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种收入分配方式与税制的关系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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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分配的分类与税收作用

(一)收入分配的分类和流程

一般经济学研究的收入分配有两个层次,一是要素收入分配,也称功能收入分配,是指收入在资本、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二是居民收入分配,也称规模收入分配,是指收入在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通常所说的收入分配,一般指的是居民收入分配,它直接影响到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它是历来政府和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要素收入分配与居民收入分配密切相关。一般而言,高收入者收入来源以资本要素收入为主,低收入者收^来源以劳动要素收入为主,当在国民收入中增加劳动要素收入份额时,会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因此,当政府对资本所得征税时,会降低最高收入者的相对收入,因为最高收入者来自资本的收入比例一般比较大。

当前不少学者开始关注我国国民收入部门分配的研究,所谓国民收入部门分配,指的是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部门之间的分配,政府分配部分来源于税收,企业分配部分来源于未分配利润,居民分配部分来源于提供资本或劳动等生产要素取得的报酬。要素收入分配会影响到国民收入部门分配,当居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劳动报酬时,增加劳动报酬会提高居民部门分配份额。

国民收入分配有两个环节:初次分配环节和最终分配环节。初次分配是生产活动形成的净成果在参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及政府之间的分配,此时劳动力所有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土地所有者因出租土地而获得地租,资本的所有者因资本的形态不同而获得不同形式的收入,借贷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收入,股权所有者获得红利或未分配利润,政府因直接或间接介入生产过程而获得生产税或支付补贴。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和就等于国民总收入,亦即国民生产总值。最终分配环节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所得税、转移支付等形式对初次分配总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再分配的结果形成各个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之和称为国民可支配总收入。调整收入分配就是从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两个环节入手进行。

(二)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1.流转税影响。流转税是对商品或劳务买卖的流转额征税,一般实行比例税,征税环节设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环节。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者,因此,低收入者缴纳的货物和劳务税占总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者,即流转税具有累退性。从影响收入分配角度看,货物和劳务税分为两种:一是零售环节的货物和劳务税,此时,商品由消费者购买,货物和劳务税在消费者购买或消费劳务时实现,它不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但是货物和劳务税易转嫁的特性使得商品或劳务价格提高,对低收入家庭的消费能力的影响大于高收入家庭,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程度。二是生产和批发环节的货物和劳务税,此时,货物和劳务税不论是全值税或是增值税,均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从而影响企业要素收入分配。例如,假定在开放经济中,税后资本回报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同,那么货物和劳务税的开征将导致企业压缩工资、管理费用等生产成本,从而降低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水平。

2.所得税影响。所得税是对企业或个人取得的收入征税,征税环节设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因此,它可以直接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征税,即是企业在支付劳动力成本和其他成本后的剩余收入,属于资本要素的收入,因而企业所得税属于对资本要素征税,它影响的主要是要素收入分配格局。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征税,个人收入来源多种,同时具有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成分,因此,个人所得税既影响要素收入分配,也影响居民收入分配。

3.财产税影响。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它的征收环节设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环节。开征财产税会减少土地或资本的收益,从而会影响要素收入分配;一般而言,居民内部高收入者来源于财产性收入相对较多,开征财产税可调节居民内部收入分配不公平局面,因此,财产税也会影响居民收入分配。

二、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变动很大。从国民收入部门最终分配的角度看,自1996~2007年,居民部门所占份额由69.5%下降到57.5%,企业部门由12.8%上升到18.4%,政府部门由17.7%上升至24.1%,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一起挤占了居民部门的收入,见图1。居民部门所占份额的下降使得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消费能力持续弱化,企业部门所占份额的上升使得资本回报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显然税收在其中产生过重要作用。图1中显示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可部分解释我国为何在内需不振的同时投资冲动持续不降的现象。

现分析税后要素收入分配。笔者据我国各省GDP及税收资料测算出各省税后要素收入份额,为直观起见,这里只显示出平均值,见图2。从图2中可以看出,劳动收入份额呈不断下降趋势,资本收入份额在1996~2002年基本保持不变,而在2004年后呈上升趋势。2003年要素收入份额变动有些异常,可能是统计误差所致。

图1 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的趋势变化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社会资金处

图2 税后要素收入份额

资料来源:笔者测算

就居民收入分配而言,社会各界普遍感受到近十年来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拉大的问题。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最好指标是基尼系数,但是我国的基尼系数数据基本是学者的自行研究,缺乏权威说法。可从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地区差距三个角度来观察:就城乡差距而言,城市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1995年的2.71上升到2008年的3.31,如果考虑到实际购买力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其差距还会扩大;就行业差距而言,1 995年职工年均工资最高的航空运输业是最低的农业的3.87倍,而2008年职工年均工资最高的证券业是最低的农业的15.03倍;就地区差距而言,1 995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地区上海市是最低的内蒙古自治区的2.24倍,而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地区上海市是最低的江西省的2.69倍。各种现象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明显扩大。

三、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判断

(一)累退性质的货物和劳务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中央政府的意图是建立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变成了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代表的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货物和劳务税实行比例税率,根据经济学中低收入者边际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者的假说,实行比例税率的货物和劳务税会使得低收入阶层缴纳的税收占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阶层,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具有累退性。累退性质的货物和劳务税通过三个媒介对收入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大规模税负转嫁的存在。税收要么来自企业部门,要么来自居民部门。表面上看,我国85%的税收由企业部门缴纳,但是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涵盖生活中大多数商品和劳务,商品经过多次加工环节后,最终商品和劳务大多数与居民部门生活需要相关,需求弹性较低,根据税负转嫁理论,在需求弹性较低时,需求方会承担大部分税负。

第二,货物和劳务税收入高速增长。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呈现长达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局面,在税收高速增长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长对整体税收增长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1995~2008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增长弹性平均值分别高达1.37和1.43。

第三,货物和劳务税重复征税机制的存在。在我国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设计中,存在着两个重要的重复征税机制,其作用对象是需求弹性低的商品,进一步强化了税收的累退性。重复征税机制表现为两点:

一是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机制。在欧洲国家,增值税征税对象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等所有交易活动,而我国1994年采用的增值税设计没有把所有服务交易都列入征税范围,只列入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大多数服务交易属于营业税计征范围。营业税的税基是销售劳务和销售财产收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换句话说,营业税税制设计强化了对生产投入的重复征税问题。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九大税目中对交通运输业(税率3%)、建筑业(税率3%)、销售不动产(税率5%)的征税上,这三种服务生产投入的费用较大,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后果是,政府在对这些行业的生产投入征收了一道增值税后,又对它们的销售收入征收了一道营业税,即对生产投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与百姓的住和行密切相关,税负容易转嫁到居民部门。

二是营业税税目间重复征税机制。在营业税九大税目中,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属于两个不同税目,这样会对建筑收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举例来说,房地产商建设一个价值1亿元的住宅小区对外销售,房地产公司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00万元(税率5%)。同时,假定房地产公司需付给建筑公司建设支出8000万元,那么建筑公司又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240万元(税率3%)。1998年后,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掀起一次又一次的居民置产浪潮,在这个过程中,与此相关联的货物和劳务税,如针对建筑材料征收的增值税、针对建筑业税目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的营业税,因需求旺盛和需求刚性,最终可能由居民承担了大部分税负。

在税负转嫁、税收增长和重复征税三个机制的作用下,货物和劳务税对居民收入分配、要素收入分配和国民收入部门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就对居民收入分配而言,由于低收入者负担货物和劳务税占收入比重高于高收入者,这恶化了居民内部收入分配不公局面。调查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据刘怡、聂海峰(2004)利用住户调查资料进行的分析,低收入家庭收入中负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约是高收入家庭的2倍。就对要素收入分配而言,如前文分析中所指出的,货物和劳务税的开征导致企业生产费用增加,企业为保持一定的资本回报率水平,可能因货物和劳务税的开征而降低工资水平,但是其影响程度需要计量分析。就对国民收入部门分配而言,由于大规模税负转嫁的存在,使得税收增长部分主要为居民部门承担,使得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部门所占比重下降。

(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首先,从规模看,2007年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仅为6.4%,是次要税种。其次,从结构看,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劳动要素征税,且主要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而现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工资差距的扩大。以2007年为例,个人所得税各税目收入中,从大到小排列,“工资薪金所得”占55.0%,“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占24.9%,“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12.6%,“财产转让所得”占2.3%,“劳务报酬所得”占2.0%。“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劳动要素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属于资本要素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归为劳动要素所得还是资本要素所得,在理论上尚存争议,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在2003年之前将之归为“劳动者报酬”栏目,2004年后归为“营业盈余”栏目。不管如何处理,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劳动要素征税是没有疑义的。

近几年,随着资产价格的上涨,拥有房产、土地、矿产等资产的居民收入也随之迅速提高,成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使得对这部分居民来自资本要素的所得征税较轻。即使是对劳动要素征税,个人所得税也难以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其原因在于,随着各种社会服务业的兴起,具有专长的居民来自兼职、临时性劳务等收入增长迅速,成为扩大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税收监控较难,这部分收入存在大量偷税现象,以北京市和上海市为例,2007年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劳务报酬”税目的收入仅占3.3%和1.5%,显然与这两个城市的现实情况不符。

(三)财产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我国的财产税主要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2007年各税之和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2.8%,处于近乎缺失状态。财产税是对资本要素征税,由于财产税收入规模小,对调节要素收入分配作用有限。另外,我国财产税绝大部分是对企业征税,因此,它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

四、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综合分析,我国税收在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作用是:货物和劳务税在税负转嫁、税收增长和重复征税三个机制下,恶化了居民内部收入分配不公局面,影响了要素收入分配格局,并使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部门所占比重下降;个人所得税对调节要素收入分配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作用有限;财产税近乎空白,对调节要素收入分配和居民收入分配基本不发挥作用。那么,如何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在考虑利用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前,需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我国税制结构本身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主要是发挥其保障财政收入的功能,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有限;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也不能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财产税在我国近乎缺失,短期内很难指望它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第二,调节收入分配应以强化财政转移性支出和创造就业为主。加强财政转移性支出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局面自不待言,而创造就业对改善收入分配、扩大内需、促进长期经济增长、缓和社会矛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解决就业问题可以说是当前中国经济中第一福利问题,税收政策应在此多下工夫。应将积极就业政策纳入积极财政政策重点关注范围,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和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这点常被国内经济研究者所忽视。

但这并不等于说,税收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中无所作为,只要不赋予税收政策过多的经济或社会职能,税收政策在改善收入分配中还是能发挥一定作用的,其政策作用方向有:第一,提高财产税地位,包括开征物业税或完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制度;第二,提高消费税的地位,大幅度提高奢侈品或资源消耗率高的商品的税率;第三,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轻税政策,学习德国和日本等国做法,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高免征线税收政策,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定额户的税负;第四,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如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等。在税收政策操作层面,国内已有不少详细研究(安体富、任强,2007),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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