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目标的思考_政府预算论文

关于政府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目标的思考_政府预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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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的意义

政府预算的内容有一定的复杂性,一般公众要弄懂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预算进行解析,使人民群众能够监督国家财政的公共资源是否得到合理有效利用。政府预算可以反映政府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尤其是政府支出预算可以反映政府履行职能的全过程。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际上是审计机关代表人民大众,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政府部门利用公共资源为公民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提出意见与建议的监督活动。

现代政府预算制度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性契约关系,即国家为了公民的利益组织政府,公民要向国家纳税以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政府则通过运用相应的资源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政府预算就是要总括反映公民的纳税情况和政府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在这种关系中,提供公共财政资金的公民自然有权全面了解政府如何使用纳税人的税款,监督政府是否有效利用了纳税人提供的资源。

我国构建了怎样的预算执行审计监督体系

1994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样,每年政府向人大报告财政决算之前,必须由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连同政府的预算一起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行“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制度,这一制度根据财政综合预算,对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部门预算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了我国预算执行审计的监督体系。

政府各组成部门对本部门预算的管理责任

政府各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是在各部门核心领导层的领导下编制并执行的,各部门核心领导层对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由此构成了各部门领导层首先的和基本的管理责任,各部门核心领导层有充分的权力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选择作出决策,决定在预算编制中包括哪些内容和预算执行中如何运用资金。因此,在各部门领导层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规定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是各部门领导层的管理责任。不仅如此,为保证正确地编制和执行预算,各部门领导层的管理责任还包括: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各种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要让被审计部门的领导层认识到自己的管理责任。这种管理责任要以书面的形式写入审计通知书,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还要加以重述,以使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也清楚这一点。

政府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是审计机关在实施预算执行审计时,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人员应尽的义务和应履行的职责。我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对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保证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预算执行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部门单位领导层的管理责任,亦即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部门单位的管理责任。同样,这种审计责任应写入审计通知书。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审计人员要清楚地表达对预算执行整体情况的意见,并说明对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以把这种信息传达给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

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目标是不是查找错弊

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目标是不是查找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错误和弊端呢?实际上,在审计发展史上,有关审计责任的界定几经变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各类审计发展的初期,都曾经以查错揭弊为主,社会公众一般认为审计目标就是“查错揭弊”,在我国也是如此。一般公众认为政府审计机构就是要将各级政府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贪污舞弊、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查找出来,这从近年来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后社会舆论的关注点就可以看出来。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在过去的20多年中,的确在“查错揭弊”方面作出了很大的成绩,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而从审计发展来看,“查错揭弊”的审计目标要逐步让位于更高层次的目标,即对被查对象的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我国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的总体目标

我国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对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错弊的情况,以合理的保证程度作出审计结论。“查错揭弊”仍然是审计目标但已退居第二位,在实现审计总目标中没有发现错弊,并不能说明审计任务没有完成。第一位的目标和第二位的目标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一方面,第一位目标的实现并不以是否查出错弊的第二位目标为前提;另一方面,没有完成第二位目标,第一位目标肯定不能实现,即没有查出存在的错弊,则第一位目标得出的审计结论肯定是不正确的。

所以说,在实现审计总目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是否存在重大错弊。但在编制审计计划和制订审计方案时,并不以查找错弊为目标,而是围绕审计总目标进行。目标不同,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和需要的审计资源是不相同的。如果确需以查找错弊为第一目标,则应是在掌握一定线索的基础上,将以查找错弊为第一目标的审计设为专项的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的线索可以来源于一般的预算执行审计或其他类别的审计,也可以来源于群众举报或其他案件的审查。

总体审计目标之下的目标层次

审计目标是分层次的。在总体审计目标之下,一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审计目标和具体审计目标。我国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的一般审计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

1.合法合规性。这一目标是要查明所记录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程序与执行规定。

2.真实性。这一目标是要查明所记录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实际或是否是实际真实发生的业务。

3.完整性。这一目标是要查明所有应反映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完整,是否全部记入了会计信息系统。

4.效益性。这一目标是要查明所记录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为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效益,是否存在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的情况。

5.权利和义务。这一目标是要查明预算账户余额和报表项目列报的资产是否为被审计部门单位所有,列报的负债是否为该部门所欠。

具体审计目标是对一般审计目标的具体化,是实务操作中要取得的明确结果。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要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设计审计工作方案。

如何确定具体审计目标

具体审计目标的确定来源于审计实务,反过来,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又用于指导审计实务。具体审计目标是在源于实践、用于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以我国审计机关近年来的预算执行审计实务为基础,可以分析总结一些具体的审计目标。通过对审计署2003年至2006年政府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结果公告”进行分析和概括,可以提出以下一些具体审计目标。

(一)在“合法合规性”一般审计目标方面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预算编制不实、执行不严,不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预算、重复安排项目资金、执行预算不严格,有的部门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有的部门不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编报人员经费预算;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及时批复或少批复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存在应拨未拨资金;未经财政部同意自行调整预算、自行调整项目内容或自行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向非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拨款,或将非所属预算单位纳入预算管理,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超出预算购置设备或汽车等。

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这样一些具体审计目标:查明预算编制是否真实;查明预算执行是否严格;查明预算编制是否细化到规定的项目;查明是否及时批复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查明有无自行调整预算项目内容的情况;查明有无向非财政预算单位拨款的情况;查明有无超出预算购置设备、车辆的情况;查明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的情况;查明有无未经财政部批准动用以前年度经费或专款结存的情况等。

(二)在“真实性”一般审计目标方面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如有的部门下属单位套取财政资金用于企业注册、多报领政府特殊津贴、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截留挤占挪用预算资金经费,如挪用“重点工程及资源核查”项目经费、资金被改变用途、用基本支出预算资金支付未列入预算的改扩建工程费用、有的部门下属单位违规使用课题经费投资办企业、通过自行设立项目挪用公用经费;项目支出不实,如有的部门所属单位虚列支出、机关工会以领代报职工福利和活动费支出。

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这样一些具体审计目标:查明有无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查明有无截留财政资金的情况;查明有无挤占财政资金的情况;查明有无挪用财政经费的情况;查明预算支出各项目的真实情况等。

(三)在“完整性”一般审计目标方面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一些部门单位存在“小金库”、将财政资金私存私放或公款私存、账外设账,直接在账外用于发放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劳务费,发放人员奖金和服装费;有些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收费许可的情况下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自立项目收费,未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

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这样一些具体审计目标: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库”;查明有无将预算资金私存私放或公款私存;查明有无账外设账;查明有无违规收费;查明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等。

(四)在“效益性”一般审计目标方面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出借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其他财产物资,违规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财政资金闲置,预算未执行,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分配使用,预算编制过大,造成较多结余,项目进展缓慢,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这样一些具体审计目标:查明有无出借财政资金的情况;查明有无出借国有资产的情况;查明有无存在财政资金的闲置情况等。

(五)在“权利和义务”一般审计目标方面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兴办经营性机构未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未经审批和评估或违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违规转让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股权后违规处置转让收入,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国有房产用于开办公司,对外投资未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或面临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

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这样一些具体审计目标:查明预算账户余额和报表项目列报的资产的所有权状况;查明预算账户余额和报表项目列报的负债的归属情况;查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手续是否齐全;查明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查明已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面临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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