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作剧”是非法的吗?_刘森论文

“恶作剧”是非法的吗?_刘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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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森、任卓、田浩是黑龙江省A县城关镇中初中二年级的学生。 刘森,14岁,足球迷;任卓,14岁,武术迷;田浩,13岁,电脑游戏迷。这3个学生同校不同班,是全校有名的淘气鬼。

以下是他们合作表演的“恶作剧”:

有一次,上晚自习,刘森约来任卓、田浩,说是出个主意逗一逗班里新来的一位女同学米格格。经过一番策划,由任卓头顶报纸做成的高帽,面部粘满黑纸,嘴里含着红塑料布做的大舌头,扮成“吊死鬼”,躲在校园一棵大杨树后。刘森、田浩去教室叫出米格格,谎称班主任有事找她。当米格格快步走向办公室,经过大杨树旁时,任卓举起双手,一声怪叫,跳到米格格面前,没有丝毫思想准备的米格格,被突如其来的鬼面怪吓得尖叫一声,倒在地上。刘森等人一看不妙,偷着溜走了。米格格被闻声赶到的老师扶起,好长时间才醒过神来。因米格格刚来不久,没能指认出“恶作剧”的实施者,刘森等人蒙混过关,没有受到学校的处分。

偷打“110”“119”报警电话,也是刘森等3 人干过的“恶作剧”。那是一个星期天的上午,刘森、任卓一起到田浩家玩电脑游戏。 当3人玩腻了的时候,刘森提议:“咱们玩点儿过瘾的吧!”“玩什么?”任卓、田浩忙问。“咱们拨打‘110’,看一看他们反应速度有多快。”刘森回答说。说着,刘森拿起电话,拨通了110报警台, 谎称一蒙面歹徒正在某家属楼、某栋、某号住宅行抢。放下电话,3 人嘻嘻哈哈地笑着跑出楼,等待“110”警车的到来。这一次,刘森,任卓、 田浩没有逃脱惩罚。经“110”报警台和电信部门核查,追查出打“110”电话、假报警的刘森等人。他们因此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学校给予他们严重警告处分。

过了些天,不记取教训的刘森、任卓、田浩故伎重演,又一次玩起了自编自演的“恶作剧”。不过,这一次,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事情是这样的:一天放学后,田浩对刘森说:“我们班高大个儿今天欺侮我,咱们也教训教训他。”“没问题,咱们还用咱们的拿手好戏,和他开个玩笑。”刘森一拍胸脯,计上心来。这天,他们从肉联厂找来一小块血肉模糊的猪耳朵,用方便面包装袋装好,放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然后,写下一封恐吓信。恐吓信是写给田浩所说的高个子的母亲的,内容是:你的儿子已被绑架,限3天准备5万元。否则,不但没有耳朵,连头也保不住。落款是:本县某黑帮团伙。

这个“恶作剧”玩得太过头了,高个子同学的母亲见信后吓得昏死过去,住进了医院。县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马上出动警力侦查。最后,还是田浩向同学们吹牛闲聊时说漏了嘴。这一次,刘森、任卓、田浩可真的闯下了大祸。那么,等待他们的将是怎样的制裁呢?

刘森、任卓、田浩因“恶作剧”触犯了刑法,这件事引起同学们的一番议论。

学生甲:开玩笑就是开玩笑,我不认为这是犯法。如果这样,那么多反映杀人、抢劫的电视剧、电影、导演、演员都成犯罪分子啦?

学生乙:我同意学生甲的观点,如果开玩笑也犯法,那么,“愚人节”怎么解释?

学生丙:开玩笑、要注意场合,特别是要注意分寸。如果你搞个“恶作剧”把别人吓死怎么办?难道就不应该负责任吗?

主持人:事物都有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恶作剧”本来是人们开玩笑的一种方式,但如果玩笑开过了头,对别人造成伤害,那就是违法行为。看来同学们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够明确,请法律专家给大家讲一讲关于“恶作剧”方面的有关规定。

〔法律专家答疑:〕

开玩笑,恶作剧是少年儿童之间相互取乐的手段。善意、幽默的玩笑并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不过要记住,开玩笑,恶作剧一定要注意分寸,过头了就会违法,严重的还会犯罪。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助、要挟的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威胁行为一般指以生命、身体、自由、人格、名誉和财产等相要挟。

本案中,学生刘森、任卓、田浩为报复他人,竟然实施“假绑架”行为,写恐吓信,敲诈5万元巨款,给受害人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从主观上,刘森等人并非真的想敲诈5万元巨款,只是想搞个恶作剧, 但是,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因而,他们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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