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研究:沟通与交流”学术会议综述_村民自治论文

“中国农村研究:沟通与交流”学术会议综述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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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2-23日,由“国家与社会之关系:中国农村的实例”课题组召开的“中国农村研究:交流与沟通”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民政部以及若干新闻媒体的代表、政府官员和学者、学生共30多人参加了为期两天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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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研究在以往的年代走过了一条并非平坦的发展道路,但正如本次学术讨论会与会者所共同感受到的那样,这一研究领域不仅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的研究兴趣,更重要的是其中正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

确切地说,中国的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由此引发并持续推动着一场极其壮观的社会变革。伴随着这一变化,中国农村研究从其外在的制度环境到内在学术冲动、从学术资源到研究素材、几乎是全方位地出现了相应的根本性转变。因此,中国农村研究不但在很大程度上迅速改变了长期以来在政策研究层面为有意识地证实或证伪某些观点或政策合理性而缺失必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状况,同时学理性和基础性的研究亦在中断了近三十年后重新起步并开始形成国际性的学术交流与对话。

进入90年代,中国农村问题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有关政府政策部门开始对改革以来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同时又试图预测回答中国农村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其中,农业部1993年主持的“9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民政部下属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委员会所协调进行的村民自治研究,即是这类典型的代表者。

在学术界,则表现出明显的多元发展的特征。经济学家们试图在“理性人”的假设下对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进行解释,或是象周其仁那样从中国农村改革的经验出发,研究产权在社会与国家交易中形成的问题;或是如林毅夫那样采用制度和技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分析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社会学家们利用从深度访谈到抽样调查、从实地考察到推理分析等多种方法描述和研究着中国农村社会的各种变化。人类学学者则再继以往中国学者的传统,走入田野,不仅探讨了中国农村的现实变化,而且追寻着中国农村的历史发展。在政治学界,既有王沪宁那样在结构—功能主义框架和现代化理论的支配下对农村政权和政治文化进行分析,也有张厚安等人则从基层政权建设、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所做的探讨。在法学界,相当部分学者开始将研究视野从法律的形式条文转向广阔农村中的法制建设和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可以说,上述中国农村研究领域中所出现的变化标志着更多的学术进行和更多的学术意义。然而,由于学科建构的先在限制以及其他一些外在约束,以学科划分而言的中国农村研究的发展状况极不平衡,不同学科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因而研究成果往往会带有明显的研究偏好乃至偏差;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对于方法论方面存在着的重要缺陷尚少有明确的自觉和自省,对于研究的前提假设与事实的关系、研究者之于被研究者的互动、学术操作中所秉持的学术伦理和道德、研究个案的特殊性与理论认识的普遍性等问题亦难见系统的反思。

本次学术讨论会的参加者当然不指望这些问题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但正如讨论会本身所体现的那样,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开始;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本次会议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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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现实状况支配着本次学术讨论会的主要议程。因此,村民自治问题自然为会议的中心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已颁布近10年,这一政府导向的基层政权建设措施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标,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工作环节。在迄今为止的推行过程中,已经引起并且还正在引起农村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方面的诸多变化。来自民政部的与会者全面介绍了这一法规怎样从原初的简单设想发展成为政府行为、怎样从个别地方的局部试验发展成为大面积的推广实施的整个过程,并且将其划分为建立试点、说服地方推行自治(1986-1990);培训人员、组织选举和推行“民主四环节”(1991-1993);提高民主规范性(1994以后)这样三个阶段。他还从政府实施者的角度对此给出了初步的评价。在他看来,这一目前已得到海内外高度关注的制度创新性实践,在某种意义上是中国民主的基础和实验田;“循序渐进,从基层做起,这是一个全社会的训练过程”“这是在现有体制下完全可以操作的民主战略”。

但正是在这里,与会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一部分与会者通过自己的调查研究发现了大量由实行村民自治而带来积极作用的例证,因此他们对此评价颇高。例如曾以特殊身份参与村民自治制度设计和实施的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是有利于基层权力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老百姓“服管”,这与基层政权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有关;二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为这种民主程序不一定会选择最好的领导,但肯定会避免最差的领导;三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因为它可以使不同意见通过秩序化的渠道得到解决。在这些学者看来,在当今中国欲解决基层民主的问题,舍此别无选择;精英或权威并不能解决问题。这是因为自治与民主在当代中国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将民主划分为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则村民自治肯定属于后者;之所以肯定其民主价值,是因为其强调平等和参与。这一见解得到了一些与会者的肯定,有的学者进而指出国家做出村民自治的决定,就制度成本而言是廉价的,就实际效果而言是有效的,它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在新的形势下实行有效的行政控制和管理。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问题远非如此简单。有学者指出,就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建设而言,上层民主或曰“高级政治”才具有真正的意义,而在“高级政治”的问题未能解决之际,所谓基础民主很可能只会流于形式,且不可能出现向上生长的趋势。在的学者还指出,村民自治在中国历史上决非新事;当年袁世凯就曾积极主张并且在部分地区实际推行过“村民自治运动”;可见村民自治不一定就等同于民主的推进;相反,在中国的特殊情势下它却很可能是国家力量自上而下的延伸和渗透,不过较之过去而采取了新的形式而已。因此,对于村民自治与民主的相关性问题持有乐观和肯定的态度是值得商榷的。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根据自己的调查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末见任何效果、甚至滋生新的问题的例证同样为数众多,他们根据自己的研究所得而指出,实行村民自治往往会导致村民自治自主性的增加,使国家与乡村社社会更大程度的分离;但村民自治仍无法解决如农民负担重、计划生育难的问题,因此村民自治的实施比想象中难得多;因而主张对村民自治的评价持谨慎的态度:因为中国有上百万个村庄,具体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套用同样的政策;而它们又能够提供不同的经验内涵,因而也不能套用同一种分析和评价模式。

根据在不同地区所做的调查结果,有学者还指出,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有相当部分是由能人政治而非民主政治驱动的。相反,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村民自治却有较好的发展。由此又引发了一个引起与会者讨论的新问题,即经济的发展与不发展与村民自治到底有多大程度的相关性。

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考察认为,虽然一些农村的经济得到了相当的发展,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甚至实行了村庄的“公司化”,权力结构也走向了分散,但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反而得到复兴,传统文化和家族关系依然强盛,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如果说民主的基础是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那么这些农村中村民和干部对“大款”的依附甚至人身依附,根本不具任何民主意义;因此,现在不是“民主的时代”而是“英雄的时代”。同时,在这些地方村民自治不但不能推动经济发展,反而会导致经济的落后或衰败。

还有的学者从乡干部、村干部和村民的关系角度,质疑利益群体如何分离、如何形成组织并代表人民的问题,进而推论村民自治是否为时过早或是否强求一律了。因为从全国来看,村民自治搞得好的不是发达地区,也不是非常贫困地区,而是界乎于两者之间的地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或是实行“公司制”,即村委会转变为公司的领导层;或是“管理区制”,村委会在其中演变成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类似物;再有则是传统的“能人治理模式”,其中根本没有村民自治制度的影子。

异常复杂的农村现实使得学者又转而讨论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动力来源问题。因为中国农村的制度创新问题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与中国改革进程的发起和持续发展有关的复杂问题。在本次会议上,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一种政府行为,源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这种推动是以村民自治能解决农村社会新出现的矛盾,从而加强有效控制,推动经济发展为前提假设的。一些地区为使村民自治“达标”往往会对实行自治的村庄给予各种支持和鼓励,因此在某些地区,迫于上级的压力而不得不做表面的文章。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民主的动力来自经济发展,民主的出现是由经济结构的分化程度决定的,而民主的发达程度则是由经济的发达程度所决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结构和利益的分化,是基层民主的驱动力。第三种观点将其归为社会的原因。有学者认为,社会自主性的加强导致基础性结构的变化,使国家与社会分离越来越明显,而对此两者进行整合的制度选择就是村民自治。也有人认为这与社会矛盾的变化和农民自我意识的增强有关,如由于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产生矛盾,斗争的结果可能是村民主动要求村民自治——因而又和社会文化的传播有关,在即使没有上级文件传达的情况下,村民也可以从电视、报纸等媒体获得此类信息并提出相同的要求。

从这里,会议又进一步讨论了在乡村治理形式上,是否存在村民自治的替代形式的问题。其中,有关农村村级“公务员”制度的实例引起了与会者的兴趣。在热烈的讨论中,与会者共同认为,在中国农村的乡村治理中,实际存在着不同的形式,决定其变化或差异的原因既有经济的发展与不发展、也有社会的稳定程度与农村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还涉及一时一地各级领导人与基层民众之间的互动关系模式;有关研究应当考察各种变量之间是否着存在相关性、具体的相关程度以及考虑研究个案的特殊性与理论概括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偏差等问题。

3

中国农村的法律问题、包括农村的法制建设、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农村的执法模式等等,是本次会议论的又一个热点问题。

来自法学界的学者介绍了各自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所得。首先讨论的是农村执法模式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现有的条件下,农村的执法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键所在,它不仅涉及普适的、形式的或国家的法律对于具体乡村的适用问题,而且其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还包含着地方性资源与中央行政管理之间所出现的紧张关系及其调整。目前通行的以法院为中心、以政府为中心和以民间或半民间调解为中心的三种执法模式均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显然不能解决农村日益复杂的执法问题。在调查的基础上,学者们还提出应以此三者为基础,以乡镇法律服务所为中心,以求得简便而迅速地解决大量的法律事务纠纷。但这仍需法律意义上的制度设定,只有足够的法律效力才可形成一种新的执法模式。

与此相关的则是目前在许多农村地区正在流行的所谓“送法上门”中所出现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在实地调查可以发现,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法官一味追求立案和解决纠纷的数量,往往会过多地涉入基层事务,如主动鉴定和评判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提留合同、动辄应激发出对村民的“支付令”等等;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农村法律建设走向发展的体现,但实际上,支配这类法律行为的是经济的逻辑,因为法院的收入实际上是与立案和判案的多少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形下,甚至某些重要的统计数据也丧失了作为法制建设之指标的意义。

但也有学者指出,与其说是经济逻辑支配着农村地区法院和法官的行为,倒不如说是政府政治逻辑的支配作用更加明显和强大。因为在现有体制下,各级法院在人事权、财权和事权等方面均受制于同级政府,因而它只能成为同级政府推行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下属法院或基层机构往往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机构。那些已经缺失了原本意义上的法律执行和法制建设并非解决法律纠纷的法律工具。

超出上述研究视野的则是有关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所谓“乡规民约”的研究。对于前者,有学者指出,现在的中国农民决非过去那种不懂法律的“法盲”,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他们已经较多地利用法律观念和规定处理相互间的纠纷。由此可见,还应当对中国农民传统法律意识问题进行深入的考察和研究,因为现实的情形显然与以往的认识有所不同,提示着过去那种对于中国农民法律观念和意识的见解也许并不准确。对于后者,有学者认为,重新出现于中国乡村的“乡规民约”这种非正式的、地方性的规范(或称之非正式法律)是一种相当新奇的现象,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通过对这种规范的分析可以揭示出社会在形成这种规范方面的诉求和国家对其认可的动因,可以发现其背后的国家与社会的讨价还价过程及其特征,进而可以追究形成这种规范背后的文化资源(如“息讼”)以及这种资源与现代性资源(正式法律中所体现的现代观念及价值,如“争讼”)之间的紧张。而其最后结果则可以透视出中国依赖其自身的路径而进行的社会转型所可能形成的特有的社会秩序及维续这种秩序的制度安排或结构。

这是因为中国1978年的改革,是从“全权性国家”撤退为其起点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是以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的理想状态为其目标的,这就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架构具有了现实解释的和分析研究的意义。但是,国家能力的重新界定以及社会的建构并不是一种静态的安排,而更多地是一种互动(讨价还价)中的动态进程,这是社会转型的规定性所致。而这种中国改革的特有方式不仅隐含着中国文化相对温和的品格,而且由于它只是一种手段,所以它对于任何制度安排或思想观念不具有预设性的认定;更为重要的是讨价还价这种方式中规定着制度修正、制度创新以及观念生成的渐进性及温和性。在这个意义上讲,“乡规民约”的研究将会涉及那种有可能形成国家与社会间新制度安排或结构的讨价还价类型,亦即研究那些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具有意义的讨价还价方式。

有意思的是,会议对上述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单纯意义上的法学研究,预示着中国农村问题的研究将会走上一条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道路。而这种预示又因会议对农村研究方法论的调度关注而得到强化。

4

中国农村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诸方面仍处于一个急剧变革的时期,从本次会议关于村民自治与农村法律等问题的讨论中足以证见这些变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但这同时也为中国农村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经验。本次会议以相当精力尝试沟通各学科之间对中国农村问题的研究,并回应研究所带来的困惑,其中主要波及了有关研究的方法论和知识论的问题。

有关方法论问题的讨论首先是从理论预设与实践调查的紧张关系开始的。因为,对于同一经验事实,研究者往往会依据各自的角色身份、研究目标、知识结构而建构起迥然相异的理论预设。与之相应,构建预设的批评和讨论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部分学者认为,目前相当数量的农村实证研究,没有理论预设。研究者虽然能够获得某种层次的感性认识,但不免是模糊地检视一番模糊的概念,或是简单地描述所研究的对象,进而不利于培养对经验事实的学术敏感和问题意识。对此,与会者提出应当借用文化人类学者所谓“应该不带滤色镜”的主张,由研究对象创造理论。但也有学者们再次辩驳,这并不等于没有理论预设。前者是在价值中立的意义上提出的,后者则是一种研究取向的宏观把握。进一步的追问的问题则有,是否应当建立理论预设,学者的理论预设应当是怎样的、如何对自己的理论预设保持批判性的反省等等。

回顾当前实证研究的预设,学者们归纳出了两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一是理论预设不规范。预设的规范性要求大体包括陈述式、概念化、具有逻辑算符、概念定义相称、陈述没有矛盾、界定适用范围、可操作、可证伪等等。以此为据,学者们通过考察一些研究个案而指出,现有的一些理论预设或泛泛而指,或概念缺失,或难以操作等等。其二是理论预设往往建立在原有的知识基础上且受其限制,无法对应于现实。研究者的前期知识与其研究水平相互适应,但建立在前期知识基础上的假定未必适用于把握目前的事实。有学者以自身的研究经验为例,提出在基层调查中,既有的理论预设根本无法确切解释现实所发生的情况以至于不得进行重大的修改。由此可见,在关照现实逻辑和切实把握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提高理论预设的科学质量和规范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一些学者则指出,在研究过程中,理论预设与实证研究往往牌一种张力之中:没有预设,研究失去方向,而建立预设,研究又受到预设的束缚。例如,政策研究导向的村民自治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村民自治会促进经济发展”为假定。当然,村民自治有可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但是,在实际调查中,研究者同时也发现了许多与此相悖的事实。围绕预设而搜罗证据的论证方式姑且不论,如果预设与现实脱节,研究者在既不能“一味跟着经验走”,也不能“一味跟着预设走”的情况下,如何用理念突破现实又如何用现实创造理念实在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方法论讨论所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个案研究的特殊性与理论概括的普遍性之间的张力关系。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大多采取实证方法。其中个案研究的运用尤为广泛,一般说来,个案研究的优点在于可以从定量角度的把握,对于所观察和所询问的人的价值观和关系可在特定社会情景中调查有关社会过程的详细的结果;但其缺点在于没有统计上的代表性,结论很难推论到其它情景、可能会受研究者情绪的影响且很难进行检验,对象的适用范围一般极受限制。在本次会议上,主张“一般性”观点的学者认为,一个或有限的几个典型农村是整个中国的缩影,能够因小见大;例如费孝通所著《江村经济》。而强调“特殊性”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中国农村情况之复杂已经使得任何概括性的命题都会丧失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特殊性与一般性的争论就实质而言,只涉及归纳和演绎的思考方法,但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具体个案的研究质量往往不尽如人意,许多个案研究停留在简单的描述阶段。因此他们提出,应当提高研究的水平,在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多样化的概念、模型和理论;但还应当警惕“学术消费主义”倾向,就当对那些并不适用中国农村的西方概念进行清理和批判,在国际学术话语的沟通和交流中形成有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取向和学术贡献。但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应如布迪厄所言,社会科学不应过早地“理论化”,不应将支配性的理性模式强加在经验事实之上,而应让研究者所做的描写和分析成为可为读者再解读的素材。

在方法论讨论中所涉及的第三个问题是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从研究者角度切入,研究者可以采用“参与无间”和“保持距离”两种关系模式,研究者在同被研究的群众接触时,为提高自己的被接受程度,应尽其可能地融入客观环境中,置身于当地农民的语境内部,体验当事人的观点和行为。但是,被承认和成员感也会使他远离研究者的世界。当他获得同被研究者社会行为方式的一致性时,他作为研究者的学术立场、感觉和能力就会遭到质疑,甚至不再被当作承担调查任务的研究者,反而会成为特定的被研究者。另一方面,研究者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如分析记录、民意测验、观察事件等,与被研究者间接接触而保持一定的距离,但由此却可能会对材料的可信程度、被研究者行为所遵循的真实逻辑等无从判断和把握。因此,参与无间与保持距离的关系模式都难免走向片面化。

而从双方的社会关系角度切入,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关系亦有两种,即主客体关系与平等主体关系。在前者中,研究者作为主体或中心而将农民视为客体或研究对象。但批判理论和建构主义已经指出,这一关系的不平等性隐含了特定的权力关系,研究者在强调自身独立性时会置身于农民之上,无法达致平等交流。而在后者中,研究者与农民将建构最低限度形式上的平等。但由此当知识分子在进入现场时,另一平等主体的接受程度便会成为至关紧要的问题。在此情形下,知识分子的角色又何以体现呢?如果研究是在两个平等主体之间进行,那么农民的声音为什么要由学者代为表达?与会者普遍感到,在中国的农村研究学者中,确实不乏“拯救农民于贫穷落后之中”的有志者,但这种“拯救一被拯救”价值导向往往也会导致严重的认识偏差甚至偏见。

与方法论讨论有关的第四个问题集中于道德因素对研究的影响。与会者认为,道德因素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者的伦理文化对被研究者的伦理文化的“侵入”。在进入现场时,研究者所携带的文化符号,诸如话语、服饰、行为、信仰、习惯等一系列生活方式的信息,以其鲜明的差异,会激起被研究者的怀疑、不安、兴奋与模仿。作为不同文化载体的存在本身,这是否暗含着一种价值上的等级秩序,一种基于“效仿现代、模塑文明”的优势地位。这种侵入往往会在传播先进文明的同时而破坏原有的“文化景观”。二是研究的开展将会严重涉及个人权利的问题。在不受规范限制而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农民的私人生活和私事领导也将成为观察的对象,而对这些领域的涉入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农民的个人尊严和权利。知识分子在其“天职”的感召下去从事某些客观研究,但同时,农民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要求保护个人权利、坚守自己的声音。而在二者之间尚未达成“农民授权研究者”的前提下,研究往往会带有“强行”进入的意味,三是伦理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处理会产生重要影响。有学者提出,调查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甚至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成果的发表与否和发表形式都非等闲之事。有学者还以自己的经历说明,为着进入现场的方便,为着回应当事者明确的“照顾”要求,甚至会为着某些制度性方面的顾虑,研究成果不得不出现部分隐匿和曲笔隐喻的情形。在中国现有状况下这似乎是一个学者无法超越的尴尬处境。但也有学者就此指出,学者讨论的泛道德与现实道德之间存在着差距。坚守学术自主性则要求必须服从于某种现实道德,学者之所以为学者必须直面这些问题。

有关农村研究方法论问题,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如研究者之间沟通的制度化建构、研究成果的出版,政府行为的影响,以及学术独立性等问题。与会者从中深刻地体会到,中国的农村问题研究,恰如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整体一样,面临着一种特殊的“双重阻遏”,一方面是学术研究刚刚起步时的困难,如理论资源不足、资金贫乏、技术落后、沟通欠缺等等;另一方面却又面临着社会科学发达程度如西方国家那样才会提出的问题,其代表者便是以“后现代主义”为旗帜的尖锐而深刻的学术反思。但与会者仍坚信,问题的存在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复杂性的存在是为社会科学研究生长的基础,对于复杂性的认识将会为中国农村问题的研究者提供丰富的感悟和广阔的视野,更丰硕的研究成果将期之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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