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战事胜利的经济原因_东晋论文

东晋战事胜利的经济原因_东晋论文

淝水之战东晋获胜的经济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晋论文,之战论文,原因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在淝水之战以前,东晋曾多次执行以土断、检籍为中心的经济改革政策,这些政策加强了东晋的军事力量和经济收入。谢安以流民、奴客创建了北府兵,改度田税米为按口税米,在三吴推行检籍等,这些政策都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对保证东晋在淝水之战中取得胜利起了重要作用。在淝水之战时负责长江中、上游防务的桓冲军团,是经过庾亮、庾冰、庾翼、桓温多次经济改革而形成的军事力量,这个军团在淝水之战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在中国历史上,东晋是一个偏安的、力量不算强的王朝。但这个王朝却支持一百多年,并在促使南北对峙局面趋于稳固的淝水大战中获得辉煌胜利。这无疑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从经济方面来说,东晋反复执行的以检籍和土断为中心的经济政策,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有淝水之战以前,东晋政府在太兴四年(321)、咸和二年(327)、咸康七年(341)、兴宁二年(364)、太元年间(约在377至379年间)凡五次推行大规模的检籍和土断政策。其中,太元年间的检籍和淝水之战有直接关系,自然应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但是,若无前几次土断和检籍,太元年间的检籍也难推行,可说前者为后者打下了基础;并且,前几次的检籍和土断对增强东晋的国力也都起过作用,可说是东晋在淝水之战中获胜的远因。因此,为了把问题说清楚一些,有必要对上述历次检籍、土断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政策,作概括地论述。

晋元帝的检籍和以流民奴客为兵

太兴四年,晋元帝和王导、王敦的矛盾正在加剧。为了对付掌握重兵的王敦,晋元帝有必要加强自己所控制的军队。在这年七月,元帝以戴渊为征西将军、都督司兖豫并雍冀六州诸军事、司州刺史,镇合肥;以刘隗为镇北将军、都督青徐幽平四州诸军事、青州刺史,镇淮阴。建立这两个军府,需要大量兵员,但东晋立国的江南地区,经济还不发展,土著居民很少,要从他们当中募集兵员是不容易的。这时由于北方战乱,大量北方人民涌向江淮以南地区,他们因为一无所有,许多人正在沦为不向国家服役纳税、南北大族的封建依附农民和奴隶。晋元帝要加强自己的力量,最现实的办法就是从这些流民身上做文章。

太光四年东晋政府制定的新给客制度,就是东晋政府与南北权豪争夺北方流民的重要措施。《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上》南兖州条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学术界认为,东晋太兴四年制定的给客制度即《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所载的那个给客制度:“都下人多为诸王公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参军……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及舆辇……一人。客皆注家籍。”

拿东晋这个给客制度与《晋书》卷二六《食货志》所载西晋的给客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东晋门阀官贵得以荫庇佃客的数量是大大增多了①。这说明那时流民沦为佃客的现象十分严重,南北权豪都占有大量佃客,因此东晋政府不得不在法令上扩大他们占有佃客的数量。但应该看到,东晋制定新给客制度,主要着眼于搜括隐户,以增强政府的实力。因为根据规定,大族必须得把他们的佃客“条名上有司”,即向政府申报他们占有佃客的人名和数量。经政府检核,对那些占有佃客尚未达到给客制度规定数额的官员,政府并不给他们补足,对那些占有大量佃客的官员,政府则依照给客制度规定的数额予以“注家籍”,承认为合法荫户,而超过给客制度规定数量的佃客,政府就把他们变成国家控制的人口了。这种作法,实际上就是我们在魏晋南北朝史书中常见到的检籍或括户。

新给客制度开始执行的时间是在太兴四年五月。《晋书》卷六《元帝纪》太兴四年五月条载元帝诏书:“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这道诏书上半截说,汉魏西晋朝廷放免由良人沦为奴婢者,是那时的“成规”;下半截说,东晋要效法前代的成规,放免中州流民沦为扬州诸郡大族的奴僮和佃客的人,使之服兵役。可见东晋政府除搜检大族的超额佃客外,还要释放南北大族拥有的原为中州流民的奴隶,用来补充军队的缺额。

东晋这种搜检奴僮、佃客政策,本来也想在江北统辖区推行,但因“江北荒残,不可检实”,结果未能推行。江州和荆州属于王敦的地盘,当然也不能推行。执行这种政策的,正如元帝的诏书所说,仅有东晋政府所牢牢控制的扬州地区。

以奴客为兵,仅是晋元帝为加强自己力量的一种措施。永昌元年(322)王敦以诛刘隗为名在武昌起兵,他向朝廷上疏列举了刘隗的所谓罪状,透露了晋元帝为加强中央力量所作的种种努力。《晋书》卷九八《王敦传》称:

免良人奴,自为惠泽。自可使其大田,以充仓廪,今便割配,皆充隗军。……又徐州流人辛苦经载,家计始立,隗悉驱逼,以实己府。当陛下践阼之始,投刺王官,本以非常之庆始豫蒙荣分,而更充征役。复依旧名,普取出客,从来久远,经涉年载,或死亡灭绝,或自赎得免,或父兄时事身所不及,有所不得,辄罪本主,百姓哀愤,怨声盈路。这段资料唐长孺先生在其所著《王敦之乱与所谓刻碎之政》②一文中有详尽阐释,本文参照唐先生的意见,略作说明如下:

第一,所谓“免良人奴”“皆充隗军”,就是上引元帝诏书中说的“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王敦疏只提到免奴,未说免客,盖因奴和客身份相差无几,所以当时人所说的“奴”,往往也包含着客。据《王敦传》:“帝以刘隗为镇北将军,戴若思为征西将军,悉发扬州奴为兵。”又《晋书》卷六九《戴若思传》:“调扬州百姓家奴万人为兵以配之。”可见在这次检籍中检括出的奴僮和大族的超额佃客,并非“皆充隗军”,而是配给刘隗和戴若思的两个军府。王敦硬说“皆充隗军”,那是为了突出刘隗的罪行,不全符合事实。

第二,所谓刘隗驱逼徐州流民“以实己府”,徐州属刘隗镇北军府的辖区,大概刘隗也召募了一部分徐州境内的流民为兵。估计戴若思也会在他的统辖区内召募一部分流民参军

第三,所谓刘隗发“投刺王官”充征役,“投刺”是指晋元帝称帝前投名刺劝进,“王官”是王国属下的官员,但不会是高级官员,大概是将、吏一类低级人员。《晋书》卷七一《熊远传》:“及中兴建,帝欲赐诸吏投刺劝进者加位一等,百姓劝进者赐司徒吏,凡二十余万。”大概各王国也拥有不少这样的吏。

第四,所谓“复依旧名,普取出客”,“旧名”是指过去西晋的户口簿籍,“普取出客”就是征调大族“注家籍”的佃客。这部分佃客是大族旧有的合法荫户,不是东晋初年由北方流民变成的佃客。大家知道,魏晋实行世兵制度,士兵要入兵籍,世代当兵,兵的身份相当于佃客、部曲一类的世袭农奴。由于士兵身份很低,王国的将吏当然都不会乐意当兵;由于兵户属于国家牢牢控制的户口,大族当然也不愿意让他们的合法荫户入兵籍。所以,东晋政府调发“投刺王官”和“普取出客”,都不是用来当兵的。《晋书》卷六九《刁协传》称:“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可见东晋政府取王国将、吏和大族旧有的合法佃客是用来运输军需,当运输任务完成后,他们当可恢复原来身份。王敦上疏指责刘隗发“投刺王官”充征役,也是一种夸大的说法。

总结上述,晋元帝为加强中央力量以抵御王敦,主要采取了以北方流民为兵的方法。这除了直接召募一部分流民参军外,还通过颁布诏书放免扬州地区北方流民沦为奴婢者,又通过制定新给客制度,搜检大族超额占有的由北方流民沦为佃客者,以充兵役。这虽是以奴客为兵,实质上也是以流民为兵。此外,东晋政府还通过征调王国将吏和大族的合法佃客充运役,以解决劳动人手的不足。尽管晋元帝在同王敦的斗争中失败了,但他的这些作法却给以后的东晋南朝政权留下了重要的影响。

咸和年间的土断、编籍和度田税米

在平定王敦的叛乱中,历阳内史苏峻的势力壮大起来,对东晋朝廷形成威胁。这时成帝年幼,大权由他的舅舅瘐亮掌握。庾亮有改革思想,他通过土断、整理户籍和改变田租征收方法,来加强中央势力。

东晋自元帝时开始,在江淮、汉水流域及江南等地陆续设置了许多侨州郡县,以安置北方流民;当然在未设侨州郡县的地区,也有零散的侨民分布。侨民居住分散,无乡里组织,一般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但当侨民居住若干年后,有了一定的经济力量,政府就在他们的居住地设置乡里,把他们的户籍编入所在郡县,按规定向他们征租调徭役,这就叫土断。这种为增强政府力量的土断政策,大概创始于庾亮。

《陈书》卷一《武帝纪上》称:陈霸先“吴兴长城下若里人,汉太丘长陈之后也。世居颍川,……永嘉南迁。……咸和(326-334)中土断,故为长城人”。咸和为成帝年号,这条资料说明在咸和年间曾推行土断。但在咸和几年推行土断,这条资料没说清楚。

《南史》卷五九《王僧孺传》引沈约向梁武帝上言:“晋咸和初,苏峻之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据此,东晋在咸和二年曾编制晋籍。我以为在全面普查户口,编制户籍的过程中,顺便对侨户进行土断,是很自然的事。所以,“咸和中土断”当在咸和二年。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称:“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此事《晋书》卷七《成帝纪》系于咸和五年六月。我在《两晋赋税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曾考证“率亩税米三升”的“三升”,应为“三斗”③,本文不多说。咸和五年以前东晋的田租当是继承西晋的制度,即按丁征收,每丁谷四斛,半丁二斛。这种按丁收租制度不分贫富,对大地主最有利,对无地和少地的贫民不利。度田税米制,田租按亩征收,土地多的缴租多,土地少的缴租少。咸和五年所以要废除按丁收租、实行度田税米,主要是为了通过加重大土地所有者的负担,以增加国家的收入。但要整顿、变革税制必须以详实的户口统计为基础,很明显,咸和二年的编制户籍和土断,是为咸和五年的税制改革服务的。

但关于咸和年间造籍和土断的具体年代还有问题。《通典》卷三《乡党》引沈约向梁武帝上言,把“晋籍”形成的年代放在“咸和三年”,与《南史·王僧孺传》说的“咸和二年”微异。我认为,苏峻咸和二年冬起兵反晋,三年初攻入东晋的首都建康,四年二月才被平定。咸和三年东晋的中央机构遭到了叛军的毁灭性打击,当然不可能领导造籍,所以“咸和三年”应为“咸和二年”之讹。“二”误写为“三”是极有可能的。

据沈约向梁武帝上言,咸和年间东晋所以要编制“晋籍”,是因为“苏峻之乱,文籍无遗”,旧籍被战火烧掉了,所以东晋政府不得不再编制新籍。据《晋书》卷一○○《苏峻传》,苏峻在咸和三年攻陷建康后,“率众因风放火,台省及诸营寺署一时荡尽”,朝廷中央机构掌握的户籍文簿,大概是这时被烧掉了。这样,东晋重新编制户籍就只能是在咸和四年苏峻之乱被平定之后。但何以沈约所见到的“晋籍”形成于咸和二年呢?

我以为首先,咸和年间编制的“晋籍”至梁武帝时仍然存在,沈约曾亲自见到,所以他对“晋籍”的形式和内容说的很具体。宋、齐时的检籍都以“晋籍”为依据,梁武帝时不少人对“晋籍”是清楚的。因此,沈约说“晋籍”形成于咸和二年应是可信的。

其次,咸和四年苏峻之乱被平定后,庾亮被迫离开中央朝廷,出任豫州刺史,镇芜湖,王导以司徒掌朝政。尽管《晋书》卷七五《王导传》说:“时亮虽居外镇,而执朝廷之权,既据上流,拥强兵,趣向者多归之”;但晋廷的重要政令如不经王导同意,也很难执行。大家知道,王导的施政作风以优容世家大族为特点,凡是损害世家大族利益的举措他都不会轻易首肯。尽管由于苏峻之乱以后户籍被焚,在这种情况下王导不得不同意重造新籍,但在编新籍的同时,他也不会执行有损于大族利益的土断,更不会推行度田税米政策。但编籍、土断和度田税米却都执行了,这如何解释呢?我以为唯一的解释是,编制详实的户籍、土断和实行度田税米制,都是在苏峻之乱以前庾亮当政时期的既定方针,编制新籍和土断在咸和二年就完成了,苏峻之乱中被烧掉的户籍就是这种新户籍。中央机关掌握的户籍虽然被烧掉了,但地方官府的户籍底本并未被烧掉,所以在苏峻之乱以后很快就被重新恢复起来。由于这一户籍是在咸和二年形成的,所以在新恢复的户籍上仍保留着咸和二年字样;由于这一户籍是在土断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新恢复的户籍也保留了土断的成果。庾亮编制新户籍是为推行度田税米制作准备,苏峻之乱以后新户籍既被恢复,推行度田税米制也就被提上日程,王导因对庾亮的势力有顾忌,也不便出面反对,所以度田税米制就在咸和五年推行了。

或以为咸和年间的土断和编籍是由王导主持执行的,我以为这不可能。有许多资料可证明庾亮和王导有着不同的施政作风,根据王导的施政作风他不可能主动地执行土断和编籍政策。

《晋书》卷八八《颜含传》:“豫讨苏峻功,封西平县候,拜侍中,除吴郡太守。王导问含曰:‘卿今莅位名郡,政将何先?’答曰:‘王师岁动,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之忧。且当征之势门,使反田桑,数年之间,欲令户给人足。如其礼乐,俟之明宰。’含所历简而有恩,明而能断,然以威御下。导叹曰:‘颜公在事,吴人敛手矣。’未之官,复为侍中。”苏峻之乱被平定是在咸和四年二月,咸和共8年,颜含被“除吴郡太守”大概是咸和末年的事。据颜含所述,与南北大族争夺劳动人手,是使国家由弱变强的当务之急。颜含本想到吴郡大干一番,但却“未之官,复为侍中”,显然是受王导的阻挠。整顿户籍和土断就是通过与大族争夺劳动人手以加强中央力量的措施,王导反对颜含到吴郡括户,也就是反对编籍、土断这一条路线。

《晋书》卷四三《山涛传附孙遐传》:“时江左初基,法禁宽弛,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遐绳以峻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县人虞喜以藏户当弃市,遐欲绳喜。诸豪强莫不切齿于遐,言于执事,以喜有高节,不宜屈辱。又以遐辄造县舍,遂陷其罪。遐与会稽内史何充笺:‘乞留百日,穷翦逋逃,退而就罪,无恨也。’充申理不能得,竟坐免官。”《晋书》卷七三《庾亮传附弟翼传》载庾翼报兄冰书:“山遐作余姚半年,而为官出二千户,政虽不伦,公强官长也,而群共驱之,不得安席。……虽前宰之惛谬,江东事去,实此之由也。”按《晋书》卷七七《何充传》,何充为会稽内史时曾“荐徵士虞喜”,《成帝纪》说东晋在咸和八年四月以束帛征处士虞喜,《山遐传》谓“以喜有高节,不宜屈辱”似指此。据此,山遐为余姚令当在咸和八年四月以后,很可能是在八、九年间。据庾翼报庾冰书,庾氏兄弟对山遐的括户行动是极力支持的。《山遐传》中说的“执事”、庾翼说的“前宰”,都是指王导。王导因反对括户、包庇大族,竟不惜惩治山遐。王导这种极端作法,也是发泄对庾亮的不满。

总之,左右咸和年间政局的有庾亮、王导两大势力,从他们的施政作风来看,咸和年间的编制新籍、土断和度田税米等措施,无疑是在庾亮的主持和影响下才得以推行的,而王导则是站在这些措施的反面。

关于咸和土断的资料很少,除上面所引《陈书·武帝纪上》的一条资料外,《陈书》卷二四《胡颖传》称:“胡颖,字方秀,吴兴东迁人也。其先寓居吴兴,土断为民。”胡颖与陈霸先同郡,他家被“土断为民”大概也在咸和二年。我认为,庾亮在咸和二年施政的重点是编籍而非土断,可能仅是把侨州郡县以外的北方流民在编籍时断入当地户籍,而对侨州郡县尚未遑整顿。但这次土断具有开创性质,它给以后的东晋南朝政府解决财源役源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方法,所以仍有很大意义。

咸康土断和庾翼调发编户奴客

咸康五年(339)七月王导病死,晋廷以庾冰为中书监、扬州刺史、参录尚书事,继王导执掌朝政。进冰兄亮为征西将军,都督江、荆、豫、益、梁、雍六州军事,领江、荆二州刺史,镇武昌;兄怿为豫州刺史,监宣城、庐江、历阳、安丰四郡诸军事,镇芜湖;弟翼为南蛮校尉,领南郡太守,镇江陵。庾亮在咸康六年死后,庾翼接替了他的地位。庾氏兄弟手握强兵,热心北伐事业。为加强北伐的军事力量,庾冰继承了庾亮的作法,又推行土断政策。此见于《晋书》卷七《成帝纪》咸康七年四月条:“实编户,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

关于白籍,史书史鲜有记述,只在《晋书》卷七五《范汪传附子宁传》载范宁陈时政中的一段话说到了黄、白籍的问题:

圣王作制,籍无黄、白之别。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垄坟柏,皆已成行,虽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

根据范宁所述,东晋时户籍分为黄籍和白籍两种。黄籍是一般州郡的户籍,《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可证。白籍是侨州郡县流民的户籍。土著居民的户籍所以称“黄籍”,侨民的户籍所以称“白籍”,当是以制作户籍的纸色而命名④。据范宁所述,白籍的特点之一是在户籍上注明户主的原籍——所谓“挟注本郡”;二是因为侨民不服役纳税,所以无严格的乡里闾伍编制。所谓土断,按照范宁的说法:一是“正其封疆”,即明确侨州郡县所辖的境域范围,使其据有实土;二是“修闾伍之法”,即按乡里组织把侨民编制起来;三是“明考课之科”,即按规定向侨民征调租赋徭役。这实质上是取消了对侨民的优待,把侨民变成土著。

《成帝纪》所谓“土断白籍”,《通鉴》胡注以为“著之白籍”⑤,此说不确。我认为“土断白籍”就是对白籍侨民进行土断,把白籍断入黄籍。万绳楠先生在《论黄白籍、土断及其有关问题》⑥一文中对这个问题有论述,我大体同意他的看法。“王公以下皆王”,“正”什么?胡三省以为是“正土断”⑦,这种解释也不妥。我以为“王公已下皆正”,就是把王公以至庶民全部白籍持有者“正”为黄籍,这也就是“土断白籍”。从《成帝纪》说“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可知庾冰主持这次土断的对象是全部侨民,这包括清理全部侨州郡县。可见这次土断较咸和二年的土断为彻底。

《晋书》卷七三《庾亮传附弟冰传》称:“又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隐实户口”就是检查户籍。这次“隐实户口”是庾冰为相以后的事,大体是和土断同时进行的。可见庾冰在对侨民进行土断的同时,对持有黄籍的土著居民则实行检籍,以清查簿籍不挂的“无名”逃户。这次检籍仅“料出无名万余人”,成绩并不显著,大概庾冰的侧重点是土断侨民,检籍仅是配合土断的一项工作,所以不免敷衍了事。庾冰对清查出的“无名万余人”,并不是把他们编入黄籍,而是“以充军实”,即补充进军队,编入兵籍,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以逃户、流民补兵的惯常作法。

建元元年(343),庾翼欲北伐,“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百姓怨嗟”⑧。六州,即江、荆、司、雍、梁、益六州。《晋书》卷七七《何充传》:庾“翼悉发江、荆二州编户奴以充兵役,士庶嗷然。”可见庾翼虽说发六州奴,而重点是发江、荆二州奴;这也难怪,由于江、荆二州经济发展,人口众多,其他四州难与比肩,且是庾翼统治的中心地区,当然要成为征发的重点。

关于庾翼发编户奴问题,在《晋书》卷九四《翟汤传》中有一条重要资料:

建元初,安西将军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

这段资料所可注意者有三点:(1)《翟汤传》谓大发僮客,说明庾翼“并发所统六州奴”的“奴”,其中也包括着客。(2)翟汤“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即放弃对这些奴客的所有权,使他们成为受官府控制的编户齐民。由此可知,庾翼“并发所统六州奴”,是用以补兵并编入兵籍,以后不再归还给他们的主人,如果仅是暂时服役,翟汤就不必放免他的僮客了。(3)庾翼“并发所统六州奴”,并不是征调大族的全部僮客,而是依“调限”征发,也就是按规定征发。这规定是什么?我以为可能是依据元帝时的故事,即元帝诏书中说的:“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这条资料我们在上面已解释过,北方流民沦为大族奴僮的全部征发,沦为大族佃客的,超过给客制度规定的部分则征发。由于这种规定在元帝时曾推行于扬州,庾翼再把它推行于江、荆等地,较为顺理成章。《何充传》谓“翼悉发江、荆二州编户奴以充兵役,士庶嗷然。充复欲发扬州奴以均其谤,后以中兴时已发三吴,今不宜复发而止。”何充所以不再征发扬州奴,是因为扬州已征发过了,如再次征发就与江、荆等地摆不平。视此,庾翼在江、荆等地征发奴客,想来也是大体依照元帝时的作法,不然也会出现厚此薄彼的问题。调发奴客须以详实的户口统计为依据,庾亮的编制新籍和庾冰的土断、检籍,都为庾翼的调发奴客打下基础。

庾氏兄弟通过上述作法造就了一支可观的军事力量。但可惜庾亮、庾冰、庾翼都早死,他们的北伐未能大规模开展。庾氏的军事力量后被桓温继承。

桓温主持的庾戌土断

《晋书》卷九八《桓温传》称:“温与庾翼友善,恒相期以宁济之事。翼尝荐温于明帝曰:‘桓温少有雄略,愿陛下勿以常人遇之,常婿畜之,宜委以方召之任,托其弘济艰难之勋。”可见桓温很有才能,且与庾翼有相同的情趣和志向,所以深得庾翼的欣赏。

永和元年(345),庾翼临死推荐其次子爰之代其任。但掌握中枢大权的何充以为“荆楚国之西门,户口百万,北带强胡,西邻劲蜀,经略险阻,周旋万里。得贤则中原可定,势弱则社稷同忧”⑨。这样重要的地位非“白面年少”庾爰之能担当起来,他推荐桓温接此任。东晋朝廷以桓温为安西将军。都督荆司雍益梁宁六州诸军事、荆州刺史,继承了庾翼的地位和军事力量。

永和三年(347),桓温依靠庾氏所造就的军力率兵伐蜀,灭掉立国40多年的成汉政权。永和十年(354)、永和十二年(356)桓温又两次北伐,都取得一定的战绩。兴宁元年(363),东晋以桓温为侍中、大司马、都督中外诸军事,录尚书事,时桓温虽未至建康主政,但中外大权已独揽于他一人之手。桓温在两次北伐中,损失了不少士兵,为补充军力,他又推行土断政策。

《晋书》卷八《哀帝纪》兴宁二年(364)条:“三月庚戌朔,大阅户人,严法禁,称为庾戌制。”《通典》卷三《乡党·土断》记此事为:“三月庾戌,天下所在土断”⑩。《资治通鉴》卷一○一兴宁二年条记此事为:“三月,庾戌朔,大阅户口,令所在土断,严其法制,谓之庾戌制。”《宋书》卷二《武帝纪中》记载刘裕推行义熙土断时,提到了这次庾戌土断:“自永嘉播越,爰托淮海,朝有匡复之算,民怀思本之心,经略之图,日不暇给。是以宁民绥治,犹有未遑。及至大司马桓温,以民无定本,伤治为深,庾戌土断,以一其业。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自兹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

自咸康七年(341)庾冰土断到兴宁二年(364)桓温土断,其间20多年,北方流民仍继续南迁。特别是在后赵石虎统治时期,由于残酷的剥削压迫,“荆、楚、扬、徐间,流叛略尽”(11),流民南下的更多。因此,东晋不得不继续设立侨州郡县来安置流民。过去经过土断、整顿户籍的州郡县,由于流民的迁入,以及大族的兼并和自耕农的破产逃亡,也会使户籍发生混乱。桓温主持的庾戌土断,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

据上引《晋书》、《通典》、《通鉴》、《宋书》的记载,看来庾戌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侨州郡县进行土断,二是对一般州郡县进行“大阅户口”。据《宋书》载刘裕所述,“庾戌制”是为了解决北方侨民的“民无定本”问题,是为了推行“画一之制”。所谓“画一之制”,就是把“闾伍弗修”的北方侨民与土著居民“画一”起来,对虚设或疆界错乱的侨州郡县进行合并、整顿,使之与一般州郡县“画一”起来。故“庾戌制”的重点是土断侨州郡县,殆无疑义。“大阅户口”也就是检籍。东晋南朝时期的检籍一般是为了解决以下一些问题:(1)更正户籍上不实的籍注;(2)把脱离户籍的逃户重新编入户籍;(3)对北方流寓的侨民进行土断,编入当地户籍。庾戌土断时期的检籍主要是解决后两项问题。

桓温推行“庾戌制”以严厉著称,有两条资料可证:

其一,《晋书》卷三七《彭城穆王权传附曾孙纮传》:纮子“玄嗣立。会庾戌制不得藏户,玄匿五户,桓温表玄犯禁,收付廷尉”。司马玄贵为彭城王,仅隐藏5户逃户,可算小事一桩,但桓玄仍予以治罪,可见“庾戌制”是很严厉的。

其二,《晋书》卷七六《王廙传附侄彪之传》:“后以彪之为镇军将军、会稽内史,加散骑常侍。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据《通鉴》和《晋书·王彪之传》,升平二年(358)八月王彪之犹在京都任尚书仆射,旋转为会稽内史;后被桓温左迁尚书,但为时甚短,至兴宁三年(365)十二月复为尚书仆射。可见王彪之为会稽内史是在358-365年。王彪之在会稽内史任内,括出亡户3万余,政绩可谓卓著。这当然和王彪之的精明强干以及会稽郡亡户之多有关系,但更重要的,王彪之为会稽内史时,适逢“庾戌制”的推行,中央有“大阅户口”的强硬规定,所以王彪之干起来才能得心应手,连续括出3万余人。这3万多流民,大概一部分是脱离版籍的土著居民,一部分是北来的尚未著籍的侨民。

由于“庾戌制”的认真推行,使官府控制的服役纳税的民户大增,故刘裕说:“于时财阜国丰,实由此也。”可见对增强国家的力量来说,“庾戌制”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北府兵、按口税米与太元检籍

宁康元年(373)桓温去世,谢安逐渐掌握朝政。时前秦苻坚已统一北方,并侵占梁、益地区,随时有大举南侵的可能。桓温所造就的军事力量,主要由桓冲率领,防守长江中、上游的江、荆地区;而江淮、扬州地区却力量空虚。为了加强长江下游的军事防务,谢安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变措施。

(1)组建北府兵

太元二年(377)谢安以其侄谢玄为兖州刺史、领广陵相、监江北诸军事,谢玄即着手组建历史上有名的北府兵。《晋书》卷八四《刘牢之传》称:

太元初,谢玄北镇广陵。时苻坚方盛,玄多募劲勇,牢之与东海何谦、琅邪诸葛侃、乐安高衡、东平刘轨、西河田洛及晋陵孙无终等以骁猛应选。玄以牢之为参军,领精锐为前锋,百战百胜,号为“北府兵”,敌人畏之。

其中刘牢之世为将家,其父刘建为东晋征虏将军;东海何谦早年是徐州刺史庾希的部将;西河田洛在参加北府兵系统之前,已为幽州刺史。在他们各自的手下可能有兵卒,但数量不会太多,肯定不足以应付前秦的军事进攻。我以为《刘牢之传》说“玄多募精勇”,不单是募几名战将,也包括召募兵卒。广陵是北方流民汇聚的地区,召募流民参军并不困难。太元元年,东晋曾“移淮北流人于淮南”(12)。这批流民因尚未著籍,无乡里组织,谢玄通过征发调他们服兵役尚不可能,但通过召募形式吸收他们一部分参加北府兵,看来是情理中事。

谢安还通过征发民丁来补充北府兵。《晋书》卷七九《谢安传附侄玄传》称:“时苻坚遣军围襄阳,车骑将军桓冲御之。诏玄发三州人丁,遣彭城内史何谦游军淮泗,以为形援。”前秦军围攻襄阳是在太元三年四月至下年初的事,谢安通过东晋中央“诏玄发三州民丁”当在这个时期。“三州”指哪三州?田余庆先生以为是指徐、兖、青三州(13),此说甚是。徐、兖、青都是侨州,元帝时已侨立,咸康七年庾冰“土断白籍”,兴宁二年桓温推行“庾戌土断”,这三州都应经过土断,下面当有一定数量的著籍编户,有正规的乡里组织,这就为谢玄“发三州民丁”提供了可能。《晋书》卷三一《五行志》谓太元四年六月前秦“围扬威将军戴遁于彭城,……北府发三州民配何谦救遁”。可证北府将何谦所部有三州民丁的补充。

(2)改度田税米为按口税米

上面说过,庾亮在咸和五年曾改西晋以来的按丁收租为度田税米,“率亩税米三升”,此“升”字为“斗”字之讹,即亩税米三斗。此制对占有土地多的大族不利,《晋书·食货志》说:“咸康初算度田税米,空悬五十余万斛。”估计是由于大族千方百计隐瞒土地,尽力抵制,故许多税米收不起来。到晋哀帝隆和元年(362),“减田税,亩收二升”(14);此“二升”也应为“二斗”。谢安执政以后,前秦大军压境,在这种情况下谢安改度田税米制为按口税米制,《晋书·食货志》说:“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孝武帝纪》系此事于太元元年,文字大致相同。如何看待谢安的改度田税米为按口税米呢?

首先,就收税原则来说,度田税米较按口税米公平,但在门阀专政的情况下,不利于大族的度田税米制却难以推行。且度田税米手续烦杂,人们容易逃税;按口税米手续简单,逃税则不易。为了抵抗前秦的军事入侵,军粮供应至为重要,因此谢安不得不采取在当时情况下较为有效的收税方法。

其次,按西晋占田令规定,男丁耕课田50亩,女丁耕课田20亩,一个五口之家有男女整劳力2人,可耕土地为70亩,这大概是那时自耕农占有土地的一般情况(15)。如以亩税米2斗计算,70亩须纳米14斛;如以口税米3斛计算,五口之家须纳米15斛。对一般农民来说,无论是亩税米2斗还是口税米3斛,负担大体相同。所以,按口税米制农民也能接受。

复次,按口税米与咸和五年以前的按丁税米相比较,就征税原则说,后者亦较合理。但前者剥削面宽、收粮多,后者剥削面窄、收粮少。为了保证军粮供应,这大概是谢安不恢复过去的按丁税米制而另立按口税米制的原因。为了进一步扩大剥削面,东晋在实行按口税米制的同时,又规定“唯蠲在役之身”,即只有现役军人可免税,过去有免税权的王公官贵及其亲属都要纳税。由于在按口税米制下剥削面宽,且不易逃税,所以实行以后国家的税收肯定是增多了。

总之,谢安推行的按口税米制并不是随便制定出来的,而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大族、农民、国家方方面面的关系,经过精心设计才制定出来的。

但也应看到,谢安推行按口税米制仅是在紧急时期的一种权宜之计。因为这种收税方法,不问性别、年龄、贫富,大家统统纳一样的税,这当然极不合理,如长久执行,肯定会造成人口税减、破坏经济的恶果。再者,门阀官贵及其亲属的免税特权,在西晋占田令中有明文规定,但在前秦大军压境的情况下,执行“唯蠲在役之身”,要官贵们暂时作出一些让步是可能的,但也不能持久。基于上述情况,所以当淝水之战结束以后,官贵们的免税特权就又恢复了,田租征收方法也由按口税米变成按丁税米。这些变化我在《两晋赋税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已论述过,本文没有必要再重复。

(3)推行检籍政策

谢安虽经改革田租征收制度以保障军粮供应,但粮食仍很紧张。《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四年条载孝武帝诏:“其诏御所供,事从俭约,九亲供给、众官廪食,权可减半。”可见供应问题仍极严峻。在这种情况下,谢安又在三吴推行检籍政策,以增加国家的租赋收入。

《世说新语》上卷下《政事》称:“谢公时,兵厮逋亡,多近窜南塘,下诸舫中。或欲求一时搜索,谢公不许,云:‘若不容置此辈,何以为京都。’”下注引《续晋阳秋》曰:“自中原丧乱,民离本域,江左造创,豪族并兼,或客寓流离,名籍不立。太元中,外御强氐,蒐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其中时有山湖遁逸,往来都邑者。后将军安方按客,时人有于坐言:宜纠舍藏之失者。安每以厚德化物,去其烦细。又以强寇入境,不宜加动人情。乃答之云:‘卿所忧,在于客耳!然不尔,何以为京都?’言者有惭色。”

按,谢安为后将军是在太元五年以前,《续晋阳秋》说三吴“蒐检民实”是在“太元中”,看来是在太元二至四年,很可能是在实行按口税米制以后,按着就在三吴推行检籍。当时检籍何以选择三吴地区呢?首先,三吴经济发展,人口众多,是东晋财赋的重要来源地。但那里的大族势力很强,隐匿户口一直很严重。所以在三吴进行检籍,对保证东晋的财政收入有重要意义。其次,谢安时为扬州刺史、都督扬豫徐兖青五州诸军事,主要负责长江下游防务,而三吴的租赋主要是供应京师和长江下游驻军所需。再次,三吴距离前线较远,即使因检籍闹出一些乱子,也无关大局。而京师建康,地位重要,又离前线较近,所以尽管那里有不少逃亡者,谢安也不同意在首都检籍,以免影响大局。以上是谢安选择在三吴进行检籍的原因。

这次检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是“正其里伍”,即将逃亡户、侨户编入户籍,使他们成为向国家服役纳税的人。二是重点搜检逃亡的士兵和奴客。上引《世说新语》谓“兵厮逋亡”,“兵”指士兵,“厮”应指奴客一类的劳动者;《续晋阳秋》谓“卿所忧在于客耳”,此“客”即指奴客。逃亡士兵是逃避兵役的,他们被搜检出来以后当然仍要补兵。大概谢安通过这次三吴检籍,还要征调一部分奴客服兵役,所以就有一部分奴客在他们主人的支使下逃亡到京都。以奴客为兵是自晋元帝、庾翼以来的一贯作法,估计谢安在前秦入侵的生死关头,也会采取这种作法来加强自己的军力。

在淝水之战中东晋所以能获得胜利,当然和东晋的整体战略部署、战场指挥得宜以及士气高昂有重要关系。但如果没有谢安执行的上述经济政策,北府兵的组建就会成问题,东晋也不可能有较雄厚的人力物力来支持战争,所以要获得淝水之战的胜利也是不可能的。

《晋书·谢安传》称:“时强敌压境,边书续至,梁益不守,樊邓陷没,安每镇以和靖,御以长算。德政既行,文武用命,不存小察,弘以大纲,威怀外著,人皆比之王导,谓文雅过之。”王导在建立东晋政权上立了大功,谢安在淝水之战中保卫东晋政权上立了大功,这一方面差堪比拟。王导在王敦之乱中,在他执政的后期,处置多有失误,以愦愦著称,遭到人们的非议;但谢安在执政的十多年中,对政事的处理则很少失箸,精明干练,宽严得当,受到人们的称赞。这一方面谢安要超过王导,绝不仅是“文雅过之”。

淝水之战中东晋获胜的远因

本文的开始曾说,晋元帝、庾亮、庾冰、庾翼、桓温等人执行的以检籍、土断为中心的经济政策,是东晋在淝水之战中能够获胜的远因。这其间的关联,我是这样体会的:

第一,晋元帝、庾、桓等人执行的检籍、土断、以流民奴客为兵、改革田租制度等政策,虽然由于他们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因而效果也不尽相同,但大体说来这些政策对加强东晋的军事力量都起了积极作用。谢安在淝水之战时期推行的检籍、以流民奴客为兵的措施明显继承了前人的作法。在田租征收上,谢安没有继续实行庾亮的度田税米的激进作法,也没有立即恢复过去的按丁税米制度,而是采取了按口税米的折中作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军粮的供应。这说明谢安在淝水之战时期执行的经济政策,是充分总结了前人的经验教训才制定出来的。如果谢安根本不考虑前人的经验和教训,他要制定出正确的政策恐怕是不可能的。

第二,户籍是封建国家赖以维护统治秩序和征调赋役的工具,东晋政权通过多次检籍、土断,使户籍制度越来越精确,控制的人口越来越多。东晋继承了魏晋以来的世兵制度,兵户要世代当兵。西晋时江南非战略要地,军队甚少,兵户当然也不多。东晋多次以流民、奴客为兵,促使士兵增多,也促使兵户增多。这样,淝水之战时期东晋就能征调较多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战争。

第三,庾亮、庾冰、庾翼经过多年努力造就了一支可观的军事力量,后来这支军事力量被桓温继承。桓温经过庾戌土断,又增强了这支军力。淝水之战时期,这个十多万人的庞大军团由桓冲率领负责长江中、上游防务,它在淝水之战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庾翼之死距离淝水之战有38年,桓温之死距离淝水之战仅10年,在桓冲军队中当有相当部分将士属于庾翼、桓温时期的老兵或他们的后人,这是构成桓冲军团的基础。如果离开这个基础,以接替桓温的后人——桓豁、桓冲的魄力和才具,要造就这样大的一个军事势力是不可能的。

注释:

①东晋官员法定荫佃客数量,第一、第二、第三品官较西晋增25户,第四品官增23户,第五品官增20户,第六品官增17户,第七品官增13户,第八品官增9户,第九品官增8户。

②此文载唐长孺著《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一书,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③参见拙著《魏晋南北朝史探索》,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224-226页。

④这个问题我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人口和户籍制度》一文中有论述。参见《魏晋南北朝史探索》189、194页。

⑤《资治通鉴》卷九六,咸康七年三月条胡三省注。

⑥此文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

⑦胡三省:《通鉴释文辩误》卷四。

⑧《晋书》卷七三《庾亮传附弟翼传》。

⑨《晋书》卷七七《何充传》。

⑩关于庾戌土断的年代,《通典》误为崇和元年。

(11)《晋书》卷一○六《石季龙载记上》。

(12)《晋书》卷九《孝武帝纪》。

(13)田余庆著《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6页。本文对北府兵的论述,参阅了田著的有关部分。

(14)《晋书》卷八《哀帝纪》。

(15)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自耕农占有土地的一般情况,参阅拙著《魏晋南北朝史探索》第225页。

标签:;  ;  ;  ;  ;  ;  ;  ;  ;  ;  ;  

东晋战事胜利的经济原因_东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