、性别诊断和变性手术等各种现实问题,将批判矛头直接对准社会规范本身。提出女性主义运动应该和其他运动结盟,来反对包括性别规范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暴力,将批评置于人类生存与延续的框架内,研究各种主体规范的相互交叉影响。这也是当今性别研究的整体走向。可见,新性别之“新”,不仅是形式之新,还指性别领域的不断铺展拓新与现实转向,而且从巴特勒的理论语境看,“新”还因为这些性别形式的“真实性”还没有得到现实规范的“承认”。巴特勒认为,性政治的探讨仍然是涵盖在女性主义的理论框架之内的。本章主要探究巴特勒对性别政治批评从哲学话语转向现实生活政治领域的横向铺展及相互交错状况,包括性别规范的双重性、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各种性别形式、消解性别的话语创造策略以及理论的社会转化问题。这虽然可能会有不被理解甚至会有被消解的危险,但正如巴特勒所说,有时候这种冒险是非常必要的。第五章,生命政治:文化政治批评的归趋。巴特勒的文化政治批评自介入性别政治以来,不断偏离原有的研究领域而成为某种超越边界的运动,但是巴特勒肯定了这种理论偏离的必要性,认为关于边界本身的运动似乎才是研究的核心所在。究其原因,一来因为巴特勒自身不安分的性格,二来是巴特勒有意为之,她抵触主题的固化与身份的同一。其实巴特勒这种看似不断偏离转向的研究轨迹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性,在9.11事件的召唤下,巴特勒内心深处对人类生命一以贯之的现实情怀和终极关切终于凸显出来。以《脆弱不安的生命》、《说明自我》、《战争框架》、《褫夺:政治操演》、《犹太人欲求什么?关于异国民族主义和其他幽灵》、 《宗教在公共领域的权力》、 《殊途:犹太人和犹太复国主义的批判》等着作为主,巴特勒将文化政治批评扩展到更大范围的社会政治领域,关注更为广泛更为迫切的政治与伦理议题。这也可以看作是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对社会政治进行干涉和修补的一种尝试。本章主要探讨了巴特勒也以生命的名义对生命权力进行的重构,暴力、他者与责任问题,对他者政治的两个文本分析,以及他者视野的文化批评等问题。如同主体永不停息的流浪征途一样,巴特勒的文化政治批评仍在继续,这将会为人们带来持续的思想冲击。第六章,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的中国化。西方理论的中国化是中国学界一直都热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强制阐释论”的提出在对西方文论反思与批判的同时,也为中国学者对西方理论的中国化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理论批判路径与探索思路。巴特勒理论的中国化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不但因为巴特勒理论本身有着很多争议,而且对于中国学界来说,巴特勒并不是一个十分熟悉的名字,可以说,在中国对巴特勒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其理论的整体性研究以及中国化视域的研究少之又少。鉴于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的理路,对于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的中国化,我将主要在女性主义研究的视域中展开。中国的女性主义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也有独特与可取之处。所以,本章虽名为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的中国化,但并非只是探讨巴特勒理论对中国女性主义的单向影响,而是站在更高的理论双向旅行乃至循环往复的文化交流的视角,在梳理中国女性主义概况的基础上,思考并探讨其对巴特勒文化政治批评甚至西方文论的反向影响,发掘它们文化涵濡过程中的理论智慧,进而在跨国女性主义的理论背景下考察中国女性主义话语的有关问题,并对其未来的发展与走向进行思考与展望。

曾澜[5]2012年在《地方记忆与身份呈现》文中提出本论文以田野考察为主要思维素材,以艺术人类学为主要的学科方法,兼及民俗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宗教学、传播学等学科方法,系统地探究了江西傩艺人家族宗族身份、地缘身份、族群身份与地方家族宗族记忆、村落公共空间记忆与族群记忆各个层面在历史和逻辑两个维度上的复杂性关联与互动。论文第一章绪论除了回顾了本文中身份与傩、傩艺人这几个关键概念的学术研究史,介绍了江西傩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说明了本论文的研究方法、意义和创新之处,更是重点探讨了本文中地方记忆与傩艺人身份这两个关键概念的基本内涵,阐释了论文写作的内在逻辑脉络。本章认为,傩艺人的身份是地方记忆的一种具体化形态。然而,在不同的身份实践情境中,傩艺人身份与地方记忆之间的匹配性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在传统的跳傩仪式行为情境中,江西傩艺人的身份不仅承载了地方记忆,而且还表现、维护和传承地方记忆。两者之间的匹配性程度很高。但是,以民间民族艺术或文化展演为目的而构建的跳傩表演情境却赋予了江西傩艺人不同的身份内涵和意义,进而改变了江西傩艺人身份的传统内涵和身份承载地方记忆的功能,傩艺人身份与地方记忆之间的匹配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傩艺人身份的内涵超越了地方记忆的约定,而呈现出非约定性的一面。身份之于地方记忆的非约定性不仅使得傩艺人调适身份,而且还促使了地方记忆的选择性重构。这样,原有的地方记忆内涵亦发生了变异。论文第二章探讨了江西傩艺人的家族宗族身份与家族宗族记忆之间的关联。在传统的傩仪情境中,傩神信仰和跳傩仪式依附于地方的家族或宗族而获得家族宗族身份的属性,并且成为家族宗族记忆的一种承载方式,傩艺人因而也获得身份的家族宗族内涵。在正月的跳傩仪式中,江西傩艺人以人神沟通者身份作为身份体验的核心,并通过仪式的操演来呈现身份的家族宗族内涵,获得人神沟通者身份的自我确证和其他村民的身份认同。由于傩艺人的家族宗族身份是家族宗族记忆的具体化形态,因此,傩艺人身份之自我与他者的识别是以同一性为主导的,傩艺人与其他家族宗族成员之间的身份大体上呈现为家族宗族记忆规约之下傩艺人“我”与家族宗族之“我们”的关联。而跳傩表演情境的建构再加上家族宗族势力的削弱,傩艺人的个人身份意识不断增强,身份中的家族宗族内涵亦不断淡化,身份识别中以往因为家族宗族记忆的约定而被同一性包裹的身份差异性凸显出来,并因为各类身份他者的出现而得到强化,这样,傩艺人的身份体验更多地以自我与他者的差异性为主导,呈现出身份自我与他者之“我”与“他/他们”的识别。论文第叁章则从江西傩艺人身份展演的空间及其间所构织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模式入手,探讨了不同傩仪情境中傩艺人的地缘身份与村落公共空间记忆之间的关联。江西传统傩乡的地缘关系是血缘关系的投射,因此傩艺人的地缘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是家族宗族身份在村落公共空间的蔓延。承载了家族宗族文化和价值观的傩神信仰和跳傩仪式往往以一种文化意识形态的弥散性方式渗透进当地村民的日常生活空间,规约当地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模式,使得村民在传统的傩仪情境中能够积极地参与进来。跳傩仪式情境中仪式性空间与表演性空间相互融合,打破了傩艺人与村民之间的身份壁垒,而呈现出一种以傩神信仰为象征的村落共同体意识。这种村落共同体意识确保与强化了傩艺人地缘身份的确证和认同。而在跳傩表演情境中,以舞台为核心的表演空间改变了跳傩行为的仪式性,“凝视”更多地代替了参与。这样,表演性空间不仅与舞台中背景化的仪式性空间呈现出复杂交错的关系,且其间关联的社会关系也不同于以往传统仪式情境中傩艺人与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样,傩艺人身份实践所被安置的空间因为各类他者的介入而不断得到拓展,其地缘身份内涵由此而获得丰富,一种因为傩仪重建行为而引发的现代地方性认同也在生成之中。论文第四章探讨了江西傩艺人的族群记忆与族群身份内涵的关联。江西境内汉族占据江西人口的绝大多数。在缺乏族群交往,汉族族群身份并无必需之社会重新认定亦无迫切之自我认同的情境中,江西傩艺人的汉族族群身份在很大程度上被傩文化研究者和傩艺人自身所忽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族群身份就不存在,作为身份的一个基本维度,族群身份往往是以一种隐秘的方式沉潜于江西傩艺人的身份意识之中,而且江西的傩神信仰和跳傩仪式亦体现了汉族的族群文化记忆和文化观念。与其他族群的族群成员对自身族群身份敏感所不同的是,江西傩艺人的族群身份意识是需要被唤醒的。在特定的被唤醒情境中,族群身份能够从身份的潜隐状态中凸显出来。而且,因为被唤醒情境之于傩仪之国家民族身份的强调和强力植入,江西傩艺人不仅能够感知到了自身的族群身份,且他们对于族群身份的认同实际上并非指向傩艺人自身为汉族的族群身份认同,而是指向自身为“中国人”、傩仪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民族身份认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江西傩艺人的族群身份认同呈现出跨层级认同的特征。论文第五章深入分析了江西傩艺人的身份调适与地方记忆的选择性重构。在傩艺人不断走出乡村进行表演,外来他者不断走入乡村凝视表演的过程中,傩艺人和村民都积极地进行了身份的调适。本章从文化影响、经济利益、乡村现代地方性认同和傩艺人身份重新认知的内在要求几个方面着重分析了傩艺人进行身份调适的原因。当原有地方记忆的某些方面不再适合新的文化理解和身份建构,而新的身份内涵对于村民和傩艺人来说是不可抗拒、无法抗拒,在某种程度上亦是他们不愿抗拒的时候,身份调适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引起地方记忆的重新调整或选择性重构。地方记忆的选择性重构尤其体现在当地家族宗族记忆的选择性重构和关涉于傩仪的主流公共话语被纳入到地方记忆的重构之中。地方记忆的选择性重构使得地方记忆的内涵发生变异,地方记忆之于地方的意义也呈现出不确定性和多样性。

石婷[6]2015年在《遗产管理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性方针,明确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调应加快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步伐。继承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的完善与否关系着我国民法典的科学制定。因此继承法中遗产管理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我国《继承法》尚无系统、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只是在该法第16条1和第24条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继承法意见》)第44条3中原则性地规定了遗产执行、遗产保管和无人承受遗产的部分内容,缺乏对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终止等内容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民的财富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越发复杂,人口死亡率不断上升的社会背景下,因缺乏针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管理和分配的制度,当事人争夺遗产控制权以及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等继承纠纷时有发生,面对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国情,设置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已日益突显。因此提出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建议,以期为遗产继承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救济路径,同时能对完善我国《继承法》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七章,约20万字。第一章遗产管理制度之基本理论考察。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遗产管理制度的界定,首先,考察当前学界有关“遗产管理制度”抑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学术纷争,从语义学与法学的角度以及对遗产管理制度的概念作出界定。然后,在比较分析当前我国学界有关遗产管理制度概念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证成遗产管理制度的应有含义。它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遗嘱指定、或继承人担任或推选、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担任保护和管理待继承遗产的职责,通过其对遗产实施有效的管理使遗产在未被接受或抛弃前免受损毁,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分配的制度。同时提出遗产管理制度具有存续于特定的时间段、有特定的启动程序、主体是遗产管理人、管理任务通过各项措施辅助完成、遗产管理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五项特征。其次,为了更准确的确定遗产管理制度的含义,对遗产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遗产保管、遗嘱执行、遗产信托的概念与遗产管理概念进行比较和区分。最后,按照继承种类的不同,明确遗产管理制度适用的范围,即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第二节对遗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探讨,指出完整的遗产管理制度应该主要包含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的终止四项内容。第二章遗产管理制度之历史演进。本章共分叁节,第一节主要介绍古代社会的遗产管理制度。首先,对古罗马法时期的遗产管理制度进行考察,指出其从“概括继承”发展到“限定继承”的过程中,已出现继承人、奴隶、遗嘱执行人、遗产信托的受托人、国家等主体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情况。其次,分析日耳曼法时期遗产管理制度的演进,指出在限定继承规则下已出现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子女的父亲、国家权力部门等主体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情况。再次,分析中国古代社会的遗产管理制度,阐述该制度在我国的演变与发展,指出我国古代社会已经有男性家长、寡妇、官府等主体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情况。第二节主要对近现代社会遗产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予以介绍,包括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遗产管理制度以及我国的遗产管理制度。第叁节分析遗产管理制度历史演进呈现的特征,指出古代社会遗产管理制度的演进呈现出以下四点特征,即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遗产管理的产生、遗产管理主体呈现身份继承的特性、君主特权干预遗产管理、男女不平等现象突显于遗产管理中。近现代社会的遗产管理制度的演进表现出的特征则是取消以身份确定遗产管理人、平衡遗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确保自由与限制的统一、加强国家对遗产管理的干预。第叁章构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正当基础。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主要对构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首先,指出遗产管理制度具有公平、自由、效率、秩序的价值取向,然后分析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具体包括保全遗产、确保遗产公平和有序分配、保护遗产权利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等。第二节主要对构建遗产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进行探讨。指出我国具有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正当社会基础,一方面是公民财富积累逐年增多、人口老龄化加剧、遗产继承纠纷频发的社会现实亟需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另一方面是民众在处理遗产管理问题上的传统习惯反映我国具备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本土背景。第四章遗产管理制度之域外立法考察与评析。本章共分叁节,第一节是对大陆法系之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四个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进行考察。首先介绍前述各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体例,然后对遗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考察,主要包括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的终止四个方面,其中遗产管理人的内容又包含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是对英美法系之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叁个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进行考察,其考察的内容体例与大陆法系国家一致。第叁节是对外国遗产管理制度进行比较评析,首先对两大法系国家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其主要内容进行比较评析,最后总结指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全遗产,保障继承人和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遗产的分配有序进行。但是具体到我国对遗产管理制度的借鉴时,我们应该意识到任何具体法律制度的选择与设立都必须与该国自身的法律体系相适应,万不可生硬地照搬照抄,应该考虑到我国具体的社会现实和现有法律制度的国情。第五章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立法现状考察。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考察了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目前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内容仅仅体现在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以及无人承受遗产管理的规定中。第二节在考察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遗产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局限性,即立法理念滞后、立法体例不科学、遗产管理制度的体系和内容不健全,缺乏对遗产管理制度内容的系统规定,而且现有的遗嘱执行、遗产保管以及无人承受遗产管理的规定不完善。第六章遗产管理制度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是遗产管理制度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为深入地研究遗产管理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管理制度,本节主要选取当前我国学者提出的继承法建议稿中有关遗产管理制度的建议进行系统的考察,这六份建议稿主要包括梁慧星等学者建议稿、徐国栋等学者建议稿、王利明等学者建议稿、张玉敏等学者建议稿、陈苇等学者建议稿、杨立新等学者建议稿。第二节主要对这六份学者建议稿进行评析,分别从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的终止四个方面对六份学者建议稿进行系统的比较评析。第七章为完善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建议。本章共分叁节,第一节的内容是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立法理念的建议。提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贯彻的立法理念,应该是平等保护继承关系中所有遗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有效保障遗产继承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二节的内容是我国遗产管理制度之立法体例的建议。提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体例应该是在民法典制定的前提下,保留现有的继承法分为五章的形式,将遗产管理制度的内容规定在继承法的“遗产处理”一章中,并在此章将其独立成节,对其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第叁节的内容是确立完善、系统的遗产管理制度之具体内容的建议。提出完整的遗产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遗产管理的启动、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的费用和报酬、遗产管理的终止。其中遗产管理人的内容应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四方面予以完善。

章乐[7]2013年在《现代教育与恐惧制造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恐惧是人在感知或想象到危险即将来临时,产生的一种伴随着强烈的紧张与不确定感的情绪。虽然它会产生诸多消极影响,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却具有积极作用,比如,保护个体与人类免遭危险伤害;驱使人类增强把握世界的能力;孵化社会性情感;孕育勇敢的品质以及让人类接近完美。形而上地看,人类会产生恐惧是因为人是一个对自身脆弱性和有限性具有自我意识的存在。与动物相比,人是一个文化的存在,这意味着人类恐惧的对象和程度都会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人的非特定性,在其的一生中,恐惧的对象和程度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教育是人类超越恐惧的重要方式。通过教育,人类可以消除那些不利于完满生活的恐惧;可以直面那些无法消除的恐惧;也可以学会某些有利于完满生活的恐惧。现代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现代人消除了某些古老的恐惧,尤其是理解缺乏所引发的恐惧。然而,现代教育在消除了某些古老恐惧的同时,却又制造了另一些不合理的恐惧,使得整个教育俨然变成了“恐惧的教育学”。虽然,从形式上看,这些新的恐惧与那些古老的恐惧并没有本质的差别,但是,从对象上看,二者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教育的“场域”中,对未来、竞争、学习以及规范的恐惧是四种最主要的恐惧。如果考虑这些恐惧对象的内在联系,那么也可以把它们统称为对学校的恐惧。现代教育是通过夸大未来“身份”争夺的残酷;营造紧张恐惧的竞争氛围;强加难以承受的学业负担;以及学校生活的“监狱化”四个机制让学生长期生活于恐惧之下。现代教育制造了种种人为的、不合理的恐惧,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形成“恐惧的心态”;促成顺从权威的心理倾向;以及制造冷漠自私一代。现代教育制造了种种人为的、不合理的恐惧是现代社会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在教育领域的投射。从“稳固的现代性”进入“流动的现代性”,不确定性成为现代人无法逃避的命运。由于现代人试图以错误的方式重获确定性,结果不仅没有成功,反而制造出种种人为的恐惧。现代教育制造恐惧就产生于这样的逻辑:“个体化”进程使现代人“身份焦虑”凸显,而“劳动”的胜利和“消费社会”的兴起又使现代人试图通过占有实利来获得“身份”,在二者的“共谋”下,具有“身份”功能的现代教育沦为了争夺未来“身份”的“角斗场”;“风险社会”带来的“新礼节”使现代人过度地关注人身安全,结果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却沦为了“监狱”;不仅如此,在一个不确定的时代里,学校自身的合理性也从根基上受到了质疑,而制造恐惧却可以让学校重获“魅力”。教育恢复平静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虽然,这个过程是艰辛的,因为它与这个不确定时代交织在一起,但是,它却有来自现代教育和现代人自身的内在动力。要恢复教育的平静,现代教育必须转向:其一,从单纯地改变外部世界以获得确定性,转向同时改变内心与外部世界,因为仅仅依靠某一种方式,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其二,从单纯地消除恐惧转向超越恐惧,因为在这个人为的不确定时代里,不仅要消除不合理的恐惧,同时还要学会合理的恐惧,直面无法消除的恐惧。具体地说,现代教育需要重建人与人的健全关系;引导现代人从实利的占有转向智慧与美德的追寻;并培养现代人正确的“风险意识”。

李章军[8]2005年在《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承运人责任制度直接调整船货双方之间如何分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在海事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的都是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的纠纷。一个国家的海商法规定怎样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与该国国际航运业及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叁个:《海牙规则》(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这叁个国际公约是在不同的航运发展阶段、代表不同利益的国家缔结的,叁个公约对于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责任限制等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造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混乱和冲突,使法律失去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对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并且,这叁个国际公约也已经逐渐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航运业和航海技术的现实要求。在这个背景下,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了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建议稿草案。尽管运输法草案吸收了叁个国际公约和一些典型国家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合理规定,就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和责任限制等制度作了详尽的、倾向性的统一规定,但同前面叁个公约一样,该草案也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而且其中许多条款,仍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中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想要在这个国际公约的缔结过程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必须切实加强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既要充分了解发达国家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又要适当地平衡船方和货方的利益,考虑国际民商立法的最新发展方向,以便就承运人责任的各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能

程晓峰[9]2015年在《西周思想史论》文中研究说明西周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伴随着殷周之际社会形态的变革,西周文明在中华文明的发生期,掀起了一个后世无法企及的高峰。这一时期,新的社会观念和基本命题不断出现,中国文化的基因和特点也在这一时期形成。春秋、战国以至秦汉以后的思维方式,以及讨论的基本哲学命题,都没有跳出西周时期各种观念和命题形成的藩篱。中华文明的人文精神特质,也在西周社会的激荡中成型、丰富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绵延了数千年。具体而言,西周思想,其核心命题就是“人”,并围绕“人”形成了以人文信仰为主要特征的观念体系。这样讲,并不是说之前或之后的时期,社会思想的核心命题不是“人”,而是说:相对于之前的时期,“人”在西周思想中十分明显地成为了一个主体性哲学范畴;相对于之后的时期,西周思想的人文特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思想史发展的基本理路。而西周思想观念体系的基本表现形态,就是礼乐文明。它汇聚了周人最先进的社会经验和理性认知,既是一种社会制度形式,又蕴含了积极的价值观念。礼乐文化的成熟,也标志着早期中国思想观念发展的重要转向,即从宗教到道德的转向,从宗教巫卜文化向人文信仰、伦理文化的转向。然而,用文化形态的转向来描述早期中华文明的发展,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思想史、哲学史的研究,也不应该止步于说清楚某一时期的思想和观念是什么,而应该进一步地阐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观念,也即思想观念的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从认识根源来讲,一方面,我们要重视西周思想发展过程中“理性”的作用。西周及其之前的社会,思想文化领域一直都不缺乏对“人”的关注。只是很长一段时间,这种认识纠葛在神秘主义的认识中,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在西周时期,人们已经累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理性认识,具备了廓清神秘主义影响的思想条件。在这个基础上,“人”才能以独立的姿态出现在思想文化领域。如何认识人类自己,如何认识生命的价值,如何认识人与其生存世界的关系,才能成为西周思想亟需解决的基本问题。所以,在这个人类认识发展的过程中,“理性”对文化形态的转向发挥了重大作用,也促使了新的思想观念的出现。另一方面,西周思想中的一系列价值观念,都包含了十分确定的“德性”追求。这一时期,原始宗教的影响逐渐被廓清,“德”的观念被着重提出,并成为西周思想的精神母题。“德”的主张,虽然是为了满足凝聚宗族血缘社会的需要,但客观上讲,它是以个体人格的完善为基础的。也就是说,西周的思想文化,既蕴含了关注个体、完善个体的要求,又将落脚点放在了维持宗族社会秩序上,这是典型的、全面的“德性”追求。因此,西周思想文化的“人文信仰”特性,既与宗教信仰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分,其自身又有着深刻的“德性信仰”的内在理路。从社会根源来讲,在西周近叁百年的历史中,殷商时期众多族群之间“协商与权力均衡的关系”(李峰先生语)逐步得到了改变。在血缘网络和分封制度的基础上,西周建构起了由周王室和大小诸侯国组成的层级社会。华夏国家的基本格局,就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在这个过程中,“血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宗族血缘群体是西周时期普遍存在的社会单元。西周王室准确把握住了这一社会属性,将宗法社会规范巧妙地转换成了国家管理制度。他们将“血缘”作为政治权力分配的一个总原则,建立起了尊卑有等、上下有别的政治秩序。由此,“亲亲”“尊尊”成为西周宗法社会的基本思想观念。另一方面,西周社会强烈的血缘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一时期思想文化的“人文”“伦理”特性。个体的血缘身份,是建构宗法社会的关键节点,因此西周思想就十分重视个体存在和人格完善。社会的血缘网络,是个人赖以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载体,因此西周思想就十分重视社会规范和伦理观念。西周思想将个体存在和社会存在有机地融汇在了礼乐社会的理想中,一系列价值观念也作为社会的内生需求而产生。而以礼乐文明为代表的西周思想文化,则从根本上扭转了蛮荒时代的无序状态,舒缓了神秘主义下的紧张心理,体现出一种积极的、向善的、谐和的人文价值追求。中华文明传统价值观念的全面确立、礼法秩序的有机架构、文化基因的整体成型,都在西周时期完成了它们的奠基礼。当然,正是因为和“血缘”的密切关系,西周的国家制度设计天生存在着弊端。尤其是将血缘身份作为权力分配的总原则,使西周社会在客观上缺乏一种根本的维持社会长久活力的激励机制。西周礼乐文明倡导的价值观念,在数百年的演进中,不再是完全的个体道德自觉,也不再是纯粹的社会内生需求,而在某种程度上沦为一种外在的政治宣示和制度约束。由此,西周思想文化在政治层面的衰落就是必然的了。只是,西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宗族血缘社会依旧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形态。血缘因素顽强、连续的存在,民众社会相对自由的氛围,也使得西周思想中的价值观念,有了延续其生命力的载体。中华文明也因此成为东方社会“连续性”文明的代表。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从方法论上讲,西周思想在思想史、哲学史的发展中有它的特殊性。一个是,这一时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思想家和经典,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深刻地关注社会自身的发展,而不是去过度的解读某些所谓思想家或者有限材料中的思想。一个是西周时期各种价值观念的形成,从发展的角度讲都还不具备确定性,它可能不完全适用于其产生的时代。由此,我们不能因为儒学与西周思想的密切渊源,以及儒学在中国思想史中的重要地位,而去理想化地解读西周思想。

刘雨辰[10]2017年在《后冷战时期美国东亚海权战略调整研究》文中提出海权是指一个国家对海洋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21世纪的大国海洋政治博弈中发挥着战略性功能。在后冷战时期,随着东亚战略地位的不断上升,东亚海权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各国纷纷调整自身的海权战略。在此背景下,美国持续强化东亚海权战略的扩张性调整,加剧了东亚海洋政治的复杂性、敏感性和脆弱性。美国东亚海权战略的调整呈现出新取向:一是具有主动性,依据外部环境变化主动调整;二是具有扩张性,不断增加东亚的战略投入;叁是具有引领性,竭力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四是具有灵活性,对新兴大国采取既制衡又合作的复合型策略;五是具有不确定性,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对东亚海权战略的博弈日益复杂难测。美国的战略调整反映了其对东亚海权的依赖度上升,同时对东亚海权战略生态的结构失衡出现了战略焦虑。笔者主要运用战略行为归因分析方法,解释了后冷战时期美国东亚海权战略扩张性调整的动力来源问题。本文认为,美国东亚海权战略的扩张性调整是其国内外叁维动力相互交织、综合作用的结果,国际权力结构、国家身份需求以及外部不确定性为自变量,以美国东亚海权战略调整为因变量,建立了战略行为归因分析的新框架,并提出了叁个研究假设:其一,霸权国的战略调整是一种基于权力竞争压力驱动的权力护持行为;其二,霸权国的战略调整是一种基于身份需求增长驱动的利益圈地行为;其叁,霸权国的战略调整是一种基于不确定性张力驱动的风险投资行为。第一个假设强调霸权国的对外战略行为是国际权力变迁的结果。国际权力的结构变化是影响霸权国对外战略的直接动力,霸权国对国际权力结构变动高度敏感,国际权力变化越大,霸权国的战略压力也就越大,其调整自身战略行为的动力也就越强大。在新科技革命、全球化和市场化浪潮的共同作用下,国际权力结构出现变动,全球权力中心从大西洋向太平洋方向转移,东亚成为世界权力增长最快的地区。中国和平崛起使东亚形成了经济与安全中心相脱离的双中心治理结构,中美两国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竞争日趋加剧,对东亚经济整合与安全结构具有形塑作用。在海洋政治复杂性和碎片化的影响下,东亚各国致力于加快海军现代化进程,西太平洋海权战略生态系统发生结构性变化,区域海权关系出现重构。在权力转移时期,权力结构的变迁对美国东亚的海洋霸权构成了巨大的压力,成为美国东亚海权战略调整的外驱动力。第二个假设强调霸权国的身份对其战略行为具有塑造性。身份属性影响着国家战略利益的边界划定,霸权身份需求是影响霸权国战略的内在动力,对霸权国战略行为发挥激励功能。当国家产生身份依赖时,霸权国的身份需求越强烈,战略调整的内在动力也就越强大。美国是全球海洋主导国,这种角色身份是其自身地理、历史、理论、经济以及军事等多种条件因素长期共同塑造的。冷战后美国的身份需求集中在权力需求、荣誉和威望需求、经济需求、安全需求以及意识形态需求等五个方面,并保持不断增长。身份需求的增长推动了美国东亚海权战略的扩张性调整,其战略意图是在军事上确保制海权优势,控制东亚的海洋战略通道;经济上加速与东亚经济体互动,利用东亚经济增长,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政治上强化与东亚盟国、伙伴国的联系,构建以美国为核心的支点网络,制衡新兴大国崛起,垄断海洋主导国地位,确保美国在东亚的海洋利益安全,其本质是继续利用有效海权,维护其全球海洋主导国的海洋霸权,实现自身身份需求的最大化。第叁个假设强调外部不确定性对霸权国战略行为的影响。不确定性是影响霸权国战略行为的干扰性因素,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风险,可以产生巨大的安全张力,不确定性因素越多,霸权国面临的安全张力也就越大,其战略行为调整的动力也就越强大;另一方面它也具有战略投资价值,可以产生风险投资回报,高风险高收益,因而外部不确定性对战略调整发挥一种调控功能。东亚海域长期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各国海军力量竞赛、海洋资源分配、海洋领土争端、海洋划界分歧以及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等,是美国调整其东亚海权战略的干预力量。从风险角度上讲,不确定性因素极易成为东亚海洋冲突的潜在诱因,美国将面临被盟国绑架卷入东亚海洋冲突的可能。从投资价值来看,不确定性也是美国的一种战略杠杆,是美国要挟部分东亚国家的工具。美国利用东亚广泛存在的海洋不确定性,达到强化其在西太平洋的前沿存在,进而撬动东亚海权战略生态格局的战略目的。不确定性越多,美国获得合法性存在的理由也就越多;当不确定性减少时,美国会主观故意放大不确定性,借机炒作东亚海洋矛盾,以搅乱东亚海洋秩序,可以达到"火中取栗",增加风险投资回报的目的。美国东亚海权战略的扩张性调整既反映了美国借助海权维护海洋主导国家地位的战略意图,同时也反映出美国对新兴大国的海权崛起感到战略焦虑。对此,美国东亚海权战略的调整存在着双重意涵,一方面强调以实力制衡,另一方面也保持接触与合作。为继续保持东亚海权的竞争优势,美国东亚海权战略调整的矛头指向新兴大国,同时不断优化海权资源配置,提升海权能力水平,强化外交策略支持,持续深度介入东亚海洋争端,意图干预东亚海洋政治,扮演东亚的离岸平衡手角色,目的是维持全球海洋主导国身份,追求美国在东亚海洋事务的话语权,保障自身的东亚海洋利益。中国崛起是21世纪世界政治的最重大变化,但也对自身带来了双重压力,其一是维护自身海外利益的压力增大,其二是维护海洋安全秩序的国际责任压力也在增大。面对美国的东亚海权的战略调整,作为负责任的全球新兴大国,中国应该努力保持战略定力,灵活运用战略智慧,坚守和平发展理念,坚持奋发有为原则,积极发展强大海权,加快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加速海军现代化建设,坚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构建更加平衡的新型大国海权关系,重构东亚海洋秩序,为东亚国家提供优质的国际公共产品。

参考文献:

[1]. 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古加锦. 武汉大学. 2014

[2].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D]. 潘申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3]. 不确定的身份 漂泊的灵魂[D]. 尹兵红. 武汉大学. 2004

[4]. 朱迪斯·巴特勒的文化政治批评研究[D]. 王慧. 扬州大学. 2016

[5]. 地方记忆与身份呈现[D]. 曾澜. 复旦大学. 2012

[6]. 遗产管理制度研究[D]. 石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7]. 现代教育与恐惧制造的研究[D]. 章乐. 南京师范大学. 2013

[8].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 李章军.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9]. 西周思想史论[D]. 程晓峰. 湖南大学. 2015

[10]. 后冷战时期美国东亚海权战略调整研究[D]. 刘雨辰. 山东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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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的身份 漂泊的灵魂——曼斯菲尔德的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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