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单位特殊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论文_徐宁, 周国华

基层医疗单位特殊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论文_徐宁, 周国华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医院 313300

[摘要]目的:探究基层医疗单位特殊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方法:回顾性分析本院自2008年5月至2014年9月特殊药品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选取同期的晚期癌症患者以及病情危重患者共100例(研究组),以及本院非晚期癌症患者以及病情危重患者共100例(对照组)。结果:两组患者的特殊药品应用情况比较,研究组的应用率较对照组高(95.0%vs35.0%),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研究表明,基层医院应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并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

关键词:基层医疗单位;特殊药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R47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213(2016)08-0142-01

随着临床药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医疗机构中出现用药差错的问题越来越普遍。《药品管理法》中对临床中所用的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放射性药物以及医疗用毒性药物等均需实行特殊的管理。旨在于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保障。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及《处方管理办法》[1]。以上相关的特殊药物的管理条例和规定,规范和促进了我国对特殊药品管理的合法性、去安全性以及合理使用性等。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自2008年5月至2014年9月间在本院门诊以及住院同期的晚期癌症患者以及病情危重患者共100例(研究组),以及本院非晚期癌症患者以及病情危重患者共100例(对照组)。对照组男64例,女36例,年龄19岁—81岁,平均年龄(49.86±6.87)岁。其中应用麻醉药品95例,晚期癌症39例,56例为病情严重急需麻醉药品治疗;研究组男59例,女41例,年龄17岁—80岁,平均年龄(50.42±7.03)岁。其中应用麻醉药品35例。

1.2统计学分析处理 本次研究使用SPSS14.0软件包对所得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用(`x±s)表示,采用t检验;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研究发现,最大的问题是来本院门诊就诊的晚期癌症患者以及病情危重的患者麻醉药品的使用,其次是关于患者剩余特殊药品医院收回这一制度的执行效果较差。两组患者的特殊药品应用情况比较,研究组的应用率较对照组高(95.0%vs35.0%),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3.1特殊药品的管理存在的问题

3.1.1分类管理制度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特殊药品的管理组要包括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以及放射性药品四大类。目前我国生产并用于临床应用的麻醉药品有21种,而精神药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精神药品包括有6个品种,二类精神药品有24个品种。某些基层医院对于该类药品基本的概念的掌握程度不够,或者存在错误的认识等,比如,对于止痛药物的阶梯用药原则不了解,并且不清楚药物的分类管理原则,此外,药师对临床医师合理用药的监督工作不足也可能导致药物的使用不合理。均可能导致药品的分类与管理上不符合药品管理的要求。

3.1.2药品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可分为分管领导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如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抱残损、销毁以及丢失和被盗)以及定期专项检验制度等,在实际的工作工程中,各个医疗机构均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制度的不健全[2]。在很多的基层医疗单位,有部分的医学专业、药学专业以及护理专业的工作人员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的掌握程度还不充分,对于临床应用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的内容还比较模糊,同时对于相关的规定的落实工作还不严。再如二类精神药品在管理时应与临床中的普通的药物分开进行管理,此外,某些基层医疗机构的放到报警设施还不够完善,药品管理人员的交接班工作不够。还有个别的医疗机构的一类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的专用处方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未建立专门的登记册和账册等,还有的单位将专用账册和专用登记册混为一谈,再如登记册的登记内容不全,登记未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等。再如不能及时向上级汇报,对于需要销毁的物品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造成已经过期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处于长期挂账中,这样给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3.1.3处方管理工作未落实 自特殊药品的管理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各个医疗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和医师等进行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等使用的相关知识培训,并且通过考试检验是否合格,考试通过方可签发特殊药品的处方权以及处方调剂的资格。执业医师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相关的医疗机构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处方。据相关调查发现,在基层医疗机构中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处方资格普遍存在不能遵照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处方一般由主治医师或者资历比较深的医师开具,有个别的处方医师对于一类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的具体应用知识的掌握不够充分,在临床应用的过程中,对于急诊、癌症、慢性中重度非癌症等患者的给雷药物的使用,很难正确理解处方的限量要求,可能出现超量开具处方的现象。对于特别加强管理的麻醉药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处方一般为一次用量不落实,调剂合适人员的双签名制度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出现了本该由双人共同监督完成的处方调剂合适工作,最终仅由一人完成等,均是导致目前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

3.1.4回收剩余特殊药品问题[3] 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患者使用后剩余的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相关的医疗机构应要求患者无偿交回剩余的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并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销毁。”该项规定有效避免患者剩余的特殊药品落入非法人员手中,但调查发现这项规定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难度比较大。对患者剩余的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进行回收处理,就患者而言,耗财费时,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其程序较为复杂。因此目前对于该项规定的执行力度还不够,还需加强这项规定的落实。

3.2解决方案

3.2.1改进监管模式 对于特殊药品的监管不仅需要保证符合国家政治体系的要求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还需要保障较高的效率以及公平性。特殊药品的管理直接由特殊药品管理局全面负责,特殊药品法规定,特殊药品的生产、特殊药品的销售以及特殊药品的临床应用等,同时还用全面进行特殊药品滥用、乱用的调查,并予以相关的专业知识教育等。此外,全国人大代表会应适时的颁布合理、适用的“特殊药品相关管理法”,明确特殊药品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特殊药品管理的监管。

3.2.2适当放宽控缓释制剂的处方权限 一次用量的限量、用药的时间间隔均受患者的病情以及药物本身因素等影响,因此其比较难以掌控,但《处方管理办法》中“特殊情况”中明确建议。鉴于特殊药品的控缓释制剂落入非法途径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建议控缓释制剂的一次处方量可以适当放宽。

3.2.3处方专册登记内容的简化[4] 建议在处方专册登记中,适当省略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编码、病历号以及复核人等内容,专册登记内容中有关患者保留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操作性目前还有待探究,就临床中的某些神志不清的患者来说,要求其首先保留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然后再对其进行施治的做法难以实现,若先对患者进行抢救,然后在补交身份证明材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则又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若患者出现抢救后无效死亡,则不能补交身份证明材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这样一来则造成了医疗文书不全,其也违背了相关的规定。因此,建议对于需要长期应用麻醉药品进行止痛的癌症患者,或者其他的病情危重的患者,均应保留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4社会医疗机构承担出诊工作[5] 医疗结构应当派遣医务人员到患者的家中给予患者麻醉药品的注射剂,这样能够有效避免麻醉药品流入非法人士手中。但目前由于没有收费依据并且急需给予麻醉药品注射的患者逐渐增多,因此导致该项规定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难度。某些医疗机构中,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的使用量逐年呈现下降趋势,但是还是存在用量较大的问题,建议对于未住院但继续注射麻醉药品的晚期疼痛难忍的癌症患者,可由社区的医疗机构保管所需的麻醉药品,并妥善完成注射的工作,如此一来,不仅给患者的用药带去方便,还有利于麻醉药品的管理。

3.2.5多渠道保障癌症患者疼痛以及其他危重病人的用药[6] 癌症晚期疼痛的患者以及其他的病情危重的患者用药,现行法中已经取消《麻醉药品专用卡》,用药病历取而代之,其更加便于患者的用药,但这种做法极易导致特殊药品流入非法分子的手中。因此,建议对于信息已经联网的医疗机构,对应用特殊药品的晚期癌症疼痛的患者以及其他的危重患者建立独一无二的“使用特殊药品的病历”资料库,各个医疗机构间将此信息库进行共享,实行特殊药品的规范管理;而对于某些偏远地区,还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制度。

3.2.6对于患者剩余的特殊药品进行有偿回收 特殊药品是一种以预防、治疗等为目的的进行流通的特殊商品。患者由于疾病的需要进行购买,但由于病情的发展可能停止使用,遵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患者本必须将剩余的特殊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并且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难以实现,患者认为自己花钱购买的若无偿交回则耗时、耗财,而医院在进行此项操作时的流程较为复杂。若患者私自对剩余的特殊药品进行处理则可能导致诸多不良的后果。因此,建议国家政府建立患者剩余的特殊药品有偿回收的机制,使得《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中的“剩余的特殊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这一规定更加便于操作。目前有些医院已经通过在购买特殊药品时交纳押金的方式以达无偿收回的目的,并且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张智艳,严自强.特殊药品的库房管理模式探讨[J].药学服务与研究,2009,9(3):233-235.

[2]高玲,冯亚萍,周春荣等.麻醉科特殊药品管理新模式[J].医药导报,2013,32(3):411-413.

[3]周毛措.基层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3,12(5):530-530.

[4]徐学君,徐德琴,汪骏等.浅谈我国现行法规中特殊药品管理需完善的若干问题[J].安徽医药,2008,12(1):86-87.

[5]苏醒.基层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法[J].安徽医药,2004,8(3):234.

[6]赵清玉,刘超,齐丽军等.基层医疗单位特殊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白求恩军医学院学报,2011,09(1):68-69.

论文作者:徐宁, 周国华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16年8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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