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贫困的金融成因:产权视角的分析_金融论文

中国农村贫困的金融成因:产权视角的分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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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如何实现这一宏伟蓝图,就我国现实而言,关键在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问题。纵观世界范围贫困的成因,既有自然、经济、社会的原因,又有科技、人文、政治等方面的因素。本文认为,金融发展滞后是造成欠发达地区资本短缺,进而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重点对如何利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实现欠发达地区贫困农民稳定脱贫问题进行探讨。

一、金融压抑: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考察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渐推行,中国农村金融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不可否认,中国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金融压抑现象,广大农村的金融发展和市场发育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去甚远。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虽然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取得进展,但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利率机制仍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杠杆作用。中国的利率改革首先从调整利率水平开始。中国存贷款利率在1978年~2004年间共调整了24次。同时,增加了利率种类和档次,并初步形成以期限和用途为主要依据的多档次利率体系。更重要的是,中国货币当局开始主动根据经济及金融形势适时调整存贷款利率水平。尽管中国的利率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由中央银行确定利率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利率决定机制基本未变。就中国农村而言,虽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官方利率的基础上浮动,但这种浮动也只是在服务“三农”前提下的向下优惠“浮动”,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官定利率。因此,在中国,利率并不是通过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而形成,它主要被政府作为金融政策手段来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可见,中国的利率形成机制仍然是不合理的,利率压抑现象依然存在。

第二,农村金融活动仍然受到严格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经营业务与市场准入两个方面。就经营业务而言,即便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也受到严格限制。1996年,国务院下发文件,明确提出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以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防范金融风险,一方面国家下令关闭了农村的“两会”,另一方面各商业金融机构不断撤并农村网点,进军城市,从而造成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业的格局,致使农村金融发展反而出现一定程度的倒退。农村信用社虽然几经改革,但仍具有相当的“官办”色彩,合作原则难以落实,在业务经营上还要直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不具备真正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而农业发展银行仅仅从事粮棉油收购等信贷业务,资金来源不足,业务内容单一,没有发挥其政策性融资的职能。

就市场准入来讲,中国的农村金融市场由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垄断,其实质仍然是由政府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由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从而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民间金融组织应运而生。由于政府认为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是“高利贷”,并且担心民间金融活动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因而对民间金融组织采取了严格的管制。不仅下令关闭了“半官方”的民间金融机构(农村的“两会”);对于地下钱庄等纯粹的民间金融组织,则给予坚决取缔。当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这部分金融需求时,单纯压抑民间金融组织,只能导致民间金融活动转入地下,借贷利率变成名符其实的“高利贷”。

第三,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单一。金融资产多样化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经过20多年的金融发展,中国的金融资产总量增长了85倍,金融资产结构也开始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然而,统计资料显示,即使到2000年底,金融机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重仍高达78.4%,债券、股票、保险占总资产的比重仅为10.6%,这说明中国的证券市场刚开始发育,抵押、贴现、期货、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刚刚开始发展,可供人们选择的金融产品仍极为有限,传统的存贷款仍然是储蓄一投资转化的主渠道。就中国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来说,与中国整个金融体系相比,农村金融深化的水平大约落后了10余年[1];与中国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1998年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市场化程度比东部低23个百分点[2]。因此,对于中国农村,特别是广大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来讲,金融资产的结构更为单一。金融产品的单一性,势必大大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贫困地区农村的金融融通。

由上可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国农村仍然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金融压抑现象,这势必极大地影响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金融压抑:中国农村落后乃至贫困的重要成因

金融压抑论认为[3],广泛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压抑是导致发展中国家资本稀缺,投资效率低下,最终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因,而解除金融压抑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打破贫困恶性循环的重要途径。就中国现实而言,上述金融压抑现象的存在,必然会严重阻碍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阻塞农村的储蓄一投资转化通道,从而对中国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

第一,现行金融体制,使得贫困地区农村资金流失严重,导致农村资本积累十分匮乏,投资大幅下滑。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中国贫困地区农村的金融资源本来就有限,由于资金的逐利性,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导致金融空洞化(注:金融空洞化是指金融机构、金融资本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从一地向另一地转移,从而造成某地金融资本资源严重匮乏甚而断绝的一种经济现象。)在中国豁然出现,致使贫困地区农村的金融资源更为短缺。据统计,1978年~2000年间,通过农村信用社渠道农村资金净流出4519.2亿元;目前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已接近6000亿元,其中70%以上来自农村基层[4]。在当今社会,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资本的多寡及其配置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随着更多金融资源的不断流出,金融资源的匮乏必然导致贫困地区农村产业结构难以调整,先进技术难以引进,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环境难以改善,最终使得贫困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难以发展,农民难以增收而不能致富。

第二,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农民特别是穷人的金融需求。一方面,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不断撤出,农村的金融供给日益下降,另一方面农民也很难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生产急需的资金。从1998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3.1万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农村的邮政储蓄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因此,目前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只剩下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由于各种原因,农业发展银行不直接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也非常有限。2000年初,为了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中央要求农村金融部门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要求信用社“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即使如此,农民仍然不能及时满足其贷款需求。央行统计显示,到2002年9月末,尽管全国9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5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受益农产达到5684万户,但仅占全部农户数的25%[5]。因此,在农村,大量农民很难得到贷款服务。农民即使有引进新技术的愿望,由于得不到足够的资金,而不得不仍然从事原来传统的农业生产。这样,农民只能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农民收入提高缓慢,脱贫举步维艰。

第三,现行金融体制,使得一部分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农民深受“高利贷”盘剥之苦,以至陷入更为贫困的地步。在正规金融难以满足金融需求的情况下,农民只好转而寻求非正规金融的支持。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1999年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对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1008.56元,其中有息贷款占48.77%[4]。由于政府对金融行业的严格限制,非正规金融活动只能转入地下,且利率趋于攀升。当农民因生产特别是生活急需,又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时,只能求助于”高利贷”。据温铁军等人[6]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县市的一些村庄进行的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这样,欠下高利贷的农民由于负债累累,根本无钱无物扩大生产,最后又不得不走上借债这条路,不仅谈不上脱贫,还有贫困程度进一步恶化的危险。

总之,中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金融压抑现象,进而加剧了贫困地区农村的“贫困恶性循环”。从资本供给方面,形成一个“低收入→低储蓄+金融资本流失→低资本形成→低生产率→低产出→低收入”的恶性循环;从资本需求方面,形成一个“低收入→低购买力→投资引诱不足+金融资本流失→低资本形成→低生产率→低产出→低收入”的恶性循环。这两方面相互影响形成了贫困地区农村“贫困的恶性循环”,最终使得贫困地区农村经济难以发展,广大农民不能脱贫致富。

三、产权缺陷:中国农村金融压抑的深层分析

就贫困地区而言,导致金融压抑的原因有很多,但产权制度不合理是其中的重要成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的实质是产权问题,明晰产权是保证金融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的微观基础。农村金融压抑问题的实质同样也是产权问题。

第一,由于产权得不到保障,农村合作金融难以健康发展。从理论上讲,农村信用社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有管理权、股金分红权、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权等权利。在实践中,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得不到维护,社员应有的权利受到剥夺,农村信用社也难以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从而失去其合作性质,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代理机构。1984年以来实行的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强调农村信用社恢复“三性(即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实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脱钩,但由于没有触及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改革也成为一句空话。即使在政府的主导下,农村信用社借鉴国内外小额信贷成功经验,试图通过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一金融创新来确保农民和农业获得贷款,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内在的产权缺陷,致使这一改革并没有收到预期成效,并且在推广过程中出现调查欠准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也时有发生。

第二,国有产权制度固有的缺陷,是信贷扶贫政策失败的重要原因。信贷扶贫政策实施以来,扶贫贷款主要由农业银行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但是,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农业银行并不是真正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权主体,它并不像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同时又有巨大的内在压力关心国家财产权的所有者权益,也没有明确规定农业银行必须承担管理扶贫贷款所遭受的损失。国家财产所有权不明确,必然导致权力和责任不清。因此,在信贷扶贫实践中,出现扶贫贷款投放不准、贷款拖欠严重,乃至腐败等问题,就在所难免。

第三,产权模糊是阻碍中国小额信贷规范发展的巨大障碍。孟加拉小额信贷之所以成功,关键在于产权明晰。通过建立小组基金、中心基金,购买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股份,使得孟加拉乡村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穷人自己的合作银行。(注:小额信贷是在一定区域内,以特定的目标、特殊的制度,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贷款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信贷方式。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开展小额信贷活动。其中,孟加拉乡村银行由于其创建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以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被誉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贫项目和扶贫方法一,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推崇[10]。)中国的小额信贷从试点到推广反而出现产权基础日趋不稳的“偏离”现象。在小额信贷试点阶段,像孟加拉乡村银行一样,由非政府组织运行的易县试点也组建了小组基金,但由于小组基金的产权界定不明晰,当第一期贷款结束时,一些农户在还清贷款后要求把贷款扣留的5%小组基金退还给本人,或者作为尚未还清的利息抵给扶贫社,否则退社,还要打官司,从而引起一场退社风波[7]。这件事情的发生,迫使中国的小额信贷对此项制度作了改进,即小组基金归社员个人所有,退社时,或贷款周期结束时,小组基金全部退还个人。小组基金的作用也随之名存实亡。1996年,中国政府开始在陕西、云南、四川等地推行小额信贷,为适应大规模推广的需要,陕西商洛地区取消全部小组基金和中心基金[8]。2000年初,中央银行开始在正规金融框架内由农村信用社推广过去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推行的小额信贷,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缺陷日益显现。至此,中国的小额信贷逐渐由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演变为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这样的产权基础,中国的小额信贷能否保证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能否避免以往中国信贷扶贫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能否实现小额信贷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就不得而知了。

第四,产权结构扭曲是民间金融活动失范的根本原因。与正规金融活动相比,民间金融活动是拥有相对独立财产权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从理论上讲,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活动,它理应是规范的[9]。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一个国家产权居主导地位的产权框架内,个人的财产权还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就很难确立,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势必会经常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或强制利用,并由此导致民间金融发展中出现组织制度欠规范、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甚至违规违法等问题。

第五,产权制度缺陷势必会造成利率压抑。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的形成是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交易的结果。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价格的形成和决定实际上是产权如何界定和产权如何交易问题的现实反映,利率作为借贷的价格实际上是财产使用权的数量表现,因而利率的决定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产权问题[9]。中国现有的国家产权居统治地位的制度框架必然导致利率形成机制的非市场化和利率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利率的决定就难免忽视风险的大小和期限的长短,从而造成利率压抑现象的长期存在。

鉴于上述,产权约束是导致中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压抑的深层成因。如果不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不构建储蓄一投资转化的微观基础,就不可能消除贫困地区农村的金融压抑,低收入农民的稳定脱贫也势必难以实现。

四、明晰产权:打破中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压抑的理性选择

如前所述,产权制度缺陷是导致中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压抑的深层原因。为此,要消除贫困地区农村的金融压抑,就必须为其重构稳固合理的产权基础。2004年,中央决定实施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的农村金融改革,使我们看到了打破导致农村金融压抑的产权障碍的曙光。

为了确保此次农村金融改革取得切实效果,首先,我们要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理设置股权,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农村信用社必须由社员入股组成,其产权归属社员个人。股权的设置,必须体现服务社区、门户开放的原则,允许贫困农民和其他农民一样以平等的身份加入信用社。至于贫困农民股金的缴纳,可通过实施小额信贷建立的小组基金予以解决。

其次,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农村信用社产权。在农村合作金融及小额信贷立法中,要以专门条款的形式明确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及其社员(包括一般社员和贫穷社员)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明确规定小组基金归贫穷社员个人所有,以切实保障农村信用社及其社员的产权主体地位。这样,从法律上明晰产权,不仅可以使信用社和所有社员成为利益密切相关的整体,还可以真正避免任何其它单位和部门的非法干预,从而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朝着合作的方向正确发展。同时,产权的明晰,使得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促使其自觉地追求自身财产的完整性和增值性,有助于保证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至于国家信贷扶贫政策的实施,可以通过农村信用社承贷承还扶贫贷款的方式运作。在新的制度框架下,明晰的产权不仅可以真正保证贫穷社员在信用社中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小额信贷组织的科学建立和扶贫贷款的准确发放,信用社的独立产权地位以及社员之间的利益共生及责任连带关系,还有助于减少小额信贷的金融风险,降低操作成本,保证扶贫贷款的按时回收。这样,通过农村信用社代表国家行使扶贫贷款管理职能,可以有效保证扶贫贷款的正常运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国有产权制度对信贷扶贫政策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切实解决以往信贷扶贫中出现的贷款拖欠等“老大难”问题。

综上所述,产权制度缺陷是阻碍中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正常发展的根本原因,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活跃金融活动、深化金融改革的基础。只有明晰并切实保障农村信用社产权,才有可能解除金融压抑,推动中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打破贫困地区农村“贫困的恶性循环”,实现农村金融不断深化、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民稳定脱贫致富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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