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流量表编制要点的再探讨_现金流量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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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收付实现制原则为基础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净流量的一种动态会计报表。现金流量表作为企业的正式会计报表,不仅是企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的需要,也是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客观要求。然而,从一年多的实践看,在具体理解和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质量。笔者认为,正确编制现金流量表,应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合理区分现金流量的类别

具体准则规定,企业的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类。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按其概念进行划分时,有些交易或事项容易混淆。

首先,应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进行区分。如利息的收付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而对于工商企业,则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将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划为投资活动,利息支出和股利支出划为筹资活动。

其次,对于具有多类现金流量特征的某些现金收支,所属类别需要根据特定经济事项进行分析,正确区分。如保险索赔,若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的索赔,应作为投资活动;若属于流动资产的索赔,则应作为经营活动。对一些无法分清的经济事项,如实缴所得税,由于很难区分其税基来源,通常列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并遵循“一贯性”核算原则。

二、正确界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表是以企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编制对象的,因此,能否正确界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直接关系到现金流量表提供信息的可靠程度。

具体准则中指出,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它包括:

1.库存现金:与“现金”帐户期末余额的内容基本一致。

2.银行存款:它是指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即“银行存款”帐户的期末余额剔除其中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企业存入银行约定到期前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但要注意的是那些提前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仍然包括在现金流量表的现金概念中。在我国,定期存款通常都能提前支取。

3.其他货币资金:是企业存在银行有特定用途的资金,或在途中尚未收到的资金。

同时,准则规定,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是否作为现金等价物的主要标志是购入日至到期日在3 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可转换为已知现金金额的投资。如企业购入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因其不具备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和价值变动风险小的条件,而不能视为等价物。

三、全面掌握现金流量表编制的方法

国际上通行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直接法与间接法。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如何计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而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计算方法是相同的。

采用直接法编制,是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一般有两种方法:A.根据帐户资料直接分析填列。这种做法需要查阅全年的现金日记帐,并将个别项目的现金流量累计加总,工作量大,适用于一些现金收付业务较少的单位。B.根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填列。从企业营业收入着手,通过逐项调整的方法,分别调整与经营活动有关项目的增减变化,计算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由于这种方法工作量较小,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采用。

采用间接法编制,是通过查找净利润与现金净流量之间的差额因素,以本期净利润为起点,调整不涉及现金流量的份额,从而计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具体准则规定,必须采用直接法,提供按类别反映的现金流量信息,在表内反映;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按间接法将净收益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在具体编制方法上,具体准则指南列举了工作底稿法和T 型帐户法,这就明确指出了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供选择的两种具体方法。其优点是平时不需积累现金流量情况,期末根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料和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记录分析调节,编制现金流量调整分录,然后据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其缺点,一是期末工作量相当大,二是平时难以形成较直观的认识,对现金流量的事中控制不足。而就现金流量表的本质意义和实际应用而言,日常的现金管理和现金流量的及时控制于管理者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平时编制记帐凭证的同时,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分类,及时编制现金流量的调整分录,期末据以汇总,调节后编制现金流量表。这样,既减少期末工作量,避免差错,又可使最后形成的现金流量表信息有源可查,同时也加强了事中控制的力度,确保信息质量。

四、准确把握附注的列示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调整“无形资产摊销”项目时,应考虑在实际业务中还存在递延资产等的摊销,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递延资产等的摊销加计“无形资产摊销”行次,同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2.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项目时,应根据“累计折旧”帐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应剔除出售、毁损固定资产的转销数,不能简单地以“累计折旧”帐户的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或根据其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应根据该帐户贷方发生额中的本期发生额即本期计提数填列。

3.调整“财务费用”项目时,不应将“财务费用”帐户的本期全部发生额进行填列,而是只将属于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部分进行调整并将其加回到净利润中去。

4.调整“递延税款”项目时,其借方为按计税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大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其贷方反映的内容正好相反,为按计税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小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而实际未交纳的数额。因此,当递延税款开始发生借方差额时,已发生现金流出,调节净利润时应减去;而出现贷方差额时,并未发生现金流出,在以后摊销时,才实际发生,所以调节净利润时应加回。

5.调整“存货”项目时,一般以期末存货减期初存货的金额作为调节额。但应注意的是:如存在接受捐赠尚未领用的存货,以及存货用于投资活动等情况时,在调节时应予剔除。

6.调整“增值税增加净额”项目时,应注意的是,该项目是指企业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大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交纳增值税款的差额即应交未交数;反之,增值税减少净额是指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负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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