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_人事代理论文

人事代理: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_人事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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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服务的社会性,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既可以是国有、集体企业,也可以是“三资企业”、民营和个体私营企业,既可以接受单位组织的委托,也可以为个人提供服务;服务的内容既包括人事关系的挂靠、档案的管理等直接的、具体的业务,也包括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及人才测评等一些拓展的业务。二是服务机构、业务的特殊性,人事代理业务不是任何性质的中介组织都可随意承接的,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许可,通过合法登记才能设立,从业人员也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熟悉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三是服务双方的平等性,任何人事代理行为都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一致基础之上的,委托方的申请一经双方确认,要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接受法律的约束。四是服务的有偿性,这种有偿性必须通过政府物价部门的确认,做到有章可循。

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就是要尽快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管理模式,即单位对人事事务包揽过多和企业各类人才对单位依赖过多、依附过多的现象,使企业的人事管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人事代理具有的特性,就适应了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人事代理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了人才共享的观念

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以条块分割、人才部门所有为特征之一的,属于条线上管理的单位,其人事权由线上掌管,属于地方管理的单位则以块为主,条块不相融。这种旧体制带来的明显弊端,是视人才为部门、单位所有,扼杀了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助长了人们的依赖性,客观上也使企业在引进人才的同时增加了自身的负担。人才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才必须是社会所共有。人事代理业务的出现,为此提供了可能,其鲜明的特征是人才资源为社会所共享,实现了人才社会化管理,任何单位都可平等地拥有选择人才、使用人才的权力,在理论上、实践上确立了人才资源社会化管理的地位。

推行人事代理是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的突破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对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愈加迫切。多年来,我国在人事制度改革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实行企业用工合同制、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公务员竞争上岗的探索等。但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人才的流失和人才难以流动、“辞不走”与“进不来”并存,实践中企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有的已流于形式,甚至成为新的“大锅饭”、“铁饭碗”。深度的惰性和浓重的依赖性,使人们养成了“跟着人事关系走决不会错,人事关系在单位绝对有饭吃”的习性,这也是我国企业传统人事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的症结所在。应该突破这一防线,把档案、人事关系等具体事务交给社会代理机构管理,让上至厂长、经理下至每个职工都成为“社会人”,都成为企事业法人真正意义上的打工者,这种打工的约定就是签订合同,工作的过程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同等意义上,企业法人用人的过程也是履行合同的过程。这样,企业要用的人或该走的人、个人“要走的”和“想进的”,都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用合同来规范,用法律手段来保障。

实施人事代理是真正实现企业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基本条件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形势下,传统的人事关系、档案、介绍信等,已阻碍了“双向选择”的具体实施。其实,减少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并不影响企业的用人、择人,而且减少工作量、简化手续,也可为企业精简庞大的行政管理队伍提供条件。《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打破人才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人事代理是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实现企业、个人“双向选择”的基本条件,是企业人事管理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人事管理惯例接轨的可行办法。

当然,在企业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初期,可能会产生一些顾虑:其一,如何保证国有企业特别是那些目前生产运转比较困难、市场前景不很明朗的企业的人才需求?人们的观念能否接受?是否会导致企业人才的进一步流失?笔者认为,实行人事代理只不过是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制(聘用制)后在人事制度改革上的进一步深化,其基础仍然是双方签订合同,退一步讲,不实行人事代理,在全面实施《劳动法》的今天,自觉、正确地履行合同,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接受,实施人事代理的现实意义是还人才的本来面目——人才的社会性,同时让企业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以一个真正完全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其二,实施人事代理制度后,中介服务机构要收取服务费用,是否会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如果是这样,还不如企业自己管理自己,特别是目前企业运行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更应该考虑为企业减轻负担。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应该重视的实际问题,这提醒我们,在制定人事代理有关法规时,要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前提。

推行人事代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法规与机构的问题。推行人事代理,首先要有一整套法规和制度,在国家法规政策的指导下,研究制定社会化人事代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化人事代理的专门机构。目前情况下,人事代理机构宜建立在政府人事部门之下,依托人事部门,但要与人事部门完全脱钩,并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机构设置规模和数量,如可以依据行业或专业的分工,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人事代理服务网络。

二是政策和机制问题。在建立合法服务机构的前提下,要有一套较完善的人事代理管理办法,要强化、完善服务机制。

三是服务与收费问题。人事代理机构是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建立之初,为做到政策上精、业务上专,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扶持,但不能搞重复投资,不能搞大而全,从业人员也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收费必须经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审批,讲求社会效益第一。大型企业由于人员多,服务费总额大,可适当降低收费;对困难企业,则要考虑减免费用。

四是管理与监督问题。人事代理的业务必须接受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管理,要实施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以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保证人事政策不走样。人事代理机构还要像其他中介机构一样,依法接受税务、工商等社会综合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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