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_绿色贸易壁垒论文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_绿色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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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日持久的关贸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终于结束。结束仪式上所发表的《马拉喀什宣言》(The Marrakesh Declaration)有这样的颂词:“这是历史性的成就”,“将开创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然而,这7年零3个月的谈判本身,说明了当代国际经贸关系中交织着重重矛盾,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了妥协与合作,有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且在合作中孕育着新的贸易摩擦。关贸总协定(GATT)总干事萨瑟兰在题为《全球贸易——下一个挑战》(Global Trade-the Next Challenge)的演说中指出,“世界贸易中的新问题便是‘世界贸易组织’(WTO)面临的主要挑战,……诸如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国际竞争政策、贸易与投资以及贸易与劳动标准等。”可见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措施正是一个新议题。

一、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环境和贸易一直有着密切联系,保护环境采取的措施往往牵涉到贸易政策。但过去环境保护措施并没有对贸易构成问题。

近十多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趋于恶化-气候变化、臭氧层损耗、越界空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及包括干旱和沙漠化在内的土地资源退化、森林破坏、酸雨沉降、物种灭绝等等,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人们普遍感到已经生活在一个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之中,因此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国际关系的热门话题。1972年,113个国家的代表云集斯德哥尔摩参加首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可以说是“绿色国际会议”的起点。此后,这样的会议越来越多。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是与会级别最高、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一次“绿色国际会议”,全世界178个国家的118位国家首脑和上万名政府官员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了《21世纪日程》、《里约热内卢宣言》和《有关森林保护原则的声明》。通过协商讨论,一次又一次的“国际绿色会议”达成并签署了多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公约,包括为保护臭氧层不再继续遭受破坏的《维也纳公约》(1985年)和《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控制危险废物随意处置或越境转移的《伦敦倾倒公约》(1988年)和《巴塞尔公约》(1989年);限制各国排放温室气体以延缓全球气候变暖进程的《气候变化公约》(1992年)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多种多样生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这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的签订,为国际社会解决有关的环境问题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随着国际上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乃至消费心理、消费行为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绿色消费”热潮风云而起,全球出现了一个由环保产品、环保技术和环保服务构成的庞大“绿色市场”,从而为国际贸易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各国政府的贸易政策日益作为更好服务于环境目标的工具,以环保为目的执行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措施日趋频繁。

进入90年代,关于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原则关系的争论日趋激烈。有人认为,自由贸易理论意味着环境政策需求被忽视,因为自由贸易原则在生态问题上是损害环境的,对环境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但大多数观点认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既不完全协调,也不是经常冲突。大量研究表明,潜在的冲突领域是有限的,并且是可管理的。贸易的扩大,世界财富的增加有利于发展对环境无害的产品,刺激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的开发,有利于消费者选择高质量和有效的环境服务。

目前,全球对环境的关注程度超过了对经济增长的关注,由于来自环境保护的压力,各国对环境管制明显加强,对环境控制的各种国际协定增多,国际贸易作为货物和劳务交换的工具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动力,受到环境管制的影响在加大,其中不乏以保护环境为名达到贸易保护目的之例。

二、环境管制产生的原因

考察环境与贸易关系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环境管制的产生根源:

1.全球环境恶化,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是环境管制产生的根本原因。

随着工业化进程,全球环境污染加剧,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人类环境意识逐渐觉醒,环境保护运动风起云涌。特别是从90年代起,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由于政策和动议未能完成净化环境和保护生态平衡的承诺而遭到环保主义者的严厉谴责。从未有过的压力落在政府身上,于是政府就必须制定一系列有关法律、条例,即在国际贸易中采取环境管制以期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国际上尚无一个组织能有效处理环境问题是一些国家采取环境管制的外在原因。

从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到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国际上产生了大量保护环境的原则和规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惯例和法律进一步发展,对解决国际环境纠纷、保护生态起了巨大作用。但目前,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机构解决环境问题的力量颇为分散,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个国际机构能有效地处理环境问题。基于此,国家势必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主要责任-包括采取环境管制。

3.保护“全球共同利益”中面临“搭便车”和“囚犯两难”问题,这是环境管制产生的重要原因。

保护人类生态环境属全球共同利益。因为人类生态环境是一种国际公用物品,这种国际公用物品应由全球共同提供。若仅由几个国家提供的话,其他国家则可能“搭便车”(free-ride),最终提供公共物品的国家因缺乏激励机制而放弃这种努力。另外,在没有达成共识之前,国家在选择环境政策时又面临“囚犯两难”(prisoner dilemma)问题——最终采取不利于他国,有利于己的环境政策。在上述情况下,首先考虑环境问题的国家采取环境管制,以限制贸易的方法促使达成保护“全球共同利益”的多边协议。

4.全球环境标准与环境管理的区域差异性是环境管制产生的前提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又一个借口。

90年代被称为保护环境的年代,但对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具有不同的内涵。对于一些国家这意味着环保行动阶段:而对于另一些国家则仅仅意味着环保意识觉醒时期。由此可见,全球目前尚无同一的环境标准,各国及地区之间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差距很大。这就为在国际贸易中,利用环保问题讨价还价,利益制衡的工具提供了可能。由此,环境管制措施就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成为国际贸易利益争夺的筹码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又一个借口。

三、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

以上分析可知,全球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压力促使人们愈来愈关注国际贸易领域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其中环境管制(Enviormental Control)日益成为当今一些国家为实现环保目标采取的主要贸易限制措施,从而构成了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

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纵览目前全球一些国家的成文法和案例,环保管制的主要措施如下:

1.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进口,除了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另外加征税款。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87年6月通过的关于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学品征税的工作组报告,检查的即是加拿大、欧共体及墨西哥对美国用原油和石油化学品的加料税来重修有毒废料垃圾场的申诉。该案中,美国对进口石油产品课征进口附加税——其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

2.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某项产品。这是采用最多的环境管制措施。从1982年至1991年以GATT程序解决的五起关于环境与贸易的争端中,有四起就是因为采取此类环境管制措施引起的:1980年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及其产品;1987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经加工的鲱鱼和鲑鱼;1980年至1990年泰国限制从美国进口卷烟;19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等案件。

3.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环境条约的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限制措施。如美国《国际海豚保护法》(1992年)规定对国际海豚保护协定缔约国的违反条约行为,采取鱼及同类制品的强制制裁措施。又如,美国培利修正案规定对违反联合国暂停使用流网条款的国家进行强制贸易制裁。目前该修正案的制裁内容已从针对野生动植物的产制品,发展到对所有具有违反国际资源保护行为的国家都可以进行贸易制裁。1994年3月,白宫安全会议便决定建议克林顿总统援引培利修正案制裁台湾,理由即是台湾当局环保工作不力。

4.推行国内加工和生产方法以及其他标准。即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要求另一国家实行前者的国内加工和生产方法,否则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如,欧共体限制从允许使用残酷诱捕野兽方法的国家进口毛皮;美国1991年禁止进口墨西哥船队用大型鱼网捕获的金枪鱼及产品,因使用这种鱼网造成超美国标准捕杀了海豚。近年来,绿色产品风靡全球,许多国家对无环境标志的商品拒绝或限制进口。

5.推行国际标准。即利用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对未达到该标准的产品拒绝或限制进口。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决定从1995年4月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届时,将有许多国家利用此项标准限制和拒绝不合标准的产品进口。

6.政府环境补贴。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污染方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企业进行环境补贴,从而扭曲了资源价格和贸易。经济合作组织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建议允许政府环境补贴。

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并有采取多种措施并用之势。今后,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由环境引起的贸易问题势将增多,从而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新贸易体制下环保问题的发展趋势

早在1971年关贸总协定就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Group on Environmental Measure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但尚未开始活动,便进入休眠状态。唯近几年来,环保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环保公约和协定,同时,缔约方之间与环保有关的贸易争端,都迫使总协定不得不将环保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1991年2月总协定理事会上恢复了前述“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从而开展了环保议题的研究。总协定对环保问题长期研讨的结果无非只有两条:一是承认缔约方有权自行制定本国的环保措施;二是这些措施不应对贸易自由化进程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保护主义手段。这两条在理论上似乎很全面,但由于利害冲突,在实践中很难落实。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从组织机构来说,总协定将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取代;从法律条款来说,总协定将为一揽子“最后文件”所取代,在这一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下,环保问题的发展趋势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1.世界贸易组织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将大大提高。

在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4项决议,其中一项便是《贸易与环境》,决定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orment),其职权与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下的“环境小组”无甚差别,但地位提高了。

2.“绿色贸易壁垒”将不断加强。

从“最后文件”的规定看,传统的非关税限制措施活动余地明显减少,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必将更多地利用环保名义,采取更加隐蔽的环境管制措施;故“绿色贸易壁垒”将更多地取代传统的非关税措施。

3.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环保——贸易”问题上的矛盾将更趋尖锐。

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措施难以协调得恰到好处,有些发达国家过于严苛的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会遇到较大的困难,故双方的矛盾将更趋尖锐复杂。为了实现“环保——贸易——持续增长”的目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必须在环保与贸易领域进行更广泛的合作。

4.市场营销技术中的环保要求将进一步法制化。

对市场营销技术中的环保要求已越来越多,如,环境标志、无公害包装、经商许可、产品注册、广告、绿色会计和审计制度等等。例如,欧共体1989年颁布的法令,规定“电视广告不得鼓励有害环保的行为”。欧共体正在起草专用于某些产业部门的绿色审计方案。这些都说明,市场营销技术中的环保要求正在扩大,而且趋于法制化,甚至国际化。

(1994年10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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