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林业的探讨--草地林业分析_林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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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草原林业的概念

从东南向西北,我国国土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带(或区),东面一带是主要的农业区,分布有松辽、华北、长江中下游三大平原和华南丘陵,林业生产与种植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受其影响和制约,可称之为“农区林业”或“平原林业”。中间一带多系山地,在国民经济中,农牧业均占有重要地位,是农牧结合区。由于地形复杂,森林资源比较丰富,林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是我国林业的主阵地,可称之为“山地林业”。 西面一带是我国的主要牧区,

其东部界线大体上为年降水量400mm等值线, 即大兴安岭—通辽—呼和浩特—兰州—鄂陵湖—日喀则一线。此线以西地区面积达48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51%, 可谓“半壁江山”。由于幅员辽阔,内部有高原、盆地、荒漠、戈壁、沙区等地貌单元,情况异常复杂,但统属牧区,林业与畜牧业联系密切,可称之为“牧区林业”或“草原林业”(这里的“草原”不是一个植被概念)。

上述划分,是我国林业的另一种宏观格局,亦即林业地域分异规律的总体表现,也是个客观存在。受东南季风的控制,我国各自然要素的分布多是从东南向西北更迭,受此种规律制约,林业的分区划带也应按平原、山地、草原三带由东南向西北更替,而不是简单的南北之分。不仅如此,近若干年的经济发展也形成了由东南向西北的经济地理梯度,贫富差异悬殊,自然也增大了林业三带之间的差距,尤其是地处自然条件最差、最贫困地带的草原林业,日子更为难过,特点更加突出,在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和政策导向等方面均不宜与中、东部等同看待。

草原林业的范围包括我国的四大牧区: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另外在四川、甘肃、宁夏等省区还有少部分。为了便于应用统计资料,本文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与四大牧区合并一起,作为草原林业的行政辖属,总面积482.2万万平方公里。

二、发展概况

牧区林业用地总面积5063.25万hm[2],其中有林地面积2147.09万hm[2],疏林地面积262.92万hm[2],灌木林地面积651.2万hm[2], 宜林荒山荒地面积2002.04万hm[2],森林覆盖率5.8%。活立木蓄积量264445.46万m[3], 占全国25.8%,见表1。

表1 牧区森林资源统计万hm[2],万m[3]

注:上表数据除陆地总面积和灌木林面积之外,其余均引自《全国林业统计表(1949—1987)》。

实际上,牧区森林资源主要集中于大兴安岭南坡和西藏东部,这两部分应当属于山地林业的区域之中。除去这两部分后所剩无几,只有天山、祁连山等处较为集中,其余地区贫乏至极。

1949—1993年,牧区完成国营造林214.3万hm[2], 为同期全国国营造林面积的9.1%。在1949—1994年的45年中,牧区生产木材15340.7万[3],占全国同期木材产量的8.1%。同期完成营林基建投资13.3亿元, 占全国此期间总额的7.4%;完成森工基建投资29.96亿元,占全国此项投资总额的11.6%,见表2。可以看出,牧区林业生产水平占全国1/10 左右。

1994年,牧区完成造林面积48.85万hm[2],工程造林24.4万hm[2], 迹地更新4.5万hm[2](其中人工更新2.4万hm[2]),封山育林155.4万hm[2], 生产木材540.6万m[3](其中锯材75.2万m[3]),林业工业产值209154万元。 有国有林场477个,国有苗圃244个,林业工作站1426个,科技工作站16个,职工总数345070人。

表2 1949—1994年牧区林业生产统计

三、主要特点

1.自然条件恶劣,森林质量不高。草原林业区域跨青藏高原、 亚洲中部荒漠和欧亚大草原区的各一部,高寒、干旱和风沙猖獗是其主要特征,而且呈进行性发展,在本地质时期内,尚无逆转的迹象,草甸化、荒漠化和草原化仍在继续进行,环境在总体上持续恶化。由于大部分地区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一般不适宜乔木生长, 其中还有很大面积不适合木本植物生长。在《中国林业区划》中,将面积为95.3万平方公里的青藏高原主体部分和高山上部划为“高寒荒漠非宜林区”,并将172.6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划为“西北荒漠、半荒漠待补水区”,二者之和达267.9 万平方公里,占本区总面积55.6%,可见环境的严酷程度。

现有森林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一是分布零碎不均,少有集中连片,林区内部也不连续,多呈小片或窄带,很大一部分呈孤岛状,被荒漠、沙丘或草地所包围,具有残留的性质,随着气候的持续干、寒,这些森林还将萎缩。二是树种稀少,结构简单,林相稀疏,生长缓慢,单位蓄积量低,且乔林少,灌林多。三是人工林树种和层次单一,抗性差,功效低,没有形成稳定、长寿的生态系统。同时,造林难度大,发展森林首先遇到的是成活问题,成活后生长发育也受到限制,技术难点较多。

2.经济落后,粗放经营。位于西部边陲的草原林业区幅员辽阔,人烟稀少,交通不便,各种条件很差,经济十分落后,且系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特色显著,有很大一部分地区的群众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在此情况下,很难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林业。同时,由于牧业区森林蓄积量少,资源可及度差,很多难以开发利用,森林主产品的经济效益不高,商业价值低。不仅如此,受气候条件制约,森林中的副产品资源也不能与中、东部相比,如生漆、桐油、茶叶、油茶等支柱性产品这里几乎没有。虽有一些珍稀动植物,由于资源总量较少,利用规模较小。此外,林区位置僻远,发展旅游等第三产业也受到限制。在此种情况下,不仅难以依靠自身力量积累发展资金,甚至养不活自己。草原林业的发展,基本上是依靠国家的支持,属于投入型林业,亦即“生态型”林业,使得规模和集约度均受到限制,不得不粗放经营。

3.牧业干扰,林牧矛盾突出。草原不仅从外部包围着林区,而且在林区内部也是森林与草地交错,绝大部分林区内部都有大量的居民点和牧场,属开放式林区,牛羊遍山,牲畜威胁着林木。由于畜牧业的近期经济效益远比林业为高,尽量扩大草场面积,增加牲畜头数,发展牧业,解决群众温饱问题,自然是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凡宜林的土地均宜牧,其首选利用方向当属牧业,牧区虽然辽阔,但发展林业首先遇到的依然是土地问题。在国有林区内部,不仅原有的林中空地、火烧迹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通通被用来放牧,而且森林一经采伐,新迹地也立刻变为牧场,更新无法进行。虽然《森林法》明确规定国有林区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委托林场行使,但《草原法》又规定牧民群众可以享有“疏林草场”和“灌丛草场”的使用权,两部法律在界限上很不明确,互相抵触,于是林业部门发林权证,畜牧部门和当地政府发草场使用证,进行分户承包,一女二许,使得林场与当地关系不好协调,有时甚至尖锐对立。扩大林地困难重重,原有林地也不易保护,林内和附近群众千方百计扩大草场,蚕食森林,林线不断后退,林业阵地无法巩固,草原林业处于为自己生存而斗争的状态,属于“生存型林业”。同时,由于牲畜众多,造林地不得不打围墙或采用网围拦,加大了造林成本。

4.林业的潜在地位高,森林的防护作用突出。草原林业区域中的森林植被,大部分种类和群落是长期与恶劣自然条件抗衡而保留下来的佼佼者,一部分是人们精心培育而成的,二者均具有特殊的、可贵的抗性,有些处在水土流失区,有些处在风沙前沿,有些是绿洲主体或者护覆着高原暴露面,森林的防护作用异常明显。这里的许多地方如果没有树木将失去一切,林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目前的状况主要是被贫穷所困扰,随着经济的发展,草原林业将有较大的潜力。

四、对策研究

综上所述,草原林业幼嫩、粗放、脆弱,经不起摧残,在本来就是国民经济中薄弱环节的林业中,更处于最落后的地位。因此,需要采取有别中、东部的发展战略和对策。

(1)要有明确而坚定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 在深化改革中,草原林业产业体系的建立,需要漫长的时间,向市场转轨应有一个相对较长的准备阶段。目前,牧区林业尚处于后备资源的培育期和聚集期,依然是资源型经济为主,仍应以恢复和保护好现有森林为基础,积极扩大资源量,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质量,创建绿色产业,为向市场经济过渡创造条件。过渡应当是自然的、个别进行的,采取一刀切和过早“断奶”,必将给草原林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2)要继续给予特殊的政策。主要是更加宽松的林业政策, 例如对承包的荒山荒沙不要求全面绿化,要允许用较大面积来育草、种草或种饲料,允许牧民对个人承包草场中的小片林木或零星树木进行封山育林、封沙育林等,尤其要允许寺院僧众或宗教界人士承包荒山造林、封山育林和建立小型自然保护区(神山)。在收缴育林费和资源补偿费时,应比其他地区有较高的标准等等。

(3)从法制上巩固林业阵地。要向人大立法机关建议, 协调《森林法》与《草原法》的内容,《森林法》中要设立有关草原林业的专门条款,进一步明确林地管理的法律规定,要求各地将绿化造林地落实到地块,在草原承包过程中预留造林地,未留的要重新划出。在《草原法》中要规定保护承包草场上林木的办法,从法制上将林业纳入到草原建设之中。

(4)建立新的衡量指标。凡年前, 人们已认识到用森林覆盖率来衡量西北少林地区的林业毫无意义。除此之外,在造林树种、密度、郁闭期等方面对草原林业应有特殊规定,工程造林和用材林、速生丰产林营造也需适当降低一些标准。同时在造林速度上不宜操之过急,硬压任务将会适得其反。也不宜要求大范围的集中连片的造林绿化,只能是分散的、小片的,要采取多据点式推进。

(5)处理好林牧关系。 林业部门应主动摆正林业服务于牧业的关系,明确以林兴牧的方针,消除行业分工造成的对立状态,多为林区群众着想,在发展森林的同时也要注意草业和饲料业的发展,搞林也要搞草,主要是:(1)林区内的空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各种迹地, 凡是目前无力造林的,都要主动允许群众放牧;(2 )划出一定面积的林中空地承包给林区群众种草或种饲料;(3 )在大型造林绿化或治沙工程中,预留一定面积的土地种草或饲料;(4)人工林内应允许割草; (5)多种植饲料性灌木;(6)利用林区丰富的植物资源发展饲料业;(7)在封山育林中,应多采用轮牧或季节性放牧的半封式等。

(6)加强护牧林建设。对护牧林以往注意不够, 常被局限为草场防护林,它还应当包括饲料林、抗灾林以及围墙式林带等。目前主要采取划定经营和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建设,具体有:(1 )天然林区外的小片有林地、疏林散生木、灌木林地(包括高寒灌丛、荒漠灌丛和河谷灌丛等)均划为护牧林,随草场使用权承包给牧民,在合同中明确性质,登记造册,纳入资源管理范围;(2 )林区经营方案的林种区划中要有护牧林,落实到地块(主要是乔林线以上地段),也可组织一个经营类型(作业级);(3 )对高山地区比较集中的灌木林应由当地政府明令划为抗灾林,严加保护,以备在周期性雪灾中充作饲料;(4 )严禁烧灌木扩大草场,护牧林应纳入到草场防火体系中去;(5 )牧区每年造林任务中应有一定面积的护牧林,发展林草间作。

(7)重新认识牧区森林资源性质,建立新的保护体系。 牧区地域辽阔,森林少而分散,处于草原包围之中,且交通不便,按照中、东部的办法,以建立国有林场、林业公安等机构进行授权管理的传统模式,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难以管好。尤其是林区以外的森林植被和野生动物资源名为国有,实际上处于“无主”状态,谁都可以支配。应在分户经营的现行体制下,利用草原承包形式,按“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划区保护,给保护者以利益,即允许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要在详细查明各类资源及其年增长量的基础上,确定利用强度和有关生产指标,与当地签订长期合同,定期检查,作到资源“有主”。

来稿日期 199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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