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制度研究(下)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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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外交易市场

1.建立为高科技企业服务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已有了相当的发展,但是受“乱办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不良风气的影响,现有的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着严重问题,隐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所以,对其进行彻底整顿是绝对必要的。鉴于发展科技创业投资体系客观上需要开发一个发达的场外交易体系,且现有场外交易市场已经建立了大量比较先进的硬件体系,我们认为,在整顿的基础上,保留少量运作比较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并将它们组合成为一个可由监管当局有效控制的、专门服务于高科技企业的场外交易体系,是可以考虑的选择之一。

(1)建立比较完善的创业投资体系需要场外交易市场。

创业投资支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将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家。在一个确实的时间内(如1年),成长率较高的企业虽然所占比重较小,但其绝对量却相当大(例如,可能达到上万家)。面对如此众多的企业,仅靠第二板市场,是极难满足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股份交易、资本流动和融资需要的。

我国幅员广大,中小投资者手中拥有巨额资金,但分散在各地。受通讯信息条件制约,中小投资者对外地企业的情况很不了解,这常常限制了他们的投资热情。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由于在各地方上市的是本地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者对它们的了解程度较高,再加上该市场具有交易价格较低、买卖费用较低等优越性,对吸引中小投资者是相当有利的。

高科技企业的风险较高,在目前我国企业运作相当不规范的条件下,其风险更高。规范高科技企业的运作,降低相关风险,仅靠企业“炼内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足够的市场强制性约束。由此,相当多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进入第二板市场之前,先在场外交易系统中上市,接受这一市场的规范化“培养”和社会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2)建立比较完善的创业投资市场体系也需要场外交易市场

在我国,创业投资市场体系应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三级构成。这三级市场分别面对质量、规模、风险度等不同的高科技企业,满足高科技开发和产业化不同阶段的需求。从入市角度上看,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先在场外市场上市,经若干年(如3年)的市场锻炼后,在运作规范化、经营业绩、投资者认同等方面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条件下,再申请进入第二板市场,这有利于降低这些企业直接在第二板市场上市的风险;同时,由于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时,这些企业受地域、发股数额及交易量的限制相对较小,投资者数量较少,这样即使发生某种风险,也可由地方主管部门出面解决,不致于引发第二板市场甚至主板市场的全面风险。因此,建立场外交易市场,有利于降低股市系统的整体风险。从退市角度看,在第二板市场中表现不佳(或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无法转入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需要有一个满足其退市的场所;同样,目前已在主板市场挂牌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在其条件不能满足主板市场要求时,也需要有一个满足其退市的场所。这些“退市”场所,只能是场外交易市场。因此,建立场外交易市场,有利于打破上市公司的“终身制”,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运作的整体约束。

我国目前存在着26家证券交易中心(包括自动报价系统),它们大多拥有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设施,固定资产总额达十几亿元。简单地将它们取缔,这些资产将面临巨额损失。设立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可以利用这些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为科技创业投资系统和高科技快速发展服务。

2.场外交易市场的运作要点

该市场是与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主板市场、二板市场相分立的独立市场,它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分别设立的场外交易中心(或自动报价系统)经全国联网后形成的,是一个无形的交易网络。各场外交易中心(或自动报价系统)分别由当地的证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管,但监管工作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部门出台的全国性规则展开。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公司,其股份均属于可流通股,即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进入该市场买卖。

(1)场外交易市场的操作

①股票发行要点。欲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并以此为条件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地方主管部门确认为高科技企业的股份制公司,且已存续两年以上,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和批准手续,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新股发行实行“标准控制”,不实行“计划控制”方式;新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面值)人民币,其中,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35%;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公司只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一次,且发股面值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自新股发行至在场外交易系统挂牌交易期间,不得进行送配股或其他的股份增加行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刊登的消息,与在第二板市场的上市企业相同;发行A股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②股票上市要点。欲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新股发行已满6个月(以发行结束日起计算)的公司,方可提出在场外交易系统上市的申请;公司上市申请需经全国场外交易系统上市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在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场外交易中心(或自动报价系统)挂牌;在上市申请审查通过之前,全国场外交易系统上市委员会不对新股发行的上市作任何实质性承诺;公司上市申请除提供一般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有公司督导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督导方案,公司督导员应是在外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机构,督导年限其不少于2年,除特殊情况且得到全国场外交易系统上市委员会许可外,公司的《上市公司书》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业务目标、投资项目及主要指标等不应作任何重大改变;A股上市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③股票挂牌交易要点。股票欲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公司的股票上市申请已经全国场外交易系统上市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的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面值)人民币,其中,发起人持有股份数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35%;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人,公司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且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25%;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股票挂牌后的2年内不得交易转让,2年后可入市交易转让,但每次都必须进行公告;公司必须每季公告其财务报表(可不经审计),但中期财务报告和年终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在中期报告和年终报告中,应在“业务目标陈述”中披露公司的整体目标、市场潜力、主要风险因素等,并与前期相比较;每笔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则。

④场外交易系统的运行要点。场外交易系统是一个全国性的无形市场,其股票发行规则、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监管规则(包括信息披露)等实行全国统一的规范,行情显示系统、交易系统、资金清算和股权登记过户系统等由全国场外交易系统管理委员会运用全国性系统统一管理。全国场外交易系统管理委员会属会员性机构,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2)场外交易系统设立的要点。

科技创业投资场外交易系统的设立,以整顿清理现有的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包括自动报价系统)为起点。目前,各地方运行中的证券交易中心(包括自动报价系统)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监管规则(包括信息披露)等方面不尽相同,其中,一些机构的管理相当混乱,一些上市企业的质量低下,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对它们进行彻底整顿,是极为必要的。但整顿的目的,不是完全取消这一市场。从发展科技创业投资体系上看,取消场外交易市场,更是有弊无利。为此,需要明确的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外交易市场中比较先进的硬件体系,通过整顿和规范,建立新的科技创业投资场外交易市场。这一过程的主要工作有:制定规则,即制定并出台全国统一的科技风险投资场外交易市场的股票发行规则、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监管规则(包括信息披露)等。整顿清理,即根据出台的上述规则,对现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包括自动报价系统)及其股票证券进行整顿清理,凡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证券交易中心(包括自动报价系统)限期整改,超过限期仍无法满足规则要求的,予以停办;凡不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挂牌股票和证券,停止其挂牌资格,即退市。建立全国统一的、符合规范要求的行情显示系统、交易系统、资金清算和股权登记过户系统,同时建立全国场外交易系统管理委员会。对符合规则要求的证券交易中心(包括自动报价系统)和股票等证券交易进行联网,纳入全国场外交易系统。规范并明确各地主管部门的职责,确定高科技企业身份,按照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股票的发行规则,选择一部分质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发行新股,展开场外市场的运行。

(三)主板市场

1.利用主板市场的目的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主板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那些在第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中经过一段时间培育,并已显示出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进一步扩展空间。它更侧重于为高科技企业开拓融资渠道。从长期发展来看,在未来的市场结构中,中国的主板市场(A股)也将发挥这种功能。

中国的市场体系正在发展中,其结构尚不完善。因此,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中,中国的主板市场,可以同二板市场共同发挥为搞科技企业提供上市渠道的功能。在二板市场未建立前,它还是高科技企业的主要上市渠道。但是,由于国家股、法人股、发起人股不能进入流通,主板市场尚不具备为创业资本提供撤出渠道的功能。从统计数字看,中国目前主板市场上市企业公众股占其总股本的比例大约为25%左右,在严格的企业规模条件限制下,利用主板市场为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服务并作为创业资本退出机制的长久构成部分是不可能的,它只能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即在第二板市场或为高科技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尚未开设之前,作为某些现已具备相当规模的高科技企业的筹融资渠道。

2.高科技企业在主板上市的要点

为了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并考虑与市场的未来发展相衔接和高科技企业的特点建议在主板市场中设立一相对独立的高科技企业板块,其特点如下:上市标准与目前A股企业的相同;上市需经专门的资格认证机构确认,此机构宜由科技部牵头成立,汇集科技、金融、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上市指标应单列,并可考虑将上市指标控制改为上市标准审查控制;鼓励多种所有制结构的高科技企业上市;高科技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可执行最高为净资产35%的规定,但该无形资产应经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独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审核;高科技上市公司有形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比重,可适当低于对现行A股公司的要求。

3.提高资料坡露的要求

高科技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由指标管理改为标准审核制度,必须鼓励非高科技企业与高科技企业之间的购并和重组,以为保证上市公司质量。除设立标准认证环节外,还应对股票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提出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文件所载内容既要符合现有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规定所必须披露内容,还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1)主营业务的基本状态,如高科技产业销售额在其总销售额中的真实比例。(2)高科技产品的发展过程及发展前景。(3)管理层及主要技术员工的人数、专长、经验及变动情况。(4)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合资、业务合作情况。(5)申请上市前两年的经营状况。(6)本经营领域内的市场份额及发展趋势。(7)公司的发展战略、产品、市场潜力和近期的业务目标。(8)所设计的发展步骤、实施策略、可能性障碍。(9)公司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的运用办法,预算支出进展等。

为避免对投资者误导的情况出现,申请上市公司在获准上市两年内不得对其上市文件所载的业务目标作任何重大改变。在上市后两个财务年度内,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陈述实际业务进展,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的业务发展目标相对照,以供监督。

(四)其他形式

在主板市场、第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中,创业资本的撤出,都是借助于证券市场或交易柜台,直接将股票出售给购买者来实现的。在实际市场运作中,资本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转让股权,实现回报,如兼并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在这些方式中,股权交易一般是通过艰苦的一对一谈判后,以契约的方式完成的。因此,这些方式较难成为创业资本撤出并实现回报的主导形式。

五、创业投资领域的中介机构

(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

以上我们叙述了建立中国创业投资投资体系的粗略思路,勾画了创业投资体系的大致轮廓。在创业投资的实践中,只有在多样化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创业投资活动才能顺畅进行。中介机构是创业投资各部门发生联系的必经环节,加进它,创业投资体系可用图1表示。从图1可以看出,无论是创业资本的运作过程,还是政府与创业投资领域之间的关系,都要借助于某个或某些中介机构才能联系在一起,没有中介机构,运动链条就会中断。政府与创业投资领域发生联系之所以需要借助一定的中介机构,原因在于:第一,政府在许多情况下很难直接获取监管对象的信息,只有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才能达到目的。第二,在经济运行实际中,不仅存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而且还存在着政府直接调控鞭长莫及的可能性,有许多事情由中介机构做比政府亲自去做更有效,更节省社会交易成本。

在创业投资出资人与资本管理人之间、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创业投资的各类参与者与市场之间有更多的中介机构发挥作用,这是知识经济时代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将创业投资的各个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使门类复杂的投资对象和多轮次、细分割的创业投资过程成为一个顺畅的资本循环和增殖过程。可以说,没有中介机构的参与,创业资本的运动就无法进行。

(二)科技创业投资系统中的中介机构类型

创业投资是一个有着明显特性的经济活动,为其服务的,除一般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咨询公司、项目评估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商等)外,还有一系列为监管创业投资机构、高科技企业以及政府、投资人、公众等的投资活动而专门设立的特殊中介机构。这类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项目市场潜力调查机构、督导员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监管和自律职能的行业协会等,一般可将中介机构划分为两类(如图2)。

(三)特殊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

1.行业协会

它是由创业投资主体和创业投资对象自发组织起来的行业自律组织,能在许多方面发挥政府和主管部门难以发挥的作用。在创业投资市场发育初期,建立行业协会尤为必要,原因在于:(1)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经验的积累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积累过程,在初始阶段,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单靠政府解决处理,这会延缓创业投资体系的成长进程。(2)即使政府重视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但某些现实中急需的法规和法令的出台,总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滞,这必然造成一定的管理真空。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协议就是填补这一管理真空的最佳方式。(3)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初始阶段一般有两个伴生现象,一是创业投资知识缺乏,二是专门人才不够。这就需要行业协会这样的组织担负培训任务。此外,行业协会还可与国际对接,加入世界性的同类组织,在政府不便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作用。

2.标准认证机构

这是针对高科技领域门类繁多、情况复杂而设立的,对企业是否属于高科技范畴以及开发的技术的先进性进行鉴别的中介机构。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特殊优惠,由于科技创业投资系统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投融资、股票交易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为避免“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维护创业投资领域的正常运行秩序,客观上需要根据有关标准,对企业的高科技身份进行强有力鉴别的中介机构。这类中介机构应主要由科技、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知识产权估值机构

这是依据市场机制,对高科技企业中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价估量的中介机构,其估值结果将为该类企业中科技成果或无形资产所占股权比例提供可参考科学依据。这种知识产权的估值,对创业时期所需货币资金较少且科技含量高、市场导入过程顺畅的高科技企业尤为重要。对符合条件可在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高科技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的估值报告,可作为上市审批部门对申请上市企业总资产规模评价的依据。这类中介机构应聘用若干名(如6个以上)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其资格的估值师。

4.科技项目评估机构

这是专门接受创业投资机构或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机构的委托,对某些专业领域中的高科技项目进行客观的市场前景评价的中介机构。其调研报告,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产业化进度、盈利水准、产品生命周期、现金流量、财务结构、改进方向等问题提出意见,供投资者、公司和有关监管部门参考。上述职能也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咨询机构或专门从事市场调研的中介机构承担。

5.督导员机构

这是根据有关规定或接受有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及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委托,对高科技企业(特别是准备上市和已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活动、财务动作、制度建设、发展规划等业务活动提供咨询、辅导和进行监督的中介机构。第二步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接受不少于2年的督导。实践中,督导员机构的作用,极为重要。

督导员需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被督导企业的业务情况,每半年至少公开发表一份督导报告书;被督导企业若出现违犯法规等不良行为,督导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督导员的职能可由咨询机构承担,也可成立专业中介机构。承担督导员职能的中介机构,其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企业管理经验、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律师、金融专门人才(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

6.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

这是为高科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提供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它的设立可视为政府对高科技企业和创业投资活动实施扶持的一项改革举措。

按照国外创业投资活动即风险投资活动的一般规律,创业资本存在的依据就是高科技企业多为规模较小、尚处于成长阶段且又不易获得银行支持的企业,因而需要创业投资为它们提供股本支持。但在各国的实践中,无论创业投资机构还是作为创业投资对象的高科技企业,他们都在一定的程度上需要短期融资支持。这种融资需求常常得不到满足,主要障碍是,大多数银行缺少在高科技领域和创业投资业中开展业务的专业性人才,因而,即使资金充裕时,也不敢向高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我国要加强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速度,同时,又应考虑化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这要求选择一条新路,即成立若干家专门为创业投资机构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这类担保公司须制定出严格的担保业务制度以规避风险,并以收取担保费或换取担保对象股权的方式获得其营业收入。

(四)创业投资中介市场的准入问题

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取决于其自身素质和相应的制度约束。相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来说,一般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条件要低得多,这在创业投资市场开放之初,必然要发生一些行业进入的拥挤现象。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中介市场准入条件,以避免中介机构组织体系中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首先,应抓紧成立为投资活动服务的准政府权威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投资行业协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认证机构。其次,除行业协会外,其他各种为创业投资服务的特殊中介机构都应该作发起人资格限定,即发起人必须是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无专家资格不得进入该行业成为中介机构的股东、合伙人或经营管理者。再次,所有中介机构不得挂靠任何行政部门,也不宜建立国有独资或控股式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中介机构办成股份公司制、有限责任制或合伙人制的法人实体。最后,服务于创业活动的中介机构,其从业资格由国务院授权的政府及准政府(如行业协会)机构认定。

六、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在经济运行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不仅能集中和支配大量的国民收入,而且还掌握两项对其他经济主体来说带有稀缺性的资源,即政策资源和管理权利资源。各国经济发展的发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一个成功的、政绩突出的政府,不在于它能集中和支配多少国民收入,而在于它对手中握有的政策资源和管理权利资源的运用程度和技巧。在培育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我国政府是否能采取某种倾斜性政策,是否能选取恰当的管理方式,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控制风险。

(一)以扶持性政策推动创业投资

1.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是政府政策资源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在相对税负发生变化时,税收政策才能产生调整效应,因此,要培育和扶持中国的创业投资业,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给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以税收优惠。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可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2)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的个人、企业或机构,该项资本收益可免征所得税。(3)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只征收印花税。(4)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交易免征印花税。(5)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的支出,视为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直接或间接提供创业资本

在直接提供创业资本中,地方政府的作用特别重要。首先,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做公寡、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其次,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性创业资本的一部分。第三,针对目前我国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惜贷倾向、非生利货币资产比重过大的现状,可允许它们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投入方式为组织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或以股权方式投入到经过严格筛选、成长性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最后,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

3.给高新技术企业以融资便利

在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刚刚起步阶段,利用政府的特殊地位为高新技术企业创造融资便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措施有: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

(二)为加速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创造环境条件

本方案中设计的鼓励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及创业资本的撤出和融资机制,是环境条件中最关键的部分。此外还包括:第一、在以扩大财政支出为刺激国内需求主要手段的现实背景下,政府采购支出应首先指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第二、运用宣传工具为建立创业投资体系创造公众预期。第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起草推动和规范创业投资的过渡性法规及条例。

(三)监管和风险防范

创业投资体系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概括起来,不外有以下几种:(1)管理风险。主要由创业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企业中管理层人员素质差、决策失误造成。(2)市场风险。从投资的市场风险说,主要由利率、汇率、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或证券市场动荡引致;从高科技企业的市场风险来说,则由市场需求变化、市场拓展进度,产品相对竞争力、产品替代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决定。(3)政策风险。这主要由外部的社会、政治、政策、法规及决策层主张等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构成。(4)财务风险。无论创业投资机构还是高科技企业,其财务风险都表现为由周转资金短缺造成的流动性不足,其引发原因则多种多样。

一般地说,以创新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为服务内容的创业投资体系,不会产生可能对经济全局及每个市场参与者的预期收益造成损失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高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创业投资体系的运作也必须设计完整周密的监管方案。

1.监管主体

创业投资体系的监管主体可粗略划分为如下几类:(1)政府有关部门。如科技部、证监会、人民银行、税务局、工商局等。此外,还包括为创业投资活动特设的某些监管机构。(2)行业自律组织。如创业投资业协会、创业投资基金公会、证券交易会员组织等。(3)其他中介机构。如高科技企业的标准认证机构、第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督导员、证券交易所下设的对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监察及调查组织等等。

2.监管对象

创业投资体系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1)创业投资公司。(2)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接受创业投资的高科技企业。(4)从事高科技企业股票交易或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投融资、退出、清算等服务的第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等。(5)为创业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6)创业投资市场的其他参与者。

3.监管内容

创业投资是一个特殊的资本运动领域,涉及的监管内容较多,概括说不外以下十个方面:(1)创业投资市场准入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2)高科技企业的标准认证。(3)在第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上市或上网企业标准的资格审查。(4)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融资活动中遵守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5)创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性监管。(6)对在第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股票交易中恶意串通、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和调查。(7)对高科技上市或上柜企业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管和惩治。(8)对各类服务创业投资活动的中介机构有悖职业道德行为的调查和惩处。(9)对创业投资机构、高科技企业、认证审批机构中利用管理控制权以权谋私、损害出资人或公众利益行为的检查和惩治。(10)对渎职和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4.实施监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创业投资的基本特征就是比普通投资的不确定性更多、投资回收的等待期限更长,并且从投资的个例来说,常常是高额回报与巨大损失的现象同时并存。在这样的资本运动领域中实施监管的首要目的是,提高效率、规范微观主体行为。为防范风险而采取过多的直接干预和管理,常常会产生降低运行效率的结果。因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监管机构要把获取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做为头等重要的任务。(2)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中以后一种方式为主。(3)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各项法制规章建设,塑造法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格局。(4)政府部门或各部门联合组建的监管机构应划清职责、减少环节、避免内耗。(5)创业投资活动领域应以相对自由的环境为发展基础,因此,政府也可将某些监管职能移交给特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这样既能降低行政成本,又有利于提高效率。

中国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不能走自发生成或自然成长的道路,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推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践中,肯定会出现市场因素与政府因素交叉起作用的情况。为避免初始阶段的混乱和减少体系培育过程中的效率损失,设计出一套计划,具体规定创业投资体系培育的实施步骤,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考虑将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分成如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法规建设,培育市场主体。第二阶段:创立和完善市场条件,为创业资本提供撤出渠道。第三阶段:改革预算科研经费拨付制度,整合流转性国有科研资金存量,提高创业投资机制作用深度。第四阶段:全面改革投融资体制,建立创业投资体系与总体金融活动之间的配合关系,为改革经济结构的最终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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