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道德建设_以德治国论文

论德治与道德建设_以德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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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1;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1)03-0005-07

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与出席全国宣传部会议的同志座谈时说:“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1]在这里,江泽民同志总结了古今中外治理国家的历史经验以及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经验,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关于以德治国的思想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学说,补充和发展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为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以及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基本的保证。

所谓以德治国,或德治,就是用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通过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使国家得到治理,以期长治久安。我们现在讲的以德治国,或德治,是指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来治理国家,通过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使国家得到治理,以期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这里“以德治国”,或“德治”的“德”,并不完全等同于道德,它的意义比道德更为宽泛一些,相当于我们平时所说的“德、智、体全面发展”中的“德”,或“德才兼备”中的“德”,指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或称之为思想道德。这是广义的德。狭义的德就专指道德。这种区分具有学理的意义,在实践中则不必细究。由于道德在德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即使在道德的意义上使用德也不为过。问题的实质在于提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而行,就是要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相比,着重在于强调思想道德的教化作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为了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强力制止一切违法行为。任何国家都是这样,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与剥削阶级居统治地位的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自然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赞同、支持和遵守,具有广泛的坚实的群众基础。即使这样,我们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也不会因此稍减。依法治国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让人们明白它的不可触犯性,借以维护社会应有的秩序。以德治国则是要发挥思想道德的教育感化作用,在人们尚未触犯法律之前就知道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而不是受到法律惩处之后才知道必须怎样不得怎样。道德的教化虽无法律惩处的作用来得强烈,使人害怕使人猛醒,但却可以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效用深入而持久。与法律的实施依靠强制力相比,思想道德教育的实施则依靠其感染力。

1.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惩治作用相比,着重在于强调思想道德的防范作用。

法律用来惩治或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道德则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一般的不道德行为不一定违法,但违法行为肯定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治理国家不能仅限于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更重要的是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德治国,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从而使人们明是非,别善恶,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道德的规范。这样一来,不道德的事情就会减少许多,一旦发生了不道德的行为,社会舆论的“道德法庭”也会出来谴责,使之及时得到制止,不至于发展成为严重的不道德行为,不至于成为违法行为。有了思想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就可以使违法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防患于未然。对于违法行为的防范,比起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对于维持社会的安定,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2.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他律作用相比,着重在于强调思想道德的自律作用。

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于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们作为一种规范,都对人们提出一定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它们是一样的。但是,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来自于社会对人们提出的要求或约束,而道德则主要表现为来自于人们自己对自己提出的要求或约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法律规范看作他律,把道德规范看作自律。他律体现着某种强制性,自律则体现着某种自觉性。当然,这种自觉性起初也来自于对强制性的认识,正如认识了必然就自由一样,自觉性不过是自觉化了的强制。强制只有在对它不认识、不承认、不自觉的时候,才是真正的强制。法律的强制性“强迫”人们必须怎样不得怎样,道德的自觉性则使人们自觉地去做应该做的不做不应该做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律高于他律,是一种更高的境界。以德治国正是要充分发挥道德的自律作用,使社会秩序的稳定建立在更为牢固的基础之上。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重在规范人们的行为相比,着重在规范人们的心灵。

法律的作用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秩序的要求,使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道德的作用在于唤起人们的良心,使其心灵得到净化和提升。人的心灵得到道德的规范,就可以使之向善,就不会做出不道德的行为,更不必说违法的行为了。一般地说,一切违法的行为,都与其心灵缺乏道德的规范有关。一旦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规范,心灵又得到道德的规范,社会的秩序就从根本上得到了保障。由于人们的行为是受其思想意识支配的,因而用道德规范人们的心灵,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比起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制止违法的行为,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4.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侧重于治标相比,更侧重于治本。

依法治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可以比较迅速地有力地制止违法行为,通过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办也可以在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收到一定的教育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法律的这种惩办的效果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基本上还是停留在治标的层面上。尽管治标对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于维持社会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治理国家如果仅仅限于治标那就远远不够了,国家是治理不好的。更重要的,更根本的,是治本。道德,由于其具有深刻的教化作用,防范作用,自律作用,规范心灵的作用,因而能够从根本上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秩序,起到治本的作用。当然,治标见效快,看起来力度大,治本虽然看起来见效慢,但由于它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效果是持久的,这种持续起作用的力度实际上也是很大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以德治国具有重在教化、重在防范、重在自律、重在规范心灵和重在治本等特点。与之相比,依法治国则具有重在强制、重在惩治、重在他律、重在规范行为、重在治标等特点。正是由于它们各自具有的这些相应的特点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才使得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其所依据的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相互吸收。有许多社会上通行的、被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要求,常常被吸收进法律,成为法律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法律上所规定的许多内容常常又是道德中最基本的要求。第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其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在功能上相互补充。一个重强制一个重教化,一个重惩治一个重防范,一个重他律一个重自律,一个重行为一个重心灵,一个重治标一个重治本,二者各自在发挥自己作用的同时不仅弥补了对方的不足而且还强化了对方的作用,促进对方作用的实现。第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其实施的过程中在手段上相互借助。有些道德规范要借助于法律去保障它的实施,同样,法律的实施也需要借助于道德舆论方面的作用。正是由于建立在道德与法律这种对立统一基础上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因而“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也就是必然的、合乎逻辑的了。

其实,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明确地提出了“德治”的问题。他强调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当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由此人们才逐渐认识到德治问题的重要性,但认识依然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直到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与出席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同志座谈时再一次讲到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时,人们的认识才得到新的提升,才把德治与法治并列看作一种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既是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对于我国历史上德治传统的批判和继承。孔子在讲到治理国家的道理时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2](《论语·为政》)意思是说:国君用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就会像北极星一样处于一定的方位,群星都环绕着它。后来的儒家学派的思想家以及历代的政治家又继续阐发孔子的这个思想,进一步强调了德教乃为政之本。汉初的贾谊就说:“教者,政之本。”[3](P12)唐初的魏征也说:“人君之治莫大于道德教化也。”[3](P11)正是这些理论和实践形成了我国历史上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根本的传统。在讲到刑政与道德教化的关系时,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论语·为政》)意思是说:用行政命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制约百姓,老百姓只是勉强克制自己而并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事情;用德来治理百姓,用礼来约束百姓,老百姓就知道做坏事是可耻的而且能够自己纠正错误了。根据孔子的这一基本思想,后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们又进一步论述了刑政与教化的关系,强调德主刑辅。汉代董仲舒就明确提出:“刑者德之辅”,“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3](P32)还有不少人从不同角度论证教与刑的关系,提出教刑相辅、教主刑辅、教先刑后、教重于刑、以刑促教等观点。其中那些有价值的思想构成了我国历史上重视德治的传统。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继承了我国历史上德治传统中的积极的、有价值的思想,同时对于其中不科学的部分也进行了分析批判,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把我们今天的德治与儒家的德治混为一谈。首先,在与法治的关系上,我们的德治与儒家的德治不同。儒家不能全面正确地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时常常片面地夸大德治的作用而贬低法治的作用,并且经由这种片面性而否定法治通向人治。我们的德治则不同。我们的德治是与法治紧密结合的、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德治,二者不是此消彼长的负相关关系,而是相得益彰的正相关关系。其次,我们的道德与儒家的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不同。我们和儒家虽然都主张以德治国,但用来治国的德却是有着原则区别的。尽管中华民族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也有着共同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在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方面,我们与儒家有一些共同之处,也就是说,儒家的道德观点中有一些至今仍然是正确的、有价值的思想值得我们继承,但道德从来都是阶级的道德,它作为治理国家的原则和规范,在总体上毕竟是剥削阶级的道德,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服务的。我们今天用来治理国家的只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体系。

有人担心提出德治会不会削弱甚至否定法治,会不会走向人治。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却是不必要的。从理论上说,江泽民同志讲得很清楚:法治与德治“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还特别强调:“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从实践上说,我国20多年来法制建设已经取得巨大的进步和成就,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不是谁想削弱或否定就能削弱或否定得了的。法制建设的实践已是不可逆转的大势。至于德治和人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不是说实行德治就必定走向人治。历史上儒家主张德治之所以导致人治,主要是由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他们没能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离开法治片面夸大德治的作用,陷入了主观随意性。二是由于他们的唯心主义历史观,使他们把“德性高尚的人”(或国君,或清官)当成国家命运的主宰。三是由于封建专制制度造成长官意志决定一切。我们要实行的德治就不是这样的了。一则,我们自觉地把德治和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强调二者不可偏废。二则,我们用以治国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而为人民服务正是唯物史观群众观点的体现。三则,我们已经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对于事实上长期存在的封建家长制及其影响也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批判,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已经使“长官意志”的随意性从根本上受到制约。所有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重蹈人治的覆辙。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民主的进一步扩大,这种可能性将会越来越小。

我们要以德治国,就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全社会的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以德治国是不可能真正得到实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是以个人为主体的道德建设,一个是以社会为主体的道德建设。

1.以个人为主体的道德建设是指社会成员个人的道德建设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每个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道德的总体水平和社会的道德风貌。道德建设必须首先从个人做起。每个人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活,在社会关系中都分别处在一定的位置上扮演不同的角色,起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在不同的关系中、不同位置上承担的义务不同,因此,道德建设的任务和内容也就有所不同。大体说来,以个人为主体的道德建设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公务政德。

(1)个人品德建设,主要是指个人的品德修养和思想素质 我们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优秀的个人道德修养的传统,可以说,关于个人的道德修养的智慧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与之相比的。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2](《礼记·大学》),就把修身放在第一位,认为它是成就大事的根本和起点。孔子这个被称为圣人的人也不承认自己是什么天生的圣人,而是经过一个自身修养的过程的:“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2](《论语·为政》)关于个人品德修养,传统道德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等准则,培养“智、仁、勇”兼备的健全人格。这些观念中虽然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但作为个人道德修养的准则仍有其合理的、有价值的思想,可资借鉴。

刘少奇同志在其《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对于共产党员的个人修养问题做过全面系统完整的论述,其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对于我们每个人的个人品德修养也有指导意义。进入新时期以来,关于“五讲”、“四美”、“三热爱”,关于培养“四有”新人等都为个人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的目标,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与出席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同志座谈时指出:“面对新世纪、新形式、新任务,特别需要在全党和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的精神,艰苦奋斗、务求实效的精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要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不断用这些精神武装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使之成为大家的自觉追求,成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大精神动力。”[1]江泽民同志的这一指示为我们在新世纪里从事个人品德修养指明了方向,实践这五种精神必将使我们在个人品德修养方面发生一个新的飞跃。

(2)家庭美德,主要是指个人在家庭中作为一个家庭成员的身份应该具有的品德修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十分重视家庭关系的处理和家庭美德的修养,有着许多良好的传统,许多治家格言都作为文化积淀汇入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中。现代我国家庭美德的基本内涵是: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内部各个成员的个人品德修养比较高,在家庭中也就自然地能够很好地处理各种关系,从而“家和万事兴”。每个家庭都很和睦稳定,我们的社会自然也就比较容易达到安定团结了。

(3)社会公德,主要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份应该具有的品德修养 一个社会要维持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很好地处理社会内部的各种基本关系,协调社会内部各个成员、各个系统的关系,因而也就必须确立一些基本的公共的行为准则,建立起公共的道德规范。否则,这个社会的存在就会很成问题,更不必说它的发展了。社会公德是社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品德,涉及的是社会成员从事社会活动的最基本的领域,所必须经常处理的一些最基本的关系或问题。现代我国社会公德的基本内涵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如果我们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有很强的公德意识,都能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是一个祥和的文明的社会。

(4)职业道德,主要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个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具有的品德修养 我们整个社会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处在各个职业岗位上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个人的活动实现的。每个人职业活动的情况都或大或小、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运行。从事职业活动的个人的品德修养对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成效有着直接的重要的作用。每种职业对于从事其职业活动的个人都有专门的职业方面的道德要求,但从总体上说,有一些道德规范是从事任何职业活动的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是一般的职业道德。现代我国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

(5)公务政德,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人员在从事政务活动中应当具有的品德修养 公务员也可以说是一种职业,公务员的政德也是一种职业道德,本来也可以包括在职业道德的范畴之内。但是,由于公务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是在国家机关的岗位上工作的,其形象,其品德修养,其工作情况所产生的影响比较特殊,比较重大,比较更引人瞩目,因此有必要专门列出名之曰“公务员的政德”加以特别的强调。现代我国公务员政德的基本内涵是:勤奋工作、刻苦钻研,勇于改革、善于创新,维护形象、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服务人民,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服从领导、联系群众,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等。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的政德建设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提高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其工作效率,而且还在于它对于人们的道德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能够起到表率和推动作用,对于落实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有着至为重要的作用。

总之,以个人为主体的道德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公务政德的建设为基本方面,全面地、系统地、深入地、持久地进行,力戒空谈,务求实效。

2.以社会为主体的道德建设,是指社会的道德风尚和社会的“道德法庭”的建设

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但个人道德水平的相加并不直接等于社会道德风尚。这里,由个人道德水平的提高作为量变,由有道德的人的人数不断增加作为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才能蔚然成风,形成社会道德风尚的飞跃。个人道德水平和社会道德风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个人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又会反过来促进个人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建设这个道德的大环境,注意营造这个道德氛围。

“道德法庭”的建设,就是指道德评价正常、健康、经常、广泛的开展。道德评价是提高个人道德品质和形成社会道德风尚的一项重要的活动,指的是人们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或个人心理活动等形式,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或善或恶的判断,表明或褒或贬的态度。在社会成员中普遍提高这种判断善恶的能力,广泛开展这种扬善抑恶的活动,就不但有助于个人道德水平的提高,而且有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有利于以德治国方略的落实。对于一般不道德的行为,不可能也不必要像对待违法行为那样拿到法庭上审判。但是,必须对它有一个恰当的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这种评价和监督起着类似法庭的作用,故称之为“道德法庭”。“道德法庭”所进行的道德评价对于行为的善恶起着重要的裁决作用,对于人们判断善恶正确地选择行为起着重要的教育作用,对于倡导善行、制止恶行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道德评价通常借助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等手段来进行。我们进行社会道德建设,就要综合运用这三种手段,使道德评价充分发挥其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的巨大作用。

收稿日期:20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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