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企业制度创新研究_金融论文

我国金融企业制度创新研究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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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企业制度创新:深化金融改革的主线选择

中国的金融改革已步入第17个年头,考察其发展历程容易发现,此前的金融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强化金融宏观调控→开放培育金融市场→专业银行企业化→金融体制要素协调配套改革→专业银行商业化等改革思路推进展开的。从改革的效果看,我们应当承认十余年的金融改革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完善,同时,对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改革环境特殊,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操作上的某些失误,在金融改革的进程中也诱发了一些新问题,如金融秩序混乱,金融企业激励机制不强,约束机制不硬,资产质量低下,效益观念、风险观念淡薄以及种种“设租”“寻租”和金融腐败现象等等。问题的症结在哪里?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在金融改革方向和目标基本明确的条件下,改革基点的选择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不同的改革基点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改革绩效,甚至从根本上决定着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产生与我国金融改革基点选择失误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此前改革基点的选择只看到了金融体制框架内的某些方面(主要是表层问题、近期问题),而忽视了金融体制框架内的关键一面(深层问题、远期问题)——金融企业制度创,即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金融企业(本文特指国有专业银行及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国有企业,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要求,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实现金融企业由半机关半企业型向真正企业型蜕变的金融企业制度创新,以优化信贷资金配置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增强资金实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企业体制

从世界经济发展史,特别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历程来看,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集中体现在经济主体的“四性”上,即自主性、开放性、平等性和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必然要求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构建起与之相适应的金融运作体系。而这一金融运作体系的基础则是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存在。我们认为,要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关键是确立金融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才能使金融企业的“四性”落到实处。所谓确立金融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就是要确立金融企业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金融企业作为营运货币资金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融通,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功能,要实现利润最大化之目标,就必须正确处理金融企业与出资人、债权人、企业、政府、社会公众及金融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而这些关系的规范是建立在金融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这一基础之上。确立金融企业竞争主体地位,就是要确立金融企业市场取向的行为方式。“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优胜劣汰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客观上要求作为社会资金主要供给者的金融企业必须步入市场,根据价值规律,信贷资金运动规律和资金供求规律,通过市场机制来组织营运资金,在竞争中求生存发展。

(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实现金融改革目标,建立市场金融体制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我国金融改革实现“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组织体系;建立一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把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专业银特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首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可促使间接金融调控体系的形成,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和规范金融企业的微观金融行为,使其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调控信号作出灵敏反应和自动调节。据此,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即可主要通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经济手段而不是直接运用传统的计划控制等行政性手段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借以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间接的调控和干预,达到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其次,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有助于新的金融组织体系的形成。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专业银行成为真正商业银行的关键前提,它可以有效地打破我国目前超垄断、高稳定、无效率、坚如磐石般的金融组织体系,在金融企业之间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提高金融效率,促进金融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带动整个金融体制的整体变迁。最后,一个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有赖于一大批约束机制、动力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利益机制强的市场主体参与,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则有助于这些机制的生成并发挥作用。

(三)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实现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的有效方式。

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国有金融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离,形成金融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金融企业从而成为真正“六自”的市场竞争主体。在此约束条件下,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只能以出资者的身份在金融企业外部分享经营收益或转让其终极所有权,而不能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进行干预;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对金融企业的调控也主要是依据法律,借助于中央银行通过政策法规和间接经济管理手段等措施,而不直接运用行政命令手段。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不再具有政府职能的性质,而是完全市场化了。金融企业的行为以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因此,金融企业不再拥有行政级别,与政府之间也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原有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政策管理职能,这样,既达到了金融企业政企分开的目的,又促使政府职能彻底转换。

(四)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中国金融业步入国际金融社会的重要保证。

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欲实现经济腾飞,增强自己的综合国力,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就必须使自己融入国际金融社会,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必须跳出既有的改革思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因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普遍采用的制度,我国若想置身于国际金融公约、国际金融惯例之外进行经济建设,其结果是难以想象的。

(五)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消除现行金融企业制度诸多弊端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的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企业制度缺乏对资金商品特性的充分认识,忽略了金融业是一种产业,金融机构是企业这一基本特质,因此形成了金融企业在宏观上的高度垄断,并成为国家财政金库和出纳,金融宏调控只能以直接调控为主,缺乏灵活性和弹性;在微观上按行政区划设置,金融行为严重变异,对金融调控信号反应迟钝,片面迎合各级政府和企业因数量扩张机制和利益冲动机制而诱发的诸如一味追求产值、盲目争投资、上项目等非理性经济行为,使得金融调控严重失效。改革以来,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信贷总量急剧膨胀,信贷结构长期劣化,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营运资金持续紧张、经济效益下降,货币连年超经济发行及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等问题与不规范的金融企业制度有密切的联系。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仅可以明晰金融企业的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增强金融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而且有利于金融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科学化、规范化。同时,在我国储蓄和投资渠道、方式多元化格局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下的公司制金融企业组织制度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方式为金融企业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源。因此,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克服和避免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的诸多弊端,促进金融与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

二、我国金融企业制度创新的现实障碍

(一)思想僵化、观念陈旧

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奉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不仅窒息了本来就不发达的商品货币关系,而且造就了人们低效率、按计划体制循规蹈距的僵化思想。虽然改革以来人们的思想认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就目前来看,尚有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和办事方式,对现代市场和市场金融知识知之甚少,缺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现代金融企业的知识与技能。而且,由于我国的金融改革是一种自上而下安排的政府主导型的变革,所以对金融改革的目的、意义,下级金融官员和广大职工与上层改革领导者在认识上形成了某些断层。更有甚者,许多人对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持怀疑以至反对态度,认为在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会削弱我国金融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抵减宏观调控的力度。因此,这些认识上的差距和思想上的误区使得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动力不足。

(二)资本充足率过低,历史包袱沉重

依据《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和要求衡量,我国专业银行目前的资本构成项目主要有信贷基金、纯益和自有资金,而附属资本项目太少(基本上没有)。从公布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来看,附属资本项目仅有准备金一项,象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债务性质的长期资本工具(在10~30年之间)等,各大专业银行几乎没有。所以,就资本充足率来看,各国有专业银行均未达到协议规定的8%的要求, 而且以国内业务为主的国有专业银行近几年资本充足率还呈下降趋势。这说明,我国各国有专业银行在信贷资产业务扩大的同时,资本未能得到相应补充,致使信贷资产风险程度不断扩大。显然,这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越积越大。据有关方测算,各专业银行的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的约占贷款总额的12.4%,基本上相当于银行自有资金的1.6倍。不良债权的增多, 影响了专业银行正常的资金营运,资产负债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其结果,不仅影响了专业银行的自求平衡,而且影响到了金融企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等一系列目标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三)产权关系模糊不清

我国金融企业现行的产权制度是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国家所有制产权。从本质上讲,它是国家政权更迭的产物,而非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的结果。也就是说,它缺乏经济的必然性。金融企业产权的国家所有虽然也塑造了其相应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但它又制约着金融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其结果:①形成了多权藕合的产权关系。这种缺乏明确产权界定,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各种权责利边界模糊的产权制度,导致了各经济当事人对金融企业资产的责权利关系不清,金融企业资产管理中的产权约束主体虚化。这样,难以形成金融企业资产的有效管理机制。②形成了行政机关式金融企业行政等级制度。由于历史原因,金融企业从组建之日起,就具有行政机关性质,而且分支机构均按行政区划(省、市、地、县)设置。在金融企业作为对外统一法人条件下,产权未能进入从事具体资金营运的分支机构,使得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地市级金融机构的法人地位难以形成。由于产权关系模糊,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在不受产权约束的条件下,超权、越权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业务经营。同时,金融企业又难以依法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维护,造成信贷资产被挤占、挪用和侵蚀。因此,金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难以落实。③信贷资金配置难以市场化。由于宏观环境的不宽松、资金的短缺,金融企业在各级政府的非经济超经济的行政干预下,往往被迫把政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甚至不惜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去换取政府利益的实现。因而,金融企业的活动难以按信贷资金运动规律和价值规律由市场来决定,资金的配置效率低下,结构劣化。此外,由于金融调控方式习惯于计划化,管理手段习惯于行政化,所以在区域经济差距存在且不断拉大的情势下,各地金融企业的平等有序竞争格局难以形成。

(四)组织制度缺乏权力制衡机制。

金融企业现行的组织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其最大的缺陷是治理结构不科学,权力制衡机制失调。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之间关系名义上高度集中统一,但实质上则显得过于松散脱节,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极不适应。①现行产权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制约了金融企业综合功能的发挥。我们认为,金融企业要按市场导向营运资金,其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符合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承担的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然而,行政机关性质的缺乏权力制衡机制的组织制度,必然使金融企业服从政府意志,从而使金融企业政策性职能与商业性职能含混搭配,制约其商业化的实现。②金融企业内部权力配置,制约其自身发展。现代金融企业组织制度主要是利用公司管理制度对金融企业权力构成进行科学的分工,即权力机构、决策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既造成有利于法人代表放手经营管理的宽松环境,又形成一种灵活有效的监督机制。而我国金融企业现行内部管理体制则是单纯的决策机构与决策执行机构的关系,极不利于金融企业立体交叉型的综合功能的发挥。另外,金融企业内部职工参与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和职工参政议政的意识淡薄。

(五)管理制度僵化,缺乏弹性。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尚存在以下问题:①资金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信贷自我约束机制不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难以实施。由于产权关系模糊和金融企业的行政性质,信贷资金的配置经常背离市场化要求。信贷资产的风险存量太大,风险增量难以降低,从而导致资金营运和配置效率低下。③财务制度不合理。目前,各金融企业基本上是以地市级分支机构为基本核算单位,而从事具体资金营运的基层机构却没有核算权和利润支配权。金融企业的费用开支采取的是综合费用率办法,按照职工人数作为参数由上级机构下拨,从而使得收益与经营成果严重脱钧。③劳动用工制度僵化。金融企业基层机构人员主要是由上级机构统筹分配,其本身没有自主录用权和招聘权。而且,新职工录用与招聘工作中的“拉关系”、“走后门”现象普遍,金融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有所下降。同时,传统的终身制式的用工制度、铁工资制度,使得激励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抑制了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此外,金融企业对于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没有予以充分重视。

三、我国金融企业制度创新的对策

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既是我国金融企业制度创新的关键,又是塑造市场金融体制的基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或者说我国金融企业制度的创新有着极大的特殊性。首先,它不是一种由低级金融企业制度向高级金融企业制度自然演进的过程,而是一种在机关或半机关式的基础上进行全新创造的突变过程,是金融企业制度的彻底改造。其次,它不是在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金融制度背景下进行的金融企业制度创新,而是与正在逐步形成的市场金融制度环境趋于同步发展的金融企业制度改革。第三,它不是在金融企业产权关系清晰条件下的产权调整与重组,而是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同时进行某种产权结构的重塑。第四,它不是作为顺应市场金融要求的金融企业改组,而是作为培育市场主体的金融企业革命。因此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艰苦工作。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吸收和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例惯例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统一认识。

前已述及,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建立市场金融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长期困扰金融企业诸多弊端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金融管理者和广大金融职工必须彻底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①转变思想观念。要启迪智慧,加强市场金融和现代企业制度等知识的学习,消除哪种认为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会削弱金融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错误观念,把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提高到关系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这一高度来把握。②转变经营观念。要尽快从计划金融管理模式和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克服眼睛向上,存、贷款和投资均依赖上级安排的“等、靠、要”的惰性心态,主动进入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牢固树立起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和责任风险观念。③要克服两种错误倾向:怀疑倾向和简单化或急功近利倾向。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关系到我国金融改革的成败,所以我们既要增强信心,抓住机遇,创造条件,切实努力,同时也必须认清其艰苦性和复杂性,要认真研究具体对策,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进。

(二)充实自有资本,清理历史包袱。

金融企业充实自有资本的途径主要有四条:①财政支持;②吸收法人股本;③吸收居民个人股本;④增加自身积累。基于中国目前的实际,笔者认为第一条途径不太理想也不现实。因为,财政比较困难。虽然可以通过降低金融企业上交税利的方式,强化金融企业的自我积累功能,但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这只能是金融企业的“一厢情愿”。第二、三条途径虽然比较理想而且也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但它终究取决于金融企业股份化改造的进程。(这一进程由于条件约束在目前不可能很快)。而且,在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的情况下,能够入股的法人实体和个人为数并不是很多。这样看来,比较现实的途径只能是增强金融企业自我积累这一途径。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强化自补机制。

对于如何清理金融企业的历史包袱问题,目前理论界有五种主张:①豁免;②挂帐、缓息;③债权转股权;④拍卖银行债权;⑤贷款转债券。笔者认为,这些主张各有利弊,试图依靠其中一种主张来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该免的则免,能转股权的转股权,能挂帐的挂帐。不过,根本的出路还是要求企业积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补偿机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根本上改变资产结构单一,风险较高,御险能力弱的状况,始终把握盈利最大化这一目标,通过组织盈利来消化资金损失存量。

(三)重构产权关系,变革产权制度,建立现代金融企业法人制度。

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立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金融企业法人制度,实现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三权分离,重塑企业法人实体。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法人制度的塑造,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①对金融企业现有的资产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摸清家底,落实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为产权关系的界定做好准备工作。②建立新型的市场经济的产权体系。理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问题,按照股份制形式与原理,把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建议成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信托公司负责全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营运,以保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③打破金融企业单一的法人制度,建立二级法人制度和多级准法人制度。

(四)在组织制度方面,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公司制。

我国金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选择:承包责任制、股份制和独资公司制。承包责任制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以增强经营管理者的自主权。但是由于承包制并不能落实经营者的法人财产权,所以实践中容易产生经营权虚置,经营者短期行为等问题。这已为前几年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中推行的承包责任制所验证。因此它只能是一种比较低层次的组织形式,而非目标模式。从发展和逻辑的观点及国际惯例来看,股份公司制应是我国金融企业组织形式的方向或目标。但由于其条件要求较高,加之我国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层次各异,所以普遍推行尚待时日,只宜在沿海省份和经济特区试点展开。而对于内陆省份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目前比较理想的形式则应是国有独资公司制(当然,这只是一种过渡形式)。这不仅是由于国有金融企业在内陆和不发达地区金融业中占绝对比重,更重要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制的金融企业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能够起到稳定金融,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应区别经济金融发展的情况,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公司制。对内陆地区,重点是把金融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金融公司,待条件成熟,再进一步改造为标准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对于沿海省份和发达地区;应本着“态度积极,分地实施,稳步推进”的思想,积极推行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严格按公司法要求建立起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同时,应按照“经济、合理、高效”原则,按经济区划重新设置分支机构。

(五)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国际惯例,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业务管理角度讲,要积极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除进行量化指标考核外,还要对结构性和质量方面的指标进行考核。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为增强约束机制,提高存贷款质量,降低风险,保持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从财务管理角度讲,要按照国际惯例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准确体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益,要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归还金融企业基层机构税后利润的分配权,由其自主决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要按照国际通用的分类别和综合制度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和核算体系。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要积极探索干部、用工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用工制度,建立起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创造一个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氛围。

(六)加快配套改革,为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单凭金融企业的孤单突破是无能为力的,必须有一个与之配套而又适宜的外部环境。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几个方面。政治方面主要是政府转换职能,依法管理经济、金融,政企完全分开;法律方面,要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合适的宏观调控系统,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文化方面,要有符合市场经济、市场金融要求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规范。只有这些环境条件具备,才能使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得以顺利构建,并保障建立之后的正常运行。目前,尤其要重视以下几项工作;①加快企业改革步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③转换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④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⑤加快法制建设;⑥完善投资体制;⑦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要求,塑造真正的中央银行;⑧理顺金融企业与政府、财政、企业以及金融企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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