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矿业管理中的奖惩制度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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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矿业生产在中国封建社会矿业发展史上处于一个超越前代的高峰阶段。与宋代矿业生产的兴旺发达同时,矿业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亦随之完备。宋政府对矿业管理官员的考课极为重视,逐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奖惩制度。管理矿业之官,不管是专职监官,还是兼职之官,只要在任期内兴置矿场有功、开采治理有方、矿产课额不断增长,都能受到奖励、擢拔;而课额亏减、治绩败坏者,也都要依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展磨勘、降官、除名、籍没家财等等的处罚,尤为严重者,则以刑律制裁。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宋代矿业生产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其中一些条令的制定,也反映出官府在矿业管理中的某些时期急功近利、目光短浅,以至指导有误,反而不利于矿业生产的发展。

一 北宋时期的奖惩制度

北宋初期,矿业生产正处于战乱后的恢复阶段,矿业管理机构的建制尚不建全,奖励与惩处亦未制度化。对于那些在矿业治绩上表现出色的官员,政府往往因事而奖。例如宋太祖开宝元年(968年), 因原管辖凤州七房冶的主吏盗隐官银,改由周渭主管,周渭上任仅一年就增收银课数倍,由于这一出色的治绩,周渭被“赐绯鱼,又迁知棣州。”〔1〕又如宋真宗时,葛宫知南剑州,当地“多产铜银,吏挟奸罔利, 课岁不登,宫一变其法,岁羡余六百万。三司使闻于朝,论当赏。 ”〔2〕在惩处方面,北宋前期往往采用籍没管理官吏家财的经济性惩罚手段。其中,一些矿场由于开采已久,矿脉衰竭而亏欠岁课,有司往往不加详究,以至出现惩罚不当之事。如秦州小泉银坑“矿久不发,而岁课不除,主吏破产备偿犹未尽”。又如凤翔专知官宋福,“逋官课水银三百余斤,籍其家赀,并监官王佑之追纳钱百二十余万”。上两件事都是在宋真宗的过问下,才得以蠲除岁课,返还赀产。〔3〕对于那些确属贪污受贿之徒,政府则严加惩处,宋太祖开宝八年(975年), 太子中舍郭粲就是因监管莱芜铁监时受冶官景节的私赂而被除名。〔4〕

宋仁宗时期,开始对矿业管理官员实行奖惩制度。康定元年(1040年),权三司使公事郑戬上言:“国家承平八十载,不用兵四十年,生齿之众,山泽之利当时倍其初。而近岁以来天下货泉之数、公上输入之目返益减耗,支调微屈,其故何哉?由法不举,吏不职,沮赏之格未立也。”郑戬提出应该实行考课法,“立沮赏之格”以使官员尽心于职守。这一建议被仁宗采纳。〔5〕

宋神宗时期,由于采取了以召募制代替衙前课额制,推广私人承买制等新的经营政策,矿业生产迅速发展。这时,管理矿业生产不仅仅是专职监官之责,亦是矿场兴发之地州县长官兼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矿业管理奖惩制度的对象亦随之扩大。如沈逵任信州推官有“兴置银坑之劳”,宋神宗特地于熙宁九年十月庚申下诏,给予沈逵“改一官,与堂除”之奖赏。〔6〕另一例是:金州金坑兴发, 知州张仲宣“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遂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比较”,张仲宣接受了贿赂,结果被判为“坐枉法赃罪致死。法官援李希辅例,贷死,杖脊、黥隶海岛”,经苏颂奏言,讲明张仲宣、李希辅虽均为枉法,但情节有轻有重,量刑亦应有别,最后改为“免决与黥,流岭外。”〔7〕从中还可以看出, 宋神宗时期对贪赃枉法者的制裁已加进了刑法条文,而且制裁措施相当严厉,从而保障了矿业开采的发展。

至迟在宋哲宗时期,对矿场监官及州县兼职官的管理已出现根据其职责重轻而分奖惩等级的赏罚条文。例如,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户部上言中蹋翅到:“凡创置场冶处知州、监官已有第赏之令,而钱本乃转运司应副,今不预赏,恐加沮抑,且无以激劝。请监官合得第一等酬奖者,本司官各减二等磨勘”。紧接其后,元符元年(1098年)二月,户部又申请将“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著为法”。 〔8〕这一阶段的矿业,正处于宋神宗兴盛时期之后的低落阶段,各类矿产量的跌落幅度很大,急需调动管理官员的积极性,扩大矿产地、提高采矿量。因此,上述具体而又明确的赏罚条令的出台,就成为宋哲宗政府为挽救低落徘徊的矿业生产而加强管理的表征之一。

宋徽宗在位的二十多年间,崇宁至政和前期的矿业举措尚可称道。这时,宋政府除致力于组建北方各路的专职管理矿业机构外,仍旧继续加强对县级兼职官的监督考核。大观二年三月敕令提到:“诸有冶处并县令兼管,与正官一等赏罚。”由于县令忙于一县政务,不可能置其它于不顾而将主要精力放在矿业方面,因此,同年九月,宋政府及时修改了这一不切实际的敕令,县令“赏罚各减正监官一等。”〔9〕在筹措矿场的开发上,政和二年(1112年)十二月尚书省规定:踏勘新矿场时,“其本县官不肯用心,许申提举提辖司改差他官;如委有苗脉者,前官重行黜责;若能检踏兴发立成课额者,其检踏并被差官并依检踏官增赏一倍”。同时,在铜、铅、锡等铸钱原料的开采方面,因“比岁以来,课利大段亏少,致趁办铸钱年额常是不敷,有误岁计,其逐司提点官坐视阙乏,全不用心措置”,故尚书省亦对专职提点官“严立殿最之法”,以岁铸铜钱额为标准,增额者从减磨勘直至转官,亏额者从展磨勘以至降官,并且规定:“如旧法别有专立赏罚者,自合依旧各行引用,若内有相妨者,即从重施行。”〔10〕据我所见到的史料记载,上述奖惩规定得到了实施。如政和二年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程俱为蒋彝作的墓志铭中也提到:“朝廷嘉其能,诏迁通直郎。”〔11〕政和三年,陕州阌乡县知县聂敏修措置产金,一变近几年止纳百余两的状况,“措置收趁比之政和元年、二年各增五陪(倍),”达到原七百两之祖额。宋徽宗特诏聂敏修“转一官”,还要“别加赏典”。〔12〕政和五年四月,韶州岑水场因“措置创兴煎铜之法”,胆铜产量从以前年额三十余万斤增加到六十余万斤。虽然用胆土煎铜比前此早已施行的胆水浸铜法费工少利,但是胆水浸铜主要靠春夏雨季胆水充沛时从事生产,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很大;而胆土煎铜,其土无穷,生产又不受季节影响,“其煎淋铜功利不小,永远岁岁得铜铸钱,补助上供。”因此宋徽宗大力褒奖, 将“提点官并措置官各与转一官。 ”〔13〕由于以上奖惩制度的贯彻实施,宋徽宗前期的矿业生产曾有所回升,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上述政策并不完善。由于奖励制度只针对管理人员而言,并不直接过问生产环节,因此,一些官员或为趋利邀功,或为应差免罪,唯务拘刷。政和后期至宣和间,宋徽宗集团为了弥补财政亏漏以及满足自己的奇侈之欲,“仰地宝为国计”,〔14〕对矿利的攫取越来越重。不仅遣使诸路滥设机构,还虚立课额凿空扰下,加重了对矿冶户的剥夺。杨时在宣和七年(1125年)三月的《论时事》策中尖锐指出:“使者持节而往,必不肯坐视不为之计也,不过督责州县认定岁额取诸民而已,一不应办,则以不职罢之,谁敢不从?〔15〕在这样的形势下,奖惩制度的实施反而成了促使矿业生产迅速衰落的催化剂。

二 南宋时期的奖惩制度

南宋的奖惩制度,详于高、孝两朝,宁宗以后史料缺乏,故本节内容主要论述南宋前期情况。

南宋建立于战乱之际,从北宋末期就迅速衰落的矿业,在动荡的社会形势下凋敝现象更加触目惊心。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现将两宋年间有代表性的几组数字作一比较〔16〕:

据表中单类矿课数字看,铅课最低额为宋仁宗皇祐中,锡课最低额在宋宁宗时期。但是,如果综合四类矿课数字来看,宋高宗末年的矿课额已降至两宋最低点。这组数字与北宋徽宗时期相比,铁占41%,铅占6%,铜、锡仅占3.7%和2.7%,如果与宋神宗时期相比, 差距可达数百倍。由于原料短缺,宋高宗朝铸造铜钱年仅十余万贯,亦不到北宋后期铸造额的5%。这一状况,严重影响了宋政府的财政收支。 因此,宋高宗一朝一直致力于搜括铜器、开发铜矿,以解燃眉之急。绍兴二十六年九月,潼川府路转运判官王之望受朝廷之命措置铜山县铜事。当地有新旧铜窟二百余所,但可采者仅十七所。由于官府规定的矿课额很高,乡民哀诉减额,并特意提到:“某等伏覩榜示, 知朝廷搜括铜宝甚急,于使司赏罚非轻。”〔17〕从上述句中可知,宋高宗一朝面临矿料短缺的巨大压力,对矿冶机构官员的督查、考课丝毫不敢松懈。然而这种刻意追求岁课的指导思想一旦反映到奖惩条文中,反而会引发许多弊病。宋高宗一朝矿业生产裹足不前之状况,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此。宋孝宗继位后,为改变矿业的凋敝状况,很快便于隆兴二年(1164年)推出新的赏格,明确规定:阬冶监官岁收买金及四千两,银及十万两,铜锡及四十万斤,铅及一百二十万斤者转一官;守倅部内岁比祖额增金一万两、银十万两、铜一百万斤亦转一官;令丞岁收买及监官格内之数减半推赏。”〔18〕这一规定,本意是以官位升迁激发官员管理矿业生产的热情,以达到增加矿产量的目的。但从要达到的岁收额来看,则远远高于北宋时期的奖赏标准,以至成为不可能兑现的一纸空文。鉴于此,乾道六年(1170年),都大发运使史正志在兼管矿业机构之后即上言建议重新确定县令丞兼管矿业的赏格标准,“一年内趁发过铜一万斤、铅三万斤、锡五万斤、铁十万斤,各减一年磨勘;更增及五分,减一年半磨勘;增及一倍以上,减二年磨勘。”〔19〕这一赏格标准虽然起点较低,但它更符合南宋时期矿业开采的状况,使县令丞兼管矿业之奖赏成为切实可行的措施,因此被获准实施。此后,淳熙二年(1175年),处州“岁收铜十万斤,铅十五万斤”,通判、令丞就是按上述赏格各减二年磨勘,其余守臣,检踏监官等也得到推赏。〔20〕史正志在任期间,还对信州铅山场官员收买铜、铅的赏罚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原规定收买铅达二十万斤后还必须收买铜十三万斤才予以奖赏改为“两项赏罚各不相效”,即铜、铅课只要一项及额就予以奖赏。〔21〕以上两例说明,修改后的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官员受赏之标准,对当时矿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宋孝宗时期,一方面奖掖有为,另一方面处罚也十分严厉。当时,各州通判是本州主要兼管矿场的官员,其职责包括措置采冶,催督矿课,起发矿料等。对通判兼管矿业冶绩的检查,则由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负责。”(通判)内有不可倚仗及弛慢之人”,由提点司劾奏,差官对移。基于这一规定,乾道七年十月,提点官江璆弹劾吉州通判赵埙疏于职守。赵埙主管“催趁铁课、修葺纲船、起发铁料等事,经及累月,并无一字报应,积压铁料七十余万斤”。江指出:如不将赵埙重赐黜责,恐其他州军递相仿效,难以责办。宋孝宗遂“诏放罢”。〔22〕另一例子是:乾道八年,南雄州通判林次韩主管往韶州岑水场运铁,充浸铜原料。当年,南雄州收铁五十八万余斤,但林次韩只运到岑水场二十七万余斤,致使岑水场仰赖春水浸铁的胆铜生产受到阻碍。乾道九年正月曹纬接任南雄州通判后,至十月份已运过铁五十八万余斤。两任官员治绩如此不同,为了奖勤罚惰,提点官李大正上奏请求特赐处分。宋孝宗下诏“林次韩特降一官,曹纬特转一官。”〔23〕以上是对疏忽职守者的处罚。而对于那些贪赃枉法者的处罚,下面一例很有代表性。乾道八年九月,因专门措置处州库山等处银铜场官管准“销钱为铜以应官课,却将银铜场合得银更不抽收归官,入己盗用”,“大理寺定断合决重杖处死”,宋孝宗下诏将管准免死,但要“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连州牢城,仍籍家财。”〔24〕管准虽然留下一条命,但官帽丢了,家财被籍没了,自己也沦为配隶之徒去服苦役。这种惩处在当时确实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打击了贪赃枉法者的气焰。

南宋宁宗以后,当权者益发奉行聚敛搜刮的矿业政策,宋宁宗嘉定十四年(1221年),臣僚上奏提到:东南地区虽有丰富的银、铜矿藏,但“诸处检踏官吏大为民殃,有力之家悉从辞避,遂致坑源废绝,矿条湮闭”。许多自备工本采凿之家,因“检踏官吏方且如追重囚,黥配估籍,冤无所诉”而破荡家业。〔25〕宋理宗时期,都大坑冶司将蕲州进士冯杰家“抑为炉户,诛求日增,杰妻以忧死,其女继之,弟大声因赴诉死于道路,杰知不免,毒其二子一妾,举火自经而死。”此事经臣僚上奏后,理宗下诏将都大提点官魏岘罢职,〔26〕以示惩戒。

总之,两宋期间,矿业管理奖惩制度随着矿业生产的发展、矿业管理机构的建全而逐步完善,成为宋政府考查矿业官员治绩的重要依据。除北宋徽宗后期、南宋高宗时期及南宋末期外,两宋的大部分时期均较好地执行了奖惩制度,保障了矿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而宋徽宗、宋高宗时期,由于矿业衰落及宋政府财政支出短绌等方面的原因,对矿业官员治绩的考课和奖惩带有明显的急功近利的倾向。一方面重视官员岁收矿课的数量,极力褒奖;另一方面,却忽视对邀功请赏、剥削矿户的官员的惩处。因此,尽管机构建全、条令完备,仍不能发挥管理监督之职能,从而阻碍了矿业生产的发展。

注释:

〔1〕《宋史》卷304《周渭传》。

〔2〕《宋史》卷333《葛宫传》。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咸平四年十月癸卯,卷57 景德元年九月乙亥。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开宝八年三月乙未。

〔5〕《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一三。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9熙宁九年十一月庚申。

〔7〕邹浩:《道乡集》卷39,《故观文殿大学士苏公行状》。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89绍圣四年六月丙午,卷494 元符元年二月丙申。

〔9〕《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三。

〔1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七至一二九。

〔11〕《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五·坑冶》,程俱《北山小集》卷30,《朝散郎直秘阁赠徽猷阁待制蒋公墓志铭》。

〔1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六。

〔1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二至一三三,食货三四之二五。

〔14〕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4,《炉户》。

〔15〕杨时:《杨龟山先生集》卷4,《论时事》。

〔16〕《文献通考》卷18,《坑冶》,《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七至二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8绍兴十三年闰四月丁酉注,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6《铸钱诸监》。

〔1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己酉, 王之望:《汉滨集》卷8,《论铜坑朝札》

〔1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六至三七。

〔19〕《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二。

〔2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三。

〔2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一。

〔2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四。

〔2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二。

〔2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六,刑法六之三八。

〔2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三至二四。

〔26〕《宋史》卷41《理宗本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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