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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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概况

2003年,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刑事诉讼法学者在改革与完善刑事司法体制与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逾千篇,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学术著作和教材,如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谢佑平、万毅著:《刑事侦查制度原理》;顾永忠著:《刑事上诉程序研究》;杨宇冠、杨晓春著:《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叶青著:《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研究》;徐美君著:《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陈永生著:《侦查程序原理论》;史立梅著:《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等。

本年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学术活动尤其是国际性学术活动蓬勃开展

本年度召开的学术会议主要有:(1)3月29-30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英中协会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研讨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超期羁押问题。这次会议到会130多人,收到论文73篇。(2)4月20-23日,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证据法草案第一稿在北京举行讨论会。(3)8月28-29日,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超期羁押与人权保障研讨会在河南省登封市举行。(4)9月20-2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项目理事会、纽约大学法学院在北京举行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国际研讨会。与会160多名专家学者研讨了律师辩护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等问题。(5)9月27-28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英国使馆文化教育处在北京举行中英律师辩护案例研讨会。(6)10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现代公诉制度学术研讨会,探讨了现代公诉制度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诉制度。(7)10月27日-28日,上海交通大学、纽约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中国诉讼法学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刑事辩护对策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8)11月28日,由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学者就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走势、如何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制度以及建立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的多元审级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9)12月13-15日,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在南宁召开年会,与会人员就如何完善诉讼程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问题展开了探讨。

(二)研以致用,凸现理论研究的实践价值

本年度的研究不再局限于一般价值层面的探讨,而是和立法、司法实际紧密联系,更加注重制度设计方面的研究,充分体现了法学研究成果为社会实践服务,为司法改革服务的实践价值。如针对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学者们超越了“清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从借鉴英美保释制度提出了对羁押实行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程序设计,寻找到了摆脱“前清后超”怪圈的根治之策,从而使对解决实践问题的研究上升到更高的理论层次。

(三)实践性研究方法的积极探索

本年度,刑事诉讼法学界尝试了一些对于法学研究至为重要的实践性研究方法。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承担联合国审前程序改革示范项目,运用实验的方法在我国建立了律师值班制度和录音录像制度;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于8月份赴大连、烟台调研证据展示与律师辩护的问题,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9月份的中英案例研讨会,运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介绍了英国司法实践中有关辩护律师在审前证据知悉方面的相关权利及其操作实践,并对中方提供的案例进行相同内容的研讨。毫无疑问,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注入了活力。

(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成为研究的新课题

10月15-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在京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改完善刑诉法的意见。这标志着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隔7年之后,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被纳入到了立法规划。立法机关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启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并将2000年启动的刑事证据法的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结合起来,这既是近几年学术研究积累之功,又为未来几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空前的机遇。

二、热点与创新

(一)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1.关于刑事和解、调解与合意

有学者指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当今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中流行的三种解说。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基于刑事和解在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方面的双重价值,应对此制度进行合理化借鉴。(注: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

有学者认为,与以国家和社会为重心的报应正义不同,复和正义强调补偿受害人因犯罪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推行复和正义,应将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发扬光大。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调解只能由法官主持,且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件。(注:狄小华:《复和正义和刑事调解》,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尚未从实质上确立控辩平等、分权制衡的格局,程序主体性也不能得到贯彻,因而缺乏合意成立的基础即意思自治和主体平等。当今司法改革不应以彰显合意为重要内容,合意的制度化或合法化历程应当缓行。(注:王新清、李蓉:《论刑事诉讼中的合意问题》,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2.关于程序性制裁

有学者明确提出了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等概念,论证了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正当性,对中国现行的两种程序性制裁制度作了实证考察,并提出了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基本设想,尤其是论证了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基本构成体系。(注: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研究》,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该研究为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寻到了法律保障机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创新。

3.关于程序分流

有学者指出,我国立法体现了程序分流的内在精神,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程序分流的有益经验,在侦查阶段设置相应的程序分流机制,允许公安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犯罪作撤销案件的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引入缓予起诉制度、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注:张小玲:《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分流”》,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有学者从认罪案件的角度探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并对认罪案件的简易化提出了具体设想,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认罪案件以更简便、快速的处理,将简易化从审判程序前移到审前程序,从现有的简易程序扩展到普通程序,从一审程序延伸到二审程序,从而使简易化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注:柯葛壮、杜文俊:《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之简易化》,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但是,对重罪案件诉讼程序尤其是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应当审慎对待,因为中国尚缺乏完善的律师辩护制度等制度性支持。

4.关于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有学者指出,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存在以下问题:(1)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2)被害人自诉制约机制不尽合理;(3)缺乏社会公众力量的监督制约机制。应建立以下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机制:(1)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书面化的指令机制;(2)法院的审查制约机制;(3)检察监督委员会的制约机制。(注:邓思清:《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我们认为,实行法院的审查制约机制是发挥法院中立裁判权功能,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起诉权与不起诉权的法治化选择。

5.关于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

有学者指出,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将以强制程序取证确定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立法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存在许多疏漏和不科学之处,应完善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取证的程序,包括权利主体提出申请、有权机关审查和批准、强制取证的实施、强制收集证据的使用等多个环节。(注:陈永生:《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6.关于裁判公开

判决书是正义的载体,其说理性是判决书的灵魂。有学者指出,裁判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基本内容,具有丰富的价值功能。裁判内容公开包括裁判主体、事实、理由以及结论的公开,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事实与理由的公开程度是不够的。(注:尹西明:《裁判公开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沸沸扬扬的刘涌案历经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再到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再审改判直至执行死刑,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在程序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审判程序公开性、判决书的事实阐述与说理性存在不足。由于一定程度的隐秘性,导致迷雾重重,猜疑多多,为公正司法蒙上了层层面纱。

7.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学者们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寄予厚望。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刑诉法修改必须处理好三大关系:一是修改刑事诉讼法与修改宪法的关系;二是修改刑事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三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学者们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管辖、回避、立案、侦查的司法审查、强制措施、侦诉关系、起诉以及审判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研究。徐静村教授并拟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注:参见晏向华、韩红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机已经成熟》,载2003年12月17日《检察日报》;陈光中、宋英辉:《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载:2003年11月6日、7日《检察日报》;徐静村:《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以及2003年诉讼法学会年会论文:程荣斌:《刑事诉讼观念转变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关键》、崔敏、任娟娟:《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孙长永:《略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等等。)

8.关于国外司法改革

有学者指出,英国和俄罗斯联邦所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不同的趋势:英国的改革旨在提高刑事司法体系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因而削弱了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加强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而俄罗斯则是在保护被追诉者权利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对这两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作的简要述评,值得国内同行们注意,并值得立法和司法部门参考。(注:陈光中、郑旭:《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二)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

1.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

检察改革既是宪政制度问题,也是诉讼制度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进行司法改革应进一步发展和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注:孙谦:《中国的检察改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有学者则认为,宪法第129条将人民检察院规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性不准确也不明确,存在重合,因为人大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之一,监察、审计等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在实践层面上,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也存在许多体制性的障碍和自身职能的矛盾。(注:刘作翔:《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2.关于审级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由于先天设计失调,无法满足国民对于公正的诉求;加之后天运行失范,其力图实现效率的愿望也化为泡影,造成了公正和效率的两败俱伤。中国目前的审级制度已经丧失了正当性,必须从“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出发建构符合世界审级制度发展趋势的三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注:陈卫东、李训虎:《公正、效率与审级制度改革——从刑事程序法的视角分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3.关于沉默权

有学者对我国引入沉默权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认为制度与治理是沉默权的双重基础。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有一套特殊的制度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消解沉默权的“副作用”,指出,从宏观的层面考察,是社会生活的治理化为其提供了更为重要的基础性支持。(注:周洪波:《沉默权问题:超越两种理路之新说》,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该研究为我国政府加强社会生活的治理化,以迎接中国加入一系列国际公约带来的挑战提出了新课题。

4.关于刑事证据

有学者对证据的分类进行了研究。认为刑事诉讼法将证据规定为七种缺乏根据,证据只有三种:物证、书证、人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只是人证的不同类型,与物证、书证并列。事实构成证据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客观存在,二是被书记载,三是被人感知,三种情况下的事实只能构成三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都不是证据本身,它们只是反映了物证的物证资料,视听资料属于书证。(注:裴苍龄:《论证据的种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关于刑事证据法的制定,有学者认为,在对抗制诉讼机制引入后对证据规则的迫切期待以及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观念的急剧增强的背景下,中国刑事证据立法应当实现以下几方面的转变:从对证据证明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从客观真实观转向法律真实观;从一元价值观转向多元价值观;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从形式对抗制转向实质对抗制;从中国走向世界。(注:汪建成、孙远:《刑事证据立法方向的转变》,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学者指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名存实亡。在重新构建这一制度时,需要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取证手段的类别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同时还需建立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程序、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听审形式、有关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排除规则适用后的再救济程序。(注:陈瑞华:《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载《法学》2003年第6期。)

有学者论证了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的必要性,提出了借鉴其合理内容的构想。指出,在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对于缓解我国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困难有较大作用。(注:周国均:《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关于证明标准,有学者指出,我国需要承认刑事证明中的可能性与确定性理论,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所谓“道德上的确定性”与“绝对的确定性”的分歧与争论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无论在英美,还是在我国,法律均要求有罪证明达到一种最高程度的“确定性”。“道德上的确定性”和“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学者对实证证明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的一种表述,我国学者将这种确定性视为“绝对的确定性”,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的实质性提高。我国移植英美国家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并不存在障碍,关键是要考虑其存在的语境。(注:熊秋红:《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以刑事证明中的可能性和确定性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该研究为平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5.关于强制措施(注:在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上,来自最高立法司法机关以及法学院所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热烈研讨了超期羁押问题和取保候审、保释制度。这是一次学术趣味很强的会议,与会学者献计献策,促成了研讨会的成功。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列举他们的姓名。)

今年,超期羁押问题引起了最高公安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开展了集中清理活动。在3月份的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上,有学者指出,超期羁押是严重蔑视、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实践中的普遍羁押虽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本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应站在宪法的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学者们分析了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未决羁押不是强制措施,依附于办案;没有中立的审批程序;羁押场所非中立化;无有效的救济措施。

有学者指出,现阶段取保候审的适用存在以下不足:实际适用率低,基本上形同虚设;适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取保候审被作为处理错案、疑案的方式;取保候审的解除不及时;保证措施不落实。有学者分析了取保候审不当适用诸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立法以及实际操作层面的原因。

关于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异同,学者们认为,与英国把保释当作一种自然权利及保证自由的司法机制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取保候审规定为一种强制措施,是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反映。英国的保释强调的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我国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二者是性质迥异的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取保候审从观念、制度、运作上都存在问题,需要借鉴保释制度予以改革:借鉴保释制度人权保护精神,在观念层次上,构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依照精细程序设计原则,完善程序规定,包括对象、范围、程序、管理等等;借鉴保释制度所体现的资源配置体制以及法治环境;培养执法官员良好的素质。还有学者主张逐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强化对取保候审的程序性保障,包括设立司法审查程序、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对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影响保证金的因素、保人标准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考虑保证金直接转化为赔偿金;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建立若干配套措施,如适当扩大不起诉范围、探索量刑协商制度、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社区群防群治的功能;加大超期羁押的违法责任追究;加大律师作用等等。

6.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交易制度

有学者指出,西方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走出了一条社会化、简单化、交易化的路子,让其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监督下进行改造而不是将其与世隔绝,这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和现有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提起公诉阶段以一种交易的形式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从而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作者在适用不起诉交易的前提条件、主体和适用阶段以及形式方面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交易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注:叶青、周登谅:《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交易制度的构想》,载《法学》2003年第7期。)

7.关于集中审理原则

有学者认为,集中审理作为现代审判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法庭成员不可更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为了强化合议庭的功能,我国急需确立集中审理原则。应进一步建立法官、人民陪审员更换与庭审更新制度,实现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的集中化,并落实审判合一以及提高当庭宣判率。(注:陈卫东、刘计划:《论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兼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8.关于缺席审判

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缺席审判,使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跑、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的诉讼处于一种中止或终止状态。然而,诉讼中赃款、赃物的处理、被害人的赔偿请求、被告人财产刑的判决都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设计科学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该学者对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设计。(注:杨明、王峥:《论刑事缺席审判》,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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