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实施“国有民营”零售业的再思考_承租人论文

对县级实施“国有民营”零售业的再思考_承租人论文

对县级零售商业实行“国有民营”的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县级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县国有零售商业于1992年8月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国有民营”改革。近五年的运行实践表明,这次改革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国有民营”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使企业摆脱困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最近,我们对五户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了计多亟待完善解决的问题:

1.“国有民营”后“以包代管”或“撒手不管”,对承租者缺乏有效的管理制约手段。表现在一是承租者只顾经济利益,不顾整体利益,假冒伪劣商品多,商品售后服务差,使国有商业声誉降低;二是承租者管理不民主,经济不公开,采取瞒报收入、降低工资和剥夺职工权利等手段,追使原有职工自动离岗,承租方变成了“亲属店”,使大量职工下岗失业,影响了社会稳定。据调查,“国有民营”后的原有职工除承租人外,其他人员已全部下岗,原有职工的在业率不足20%;三是承租内容不规范,在测算确定承租基数时,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强,以至执行时出现扯皮现象,有的甚至拒交。

2.会计核算资料失真。承租者由于多种因素考虑,不愿向企业提供各项财务指标,与企业核算体系脱钩。各企业会计只能根据承租者实际上交的税金和承租金,参照历史资料推算出各项财务指标,据此编制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造成各种报表数字失真,影响有关部门的宏观决策。

3.税源流失严重。由于承租人帐务不健全,财务不公开,对其只能实行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办法,即定额包税。这就很难核实承租者的流转额,因而缺乏科学性、合理性,造成大量流转税流失。据统计,五户企业“国有民营”前平均月入库流转税5万元,“国有民营”后月入库下降到3万元,降幅40%;企业所得税入库也逐年减少,“国有民营”前每年入库16.5万元,“国有民营”后四年只入库12.8万元,前后悬殊极大。

4.大部分企业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工作,造成承租资产底价不清,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改革初期一次性售给职工的商品和其占用的固定资产没有客观公正的作价标准,大部分靠作价人员的经验确定,不可避免地产生作价偏低现象;二是承租金低且不断下降,对必要支出和养老金等估计不足,有的根本未予考虑,如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历史包袱补亏、企业发展基金等;三是承租者常以销售形势不佳和资金紧张为由拖欠承租金,企业缺乏有效措施制止;四是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资产损失,譬如,企业没能坚持对承租人租用的资产定期清查核对,造成一些损失;企业本身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购置或处理固定资产,形成损失浪费等。

5.“国有民营”企业的承租人实际上就是个体户,削弱了原有的国有商业批零一体化优势,使企业整体效益下滑;承租人上交的承租金数额较少,连基本的管理开支和发放离退休经费还不够,更谈不上消化企业原有包袱和核销银行贷款利息,反而进一步加重了企业负担,严重威胁到企业的生存,有的已业不抵债,濒临破产。调查结果表明,五户“国有民营”企业累计欠息633万元,待摊费用及待处理财产损溢增加630万元,累计少提折旧168万元,三项合计1431万元,占企业全部贷款总额的92%。

对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改革中存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首先,资产存量大、商誉高、地理位置优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不适宜搞“国有民营”,已实行的要清理整顿,采取新的管理机制,通过兼并、联合、职工入股的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股份合作企业。

其次,符合条件尚需实行“国有民营的”的,应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实行第二轮招标承租。租赁合同必须明确资产租赁范围、租赁费标准及交纳时间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终止条件及其他事项;参加招标承租的应向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使招标承租者通过竞争确定承租基数,以保证国有资产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

第三,整章建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各承租人必须建立健全帐簿,配备兼职财会人员,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知识和法规培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依帐向企业报送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数字的真实完整,使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各承租者的经营情况。

第四,严格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按照承租者销售收入如实收缴各项税款;确需定税的,要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调整承租人的纳税基数,做到客观、公正。同时加强纳税稽查,防止税款流失。

第五,完善保障措施,做好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企业要按照承租人经营规模核定其容纳的职工人数,其中原职工占有量应达70%以上。企业要对原职工实行双向选择,自由结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承租人签订劳动合同。发生拒纳或随意辞退原有职工的,承租者要向企业支付职工生活费、就业安置费和养老待业保险。

第六,加强对承租者的服务与监督,防止“以包代管”。一是企业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承租人的日常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和资金沉淀;二是强化服务功能,健全服务体系,做好企业内部的协调工作,及时为承租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和后勤服务;三是教育承租者遵守商业公德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入,再树国有商业声誉,增强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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