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金融市场的根本在于重塑市场主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市场论文,市场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仍属处延性扩张,作为一种融资制度并未发生质变。信用关系不规范和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变异均与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相关,按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内在的规定性,进行制度创新,重塑市场主体,是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的关键。
一
金融市场是一种融资制度。融资制度是人们在资金交易中合作或竞争的规则。改革以来兴起的金融市场是融资制度安排的诱致性创造,即由经济领域里的体制变迁所诱发的一种制度创新。经济制度变迁出现了制度非均衡,产生了新的获利机会,而放权让利又给予人们捕捉这种机会的激励,从而出现了改变现有融资制度安排的企图与尝试。
这种诱致性创新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受制于总体经济制度变革的影响。总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方向、深度、形式决定了融资制度变迁的内容、形式与速度;第二,这种变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控制,只有不危及政府目标与偏好,才能得到政府的认可乃至推动,创新才能实现。
如果对我国融资制度变迁做实证考察,不难发现,金融市场早期的发展属于自发行为。改革中经济单位对于新的盈利机会有了灵敏的反应能力,愿意承担制度变迁的成本以获取在旧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取的报酬,这种自发行为得到了政府的默许、认可以及推进。目前金融市场已形成了从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到市场参与者的完整体系。
但是,也应该看到,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外延上的拓展,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仍没有建立。在信贷市场上,沉淀了大量银行的不良债权与企业的不良债务;同业拆借市场上充斥着无数违反规定,绕规模投资,追逐高利润同时也带来高风险的行为:在股票市场上,低效企业同样在搞“圈钱运动”,在债券市场上,由政府、银行担保的发债企业不按期偿债、转嫁风险现象突出,因此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已刻不容缓。
二
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必须把握金融市场的本质特征。金融市场的本质特征可作如下概括:
1.金融市场是资金运动非均衡和资金交易者权益的排他性、可转让性的产物。在经济活动中,单个资金在循环中不同的时间继起性和空间并存性使不同经济单位的贷币收支呈非均衡分布,在一段时间内或在不同地点上,资金盈余与短缺并存,产生了相互融通、调剂余缺的资金交易可能性与必要性。资金之所以必须通过交换获取,还由于所有者对于所有物资资金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权力。任何人不能超权益规则巧取豪夺另一权益主体的所有物,只能在价值规律基础上按等价交换、平等竞争等市场原则自由交换。这是在漫长的交易演进过程中公共选择的结果,在资金交易中现实地协调着行为主体的利益。可以说,自由交换是迄今为止人们找到的最佳的利益协调机制。
2.金融市场体现的基本经济关系是一种借债还钱、支付利息的信用关系。资金的交换要经过两个步骤,先是处于售卖地位者暂时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贷出资金。处于购买地位者获得资金的使用权。之后,借者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贷者收回资金,得到一个“时间贴水”。这种对资金余缺的调剂,从表面上看是将暂歇的资金投入循环,实质上是“现在”与“未来”的交换:贷者放弃对资金现在使用的权力,借者放弃未来使用的权力。交换的价格是“时间贴水”,因此,这种交换体现了一种信用关系。
3.遵循信用规则的交换是一种互惠行为,反之则带来互损效应。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拥有资金意味着拥有未来一个增殖额。资金的增殖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实现。暂歇的资金投入流通所创造的增殖额,由贷者与借者按事先契约规定的比例共同分享。显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会大大减少交易成本,使交易双方共同获利。此外,等价交换还体现着交易双方在权衡机会成本后为达到目标的偏好与选择。当交易达成时,交换双方的福利都得到增进,资源也得到最优配置。反之,若不按交易规则交易,不仅要花费大量的谈判成本、签约成本,而且不规范交易还会引起交易秩序混乱,甚至使交易无法进行,我国金融市场的扭曲现象就是明证。
4.金融市场赖以建立的制度条件是交易主体具有明晰的产权边界。产权指所有者主体对客体所拥有的排他性的控制权力。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最突出的“配置性功能”是提供将决策者受益和受损效应内在化的激励。按照交换的最一般要求,行为者必须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并且对自由选择带来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这也是自负盈亏的本质规定。交换者能否自由选择、自负盈亏,关键在于对所交换物资金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的权力,只有具备这一权力,才有承担后果的义务,才不会不计资金使用成本,无限地扩张资金需求,才不会不顾资金能否增殖、盲目维持供给,也才不会发生巨额的不良债权、不良债务,不会发生赖债行为。
三
上述分析表明,要完成金融市场的机制转换,建立规范的信用关系与信用规则,推动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最根本的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重构金融市场主体。
经济体制改革的初衷是试图在不触动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放权让利来激发经济主体的活力,解决经济中的低效率问题,而没有形成完整的产权主体。经济单位受益的结果内在化了,受损的结果仍由国家承担。在资金需求一极,只要能获得资金,就能满足一己私利,因为使用资金可以不计成本,一个单位可以长期占用另一个单位的资金,亏损企业可以赖帐而长生不死;在供给的另一极,只要资金能往高处流,就可以通过留利而中饱私囊。于是,经济单位争指标、争投资、哄抢资金就成了经济中的常态。这是金融市场畸形发展的制度基础。
此外,政府对金融市场的推进从观念上将“计划一块”与“市场一块”截然分开,作为计划部分的间接融资被阻隔在市场建设之外,在两种制度的对峙中,外部性问题愈益严重。
因此,规范化的信用关系、信用规则能否形成与建立,金融市场能否纵深发展取决于政府能否改变意识形态偏好,在产权制度变革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政府对于金融市场发展是否发挥正向作用,还取决于一定时期内国家的经济目标。由重点交替的两个目标:经济增长与就业、物价稳定或至少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确定资金“合理犯规”的界区。实际情况是近1/3国有企业明亏,1/3潜亏,呆帐、烂帐锁定了大量资金,非国有产权主体只能为取得“犯规”资金竞争。当银行储蓄不减少,企业存款不减少或经济不滑坡时,资金的犯规流动仍被政府默许,反之会遭到阻力。因为,流出金融机构的资金国家无法控制,威胁着货币稳定,资金流出后便不能“集中财力用于重点建设”又削弱着经济增长实力。因此,上收权力管住“市场”一块,保证“计划”一块,就成了理所当然的选择。这是金融市场难以深化的直接原因。
目前需要做的是:第一,对一般企业来说必须明晰产权关系,使产权人格化,政府与企业必须真正规范各自行为;第二,对金融企业来说,在目前国有专业银行仍难于转变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在国有专业银行之外培育和发展一个多元产权的商业银行群体是重塑市场主体,使金融市场发生质变的战略选择。金融市场发生的“四乱”现象,以一个侧面反映了经济主体对融资制度的创新需求,这是资金“犯规”的诱因。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资金必须商品化,资金商品化的本质内容是资金的“最大利润原则”在交易中普遍化。不追逐最大利润很难说资金已经商品化。逐利行为本身是合乎理性的,混乱的根子在于风险没有内在化。风险内在化的起码要求是经济单位拥有相对独立的产权界定,这是国有专业银行所不具备的。第三,对政府来说,从机制转换度角度认识并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与体制改革中不触动国有产权的偏好相适应,决策层对于金融市场的推动主要基于开辟第二融资渠道的考虑,没有从机制转移的角度去认识。这种机制转换的意义在于:(1)通过产权主体资金的自由交易形成规范化的信用关系与规则;(2)国家利用市场逐利动机,通过影响市场获利机会引导交易,实现间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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