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情节中减轻处罚的适用论文_陈豪

坦白情节中减轻处罚的适用论文_陈豪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 210036

摘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相关条文,使坦白情节能够从轻、减轻处罚。坦白成为了我国法律中,成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司法实践中,对坦白情节中减轻处罚的适用认识并不充分,使用率较低。下面,笔者试图从以下四部分对该条款作出分析,以加强对该条款的进一步认识与使用。

关键词:坦白 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

一、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

在法律规定上,坦白而减轻处罚条款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必要在进行法院审判阶段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具有一定道理。一是坦白时间界限,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同时,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主观恶性,还有其改造的难易程度。二是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从着手实施犯罪到形成最终的犯罪形态,时间跨度小,司法实践中,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阶段往往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到审判阶段后,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行为人坦白,对节约司法资源没有较大帮助。三是在法律上,不同阶段的如实供述已经规定有不同的情节相区别。

二、我们应该如何理解“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理论上,“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有“后果未发型”和“损失挽回型”。如,行为人在商场某处安放炸药,被抓捕后如实供述炸药安放地点,排除炸药爆炸隐患,此时,危害后果在犯罪过程中自始至终未发生,此种情形为“后果未发型”。又如,行为人在医院窃取病人用来看病的50万元救命钱藏至某处,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藏匿地点或积极赔偿,将钱款返还被害人,虽然犯罪形态已经既遂,危害结果已经出现,但该后果能够被及时挽回,被害人损失因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得以避免,属“损失挽回型”。由此可见,“后果未发型”可以是适用在全部类型的不同刑事案件中,但是,“损失挽回型”的,必要有符合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条件,只有在被侵法益可以通过退赃、退赔等方式进行弥补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

其实,对于“损失挽回型”是否能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答案是非常明确的。根据规定,在怎么样才能运用坦白情节的时候,规定了可以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四种情形:其中也明确的指出 “后果已经发生,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最后使得可能要发生的特别严重后果得到了消除,也应该同等评价”笔者认为,根据规定,“损失挽回型”应当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且,从逻辑上分析,“退赃退赔”和“坦白”是密不可分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那么“退赃退赔”也无从谈起;同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办案机关可以追缴赃款,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补偿。

三、何为“特别严重后果”

何为“特别严重后果”?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黄太云主任在详细的解读中明确的指出,可以减轻处罚的案件一般,限于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才可以予以适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比如说,在人数众多的公共场所里面,放置定时炸弹实施爆炸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安装炸弹的行为,但是,在炸弹还未爆炸,就被捉拿归案,之后,因为犯罪分子之后如实交代了炸弹的具体位置类型等,最终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避免了重大的人员伤亡。

在实务中,司法人员还是要通过生活经验及常识判断,可能发生的是否可能是特别严重后果,如,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销售的大量假药的数量、去向,避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但是,在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特别严重后果”是否能够量化,犯罪数额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而挽回的,才能认定为我们法律规定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吗?例如,根据法律规定,盗窃3万-10万为“数额巨大”,30-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A盗窃土豪甲30万元,盗窃穷人乙10万元,而乙的10万元是看病的救命钱,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及时将赃款退还给甲和乙,这两次退赃是否均能够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刑法条款中,含有“特别”字眼的情节相对应的刑罚幅度一般是个罪中最高的刑罚幅度,但并非所有个罪中都含“特别”字眼。《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所言,衡量犯罪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的损害。犯罪嫌疑人盗窃乙10万元救命钱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不低于盗窃土豪甲30万元所产生的危害。

四、如何适用“可以减轻处罚”

特别严重后果的有无当然是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因此,“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也陷入尴尬境地,如,安放炸药,后消除爆炸隐患,从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角度以及我们讨论的因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角度上,都有可能进行评价,此时就可能会出现重复评价的可能,从而造成量刑不当的现象。但笔者认为,该条款还具有的重要作用就是调节量刑,关键在如何适用。

根据我们法律及解释的规定,如实供述的也不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还要视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影响、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是否有足够的从轻空间等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告人的基准刑已经远远地超过了我们法律规定的法定最低刑,即使有以上情节,也可不减轻处罚。只有当适用从轻处罚的下限仍显过重时,才可能予以减轻。如大学生误入集资公司,后出于侥幸心理,同他人集资诈骗100万元,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努力退还全部赃款1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虽有上述量刑情节,但量刑只能是十年以上。类似量刑不均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比较明显,且在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也能够比较轻易的感受,是否能够运用该条款进行减轻处罚。

结束语

心中应充满正义,往返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才能够实现刑法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面对疑问条文,要提出不同假设,看哪一种结论最符合正义理念,这是刑法追求的正义理念,也体现了司法的以人为本、彰显人文关怀。而坦白情节的解释,对我国实行罪刑相适应,提供了理论的坚实基础和明文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坦白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行激活、加以运用。

参考文献:

【1】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一)》,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6期。

【2】陈柱钊:《如实供述罪行+退赃数额特别巨大=减轻处罚?!》,载上海法院网。

论文作者:陈豪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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