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十条法规综述_广播电视论文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十条法规综述_广播电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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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

在我国,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舆论宣传工具和文化宣传阵地,因此法规规章中规定对设台建网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

统一规划: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如县级三台合一、有线台与无线台合并等。总局对全国播出机构进行规划调整,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竞争实力。

单一设立主体:播出机构只能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是我国的特点,也就是说只能由政府开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于外资也是严格禁止的,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目前正在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也明确规定,播出机构的新闻宣传部分不对外融资,广播电台、电视台试点的播出机构经批准可对其内部重组或转制为企业的单位进行国内社会资金的融资,但业外投资方不能参与新闻宣传业务。

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电总局批准;地方台由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方可筹建。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广电总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才能开播。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 、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统一标准、统一规划: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广电总局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统一 规划。

审批许可:

无线:广电总局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广电总局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有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建设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市区和县以下的广播电视分配网由广播电视部门形成相对完整的专用网,以适应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和发展用户的特殊要求。

卫星:主要是对卫星空间段资源、卫星上行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传输审批:不得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

入网认定:对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制度。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包括新产品)目录由总局公布,入网认定使用标准由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设资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网络整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采用行政推动、市场运作的方法,以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为基础,以省(区、市)为单位组建公司,地(市)、县相应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可归属省级广播影视集团,也可归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传输网络公司的方案要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同意。

付费频道:网络整合工作已经实施了几年,从目前情况看,以网络业务带动整合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广电总局十分重视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改革,正在大力推进付费电视业务。2003年9月1日,已经推出第一批付费频道电视节目。

广电总局2003年制定的《广播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付费频道业务的管理规范。在付费广播影视的开办主体上,除中央、省级的广播影视播出机构外,中央级广播影视系统内的单位如中影集团等也可参与开办付费频道;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也可以在中央节目平台中开设付费频道;拥有独占优势的节目内容资源 的中央单位(如中央气象台)可参与开办付费频道,地方拥有独占优势的节目内容资源的 国有机构(如卫生系统单位)也可以参与合办;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如县以上各级 电台电视台,国有和民营的节目制作机构)、注册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300 0万元以上的国有和民营机构可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交流交易、进出口活动

制作许可: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1995年颁布的广电部第16号令规定,对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许可制度,由省以上广播电视部门颁发《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条例》颁布后,改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甲种证和乙种证,2002年共有1193家合格机构。甲种证机构有120家,乙种证机构有1073家,其中乙种证是一剧一报。对证件的管理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根据制作业绩来确定制作资格。

目前,总局正在不断改善和优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竞争环境,推动国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非公有制制作机构共同繁荣发展。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行业,实行节目制作、经营主体设立许可制度,并由地市以上广电行政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电视剧方面,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社会各类投资、咨询、发行公司或机构(不含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设立的或与境内机构合作设立的各类机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使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通知》还指出,制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独立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使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报批程序更加规范,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2003年8月,广电总局举行《电视剧制作 许可证》颁发座谈会,对北京英氏、北京金英马、海润、北京华谊兄弟、苏州福纳等八 家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非公有制机构颁发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合拍合作:合拍分联合制作、协助制作、委托制作三种。合拍前由境内合作者报总局审批,包括审剧本、演职员等等。合拍剧的合作方目前主要是港台地区,通过与港台两地同行的合作与交流,扩大了国产电视剧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力。每年大约有上千集的电视剧在台湾近十个主流频道播出,增强了台湾同胞对内地的了解。

聘请境外演职员:聘请境外演职员要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主持新闻类节目和直播节目。电视剧、综艺节目聘请境外人员的数量有一定限制。

指定进口:进口电视剧由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进口广播电视节目要向总局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按照规定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报关放行。

节目节展: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举办全国性广播电视节展要履行批准手续。

4 广播电视节目播出

节目标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节目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分播出机构自播自审及政府审查两种。一般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自播自审、重播重审;电视剧、引进剧、引进动画片由政府审查;国产电视剧实行总局和省局两级审查。需政府审查的要领取发行许可证后才能发行、播放。

境外剧播出比例:为了保护民族文化和民族影视产业,法规规章中对引进剧的播出量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境外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黄金时间(18:00时至22:00时)播放引进剧的比例须控制在15%以内,其中19:00时至21:30除经国家广电总局确定允许播放的引进剧外,不得安排播放引进剧;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同一部引进剧也不得在三个以上的上星节目频道中播放,避免形成“千台一面”的情况。境外剧播放比例及黄金时间的限制,为国产剧的繁荣提供了时间和空间,调动了国产剧的生产积极性。2003年,我国共生产电视剧619部10654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视剧生产国。

境外动画片播出比例:为保护民族动画业,引进动画片也要严格按照比例播放。每天每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禁止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引进动画片。《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核发。

直播节目: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指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的节目或有观众现场参与的直播节目。要求直播节目必须使用延时装置,设储存电话及电话编辑、节目监制,并备有应急预案等。

节目转播:无线要完整转播中央和本省一套节目,有线要完整转播中央和本省非加密收费频道以外的各套节目,转播不得插播自办节目、插播和叠加广告。

特殊情况下的停播:广电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做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5 广告管理

国家归口管理广告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药品广告管理审查 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等多个法规、规章,对于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广播电视部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审 查及播放时应该遵守。

2003年,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中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而制定的,主要表现在:广告播放时间长,尤其是在影视剧中插播广告多,在进餐时间播放让受众反感的广告,如脚气、痔疮、卫生巾等产品广告。

关于广告内容:根据《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原则精神,该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包括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尊严、尊重传统文化、维护民族团结、遵守民族宗教政策、保护环境、健康文明、尊重科学、真实合法、保护青少年、妇女等内容。

关于播放时间比例:该办法对广播播放时间比例适当作了调整。广电总局1997年有关文件规定:“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的每天播出总量的15%,其中18点至22点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从调查情况看,一方面群众认为 广播电视广告数量过多,另一方面各台普遍反映原有的规定与发展需要很不适应,而且 从抽样调查情况看,目前无论是广播电台还是电视台只有少量频道能够按规定执行,其 余频道均超过了这一比例。所以在《办法》中,一方面适当放宽广告播出总量的限制, 从15%到20%,另一方面严格控制黄金时间的广告播放时间,即每小时广告15%(9分钟)。 这虽然比现行规定分别提高了5个和3个百分点,但群众关注的黄金时间的广告播出时间 要平均减少5.5个百分点,相当于平均每小时减少3分半钟的广告量。同时,《办法》还参考了国外立法情况,德国、保加利亚等国也允许广告播放比例达到20%。

关于节目中插播广告:现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所有节目中不得插播广告,但在实际中几 乎所有频道均已突破了这个规定。从美国、德国、法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法律 规定看,一般均允许在超过45分钟的节目中插播广告,但同时对插播的次数、时间有较 严格的控制。为有利于形成规范的竞争秩序和环境,《办法》规定除19:00至21:00外 ,在一集影视剧中,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

关于禁止在就餐时间播放令人反感的广告:《办法》中对此问题重申了总局原有的要求,并加强了处罚力度。

6 卫星电视

利用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具有覆盖范围广、信号质量高和经济成本低等优点,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传输手段。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卫星电视,目前除中央台15套节目利用卫星传送,国家广电总局还批准了35套省级电视节目频道采用卫星方式传送。

上星审批:我国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利用卫星传输的审批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广发技字(1997)676号)要求“广电部统一选择星源和分配转发器,不得擅自租用或搭载转发器上的节目”。

境内卫星节目接收: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公司、站在保证完整直接地转播中央台和本省(区、市)台的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及中央台和 本省(区、市)台的其他无线广播电视节目的前提下,可根据频道资源规划和本区域内观 众对电视节目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频道和节目资源,择优转播国内其他卫星电视节目 ,转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自行协商解决。

境外卫星节目有限制接收:境外卫星节目有限制审批接收包括三类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经批准并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后,可以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国家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根据规定,个人原则上不能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特殊情况,经申请,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从2000年开始,广电总局实施了“村村通工程”,允许收不到无线、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地方可以由个人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节目。

7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95号令)共有四章27条,它是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

适用范围: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光缆线路、微波通道、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 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杆、测向场强及其附属设备。

职责分工: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单位、城市建筑、规划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各自职责。

保护措施:该条例明确了对各类设施加以保护的行为规范。如:禁止在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建设施工,种植成林树木;禁止在天线、塔杆周围5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等等;还规定了广电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时应如何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解决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已成为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广播电视事业的特性决定了它的相关设施必须得到有效保护才能保证其工作效能的正常发挥。如广播电视微波、卫星等空中传输通道是保证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播放和接收的重要设施之一。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很多通道被高大建筑阻挡,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为更有效地解决保护已建广播电视设施与城市建设和其他相关部门设施建设可能产生的矛盾,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的规定,包括城市建设对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的妨碍的补救原则和方式;经批准改迁的广播电视设施的迁改工作原则和应承担的相应费用的范围等。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必要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市政建设需要,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广播电视传输通道的通畅。

传输安全:包括节目安全、技术安全、运行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如条例规定,传输网络运营单位从事传输业务要获得批准,传输的业务必须是合法播出机构的节目;网络设备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设备要入网认定,传输线路采用管道、直埋、隐蔽方式,避免明线敷设;网络采用环路结构,备有备用手段,并设置系统监测、适时报警功能;维护 运行要完善网络巡查,制定应急预案等等。

《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的制定:针对“法轮功”对广播电视破坏的情况,广电总局正在进行《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法起草工作列入了总局的立法计划,并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草拟了初稿,下一步将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

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新闻、影视剧等的网络信息传播已十分普遍,有的将逐渐成为一种新型媒体,其传播作用将不亚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是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课题。

开办主体及许可制度:按照1998年广电总局三定方案,国务院授权广电总局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进行管理。2000年,总局对通过信息网络开展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也就是说,必须取得总局颁发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才能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

节目的分类及节目库管理:将视听节目分为新闻、影视剧、娱乐、专业等四类,对节目分别有要求。如新闻类节目目前限制于在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影视剧类节目须从视听节目专用目录中选取。该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一定的处罚。如:对违规擅自从事业务的网站,广电部门在处罚的同时,请信息产业部门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制止。属超范围经营的,请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9 视频点播

视频点播开办主体: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由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批准设立的广电集团开办;宾馆饭店可以在其宾馆饭店的内网中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许可制度:有线电视视频点播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其他任何境内外机构、个人不得开办或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作开办、经营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出租、转让有线电视频道或变相出租、转让频道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经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节目管理: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节目,由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引进,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宾馆饭店的视频点播节目,必须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10 电影方面

法律规定:电影管理包括电影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对外交流、资 料管理等各个环节。在总结电影管理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实施 了《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00号令),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影制片、 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的行政法规,对电影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 促进作用。2001年,为进一步深化电影体制改革,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国务 院又修订颁布了新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令)。

许可制度:建国以来,电影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确立了一系列审批许可制度,有六大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片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因此,目前的电影管理手段基本上是以前期许可为主。

影片管理:近年来,电影行政部门在电影发展中正在不断调整管理思路,深化改革,出台了大量促进电影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新的法规政策和制度措施,对推动、促进电影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电影制作管理的改革。过去电影只能由国有的36家电影制片厂生产。为鼓励社会参与电影制作活动,1998年电影局开始试行对原有的制片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允许民营等非国有机构在取得电影摄制单片许可证后开展电影制作业务,这一制度写入了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

二是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管理的改革。为做好农村电影的发行放映工作,有利于推动“2131工程”的实施,在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中对从事16毫米电影发行、放映的有关程序作了调整。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减少了行政审批。同时,允许各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参与16毫米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

三是进口影片发行改革。过去,进口影片由中影集团独家进口并组织发行,2003年成立了进口影片的第二发行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股份制公司,有望形成进口影片发行的适度竞争局面。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广电总局2003年相继颁布了《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四个总局令和《关于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环节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多种经济成分投资电影市场。

外资开放进程:电影在对外开放中也迈出了喜人的步伐。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在电影方面作出了两项承诺:一是在与中国有关《电影管理条例》相一致的情况下,中国允许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20部外国电影,用于影院放映;二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改造电影院,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为此,2000年10月,广电总局会同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文化部制定了《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总局第3号令)。

近年来,我们在电影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2003年修改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鼓励国内电影制片机构与国外机构就共同感兴趣的题材合作拍摄影片,2003年合拍片数量达到42部;《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2003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一是降低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注册资本数额,由1000万降低到600万元人民币;二是对此次文化体制改革中确定的试点城市中外商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以及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电影院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允许达到75%;外商投资电影院的审批权也下放到省一级。同时,电影制片业的改革也在进一步探索。在此次文化体制改革中,正在进行电影制片方面的与外资建立合资公司的试点,但必须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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