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思考论文

关于完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思考论文

关于完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思考

洪 萍1颜三忠2

(1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2江西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江西 南昌 330022)

摘 要: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是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意味着合格的法律硕士必须具有职业实践能力,实践教学是提高职业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江西师范大学在多年法律硕士培养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值得推广。具体包括保证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地位,增加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创新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构建多元化实践平台和基地;完善“双导师”培养机制;实行差异化的学位论文标准。

关键词: 法律硕士 实践能力 实践教学

持续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和不断深入落实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属于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合格的法律硕士毕业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认知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及纠纷解决能力[1]。实践教学是提高职业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实践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注重实务操作,强调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演练等方式掌握知识与技巧;教学内容注重实用,注重法律实用技能、经验、口头表达能力与人际沟通能力、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目的是促使学生学会像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法律人一样思考[2]。江西师范大学在多年法律硕士培养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卓有成效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保证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地位,增加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

法律硕士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实务型人才,这决定了法律教学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思维与法律实务能力。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界主流观点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补充,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而设计的教学环节。这种观点导致国内法学院校普遍重理论轻实践,重点抓课堂教学,实践环节只是辅助手段,带来的结果就是学生不重视专业实习、不积极参加法学实践,有的只是到实务部门盖个章开个实习证明;教师对实践教学不重视,没有明确的实践教学标准;学校对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经费投入,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不够重视,有的注重签协议挂牌子,实践教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要真正确保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在法学教育工作中的独立性地位,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充分的物质保障至关重要。江西师大的“政策支持”不仅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确立实践教学计划,确立独立实践课程,规定实践教学学分,比如法律诊所、法律谈判、法律文书等,规定独立的实践教学大纲,规定实践教学考核标准,还需要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比如建设标准化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室及校外实践基地,还包括学生参加法学实践活动的日常办公、差旅、交通等经费,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津贴及必要的经费开支等[3]

二、创新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课程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分类培养,因材施教。

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课程内容应该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强化法律职业思维与职业技能的结合;强化法学职业实践与法律职业伦理的结合。这就要求法硕实践教学内容“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因此要压缩必修课学分要求,增加实践课课时。

实践性教学方法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观摩认识型、实践知识型、直接参与型、思考研究型,不同专业的法律硕士应该采用不同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法学法硕应该以实践知识型与直接参与型为主;非法学法硕应该以观摩认识型、直接参与型为主。多种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交叉适用,基本可以满足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成才的需要。江西师范大学在实践性课程方面主要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方法论、法律诊所、法律谈判、刑事案例分析、民事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律师实务、庭审实务等课程,对提高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分类实践教学,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平台和基地。

实践教学平台和基地包括校内、校外两种。校内实践平台,例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室和法学应用综合实验室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则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为主,条件成熟还可以扩展到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实现实践教学基地多元化,满足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江西师范大学借鉴兄弟院校实践教学经验与教训,建设有本校特色的实践教学平台与基地。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实践性人才,因此应该强调实务,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该以实证研究或实务为主,有特色的毕业论文不但可以全面检视学生的实务与理论的综合能力,而且可以让学生得到有价值的锻炼,全方位提高法律硕士的实务与理论水平。实践型学位论文首先要求选题以法律实务为主,素材来源于实践,内容注重行业经验、注重工作实践。例如法官考核问题、检察官的职责问题、民间借贷证据问题等。其次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包括案例分析、研究报告、实证研究、调查报告等;再有论文评价标准不能完全套用学术论文的要求,可以多元化。

为了有效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导师指导力量和完善导师队伍结构,建立双导师制。“双导师”制度,顾名思义是在师资方面为每一名法律硕士配备两种不同类型的导师,分别是注重理论的校内导师和精通实务的校外导师,校内导师为主,校外导师为辅,即由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合作培养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专职导师有较深厚的理论素养,兼职导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二者可以优势互补,更好地满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二是落实“双千计划”,利用高校与司法机关双向交流的机制,选派教师到公、检、法、司等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同时可以聘请公、检、法、司等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实践课程教学,指导诊所学生处理真实的法律事务,落实“双导师”制[4]。理论界与实务届的互动交流越来越多,高校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双向交流的机会推进“双导师”制,以满足培养法律硕士的需要。例如江西师范大学每年都会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给法律硕士授课;同时鼓励法律系教师主动申请到法院、检察院挂职锻炼。2015年起至今已有四位教师到省内法院、检察院交流;同时聘请十二名省内公检法司系统业务骨干为兼职教授,每年还在不断增加。这些兼职教授每学期为法硕开设专题讲座,传授工作经验与心得,为江西师范大学法硕实践教学提供充足的师资。

其次是与实务部门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保证实践教学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自2001年以来,江西师范大学分别与江西省高院、南昌市中院、南昌市检察院、西湖区法院、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深圳鹏晨社会工作服务社、江西省豫章书院、南昌市东湖区人事局、南昌市社保处、南昌市东湖区人事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签订了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为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提供了较好的实践教学条件。

四、完善“双导师”培养机制。

首先进行分类实践教学。对于法学法硕实行1+1的学习模式,第1年主要利用校内实践平台学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实践知识型学习方法;第2年直接参与专业实习、法律诊所、司法见习、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同时要求撰写与活动有关的调查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的依据。而非法学法硕建议实行1+0.5+1.5的学习模式,1年学习法学理论基本知识;半年学习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司法口才及辩论技巧、法律实践讲座、法律舞台剧等加深对法律的感性认知;剩下的1年半与法学法硕一样直接参与专业实习、法律诊所、司法见习、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这样安排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非法学法硕学生应该专业学习与实践能力培养并重,要有基本的专业功底与素养;二是非法学法硕专业学位的实践平台和基地不应该局限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可以结合大学本科专业,扩展到企业、事业、党政机关等法务部门。例如大本学金融的,可以去银行、证券公司等部门实习。如此非法学法硕学生的优势凸显:既懂专业,又懂法律,显然是当下复合型人才的典型特征,符合人才市场竞争的要求。

第一是评价主体多元,应当由实务专家与学者共同评价。原因在于实务性强的论文,法学学者不一定清楚,而实务部门的专家熟悉;实务部门的专家熟悉具体问题,但不熟悉学位论文的规范。两者结合才能对法律硕士论文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

随着新世纪各大高校校区建设热潮的掀起,国内各高校普遍具备校区集中、设备先进、场所多样、服务功能齐全的方形活动教室、圆形讨论室、生活中心、体育馆、多功能厅等,在这些便利条件的助推下,提高了学生之间的交往主动意愿,为实施朋辈导师制计划提供了充分的硬件保障。

完善“双导师”培养机制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多元化的人才聘用制度,培养具有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队伍,在充分尊重法学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基础上,适当减轻其科研考核数量,承认实践教学教师课外工作量,使其在职称晋升、工作考核和评比评奖中得到公平甚至某种优惠待遇,以造就和鼓励更多“双师型”教师参与法硕实践教学工作,加强与其他院校实践教师之间的交流,选派教师参加名校名师的教学观摩培训和研讨活动,稳定自身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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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差异化的学位论文标准。

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儿童血脂紊乱的检出率之高。现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结构的改变,外源性高脂肪,高胆固醇食物的摄入增多,运动减少,肥胖儿童增多等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当然,地域差异,家族遗传,被动吸烟,血糖,血压等均对其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因此,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全社会要高度重视对儿童青少年血脂异常进行防治,首先改变其饮食习惯,增加运动入手。

法律是实践能力要求极高的学科,光纸上谈兵解决不了问题。高校教师由于教学、科研压力沉重,业余时间从事法律实务的不多,因此开设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兼任教师弥补了专任教师的不足,可以开设实务性较强、更专业的课程。因此法律硕士导师应该实行“双导师”制,由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公检法、律所的专家与高校教师组成,有助于弥补法律硕士师资配备的不足。同时“双导师”制有助于实现法律硕士专业与就业的对口。学生借鉴实务导师的宝贵经验、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优势,拓宽培养单位与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加法律硕士对口就业的机会,有利于法律硕士未来职业生涯发展。尤其像江西师范大学这样的学校,前身是中正大学、南昌大学,是江西省重点大学,办学历史悠久,有丰富的海内外校友资源,江西省内各行各业都有毕业生,有利于双导师制的实施。

远吹疏疏奏竹房,乱撩松友发清狂。云抱(“抱”,《全宋诗》作“拖”)雨阵沿山至,岩溲泉声走涧长。和我微吟似音律,续他高韵费思量。谁人宅院遗簪处,碧玉横钗十二行。(后集卷一四松门)

第二是评价标准多元。法律硕士的论文质量不应该完全套用学术论文的标准。学术论文要求有足够的理论深度,法律硕士注重的是实践操作,因此如果一篇法律硕士论文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相当的实用性,当然最好,但当两者不能兼得时,应当以实用性或者实践价值作为主要评判标准。

第一是与人为善。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教师情绪劳动表现正常的重要保障,而良好人际关系的维系离不开师生之间、同事之间和睦相处,这要求教师自我能够“想他人之所想,忧他人之所忧”,能够有原则地与他人保持信任、尊重、和谐的关系。“我之前也尝试改变一个所谓的问题学生,例如通过对他的关注、表扬、了解等,改变效果还不错。有的教师选择对这样的学生放任自流,或者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甚至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这是因为没有充分了解学生,不能与学生保持融洽的师生关系,教师情绪把握也不得当,因此适得其反,最终也会影响到教师自己的良好情绪。”[HDW—ZL]

然而法律硕士必要的学术规范还是要重视,否则影响未来职业的发展。例如有数据应该标出出处;有引用的应该标出来源,否则影响论文的说服力、可靠性,最终影响论文价值。

综上,江西师范大学通过保证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地位,增加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创新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构建多元化实践平台和基地;完善“双导师”培养机制;实行差异化的学位论文标准等多种手段强化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提高法律硕士的专业实践能力,取得了不错的成绩。2018年首届法考法硕通过率达到了80%;2018年法律硕士的就业率达到了100%,主要在公、检、法、律师行业,毕业生质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参考文献:

[1]李国庆.论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J].河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2]王一帆,黄华.实践性教学方法在就业指导课程中的运用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5(3).

[3][4]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

本文是2016年度江西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课题《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体系构建与实践——以江西师范大学为例》(编号JXYJG-2016-039)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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