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树“招商引资”述评_盐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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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课在清王朝财政收入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道光年间,盐课所占的比重竟达国家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当时,岁入白银约3740余万两,其中盐课约750万两〔1〕。盐课中,又以两淮盐场为最多。陶澍说:“东南财赋,淮盐最大;天下盐务,淮盐最重”〔2〕。 孙鼎臣也说:“盐课居天下财赋四分之一,两淮最巨”〔3〕。据陶澍估计, 两淮盐课每年约400万两,占全国盐课一半以上。

清代盐政承明制,实行纲盐制。清嘉庆、道光年间,纲商进一步与官商勾结,垄断盐务,侵公肥私,形成一大弊政。魏源说:“纲利尽于中饱蠹弊之人,坝工、捆工去其二,湖枭、岸私去其二,场岸、官费去其二,浮冒去其二。计利之入商者,什不能一”〔4〕。 纲商把持了盐务,积累了大量财富,盐课则拖欠不交。到道光十年(1830),“淮南仅销五十余万引,亏历年课银五千七百万,淮北销二万引,亏银六百万”〔5〕。两淮盐课的大量亏欠,对清王朝是一个极大的打击,因此, 整顿盐政,保证盐课,是清王朝的当务之急。

为此,朝野议论纷纷,大臣们提出了许多解决盐课的方案。

待讲学士顾纯主张“课归场灶”,即由盐场工人(灶丁)负责纳税,完成盐课。当时,盐场工人成千上万,大多为盐场附近的穷苦农民及无业游民。他们没有家产,全靠盐场工资维持生计,根本无力交纳盐课。陶澍指出:若盐课“征之于灶,则沿海穷民,家无长物。即谓盐归丁卖,不患其贫,而一池,获利几何。岂能以数百万之巨款,散而责以完纳”〔6〕。他认为“课归场灶”不妥,一方面灶丁贫穷, 没有资金,无力保障完课;另一方面,将数百万盐课巨款,分散给成千上万的灶丁完纳,也是不现实的。

光禄寺卿梁中靖主张“就场征税”,即由盐场主负责纳税。陶澍认为此法亦不妥,因为就场收税,“弊窦易滋。盖盐之为物,与布帛菽粟同功而不同用,布帛菽粟随处所有,成本重而课税轻,然且不免于透漏。若盐在场灶,每斤仅值制钱一、二文,一经收税,则价随课长,争其利者必多。海滨广斥,民灶杂处,池以扫盐,凡有箕帚者皆可扫;以煎盐,凡有锅灶者亦可煮。将比户皆私,课税且因之而更绌”〔7〕。盐场扫盐、煎盐,工具简单,所需资金不多, 一家一户均可进行。因此,除了大盐场外,还有不少家庭盐场、个人盐场,“民灶杂处”,相当混乱。特别是盐场纳税以后,盐价增值,有利可图,势必形成逃税、漏税,私盐增加,盐课更难保证。

大仆寺少卿卓秉恬主张“立厂收税”,即在交通要道设立税卡,征收盐课。陶澍认为,这种办法在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范围较小的地区可以试行,即“可小试于一隅。若行之各省,则与就场设官征税之法,地不同而流弊同。缘各省道路四通八达,凡盐所从入之地,安必处处皆有隘可守?绕越漏私,转恐比场灶为更盛”〔8〕。两淮盐场地处平原, 行销六省,势必要增设大批税卡,增加大批税丁,从而增加大批支出。而且防不胜防,必定私盐大增,盐课大漏,故“立厂收税”之法不可行。

有人又主张由“垣商纳课”。“垣商”就是盐商,这里专指纲商,两淮盐场贮盐的地方称“垣”,故名“垣商”。“垣商纳课”实际上进一步加强了纲商对盐政的垄断,使其掌握了食盐的生产、运销、征课等各个环节。陶澍说:“两淮池半系灶厂,以己业而听命商人,情必不愿”,食盐的生产者和垣商必定发生尖锐矛盾。“灶不乐以盐归垣商,垣商亦必无资完课”〔9〕。因此。 “垣商纳课”之法也是行不通的。

还有人照搬云南省实行的办法,提出“就井抽税”的主张。这一主张实际上是“就场征税”的翻版。陶澍批评说:“至于就井抽税,滇省虽有成效,但两淮情形与滇省不同”。“两淮场地延袤八百里,水陆交通非滇省一井一官即能查禁可比,且商运先课后盐,未易仿照办理”〔10〕。“就井抽税”的办法脱离了两淮盐场的生产特点和地理环境,亦不足取。

陶澍否定了上述五种完纳盐课的主张,而提出自己的办法:“分地销盐、课归商办”,‘即“盐课商办”。具体办法是:由商人集资到盐场采盐,运销各地,并由商人完纳盐课。这一主张得到了户部尚书王鼎、户部侍郎宝兴等大臣的支持,为清廷所批准,在两淮盐场实行。接着,陶澍又在淮北改纲盐为票盐,取消纲商对盐务的垄断,规定先纳课后运盐,任何商人只要照章纳税,均可凭票采盐,运销各地。这样,“盐课商办”更加完善。

“盐课商办”符合当时盐场的实际情况,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第一、根据“盐课商办”的政策,食盐的生产与经营分开,有利于盐业的发展。食盐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须品。一般来说,生产地与销盐地相隔较远,如两淮盐场的食盐,远销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六省,有的运程长达几千里,生产和经销难以兼顾。实行“盐课商办”,则盐场只顾发展生产,不管生产、纳税、运输、推销;商人则不问生产,纳课后,集中精力运销,在经营中得利。各有专门利益,不相矛盾,势必促进生产发展,运销便捷。

第二、实行“盐课商办”的政策,有利于打破纲商对食盐的垄断。明清以来,纲商“世世相承”,与官府衙门勾结,把盐业当做其世袭的独占领地。清政府也承认纲商“有专卖域,谓之引地”,“承为世业”,不许他人染指经营盐业。实行“盐课商办”后,一方面纲商经营盐业,也必须先纳盐课,堵塞了其拖欠盐课的漏洞。另一方面,任何人只要照章纳税,就可以经营盐业,从而突破了纲商的世袭领地,对于其垄断地位,无疑是一大打击。

第三、实行“盐课商办”的政策,有利于遏止枭徒走私贩盐。纲盐行之久远,早已腐败,缺乏生机,无力与私盐竞争。实行“盐课商办”后,大批商人进入盐业领域,人数众多,又善于经营,加以官府保护,是私盐无法战胜的竞争对手。魏源说:“夫以十余疲敝之纲商,勉支全局,何如合十数省散商之财力,众擎易举;以一纲商任百十厮伙船户之侵蚀,何如众散商各自经理之核实”〔11〕。同时,私枭也可以集资纳课,进入盐业领域,不仅安全可靠,而且有利可图。故而不少枭徒弃私从盐,私盐因之大为减少。

第四、“盐课商办”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经济在盐业领域的产生和发展。实行“盐课商办”后,一方面商人队伍扩大,因为:“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而行,往来自由,使人乐于争趋”。〔12〕许多小本商人,稍有余钱的士子、农民、手工业者、市民等都可进入盐业领域,成为经营盐业的商人。另一方面,政府“只论盐课之有无,不问商贾之南北”〔13〕。就是在保证盐课的前提下,允许商人在盐业经营中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可见,“盐课商办”实际上是将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引入盐业经营之中,从而使商人人数增加、势力增大、商业活动更广、商业资本更厚。促使盐业官营向盐业商营转化;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营盐业,开始在两淮盐场生长,并向全国盐场发展。

第五、“盐课商办”的最突出优点,在于保障和增加了盐课收入。两淮盐课,年年拖欠,国家盐课收入大大减少。据统计:自道光元年(1821)至道光十年(1830)的10年中,两淮盐课收入仅1200余万两,平均每年约120余万两。道光十一年(1831)正月, 陶澍受命兼理两淮盐政。在盐税征收方面,实行“盐课商办”的政策,再加上陶澍又大力整顿和改革盐政,很快改变了盐课拖欠现象,基本上做到了年清年结,盐课也有所增加。魏源说:陶澍自“道光十一年辛卯开纲,至戊戌卸任,两淮八载共完正杂课银二千六百四十余万两,而在岸缓纳之课,尚不在其内。从无统纲借帑之事,库贮常实存三百余万两,几乎年清年款”〔14〕。即每年平均完成盐课330余万两, 占清政府每年财政收入(按道光时的3740万两计)的8.8%,为陶澍就任两淮盐政前的275%。陶澍一年所完成的盐课,几乎相当于以前的三年!史称“陶澍治水利、漕运、盐政,垂百年之利”〔15〕。这里“百年之利”,就包含了陶澍关于“盐课商办”的政策措施。

综上所述,陶澍“盐课商办”的主张,是符合当时两淮盐场的实际情况的,作为盐税的政策,是成功的。特别是它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经济在盐业领域的生长,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向近代化迈进,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释:

〔1〕《清史稿·食货志·会计》。

〔2〕陶澍:《陈奏回空粮船未便任带芦盐折》。

〔3〕孙鼎臣:《论盐二》, 转引自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第50卷。

〔4〕魏源:《淮北票盐志叙》。

〔5〕《清史稿·食货志》第3671页、3605页。

〔6〕陶澍:《复奏课归场灶说未敢遽行折子》。

〔7〕〔8〕〔9〕陶澍:《复奏课归场灶说未敢遽行折子》。

〔10〕陶澍:《会同钦差等议两淮盐务大概情形折子》。

〔11〕魏源:《筹鹾篇》。

〔12〕陶澍:《会同钦差复奏体察淮北票盐折》。

〔13〕魏源:《上陆制军请运北盐协南课状》。

〔14〕魏源:《陶文毅公行状》。

〔15〕《清史稿·陶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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