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保兴制度初探_李鸿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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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清宝星制度是在中国走向世界的进程中,为了适应对有功洋人奖励的需要而诞生的。它共分为五等十一级。以后宝星奖赏对象又由洋人推及国人,从而最终完成与世界各国宝星制度的接轨。

关键词 晚清 宝星制度 洋人 国人

宝星又名勋章〔1〕,原是清政府对有功洋人的一种奖赏, 后来发展成一个制度,并由洋人推及国人。研究晚清宝星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有助于揭示外聘人才在推进中国近代化中的作用。有利于中国对外交往史研究的深入,故笔者在此作一初步探讨。

奖赏洋人问题的提出

鸦片战争的失败,迫使中国打开紧闭的大门,外国军人,传教士、领事、公使等不请自来,一批掌握着近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洋人相继受聘来到中国,他们分别在海陆军、工矿企业、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和教育等部门服务。这一批在华洋人,当他们襄助中国有成之时,清政府均给一定的奖赏。第一个获得清政府奖赏的洋人是华尔,他于咸丰九年(公元1859年)来上海贸易,次年由记名道杨枋举荐给苏松太道吴煦,令其在松江教练洋枪队并协同清军进攻太平军。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正月,吴煦以其教练洋枪队业著成效和迎旗宾、辰山、天马山等处大捷战功卓著以及愿伍中国臣民,更易中国服饰为由禀请赏给四品顶戴。江苏巡抚薛焕复核后以华尔“既输成而内附,复树绩于戎行”上奏清政府,请求批准这一奖赏。清政府最高当局审查后确认华尔“洵属异常出力”〔2〕,故决定赏给四品顶戴花翎并传旨嘉奖。 第一个表示希望获得清政府奖赏的洋人也是华尔。同治元年二月,太平军围攻清军于泗泾,华尔统带洋枪队八百人力解营围,吴煦立即将其异常出力详情上奏薛焕,请求按照华尔的意思予以奖赏。吴煦指出“惟西人喜功好胜,每羡中国红顶,深以得此为荣,如蒙天恩,赏给副将衔,以示破格奖励,则华尔喜如所望,必更欢欣鼓舞,以图报称”。三月,薛焕查核后上奏清政府,指出华尔“历次当先杀敌,实为一时罕见之人。当此用人之际,未敢拘泥成格,不揣冒昧,据情代陈”,请予赏给。清政府对华尔历次冲锋陷阵的表现也是大为欣赏,决定破格优奖,准如所请〔3〕。 赏予副将衔。由此可见,清政府对有功洋人的政策是很明确的,那就是“中国体制,有功当赏”〔4〕,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一视同仁, 如李鸿章所云,“以示我朝行赏论功,中外一体之至意”〔5〕, 但问题在于何种赏项最为恰当,即这种奖项既能起到鼓励洋人的作用,清政府又能够承受,最初是不明确的。

清政府最早想到的赏项是中国官员们十分乐意接受的顶戴和职衔。如前所言,第一位获得者是华尔,他在同治元年就先后获得了四品顶戴花翎。三品顶戴、副将衔的奖励,华尔因其羡慕中国红顶,故很乐意接受。此后清政府赏给受聘洋员顶戴,职衔者逐渐增多。以至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李鸿章得出了“应募来华各员,尤以得中国官号为荣”〔6〕的结论。这说明顶戴和职衔奖赏对外聘人才而言是能够接受的, 但对它国外交人员等赏给中国官衔与顶戴显然并不合适,晚清时期也从未有过此种奖赏先例,稍后清政府又进行过四种奖赏的试探,《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载:“各国助剿出力奖励,有仅专旨嘉奖者,有行知各该国主自行给奖者,有赏给银牌者,有赏给银两者,其功绩大小不同,故奖赏亦厚薄有别”〔7〕。同治元年九月, 清政府指示李鸿章对攻克嘉定、击退太平军援军出力的英法官弁传旨嘉奖,开传旨嘉奖之例。同治元年十二月,李鸿章以自中外会防以来,英法领事遇事襄助,水陆师官兵“奋勇争先,不辞艰险,叠次助剿,克服坚城”为由上奏清政府,要求饬下总署。照会两国驻京公使回奏该国,“酌给议叙”〔8〕清政府立即照准,此乃各国自行给奖之始。同治二年(公元1863年)三月,天津练兵分教习英国人瑞克斯等在津郡镇压农民起义出力,经崇厚奏请,总署赞同,清政府允准赏给银牌,这是清政府首次赏给洋人银牌〔9〕。同年十一月, 李鸿章以戈登统带常胜军攻克苏州为由奏请奖赏,清政府因省城克复大为高兴,允赏给戈登银一万两,此乃赏给有功洋人银两之始〔10〕,在这四种奖项中,对清政府而言,前两种是最为简单的,但洋人有异议。清政府首次进行的传旨嘉奖洋人就不满意,迫使李鸿章再次奏请奖赏,清政府只好改为由总署照会该国驻京公使转奏该国自行奖励。同治二年当崇厚奏奖英国领事等“助剿”出力时,奕沂等人又打算援照前例办理,但“该领事情愿只领领功牌”〔11〕。显然这两种奖励是不受欢迎的。那么赏给银两物件呢?清政府传旨赏给戈登一万两时,他是“排对只迎,免冠敬谢”,虽然表示“以外邦小臣……不敢滥膺上赏,虚糜帑项,仍交潘道存”〔12〕但内心是很满意的。同治二年十月,宁绍台道史致谔在接见洋人,言及上年攻克宁波等城阵之洋员时,洋人提出“现在打仗出力者可否仰恳天恩,酌赏玉器荷包等件,俾得传诸本国,以示宠荣”。该道于是把历次“助剿最为出力之英法领事、兵官、教士共九人开单上报左宗棠,左氏详细审查后上奏清政府,认为外国兵官等实属出力,应予奖赏。但考虑到由内府颁赐奇珍,恐亵国体”,因此表示如何给赏听从圣裁。清政府是左右为难,在上渝里道出了其中的苦衷,“若赏给银两,恐以戈登为比,实难为继;若赏给物件过优,恐戈登又有借口”,故难于决断,清政府又把奖案推回左宗棠,“著将各该员等劳绩,细加察核,应如何分别赏赉银两物件功牌之处,一面酌拟赏件颁发,一面奏闻”〔13〕,结果赏给了闪缎衣料,湖、大小荷包等件〔14〕。可见,洋人对银两物件的奖赏是满意的,但清政府虑及相互攀比而难以承受。赏给中国传统赏功名器——功牌呢?洋人虽不甚满意但仍愿接受,其主要原因是功牌与外国宝星相似,而“洋人性情,以能得他国宝星为荣宠”〔15〕。洋人这种喜得宝星的思想影响到清政府内接触洋人最多的南北两位大吏——李鸿章和崇厚,他们分别向清政府提出了仿照外国宝星式样改铸金银牌和功牌以奖赏洋人的请求。

同治元年十二月,李鸿章在奏奖“助剿”出力之英法领事、兵官时,向清政府提出了对一般出力员弁的奖励办法,“即由臣饬令会防局仿照该国功牌式样,另铸金银等牌若干面,分别酌给佩带”〔16〕,这里的功牌式样实际上就是宝星式样。但李氏既没有申明这样做的必要性,又没有提出改铸的具体实施方案,所以清政府没有采纳。同治二年三月,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以英国领事等在津郡“助剿”出力为由奏请奖励,恭亲王奕沂等致函崇厚,以为由该国自行奖叙较为妥当,但得到的回复是该领事等情愿只领功牌。为了让洋人乐于接受中国的功牌,崇厚认为必须仿照宝星予以改造。“查外国向有宝星名目,与中国功牌相似,不过制造精工”。但要让清政府同意改铸功牌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于是崇厚从两个方面作了努力。首先取得总署的支持,其次制定出一个较完整的改铸方案。对赏给洋人以功牌,总署则明确表示“自系可以允准”,对改铸功牌总署则是暗中支持。很快改铸方案制定出来:改铸后的功牌名称叫金宝星;分为一两二钱重和一两四钱重两种。式样为背面作双龙形,正面铸御赐字样。崇厚请求首先赏给英国领事吉必勳一两四钱重金宝星一面,法国通事官徐伯理,天津练兵统教官英人克迺一两二钱重金宝星各一面。总署认为该方案“尚属可行”,如果允准即可知照崇厚照式制造,分别颁给只领。清政府发布上渝予以批准〔17〕。仿照外国宝星式样以改铸中国传统功牌的政策被正式确定下来,从此崇厚在天津制式成了功牌、金功牌、金宝星、宝星(叫法不同实则一样后来逐渐统一叫宝星)的标准制式向全国推行。

由上可知,宝星的出现与使用,是清政府多次探索偿试的结果,是清政府“有功当赏”政策的必然产物。

宝星制度的形成

清政府改铸功牌政策的确定,只是迈出了向宝星制度过渡的第一步,要实现全国奖赏办法和制式的划一,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同治(公元1864年)三年二月,清政府中央与左崇棠在是否赏给攻克宁波等城出力的英国总兵呿乐德克碑等人宝星的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清政府认为“功牌为外国人所重,无论或赏银两或赏物件,昀不可无功牌”,因而指示左宗棠“功牌如外国宝星之类,崇厚、李鸿章交曾制造有式,可仿照办理也”。但左氏拒绝照办,他认为“功牌与宝星,虽同为外国人所重,然宝星一项,事费工巨,必须外洋匠人制造方能合式,不如功牌本为中国名器,颁赏远人尤为群情欣羡”〔18〕。由于清政府事先授予了左崇棠酌拟赏给之权,只好听任他照传统功牌奖赏。同年三月,德克碑因攻克杭州出力,清政府决定赏给头等功牌。为了统一制式,清政府特别指令左崇棠“所有头等功牌式样,亦应与前赏戈登式样一律,即著左宗棠向李鸿章咨取前式仿照制造”〔19〕。左氏不敢再次违抗只得照办。但清政府对前两次拒绝照办仍耿耿于怀。 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正月左宗棠奏准赏给厦门税务司休士一等金功牌时, 清政府就把制造之权交给了李鸿章,左宗棠只能转交而已。左氏当然不愿意这种安排,所以在次年九月奏赏“助剿”出力的实德稜功牌翎项时,他就提出了“似可援照德克碑等例,由浙制给〔20〕的请求,清政府见左氏不再反对,故满足了他的要求,这一典型事件一方面说明清政府内部对宝星奖赏的认识尚未完全一致,另一方面也说明清政府对变中国传统功牌为宝星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在清政府的倡导下,宝星奖赏通行全国。正如奕沂所说“臣等查外国领事等官,在中国办事得力者,由各大臣督抚奏请赏给宝星,历在办案”〔21〕;又说“查各国洋人,前在江浙等省助剿出力,历经奏请赏给宝星在案〔22〕”说明清政府上下的认识已趋一致。

最初的宝星是不分等第的,如果说一两四钱重与一两二钱重金宝星有所区别的话,那也只是等第的萌芽而已。到同治二年十一月,宝星的等第划分开始出现,其标志是经李鸿章奏准赏给戈登头等功牌(清政府指示仿照崇厚制式变通办理,已不再属于传统功牌的范围)。同治五年二月,经李鸿章奏准赏给粤海关扦手头目鲍良二等金功牌。同治九年(公元1870年)三月,经奕沂等人奏准赏给京师同文‘馆法文教习司默灵三等金宝星。在奏定宝星章程颁布前,宝星业已形成三个等第。宝星的藻饰略有变化,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三日,李鸿章制办的一等金功牌,除仍为一两四钱重外,中嵌珊瑚。

同治二年三月之后,统一制式的宝星奖赏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推行,名称的逐渐一致,等第的相继划分,这就为宝星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十二月,经总理衙门大臣奏请,清政府正式颁布了《宝星章程》,由总署照会各国使臣并知照南北洋大臣、各省督抚,出使各国大臣“一体遵照办理”。该章程对宝星的名称、等第、藻饰与式样、执照、制造颁赏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名称。仿照中国旗帜以绘画龙文为识的定例,在宝星上錾以双龙,即名曰双龙宝星,头等第三以下皆于上錾,大清御赐四字。

第二、等第。各国宝星之例,有国君自行佩带者,有赏给他国君主佩带者,有赐给本国臣民和他国臣者,“邠示迥殊,等威不一”。于是规定中国宝星专赏外国人,共分五等十一级(见下表)。在宝星上錾刻清文注明等第字样,“自国君以至工商人等,各如其分以相酬,庶名器不至滥邀,而更无畸重畸轻之弊”。

附表 宝星等第与颁赏对象表*

等第颁 赏 对 象

第一专赠各国之君。

第二各国世子、亲王、宗亲国戚等。

第三各国世爵大臣、总理各部大臣、头等公使等。

第一各国二等公使等。

第二各国三等公使、署理公使、总税务司等。

第三各国头等参赞、武职大员、总领事、总教习等。

第一各国二三等参赞、领事官、正使随员、

水陆师头等管驾官、陆路副将、教习等。

第二各国副领事官、水师二等管驾官、陆路参将等。

第三各国翻译官、游击、都司等。

四等各国兵弁等。

五等各国工商人等。

*资料来源:根据《清季外交史料》卷26、《总署奏厘定奖给洋员宝星章程折》(附章程)改制。

第三、藻饰与式样。参用顶戴以别尊卑之意,于宝星上镶嵌珠宝一颗,分其颜色以示区别。宝星尺寸大小,绦带短长,“亦各随等第以判低昂”。式样头等为方形,其余为圆形。总的倾向上没有摆脱传统功牌式样的影响。

第四、执照。决定采用世界各国通例,发给宝星得主以执照作为凭据。执照“前半恭录允准厘定宝星之谕旨,后半填写承领执照之人姓名、籍贯,叙明因何给予之故暨给予之年月日”。头等第一、第二,“系表优异之典”,不便加用执照,应由总署知照该国外交大臣分别转赠移送。头等第三以下均用执照并盖用总署关防。以后宝星得主有劣迹,经本国斥退者仍将宝星,执照一律追缴。

第五、制造颁给程序。赏给宝星的决定权在皇帝,必须奉旨允准。颁赏头等、二等宝星,由总署制造颁给,三、四、五等宝星,“何处奏请颁赏,即由何处照式制造颁给”,仍知照总署盖用关防,发给执照,以备稽查。

从以上规定看,宝星制度业已形成,它与按成案奖赏洋人顶戴、职衔相比是较为完备的。它的适用范围很广,上至外国国君,下至工商人等,无论其是否来到中国和是否为中国政府所聘用均可赏给,但前提条件是业已做出对中国有益之事,或这种奖赏必定对中国有益。比如,在中国近代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外聘洋员;在中国对外交往中大力襄助的外国政府官员等,清政府表示要“各如其以相酬”〔23〕。

“奏定宝星章程”颁布后通行各省,效果良好。但在实行中也发现有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作出修改。比如:头等第二、第三的赏给对象不够准确,首先提出修订建议的是驻外公使许景澄,他对西方爵位广泛考察的基础上致函总理衙门。“应请衙门立案声明,头等第二宝星专赠各国世子并近支亲王,凡例袭王爵者不在此例,以昭划一”;头等第三宝星“应以部院大臣、头等公使为断,庶二等公使有爵者不能援照”〔24〕。光绪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三月,总理衙门大臣在奏中力主采纳,“臣等覆加查核,所言甚有条理,与原奏慎重厘定分别等威之义亦属相符”〔25〕,因此应立案通行,得到批准。这是对宝星制度的第一次修订。

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二月,经总署奏准对宝星式样进行了重大改造。中国原用宝星式样之弊在于“形方且重,与内地功牌相近,外人往往以为艰于佩用”,因此必须改铸,其参照系仍是外国宝星。“宝星取象列星,外国制造多为光芒森射之形,以显昭明而彰华贵”,李鸿章出防欧州曾提出过重要修订意见,故清政府决定今后宝星式样要“量与变通,参酌欧州各大国通行式样加以星芒改制,精工铸造”〔26〕,大小佩带不再绣龙形,其余名称、藻饰、錾刻等一律照旧。

通过两次修订,晚清的宝星制度逐步完善,它彻底摆脱了中国传统功牌式样的影响,从形式到内容中国的宝星制度都进一步向欧州各大国通行做法靠近,这是中国走向世界历程中向西方学习在奖赏制度领域内的反映。

宝星制度由洋人推及到国人

自郭嵩焘出使英国并常驻开始,清政府相继在欧美各大国建立使馆,派驻公使,这些出使大员常获赠他国宝星,在中外庆典上出于礼节不得不佩带,但遗憾的是没有本国宝星相配。当时“各国通例,其国有宝星者,内外官员一律颁给,是以外交官吏佩带宝星必先本国而后他国……以本国宝星为主,他国所赠宝星为辅”。在外交官们的压力下,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898年)八月,外务部请求清政府中央改变定制“赏给出使大臣宝星”〔27〕,其理由是各国通例,内外官员一律颁给,且李鸿章曾赏给宝星有案。清政府在权衡利弊后予以批准。这是中国宝星制度奖赏对象的重大调整,由专赏外国人发展到也赏中国出使大臣。就在外务部奏准的同月,专使美国兼考察各国财政大臣唐绍仪即获得了清政府颁给的宝星。十二月,外务部官员,出使大臣十五名各获等第有别的宝星。稍后农工商部官员,海陆军大臣和重要行政官员相继获得。至此,中国的宝星制度最终完成了与世界各国宝星制度的接轨。

从同治二年三月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十二月,清政府颁给洋人和国人的宝星总数实属不少,对当时中国社会也产生过一定影响。首先,对外聘人才的奖赏,由于把关较严,层层复核,因此质量较高,能够起到鼓励的作用。一个奖案一般要通过使用人才的基层官员的考察,督抚大员或各部首长的复核。清政府作为最后的审定机关有时还要征求总署或外务部的意见。各级审查的重点是该洋员功劳的大小,职务的高低及其与奏定宝星章程是否相符。如果复查无异即予颁赏。对宝星得主而言,这既是对他过去工作成绩的肯定,又是一种鼓励。比如:德国兵官汉纳根监造旅顺口炮台坚固,于光绪十二年(公元1886年)受赏三等第一宝星并三品顶戴。李鸿章称“该洋员感激图报”,仿照西洋新式做法建造日岛炮台并悉心指授在工员弁,实属著有劳绩,光绪十八年又奏请赏给二等第三宝星〔28〕。光绪二十年,清政府又以教练有方,大东沟之战奋勇效力为赏给他二等第一宝星〔29〕。由此可见,及时的宝星奖赏对受聘洋员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其次,清政府从联络邦交的需要出发赠予了不少宝星,李鸿章等人对此寄予了过高的期望,他常说要“酬其先事之劳,以策后来之益”〔30〕,但事实上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随着列强侵略的深入,中国主权的完整遭到破坏,已无独立的外交可言,处于半殖民地地位的清政府所授予的宝星不可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最后,赏给中国人宝星,因其受赏面小而影响不大,但它开了国人受赏宝星的先例而为中华民国所继承和发展。一九一二年三月一日,经孙中山批准颁布的《勋章章程》就把受勋对象扩大到为国立功的一般国民。

总之,晚清时期传统功牌制度向宝星制度的演变,宝星颁赏对象由外国人向中外人士同赏的方向发展,适应了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由闭关锁国到对外开放的需要,它建立和完善说明晚清在逐渐走向世界。

收稿日期:1995-10-18

An Initial Study of the Medal System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Xiang Zhongyin[*]

Abstract The medal system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wascreated in its communication with the outside world in orderto reward the foreigners with a fine record of service toChina.The system consisted of twelve ranks in five grades.Later on, it was also applied to Chinese people, thusblending with the medal systems of other countries.

Keywords the late Qing Dynasty,medal system, foreigners,Chinese.

[*] Politics and History Department, Chongqing Teacher'sCollege,Yongzhou 632168

注释:

〔1〕 据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载: 宝星始于英国国王义德瓦第三,赏给本国有功之臣和赠给欧州各国君主。当英国征服印度后,为奖赏武功,特制印度星,“因印度星之名,译以华名曰宝星”。除英国外,欧州各国均有宝星。

〔2〕《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一册,卷四,第349—352 页

〔3〕《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一册,卷五,第426—431 页

〔4〕《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五,第198页,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5〕《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二册,卷十二,第1211页

〔6〕《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七十九,第2290页

〔7〕〔13〕《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四册, 卷二十二, 第2268—2270页

〔8〕〔16〕《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二册,卷十二,第1210—1214页

〔9〕〔11〕〔17〕《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三册,卷十五,第1513—1515页

〔1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四册,卷二十二,第2250页

〔14〕《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四册,卷二十二,第2381—2384页

〔15〕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三)第55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18〕《左宗棠全集》奏稿一,第367—368页,岳麓书社,1987年版

〔19〕《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四册,卷二十三,第2402页

〔2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八册,卷四十四,第4278页

〔21〕《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十一册,卷六十二,第5683页〔22〕《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十四册,卷八十,第7373—7374页

〔23〕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第二册,卷二十六,第504—505页,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24〕许同莘著《许文萧公(景澄)遗集》,第一册,卷八,函牍四,第510—512页,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25〕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第3769—3770页,中华书局,1958年版

〔26〕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第3941—3942页

〔27〕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989页,中华书局,1958年版

〔28〕《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七十五,第2180页

〔29〕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三),第3479页

〔30〕 《洋务运动》(三)第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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