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形式的公平性与科学性_高考论文

高考形式的公平性与科学性_高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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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全面、合理选才是我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重要目标,它要求包括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录取方式等诸多环节兼具公平性与科学性。虽然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性与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统一的,保证考试公平本身就是为科学选才创造条件,同时考试科学性的发挥也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保证公平。然而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却又存在矛盾,这在高考形式改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本文从宏观的高考形式入手,具体探讨当前高考形式改革应如何在考虑二者独立性的同时促进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相结合。

高考形式涉及的范围很广,包含宏观的组织形式、中观的考试方式方法以及微观的考试题型等。本文主要探讨宏观的组织形式:包括高考实行与否、开考次数、由谁组织等。

一、高考形式对公平性与科学性的诉求

高考形式对公平性的诉求源于人们长期对公平、公正、平等的向往。中国古代,无论是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人格平等,“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的形式平等,还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均无贫”的实质平等观点,都为公平、平等理念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特别是“学而优则仕”这一闪烁着平等、公平火花的儒家观点,成为唐代以后封建社会科举制长期实行的理论基础。它客观上要求科举制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对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逐步形成“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选才标准。而科举制的长期实行以及它在社会发展中的重心作用又强化了公平、公正精神,进一步要求坚持“考试面前人人平等”,进而影响近代甚至现代大规模考试的实行。

以国家统一招考形式为主的高考制度在赞扬、批评和改革中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对待高考,无论是褒是贬,人们习惯上将其与古代的科举相提并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二者都是竞争性的选拔考试,采用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公平竞争方式,以考试成绩作为取舍的依据,只认成绩不认人,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①。因此,可以认为,在考试的权威性与公平性方面,现代高考与古代科举是一脉相承的,公平与权威是这两种制度的核心与本质特征,而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是公平与权威的重要保证。也正是基于此,高考制度在经历了长期的改革之后仍然采用国家统一考试为主要形式。“改什么也不能改掉公平”成了老百姓看待高考改革的“底线”,高考改革对公平的诉求也使得其逐渐成为改革成败与否的根本标尺。正如有学者认为,虽然高考不能够达到理想的公平,然而在没有其他更公平且能够操作的制度可以取代它时,高考便是最可行的相对公平的制度②。从这一角度看,高考形式对公平性的诉求无法回避国家在高考组织过程中的统一作用。

高考改革的科学性不仅体现在考试内容、科目改革应利于科学选才,同时要求考试形式也具有科学性。从我国高考建制50多年来的改革来看,提高高考的科学性改革主要集中在科目与内容改革方面,主要是将现代统计与测量理论运用到考试试题设置、题库建立等方面,不断提高高考的信度、效度。经过长期考试技术的研究与试验,高考选才的科学性得到不断增强。但随着近年来高考改革的逐渐深入、高考地位的日益突出,仅仅局限于利用提高考试技术来提高高考的科学性,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改革的实际要求,高考的科学性问题也渐渐从考试的科目、内容扩充到高考形式、高考录取等各个领域,从而也使得其他领域的改革更加丰富。就高考形式而言,改革的目标不仅要继续保证公平,还要考虑如何利用形式满足不同高校对人才选拔的不同要求,提高高校选才的科学性。从一定程度上看,高考形式改革对科学选才要求的不断增强,是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高校地位和自主权不断提高的结果。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招生考试形式的多样性成为其重要特征,成为任何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都不可能回避的客观现实。因此,高考形式的改革应着眼于建立适应不同类型、层次高校的招生考试形式,改变现行统一高考形式过于单一难以适应多样化要求的不足。

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对高考形式的公平性与科学性要求不断增强,虽然高考形式的公平性与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的,例如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形式有着经济、高效、权威等优势,不仅有利于贯彻公平、平等精神,而且也有利于集中国家优势迅速提高高考的命题水平和考试质量。而命题水平与考试科学性的不断提高又为维护高考公平提供保证,从而更强化了统一考试形式的作用。从此角度看,二者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但从现实的改革来看,高考科学选才与公平选才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从而导致高考形式改革逐渐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二、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的相对独立性——高考形式改革众口难调之肇因

当前高考形式改革引起人们的颇多争议。面对部分人提出的逐步用多次、多卷考试取代全国统一高考形式,同时将“综合评价”列入招生评价体系等改革趋势,有学者指出,这样的改革必将使中国几乎惟一的一次公平竞争机会变质变味,高考“改革”的结果,将离公正、公平标准越来越远③。与此同时也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高考的“百病之源”在于它的全国统考模式,不仅有“一考定终身”之弊,而且这种模式无法照顾和满足各个高校对生源的特别要求,也无法考察和发现不同考生的真实才能和发展潜质。进而提出应将目前的统考模式逐步变革为分散考试模式,用多次、多卷考试取代全国统一考试④。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全国统考形式应继续实行与否。这种众口难调的境地实际上是高考形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兼顾公平性与科学性的集中反映,是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相对独立的必然结果。

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的相对独立是指二者在发展过程中有着自己独特的、不以其他事物为转移的发展规律。尽管彼此联系,但二者相对独立,是独立的组织系统。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的出发点与目标指向相对独立

高考公平实际上是教育公平的一种,是社会公平、平等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高考形式的公平性主要从社会成员(指全体考生)角度出发,要求“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排除金钱、权力等一系列非个人因素的影响。它的指向目标不仅是实现国家和高校真实选才和公平选才,同时也要力图树立“公平竞争、力争上游”之精神与风气,进而也有利于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因此,它是国家坚持贯彻民主和平等精神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与长治久安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无论是古代的科举考试还是现代的高考都体现得十分明显。而高考形式的科学性则更多的是以高校选才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强调不同类型、不同学科、不同水平的高校应该有适合自身发展的选才标准,要求高考形式改革能够体现高校在生源选拔中的自主地位,建立高校灵活自主的生源选拔制度,从而形成高校发展的特色。因此,它更多的是体现高校、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要求。因此,二者以不同的事物为出发点和归宿,尽管高校选才与国家选才本质统一,但当国家选才不能兼顾高校的长远发展要求或是高校选才不能体现公正、公平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时,高考形式改革就难以两全其美。

(二)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在特定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

自民国模仿西方建立起近代高等教育体制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变革。纵观民国至今高校招考形式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以新中国的建立为分界点分为两个时期,前期突出高校选才的科学性,而后期则更重视选才的公平性。似乎哪一个时期的招考形式要兼顾公平性与科学性都会出现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局面。

民国时期高校招生沿用清末模仿西方建立的单独招生考试制度。当时高校继承西方高校“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传统,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招生完全以高校的要求为出发点。由于各校的专业不同,各专业发展的方向有别,学科特色迥然有异,人才培养的规格不同,新生的学业基础和文化兴趣有差别,因此各高校自行确定招考新生的科目、各科目测试的难易程度和侧重点,以确保能录取符合各校要求的新生。而且,当时北大、清华等一大批高校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入学考试上坚持从严把关、宁缺毋滥,维护了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为近现代中国高等学校提高办学绩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若从高校的发展角度来看,这种自主招考形式体现了,定的科学性。但当时也有部分学校自我约束力不够,为了保证生源不惜降低入学考试标准,还有些学校难以抵挡社会上“走后门”的不良之风招收“照顾生”,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同时,自主招考形式也导致了高校内部科系发展不平衡、地域发展不平衡以及与中学教学相脱节等一系列弊病⑤,特别是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全国范围的不公平,加剧了各地区青年升学机会不平等。虽然当时的教育部也曾提出国立专门以上学校施行区域配额制,建议学校把招生名额的一部分分给各省区,但由于录取权在学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旧存在⑥。虽然1938至1941年短暂实行的统一招考形式在维护学生入学机会区域公平、控制高校科系发展不平衡以及整合整个中等教育体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民国时期高校招生仍以自主招生为主要形式,它对维护招生选才公平、区域公平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期望空前高涨,竞争日益激烈,高校招生考试的地位与作用变得更加突出。随着人民群众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接受高等教育已不再是少数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特权,考生范围的不断扩大必然使社会对高考的公平性更加关注。因此,招考形式的公平性从一开始就受到重视,而统一高考正是因为具有“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平竞争的内核,适应了建国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的实际,而成为国家长期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尽管统一高考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受到责难,特别是近年来主张改现行统一招考形式为单独考试、自主招生。要求提高高校的自主权以及人才选拔的科学性的呼声此起彼伏,但统一高考依然继续实行,改革仍然没有以失去公平性为代价而舍弃统一高考。

(三)高校科学选才与公平选才的提高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具备

如何在继续保证招考公平的同时提高选才的科学性是高考形式改革的方向,但高考形式科学性的提高是否仅仅是以各校单考、自主招生或宽进严出等形式代替现行的统一招考呢?这似乎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问题。即便真的取消统一高考代之以各校单考、自主招生等形式,仍然需要以一系列现实条件的存在为前提。首先必须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同时要求建立健全高校的自我约束机制,否则在我国这样一个重视考试、重视公平传统的国度里,是难以真正实现高考形式的公平性与科学性的。而从目前来看,国家的财力还没有强大到可以供所有学生上大学,人民群众的经济能力还不可能使每个考生都能应对众多的各校单考,同时高等学校的自我约束力和抵挡社会不良之风的能力要真正有效地实现自主招生和宽进严出还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条件下,一味强调用单独招考、自主招生代替统一高考来提高高校选才的科学性不仅行不通,且最终只会使科学性与公平性变质、变味。正是因为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相对独立,而且在中国社会特有的经济和文化条件下又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从而导致现实改革举步维艰。

三、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的结合及其模式初探

从当前高考形式改革实践来看,无论是继续坚持统一高考还是实行多次考试、分类考试试点,都表明公平性与科学性相结合已经成为改革的重要原则,因为它满足了社会民众对地位重要的大规模考试的公平性要求,也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不同高校发展对生源要求不同的实际。然而高校公平选才与科学选才的结合并非易事,应在充分考虑二者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发挥各自特长。鉴于此,笔者主张坚持以国家统一考试形式为主导,充分吸收高校优势,建立适应各类高校的多样化的分层分类考试体系。

首先,坚持和完善统一高考制度,使之继续成为高校招考的主体形式

自建制50余年来,统一高考制度在体现公平竞争,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维护国家安定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保证了高等学校的招生质量和中学教育的水平,为向社会各行各业输送数以万计的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统一高考制度考虑到了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采用统考形式考查文化考核中的共性部分,较各校单考和各省统考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仅可以使部分省市和高校避免因举行分省统考和单考单招而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考试技术水平下降的问题,同时也避免出现许多考生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参加考试的局面。更重要的是,统一高考形式适应文化与国情发展的实际,满足了社会公众长期重视公平、崇尚考试的心理,必然为社会所接受。因此,新一轮高考形式的改革不能忽视统一高考形式长期存在的原因,而应该继续发扬其统一、公平与高效等优势,在坚持统一高考形式的同时,努力提高考试命题、录取方法的科学性,增强高考的质量和信誉,满足大部分高校和专业的招生需要。

其次,扩大“单考”(或联考)的学校类型和学科专业范围,突出高校招收专业人才的优势与自主性,将国家统考(分省统考)与学校单考相结合,提高选才的科学性

目前我国实行的“单考”(或联考)主要是高等学校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音乐、体育、美术等特殊专业本科、部分高职院校面向“三校生”等招生时采用的形式。这种形式主要是针对部分学科和专业的特殊性,突出考生原有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继续接受专业教育中的基础作用。长期以来这类高校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专业特点组织的单考或是几所院校举行的专业联考,能避免统一高考侧重共性而无法兼顾多样性的不足,用专业考试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广度与深度,而以全国统考或分省统考保证考生的基本文化水平,在招生考试公平性得到保证的同时科学性也得以提高。随着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和研究的深入,这种原本用于特殊学科和专业招生或是招收较高层次和较深专业领域人才的形式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视考生的专业性向和专业适应能力,并开始注重学校在此招生过程中的优势与自主权。从2003年开始,上海大学的春季招生规定,凡报考上海大学2003年春季招生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考试成绩总分和综合测试成绩必须达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本科及该校划定的本科报考资格线,同时必须参加上海大学组织的“X”科目的加试,各个不同的系科和专业根据各自的特点对考生进行基础测试。尽管现在无法深究这些高校单独招考过程的严密性、考试内容的科学性以及招生的效果如何,但这种在招生之前考查考生专业适应性的做法无疑是高校提高选才科学性的重要举措,并将随着地区和高校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为其他更多高校招生所借鉴。

再次,实现不同层次和水平的高校招考形式的多样化

在世界高等教育朝“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中国高等教育走向多元化已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现实。对于什么是多样性,有学者指出,多样性是对实施、管理高等教育所持有的一种观念系统,……也是一种高等教育的存在方式⑦。建立充满弹性的高等教育体系客观上要求实现高等教育层次、类型和水平的多样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以此为目标的分层分类招生考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多年来以全国统考(或分省统考)为主要形式的高校招考实践中日渐突出的高考“共性多、个性少”的问题也越发使得实行分层考试特别是将本科与专科层次分开考试为更多人认同。

统一高考“以综合性大学学术性学科的标准来测试所有不同学生必然抹杀了不同学校的特点和不同学生的特长”⑧,而“要求全国统考的试题难度既适合重点中学,又要适合一般中学,既适应北大、清华等选‘尖子生’的要求,又要照顾地区师专、甚至中专学校的要求,这(也)是根本不可能的”⑨。因此,教育部曾在1997年的高考改革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一年两次考试的方案,建议“第一次考试主要针对全国重点院校和面向全国招生的第一批录取的院校而设计”,而“第二次考试主要针对那些不跨省区招生的一般院校和大专层次(非本科专业)的院校而设计,试卷总体难度应低于第一次”⑩。2002年本专科分试分招改革在广西试点,该年广西在全国首次获得专科单独考试权和专科命题权。本科统考(即全国统考)成绩仅用于本科录取;而要填报专科层次学校和专业以及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专的考生必须参加9月份由广西命题的专科统考。2003年教育部在考虑到2002年专科单独考试和单独命题以及分开录取给招生和考试部门以及学校带来的沉重负担后对新一轮的改革作出以下调整[11]:2003年广西专科考试为3+X。专科考生参加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试题广西将不再独立命题,考题与本科统考试题相同,考试也与本科同时同步进行;X科目则由考生在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综合中任选1门,由广西独立命题,全区统考,考试时间也将安排在本科考试全部结束后的第二天上午。

从以上高校招考的实践可以看出,本专科分开考试已经成为高考改革的重要发展趋势。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专科和高职院校划归地方管理,地方招生考试部门也将进一步发挥作用。以不同的形式为层次不同的高校选择生源,这是高校招生向科学性迈进的重要一步,然而在长期适应了高效率、高命题技术的全国统考形式后,分层考试是否能在全国范围实行、专科考试命题权赋予谁及其权限大小等问题都将会因为地方经济实力、考试命题以及考务技术水平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是当前建立分层招考体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的问题。

总之,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坚持高校招生考试形式公平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不能忽视国家统考(或分省统考)的重要作用。在此前提下,通过建立分层分类的考试体系进一步提高招考的科学性,并通过完善“推荐保送”、“宽进严出”以及“自主招生”等补充形式增强高校招生的灵活性,逐渐形成充满弹性的、多样化的招生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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