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然要求--“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对世界和中国经济的影响_金融论文

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然要求--“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对世界和中国经济的影响_金融论文

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然要求——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世界及我国经济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社会论文,我国经济论文,金融服务论文,协议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生背景

为了反映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的不断提高,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1982年美国首先在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提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问题,但立即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相当多数的发达国家也对其持暧昧态度。在美国的努力下,1986年服务贸易谈判被正式列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正式议程中。经过多年的艰苦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议共包括六个部分35条和5个附件, 其中“金融服务附件”又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协定中规定了缔约国所承诺的一般义务与原则,其中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紧急保障措施、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条款。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是乌拉圭回合中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1987—1993年),未能达成共识,因此将其作为单独的项目在总协议签署之后继续谈判,并规定1995年6月30日为最后期限。 关贸总协定被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后,自然成为该组织所要达成的重要协议之一。但是,正当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加快进程的时候,美国表示对东盟等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不满,并在距离谈判最后期限临近之时以将退出谈判相威胁。为此,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服务委员会建议将谈判延长一个月,美国仍以其要求未能满足为由宣布退出谈判。1995年7月26日,在欧盟、日本等国的大力倡导下,100多个国家的代表进行了具体的磋商,终于在延长期内达成了一个金融服务贸易的过渡性协议。由于没有美国的参加,该协议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欧盟的努力下,1997年初又开始了新一轮谈判。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经过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的广泛协商, 终于在1997 年12月13日就开放金融市场达成协议,各方同意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这项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该协议将在1999年初最终签署,并最迟不晚于1999年3月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鲁杰斯和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布里坦表示,新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具有里程碑的性质;并特别对受到金融风波冲击的亚洲国家继续开放金融市场的决心,表示赞赏。

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1.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金融市场开放。这个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具体包括全球18万亿美元的证券资产、38万亿美元左右的银行贷款和2.5万亿美元的保险费。在这个协议中, 世界贸易组织的102个成员国作出了在金融服务领域开放市场的承诺, 全球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将会进一步提高。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外资银行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见上页表)。

外资银行资产占银行总资产比重表(%)

印度 香港 韩国 新加坡 台湾 马来西亚 泰国 阿根廷 巴西

7.3

78.0

5.180.0

4.715.97.121.79.4

墨西哥 中国 美国 日本 德国

1.2 3 221.8 3.9

上述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开放的情况。尤为突出的是,尽管最近几个月以来,亚洲金融市场出现大幅度动荡,但世界贸易组织仍在努力推进金融自由化,并且亚洲国家在国内面临很大困难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开放的态势,更是标志着全球金融市场开放的趋势不可阻挡。

2.将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金融服务的开放又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金融在经济中的作用广泛,因此各行各业都将从金融自由化中受益。 据有关方面预计, 1997 年国际贸易总额为66770亿美元,全球直接投资也将达到3940亿美元左右, 金融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将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广泛、优质的服务,从而对全球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3.有助于巩固西方国家尤其美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领先地位。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金融服务业在全球金融服务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在这次谈判中,以其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地位及开放市场的姿态,迫使发展中国家尤其亚洲国家提高开放水平。并使得这个新协议与1995年的协议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为美国银行、证券公司等打开外国金融市场开辟了广泛的途径。

对发展中国家及我国的影响

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在对发展中国家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很大挑战。从积极的方面看,发展中国家可通过开放金融市场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新金融产品等;并且,一个多边金融服务开放协议的达成也有助于恢复亚洲金融市场投资者的信心,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此外,也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力量增长的同时,开拓国际金融市场提供了条件。但也应看到,这个协议的达成对发展中国家带来较大的挑战,突出表现为:

1.发展中国家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加大。货币政策主要包括汇率和利率政策等内容,在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一国汇率和利率的变化将被相应的资本的流动效应所抵消,从而加大了金融调控的难度。

2.给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带来强有力的竞争。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虽有提高,但仍难以与发达国家竞争。如在1997年《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欧盟、日本、美国共有650家,一级资本占73%,总资产占78 %;亚洲(除日本外)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最好,占有179家, 一级资本占13%,总资产占11%;拉美占64家,一级资本占3%,总资产占2%。这充分说明了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垄断地位。

3.有可能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受到国际游资的冲击。目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仍比较脆弱,金融监管能力也有待提高;尤其是在推进资本项目的可兑换的同时,在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管理、防范国际游资对金融市场的冲击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实际上国际游资在未被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大量进入一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和外汇市场,是东南亚发生金融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对发展中国家人才市场的冲击也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这次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业的直接影响不大。但从长远观点看,按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开放金融服务领域,是我国加快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然要求。应该看到:金融服务业开放是国际金融发展的一种趋势,并且最终我国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最终将适用于我国。因此,必须顺应这种趋势,尽早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逐步取消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的限制,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国外金融市场。可以说,该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也就是对我国的影响,对我国的影响可能更广泛。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加了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并于 1991年7月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交了减让承诺表,对金融、航运、旅游、近海石油勘探、专业服务和广告等6个行业的市场开放做出了初步承诺, 三次派团赴日内瓦磋商市场开放问题。1992年10月,我国政府再次组团第四次赴日内瓦参加市场准入承诺谈判,参加的部门包括:经贸部、建设部、交通部、机电部、财政部、商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局、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石油开发公司和中国长城工业公司等十五个部门;减让领域扩大到14个,新增的领域包括:保险、陆上石油服务、商业零售、建筑工程、计算机服务、房地产、城市规划、远洋运输和陆地运输等。其中谈判的核心问题,是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在中国自身的金融体系极不完善、金融机构非常缺乏竞争能力的条件下,中国政府表现出坚决开放的信心和决心,做出了相当可观的减让承诺。中国方面在金融开放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得到了除美国外的大多数国家的赞赏和理解。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多次表示,中国在金融市场准入上所做出的减让承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中国不仅在关贸谈判中对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持积极态度,在实际政策运作中也大力推进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早在1979年至1982年的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有关部门就批准了31个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1982年起开始批准设立外资商业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开始复关谈判之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大。截止到1997年6月底, 我国共批准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540家,营业性机构162家,其中:外资银行146 家(包括中外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5家、外资银行分行134家), 外资财务公司6家,外资保险分公司8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 中外合资投资银行1家。值得一提的是, 由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公司等中外机构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与此同时,我国已批准9 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

我国不仅以超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速度积极开放门户,同时也为外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相当有利的经营环境。由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国内金融机构的积极合作,外资银行业务增长迅速,经营状况良好。截止到1997年6月底,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为329.6亿美元,贷款余额为230.8亿美元,存款余额为39.9亿美元, 外资银行贷款余额已占我国银行外汇贷款余额的20%左右。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最终标准,是给予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目前,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仍不能说是已经完全享受了国民待遇,尚有若干业务领域暂时不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譬如,人民币业务只在上海浦东开放;证券业务也只部分放开等。但实际上,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所处的竞争地位十分有利,从总体上看,外资金融服务机构所享受的待遇应当说已超过国民待遇。其主要表现在:

1.税收负担上的优惠。中外金融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差距极大。中国内地的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则与国际通行水平相一致,为33%,但考虑到来华投资的大量外资金融服务机构来自香港,中国内地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所征收的所得税率是依照香港标准制定的,再加上其它税种,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综合税率仅在30%左右;而我国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上缴利润在内的综合税负却在60%左右。不同的税负使我国金融服务机构在扩大经营规模、改进服务设施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2.经营范围上的灵活性。虽然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目前尚不能经营某些业务,但与此同时,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却可合法经营另外一些本地银行所不能经营的业务。譬如,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可经营投资业务,而根据现行法规,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则可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因此,难以笼统地讲外资金融服务机构未能享受到“国民待遇”。

3.政策负担上的差别。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对国家政策所承担的义务远弱于本地银行,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经营思路和方针较少地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约束;各级政府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也极少提出政策性贷款要求,而本地银行却受到非常大的压力。

4.金融监管上的相对宽松。由于中国对银行业实行“条条管理”,各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扶持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积极性甚高,往往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较为宽松的经营条件。

此外,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的职工福利标准不在监控范围之内,金融市场开放在给金融市场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的稳定形成很大的冲击。为此要求:根据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汲取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内金融机构竞争能力和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稳步地开放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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