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复澳门的历程_澳门特别行政区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复澳门的历程_澳门特别行政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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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有文字可考的建置始于秦代,明清两代属广州府香山县管辖。从1553年起,葡萄牙人始则贿赂地方官吏,得以入据澳门;继则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租,以所谓“租居”的方式,占据澳门半岛的一部分实行自治。明清政府在澳门设置官吏和海关,有效地行使管治权。19世纪中叶以后,在鸦片战争失败和列强瓜分中国的背景下,葡萄牙人趁火打劫,拒交地租,驱逐驻扎澳门的清朝官员,逐步侵占澳门半岛全部,强占氹仔、路环两岛,从而占领了整个澳门地区。1887年,在英国人的幕后操纵下,葡萄牙政府与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取得“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

中国人民和历届中国政府一直希望收回澳门地区。但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中国取得国家独立并强大起来以后,这一宿愿才得以变成现实。在澳门回归前夕,回顾新中国收回澳门的历程,对于认识“一国两制”方针的历史作用,对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伟大事业,具有特殊的意义。

新中国对澳门的政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多次严正申明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人民的不平等条约。香港和澳门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等待时机成熟时,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在未解决前暂时维持现状。

1955年10月26日,针对澳葡当局举办所谓纪念澳门开埠400 周年活动的计划,《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警告澳门葡萄牙当局》的评论员文章,严正指出:“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忘记澳门,也从来没有忘记他们有权利要求从葡萄牙手中收回自己的这块领土。……澳门至今还没有归还中国,并不等于让中国人民容忍澳门遭受侵占的情况长期继续下去……我们要警告澳门的葡萄牙当局,现在的中国已经不是6年前的中国,更不是400年前的中国。如果葡萄牙当局以为可以利用中国的和平政策,向伟大的中国人民进行挑战,那就错了。中国人民从来不允许挑战者得逞,挑战者必须自食其果。”

1961年12月,葡占果阿被印度政府武力收回后,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以前苏联为首的一些国家趁机指责中国政府没有收回香港和澳门,是反帝反殖不力的表现。1963年3月8日,《人民日报》在社论中再次重申中国政府对港澳问题的立场:“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宣布,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历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条约,要分别按其内容,或者承认,或者废除,或者重订。……事实上,历史上的许多条约有的已失效,有的已废除,有的则被新的条约所代替。还有一些历史上遗留下来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一贯主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前维持现状,例如香港、九龙、澳门问题”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公开申明对港澳的政策和解决这一历史问题的方法。

1971年10月25日,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次年3月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代表中国政府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信中声明:“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人民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我国政府主张,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的方式和平解决港澳问题,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

3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上, 黄华重申这一立场:“香港和澳门系英国和葡萄牙政府所占领的中国领土;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解决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而不能等同于其他殖民地。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关于港澳问题,应在时机成熟时,以适当方式解决,联合国无权讨论此问题。”(注:《香港问题文件选辑》,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页。)11月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将香港和澳门从殖民化地区的名单中剔除。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是人们所熟悉的八个字——“长期打算,充分利用”(注:转引自马洪:《怎样利用香港经济为加速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载《经济研究参考资料》第39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5—16页。)即暂时不考虑收复香港、澳门,但要充分利用港澳的特殊环境和有利条件,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国家的统一事业和外交战略服务。

中国政府的这一正确决策,是在深刻分析了当时国内外形势后作出的。中国人民经过100多年的艰苦斗争,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翻身做了主人。但建国初期,我们这个长期受外敌侵略与欺凌的国家,经济文化仍十分落后,我们需要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从事经济建设;我们要打破帝国主义的封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争取国际的支持;我们要学习世界上的一切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要争取出口,换取外汇,同时要有一个对外观察的窗口。后来的事实证明,“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是完全正确和十分必要的。

中葡谈判与联合声明

1974年4月25日, 葡萄牙青年军官组成的革命组织“武装部队运动”发动一场不流血的政变,推翻了萨拉查半个多世纪的法西斯统治。“四·二五”政变后,葡萄牙宣布实行非殖民化政策,放弃葡在海外的殖民地,撤出军队,移交政权。在这种背景下,中葡关系和澳门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1979年2月8日,中葡两国签署建交公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两国建交公报中未提及澳门问题,但是双方在建交谈判的同时就澳门问题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并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是: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目前由葡国管理;适当时候将由中葡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中葡建交特别是中葡关于澳门问题谅解备忘录的签订,明确了澳门的地位,为澳门问题的最终解决扫除了障碍。

1984年10月3日, 邓小平在接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全体成员时说:“澳门问题将会像香港一样,同一个时间,同一种方式解决。对于澳门问题的解决会不会影响其他,是早解决对香港有利,还是迟些对香港有利,我还在考虑。”他又说:“澳门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一国两制,时间比香港早些好还是同时好,这个问题我正在考虑,想听一下大家的意见”。

1984年10月6日,邓小平在接见澳门知名人士马万祺时, 着重谈了解决澳门问题的原则。他指出,澳门问题也将按照解决香港问题那样的原则来进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五十年不变等等。澳门收回后,赌业可以继续存在下去。

1984年5月24日, 邓小平在会见葡萄牙总统埃亚内斯时明确表示:“中葡之间没有矛盾,更没有必要吵架。我们之间只有一个澳门问题,这个问题原则上在1979年已经解决。”

1984年,中英两国通过谈判解决了香港问题。当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葡两国通过谈判解决澳门问题的条件已经成熟。

1985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葡萄牙总统埃亚内斯访华发表新闻公报,指出:中葡两国领导人在友好气氛中,就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进行了会谈。双方满意地回顾了1979年中葡建交时达成的谅解和在此基础上两国政府在处理澳门事务中的良好合作。双方同意于近期内通过外交途径就解决澳门问题举行谈判。

从1986年6月末到1987年3月下旬,在8个多月的时间里, 中葡两国政府代表团先后举行了四轮会谈。

1986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举行了第一轮会谈。会谈开始时, 中方提出了三项总议程的建议,即(1 )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有关问题;(2)中国对澳门行使主权后的安排;(3)过渡时期的安排。对于中方提出的总议程,葡方表示完全同意。

关于主权问题,1979年中葡建交时已经达成谅解。在第一轮会谈的首天会议上,葡方团长在开场白中重申了1979年双方就澳门主权问题达成的谅解,并宣读了谅解备忘录全文。中方对此表示确认。因此,澳门主权这个根本问题业已解决这一点已取得共识。在澳门主权这个根本问题上没有发生争执,是中葡澳门问题谈判与中英香港问题谈判最大的区别之一,也是中葡友好合作关系的具体体现。

在主权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后,需要解决的是中国政府对于解决澳门问题将要采取的基本立场和方针。中方团长在发言中把中国政府拟采取的基本立场,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在对澳门地区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证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充分考虑澳门的历史和现状,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来解决澳门问题;在解决澳门问题的过程中,将充分照顾到中葡双方的尊严和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根据上述原则立场,中国政府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将在这一地区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现行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等等。总之,后来众所周知的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附件一对澳门基本政策的说明以及根据联合声明制订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中方代表团一开始就向葡方作出了说明。这反映了中方对谈判的诚意,表明中国政府解决澳门问题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

中葡谈判总的来说比较顺利,但是谈判中也有“风波”出现。双方曾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立场相距甚远,经过反复交锋和艰难磋商,通过互谅互让,在全部谈判结束前的最后一刻才得到妥善的解决和安排。

双方分歧最大的问题是中国收回澳门的时间。中方在谈判开始就明确表示,考虑到中葡之间的友好关系,中方拟将先前确定的同时收回港澳的安排改为与香港错开,比香港晚一年,即1998年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这样做,有利于澳门的平稳过渡,也充分照顾葡方的尊严与面子。但葡方强调,澳门与香港不同,中方应给葡方更多的过渡时间,至少不能少于给予香港的12年过渡期,否则,葡国内各派政治力量都会对执政党和谈判代表团群起而攻之,将造成谈判的极大困难。1986年下半年,在葡国和澳门,曾经就澳门回归的年期问题掀起了不少风波。葡萄牙社民党的领导人甚至公开提出移交澳门政权的日期应为2017年,即葡萄牙占据澳门460周年时才将澳门交还中国。 澳门一些葡文报刊也推波助澜,认为葡国应在下个世纪交回澳门。双方反复磋商,到第三轮会谈结束时,中国收回澳门的时间仍是分歧最大的问题。

1986年11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对葡萄牙进行了访问。结束访葡时,在机场对记者表示:“20世纪末之前完成港澳回归祖国大业,是中国人民的意愿,也是中国政府的决心”。1986年12月3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时更明确指出:“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是中国人民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10亿人民不可动摇的立场和愿望。任何关于2000年以后交回澳门的主张都是不能接受的。”

鉴于中国政府强烈要求在本世纪末收回澳门,1987年1月, 葡国召开最高国务会议专门讨论此事。会议认为,保持和发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对于维护澳门的稳定与繁荣、维护葡萄牙在澳门及远东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同意于1999年12月31日将澳门交回中国。中方对葡方的决定表示欢迎,但同时表示,这个日期离2000年太近了,许多事情不好处理,并建议提前到1999年12月20日。1987 年3月21日,葡总统苏亚雷斯再次主持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接受了中方的建议。

3月26日上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周南副部长和葡萄牙政府代表团长梅迪纳大使,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

1987年4月13日, 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正式签署仪式。两国总理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联合声明文本上签字。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国务委员姬鹏飞、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参加中葡谈判的两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以及葡外长德米兰达等出席了签字仪式。数十位澳门各界知名人士也出席了签字仪式。

《中葡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地区行使主权,从而圆满地解决了中葡两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对澳门未来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完全符合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和葡萄牙人民的愿望和利益。

邓小平在会见来华参加《中葡联合声明》签署仪式的葡萄牙总理席尔瓦时说,在不长的时间内,中葡解决了澳门问题,这为国际上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树立了一个范例。

联合声明签署后,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葡萄牙国会分别于当年6月和10月批准了中葡联合声明。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在北京互换了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批准书。中葡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自即日起开始生效。澳门进入为期12年的过渡时期。

澳门基本法的制订

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委员由内地和澳门各方面人士及专家48人组成。其中内地26人,澳门22人(包括3名中国政府驻澳机构负责人)。 委员中不但有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有法律、工商、劳工、专业、教育、新闻及宗教等各界代表人士,还有2名著名的澳门土生葡人代表, 代表性十分广泛。10月25日起草委员会举行首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步骤,并委托在澳门的起草委员筹组一个民间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广泛收集澳门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受到澳门同胞的热烈欢迎和普遍关注。他们以各种不同方式积极参与这一伟大实践,或撰文,或研讨,或座谈。各个社团纷纷成立了基本法的关注委员会,并推荐其代表担任咨询委员,更有不少社会精英人士毛遂自荐。最后经过反复磋商,从工商界、金融地产界、法律界、专业人士、传播媒介、劳工及社会服务团体、宗教界及其他8个界别中邀请90位人士担任咨询委员。1989年5月28日,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宣告成立,并选举出常委会及3个职能委员会, 即工作程序委员会、专题小组委员会和财务审计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还聘请了澳门12位著名人士担任顾问。

1989年5月9日至10日,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工作规划》,会议还就基本法的结构和内容初步交换了意见和看法,并决定成立基本法结构(草案)起草小组。同年9月, 结构起草小组的内地委员到澳门进行为期13天的咨询工作。在咨询委员会帮助下,访问了工厂、学校、居民区,与各界代表举行了13次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咨询委员会及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于10月下旬拟订了《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讨论稿》,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进行修改。

1989年11月18日至20日,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审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结构(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专题小组的决定》,成立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5个专题小组。 从这时起,到1991年7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为止,经过长达21 个月的工作,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4次全体会议;5个专题小组共举行了55次小组会议;16名内地委员先后两次到澳门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澳门的咨询委员先后三批组团赴内地反映澳门各界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1991年7 月的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展开征询工作的决定》,决定以 4个月的时间广泛征求内地及澳门各界的意见。同年9月, 起草委员会的内地委员再次到澳门直接听取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共举行座谈会19次,与会者近1000人次。这年10月,澳门的咨询委员会组织了第四批交流参观团到北京,向起草委员会直接反映澳门居民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在4个月的咨询期内, 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收集到各种意见书326份,具体意见1734条。 咨询委员会将这些意见整理后原原本本送达起草委员会,成为起草委员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基本条文的重要参考依据。

1992年3月5日至8日, 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审议了秘书长鲁平所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讨论稿的说明》和5个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 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条地通过了澳门基本法草案,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颁布。

1992年3月1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并决定从3月16日至7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期4个半月的第二轮咨询工作。在咨询期内,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率领内地委员访问团于5月16日到达澳门,进行为期8天的访问,同澳门各界人士广泛接触,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总的认为,澳门基本法(草案)是在经过多次广泛听取澳门居民的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中了全国人民和澳门同胞的智慧,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照顾到澳门的历史和现状,确保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同时照顾到了土生葡人的利益,因而反映了澳门居民的愿望和要求。第二轮咨询期结束后,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于1992年9月23日至28日在兰州举行会议,对基本法(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1993年1月13日至15日,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 也是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进行逐条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修改条文取代了原来的条文。会议还通过了区旗、区徽设计图案(草案)和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澳门基本法的决定。这样,历时4年之久的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终于圆满地胜利结束了。

1993年3月20日, 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向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有关文件起草工作的说明》的报告。3月31日, 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以及澳门特别行区的区旗、区徽图案。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3 号主席令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随后,由五星、莲花、大桥、海水组成的图案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和区徽,也在这一天由全国人大正式颁布。

澳门基本法是一部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方针;切实保障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政治制度,循序渐进地发扬民主。澳门基本法是中国政府遵循邓小平同志倡导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为确保澳门地区长期繁荣稳定而采取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也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大事。澳门基本法的制订,是中国政府继香港基本法之后,又一以法律形式将“一国两制”方针具体化的成功实践。

实现平稳过渡

以1993年3月31 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标志,澳门进入了后过渡时期。后过渡时期澳门的显著特点是总体上社会稳定、经济平稳、中葡合作、与政权交接有关的重要事务继续取得进展。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经济、治安等问题,引起广大居民的关注与忧虑。在后过渡时期,中国政府继续严格履行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作出的承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各项事务,与葡方和澳门各界人士一道,为实现澳门的平稳过渡而努力。

保持和发展中葡友好合作关系,是保证澳门平稳过渡的重要条件。因此,两国高层十分重视这种关系的发展。几年间,中葡两国高级领导人互访不断,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

按照中葡联合声明规定成立的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加强合作与磋商,解决了过渡时期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的官方地位三大问题的磋商与推动,澳门国际机场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东方基金会问题, 中国银行参与发行澳门币问题, 有关1999年之后中国政府驻澳外交特派员公署用地和葡萄牙驻澳门总领事馆馆舍与总领事官邸问题,博彩专营合约续期问题,99年之后澳门保留一所葡文学校问题,澳门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国际协议和国际公约及99年后继续保留其地位问题等。有些问题虽未取得最后成果,但也有不同程度的进展,如澳门资产移交、档案移交、1999年度及2000年度澳门财政预算编制、驻军问题、政权交接仪式问题,等等。只要中葡双方继续保持合作,澳门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是可以实现的。

澳门居民的积极参与,极大地促进了后过渡期事务的开展。澳门进入过渡时期以来,澳门居民的参与意识不断提高,在后过渡期的这六年,情况益发令人鼓舞。这几年间先后发生的第六届立法会选举、第三届市政议会选举,特别是澳门筹委会的工作等,广大澳门居民都以主人翁的精神满腔热情地参与。1996年9月22 日举行的第六届澳门立法会的选举,是澳葡管治下的最后一届立法会选举。由于这一届立法会的任期将跨越1999至2001年,格外引人瞩目。被喻为“世纪之战”的这一届选举,战况空前激烈,参选组别12组,参选人数近50人,比过往五届参选人数最多的第五届增加了20多人;选民人数达到11.6万人,比第五届的4.8万人增加了6.8万人,增加了一倍多;投票人数也打破历史纪录。1997年6 月22日的澳门第三届市政议会选举,是另一次群众大参与的实践。市政议会每三年选举一次,本届市政议会也将跨越1999年。澳门地区共有两个市政厅,即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每个市政议会各9 名议员,其中直选、间选、委任各3名。这次选举, 报名参选的组别及候选人均超过历史纪录。这说明居民的参与精神日益强烈。上述情况说明澳门居民民主参政意识的日趋成熟,这有利于平稳过渡和回归后“澳人治澳”的落实。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同时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全国人大设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50%的澳门委员组成。成立筹委会,是筹组特区政府,实现平稳过渡的最重要、最核心的工作。

1998年4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在100名委员中,澳门委员60人, 内地委员40人。5月5日,筹委会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了全体委员,并作了重要讲话。筹委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准备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筹委会是全国人大下设的一个工作机构,同时也是一个权力机构。筹委会的职责和任务是“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凡属这一系列的事宜,都由筹委会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并加以落实。

199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委员长会议, 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其中为筹委会规定了9项大的任务。 这些任务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与1999年澳门政权顺利交接和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相关的问题,这是筹委会工作的主题和基本任务。其次,是对澳门过渡期的一系列事务,特别是长期存在或经常发生的,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给予足够关注,提出意见。

根据有关任务,筹委会设立了政务、法律、经济和社会文化四个小组。成立一年多来,筹委会举行了45次小组会议,9次全体会议, 对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通过了20多个有关的决定、办法、建议和意见。在全体委员共同努力下,筹组特区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组建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委会由200 名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推选委员会的顺利产生,为随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1999年5月15日, 推委会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在澳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整个过程贯穿了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5月20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任命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朱镕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264号令,任命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

审查澳门原有法律。澳门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澳门回归后,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澳门原有法律将基本保留不变。但对澳门原有法律还有个审查工作, 同基本法相抵触的不能过渡为特区的法律。 到7月初,经筹委会审查的法律已近800项。

制定了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相关办法。这是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为确保未来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开展的工作。

制定了澳门原市政机构过渡的办法。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国国籍法99年后在澳门的实施问题作出了解释。

围绕澳门经济平稳过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内容包括澳门特区土地基金、1999年度及2000年度财政预算编制、99年后处理澳门与内地的经济关系和金融关系的有关政策等。

处理与政权交接有关的社会文化事务。如:澳门邮票的过渡、1999年12月20日至30日及2000年全年的节假日安排、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澳门永久性居民规定的具体实施、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公共行政机构的徽记、印章、旗帜问题等。

实现平稳过渡是澳门过渡期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涉及方方面面,即需要中葡之间的友好合作,又有赖于澳门居民的热情参与。在筹委会的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开放的态度“面向澳人、依靠澳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积极性,使筹委会作出的决定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反映澳门大多数人的真正意愿,有良好的民意基础。而澳门人参与筹委会的精神也确实令人感动。例如,澳门成百上千个民间团体都成立了筹委会关注小组,随时了解筹委会的工作进程,提供意见和建议。组建推选委员会时,有2291名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选,虽然最后入选的不到百分之十,广大居民还是积极参与,其精神令人感动。在选举行政长官的过程中,不仅推委会委员热情参加每一次会议,并作好充分的准备,而且全澳大多数人都关注这场史无前例的民主选举,表现出空前的热情。这一切,正是澳门平稳过渡最重要的原因和条件之一。

1999年7月2日至3日举行的筹委会第9次全体会议,就行政长官何厚铧提前工作问题作出决定。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特区筹委会授权之后,何先生正在抓紧组建特区领导班子。在这方面,澳门与香港情况有所不同,香港基本上是原机构和原班人马过渡,澳门则因政务司全部是葡人而要撤换,7个政务司将改为5个司,机构、人员面临较大变动。现行司法机构也存在与基本法不衔接的地方,需作出适当的变动。立法会直选间选产生的议员过渡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需经筹委会确认,原属澳督委任的议员则须改由特首重新委任。

澳门回归是继香港回归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澳门回归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筹组特区的工作多,任务重,时间紧,有的问题难度较大,但必须按时完成。与此同时,政权交接仪式、特区成立暨宣誓仪式、庆祝大会等与平稳过渡、顺利交接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相信,依靠全澳居民共同努力和中葡双方的友好合作,澳门的平稳过渡一定能够实现。澳门的未来一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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