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与剥削的新认识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越南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与剥削的新认识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越共对社会主义和剥削问题的新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越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苏东剧变在人们的思想中造成极大混乱,继续走社会主义道路还行吗?不走社会主义道路,难道走资本主义或其他第三条道路吗?越南共产党坚定地继续走社会主义道路,并重新审视社会主义。经过几年的研究和探索,结合越南的具体情况,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越南的社会主义应是什么样子等问题有了初步的新认识。

一、对社会主义的新认识

1986年革新之前,越南社会主义建设犯的错误,最主要的是:主观唯意志论;废除商品生产发展阶段;认为废除私有制越早越彻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成份越宽越多进入社会主义就越快;不重视生产效益和生产率;很少关心法制建设;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人民负担沉重。近年来越共对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再探索,形成了一些新认识。这些新的观点和理论产生于如下四个方面:一、社会发展规律终将走向社会主义及其高级阶段共产主义;二、马克思列宁主义;三、越南的实际和实践;四、世界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

走社会主义道路符合现代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能确保越南的民族独立和人民的未来幸福,因此,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价值是应该肯定的,这就自然地否定了走资本主义道路,也否定了回头走人民民主道路。越南不能再固守旧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按这种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在越南是不会成功的。越南的具体环境不同,有它的特殊性,不能套框框,死死抱住旧的社会主义概念。

在迈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现今越南处于什么阶段呢?1986年越共宣布实行革新的同时,重申越南还处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人们理解,过渡时期的概念是还没有建成或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属于社会主义范畴。也就是说,现今时期越南的社会制度还不是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就是一步一步地创造条件,由低到高,从局部到全局,迈入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当今还处在过渡时期的初期阶段,也可以说是“起步”或“初步”阶段。这个阶段要继续完成民族民主革命尚未完成的任务,为继续迈向社会主义创造、准备必要的条件,主要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熟程度。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因素是: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具有人民性,初步具有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及政治和文化基础。

这样,越南的社会主义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越南的社会主义不是经过资本主义之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因此,没有能利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社会主义因素,而要竭尽全力发展生产力。这就是过渡时期的中心任务。越南虽然跨越资本主义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不能超越商品生产发展阶段。

第二,越南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各阶层人民,完成民族民主革命夺取政权后迈向社会主义的。1944年,越南民主党成立,1946年,越南社会党诞生。这两个政党长期与共产党合作,为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做出了贡献。但这两个政党没有新陈代谢,党员队伍日益缩小,1988年消亡。此后,越南是共产党一党执政,更需要民主,避免失误。

第三,昔日越南依靠的、由苏联和东欧各国组成的社会主义阵营已不存在,现在除中国、古巴、朝鲜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外,越南共产党须根据自己的国情,开辟一条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不能再教条地照搬他国的做法。国际形势的变化,要求越南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交往,而又要保持社会主义的原则,使社会主义不受侵蚀。

那么,社会主义的含义是什么呢?1991年6月, 越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中说:“为民富国强的目标而奋斗。”(注:越南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河内真理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中说:“建设富强的国家,实现社会公平,人人有温饱、自由、幸福的生活,有全面发展的条件。”到1994年1月, 越共第七届全国代表会议上的政治报告将其完善为:“必须动员全党、全民、全军万众一心,努力向前……为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文明而奋斗。”1996年6月, 越共中央总书记杜梅代表七届中央委员会在八大作的报告题目就是《为了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文明的目标,继续革新事业,推进工业化、现代化,稳步走向社会主义》。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文明10个字的表述,也是最终的奋斗目标。所谓社会公平,不仅指按产品的质量进行合理的分配,还包括生产资料的合理分配,使每一个人都有发挥自己才能的条件。分配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动所得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主,同时也注意经营者的作用,还有通过社会福利进行的分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鼓励合法致富,反对非法富有,开展灭饥减贫工作,逐步缩小地区、民族、阶层发展水平、生活水平的差距,尤其是抗战时期老革命根据地的差距。所谓文明,包含民主在内。

越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有六大特征,实际上也是社会主义的标准:一、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二、有一个在现代生产力和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高度发展的经济;三、有先进的文化,浓厚的民族特色;四、人们从被压迫、被剥削、不公平下解放出来,各尽所能,按劳享受,生活温饱,自由幸福,人人有条件全面发展;五、国内各民族平等、团结和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六、与世界各国人民有友谊和合作关系。(注:越南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河内真理出版社,1991年版,第111—112页。)

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1996—2000年五年内的指导思想:一、实现三项经济目标:推动工业化高速、稳步、有效地增长;宏观调控稳定经济;为2000年以后更高速地发展准备条件,主要是发展人力、科学工艺资源、基础设施,完善体制。二、继续一贯地、长期地实行多种成份的经济政策,挖掘各种潜力,发展生产力,同时完善在国家管理下朝向社会主义方向的市场机制。三、把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和谐地结合起来,集中力量解决对社会进步和公平有明显作用的紧迫问题。四、把经济与国防安宁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效益,既为经济发展服务,又为国防安宁服务。五、把经济重点区和其他地区的发展结合起来,创造各个地区都发展的条件,发挥各地区的优势,避免各地区发展速度差距过大。

革新社会主义与旧社会主义观念最大的区别是:一、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商品经济;二、只允许单一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还是实行多种成份的商品经济;三、是高度集中的官僚、包给制经济还是各个经营单位有自主权,自负盈亏;四、是重视重工业生产还是重视粮食、副食品、消费品、出口商品的生产;五、分配只根据劳动还是除劳动外还看效益,看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这些主要问题都是相互联系着的,而其中最根本的是把计划经济革新成商品经济。多种成份的商品经济并非只有资本主义才有,社会主义社会也有。主张发展商品经济并不是承认走资本主义道路,相反,它能促进生产的发展,提高产值,摆脱经济危机。在一定时间内会出现贫富差别,但在多种成分经济政策的激发下,会发挥个人的能动性,与大家合作共同发展,可以逐步缩小贫富差别。

越共认为,推行市场经济的前提是,要形成或完善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目前越南的这四个市场虽然有,但不完善,因此,越共中央的文件和报告只用市场机制或商品经济的概念,而不用市场经济。但一般人写文章或谈话则习惯用市场经济这个词。

社会主义革新成败的关键在于越南共产党,因此,必须把共产党建设成真正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成为革新事业的领导力量和人民的公仆。整顿党,纯洁党,增强党的战斗力,对贪污腐化、蜕化分子必须清洗出党,按法律惩治。

二、对剥削问题的新认识

过去越共认为,社会主义不应该有剥削,剥削可耻。那么,革新的社会主义有没有剥削?是否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什么叫剥削?这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革新能否推进的一个重大问题。

八大的政治报告指出:“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需发挥各种经济成分的力量,承认实际上在社会上还有一定的剥削和贫富分化,但要经常关心、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既要鼓励合法致富,也要重视灭饥减贫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公平,进而使每个人、每户都能小康。”(注:越南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6年版,第72—73页。)

七大通过的越南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是劳动、战斗、学习的模范,生活健康,不剥削”。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员“要劳动,不剥削,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七大通过的党的建设报告中还说:“在职的工人、职员中的党员,除了完成自身的工作任务外,鼓励他们发展家庭经济。党员可以购买国营、集体的各种公司、企业的股份。不在党、国家、团体编制内的党员,本身直接劳动者(体力劳动、技术劳动、管理劳动)可以出面组织各种集体经济单位(生产组、合作社等等);可以投标,承包土地,租赁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来进行经营;可以从事个体、小业主经济。但党员不能搞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共产党员之所以不能搞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这是因为:一,党员搞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后,按照经济规律、利润规律,不可能没有剥削。这就违反了党的本质、目的和理想。如果党员搞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党内会有一部分党员逐渐成为资本家,现在可能还少,如果党内逐渐有了成万名资本家党员,就不能保持共产党的本质,劳动人民也不会紧紧依靠党了。

二,党员首先是公民,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是公民能干的任何一件事,党员都可以干。公民要遵守宪法,党员还得遵守党章。

三,不允许党员干私人资本主义并不是埋没了党员从事经济工作的才能。如果党员有从事经济工作的才能,可以按照七大党的建设报告中的规定发挥自己的作用,既对己有利,也对国家有利,仍然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如果现在已是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经营单位的老板,党组织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解决,引导和帮助他们改变为股份制的企业、公司,有劳动者、国家参与,或转变成合作经济形式,既发挥了党员从事经济工作的才干和资本的作用,也保证了党员的阶级本质。(注:越共第七届代表会议讨论会上提出的问题,1994年1月25日大会主席团的解答, 见《第七届全国代表会议文件》,内部发行版,第95—97页,第64页。)

1997年12月22日—29日召开的越共八届四中全会上,总书记杜梅在开幕式上的讲话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对于党员从事私人资本主义的事,第七届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已主张引导他们朝向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发展。如果党员从事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而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按照列宁的观点,在无产阶级专政和党的领导下,国家资本主义占70%—80%,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党员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对非党资本家走这条道路也是个鼓励,以便全国向社会主义过渡。实现这一主张将使经济、社会获得发展,成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共产党员的称号仍然可以维护。”(注:越南共产党《八届四中全会文件》,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3页。)

这就涉及到什么是剥削的问题,由于对剥削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解释,因此对私人资本主义的评价有褒有贬。

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剥削是此人占有他人、此集团或阶级占有他集团或阶级劳动产品的行为。剥削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占有他人创造出剩余价值的一种现象。剥削是一种历史范畴,与阶级同时出现。被剥削者不论是个人、集团或阶级,因为手中没有生产资料,必然全部或部分隶属于生产资料拥有者,出卖劳动力以求生存。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剥削的性质、程度不相同,因此被剥削者的队伍也不相同。

剥削和被剥削不仅是经济、政治范畴,同时也是道德范畴。对剥削不能任何时候都认为是坏事,奴隶主、封建领主、资本家都曾经扮演过积极的角色,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过贡献,曾经是进步的。不论哪一种形式的剥削,都为劳动力使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了条件,从而创造了社会生产。如果没有这样的结合,社会不可能发展,劳动工具不可能改进,生产、管理水平不可能提高。一定的剥削形态,只从道德方面进行声讨,是丑恶的、病态的、非理性的,而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那种剥削形式已成为历史的过去了。要废除一个剥削形式,必须有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一定条件,因此,对各种剥削现象的评价必须持历史的观点。

在一个公平、文明的社会制度里,没有剥削。但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在客观上有产生剥削的基础,在主观上得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剥削关系。现今越南出现的剥削有三种因素,一是市场机制,二是多种经济成分的运行,三是朝着社会主义方向的国家宏观调控,由此产生的剥削形态与传统的剥削形态不会完全相同,对剥削的观念也不能僵硬地持传统观念,而要更广泛,更柔软。

从广泛的观念看,在剥削行为最本质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会产生一种任何时候都有变迁、多样的剥削形式。最普遍、最本质的是这个人、这个集团或这个阶级占有他人、他集团或社会共同财富的行为、手段、方法。剥削或不剥削的标志是高收入者是否靠自己的劳动能力、贡献和对社会是否有益?按此观念,除了在生产、流通过程的直接剥削形式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剥削,如贪污、利用职权获得不正当的收入,窃取国家或私人财富的人都是剥削者,这种行为也是犯罪。

从柔软的观念看,剥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生产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社会关系是受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支配的。当今越南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有根本性的不同,在于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虽然都是多种经济成分,但经济的方向和目标不同。这样,现在越南的剥削关系就不能僵化理解为资本主义的剥削。

人剥削人即剥削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制度最典型的剥削行为,现今的越南在相当长的时期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仍然还有私人经济和雇佣劳动,因此剥削关系不可避免,但不是在任何地方都有本来意义的剥削的存在。一方面,私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要遵守越南宪法,而越南的宪法是维护劳动人民利益的,因此,他们的剥削行为受到很大限制。另一方面,现在越南有许多私人生产单位是由家里的人,亲戚来生产劳动,业主与雇佣劳动者的关系不明显,产品的分配没有剥削性质,这种经济的成败取决于业主与雇佣劳动者的紧密程度。

软观念并不否定传统意义上的剥削,但要对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现今越南的雇佣劳动未必都是剥削,虽然都叫雇佣,却与资本主义的雇佣有许多不同。同时还要看交际关系,如果雇佣和被雇佣的人有平等、商议、互相尊重的关系,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如请保姆、家庭教师,不能看成是老板与雇佣劳动的关系,而是工作、收入的再分配,不能视为剥削与被剥削。

剥削观念还有变体。资本主义制度下寄生和最腐朽的是借贷资金吃利息。而现今的越南,由于社会制度在本质上的不同,这种观念不同了,如节约下来的钱存入银行,买有价证券、建设彩票,本质上不是剥削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全社会的利益服务,社会成员都应有贡献和享受的权利,对国有益对家有利。

传统的观念认为,在国家单位工作没有剥削,因为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劳动者是主人,有国家发给工资。但现今的实际情况也有产生剥削的可能,一是有许多国营单位已股份化,有私人所有制的成分;二是在许多地方劳动者的收入比付出的劳动价值少;三是有一些人利用职权,收入超过付出的劳动,甚至远远超过劳动者,有不少国营经济的管理者视自己是新老板。

共产党员也可以从事私人经济的经营,因为私人经济也是在实现党提出的主张和政策,党不仅允许,还要鼓励他们。党员不能剥削他人,是否剥削他人不能只根据法定的资本和规定的雇佣劳动力数量,当然,这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但还要根据如下的条件来裁定:

一是建立的经营单位及其行为是否正当,对社会是否有利?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审视:目的是为了个人发财致富还是为社会利益?是为赚取利润还是为劳动者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是正当经营还是窃夺国家的财富?老板自身是参加劳动还是只出资雇佣他人劳动?

二是看老板与劳动者的关系如何?首先这种关系要建立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是否有剥削表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收入上面,与同一行业的企业比较,与同一地区相比较,是低还是高。是否有剥削还要看业主的收入是恰当还是超过应得的部分。此外,还有保证劳动者工资之外的利益,业主对劳动者的态度等方面。

三是党员业主对党和国家的税收、参加解决社会问题、交纳党费等方面的态度。(注:(越南)武贤《什么是剥削》, 载《共产主义》1997年第17期。)

对什么是剥削,对待剥削的态度,对党员可否从事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私人经济,越共中央已有明确态度,解除了人们的紧箍咒,比过去有了更大的活动余地,有利于推动越南的经济发展,而又不超越社会主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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