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教育中的“万能”现象研究_终身教育论文

我国社区教育中的“万能”现象研究_终身教育论文

我国社区教育“全能化”现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论文,我国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区教育“全能化”历程探究

我国社区教育形成之初并没有“全能化”的构想和设计,可以说,“全能化”的产生是被动和仓促的。我国社区教育走向“全能化”主要来自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其动力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创建学习型社会,标志是国务院于1999年1月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了“开展社区教育的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的历史性任务。此后,地方也开始响应。《北京市教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教育意见》提出,要结合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充分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在3-5年内建立起包括学前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成人教育、劳动技能培训以及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在内的、面向社区全体居民的、较为完善的社区教育体系。上海市在《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社区教育机构除组织必要的正规教育以外,必须十分重视适合市民需要的,如思想道德、时事形势、政策法规、科学技术、文明礼仪、文化艺术、家政服务、生殖健康、疾病防治、心理生理、老年保健、读书指导等各种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

2001年11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交流并总结了全国各地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宣布了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12月1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规定了社区教育的两项主要功能:(1)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教育需求;(2)创建学习型组织,建立起社区教育网络。这使我国的社区教育向“全能化”迈出了一大步。

2004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更加强调社区教育的功能,提出社区教育“要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服务”,“到2007年,使社区居民年培训率逐步达到80%以上”,还提出社区教育要“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这就为各级社区教育机构建立自己的专职师资队伍提供了政策依据,从而为社区教育机构“学校化”打开了空间。《若干意见》同时还提出: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给予肯定和表彰。”这种检查评估模式,虽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社区教育的建设与发展,也突出了社区教育领导机构和办学机构的主导性地位和作用,但同时却大大削弱了社区居民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至此,我国社区教育的“全能化”发展基本确立。

二、社区教育“全能化”现象的成因分析

社区教育“全能化”的出现不是一个简单和孤立的问题,它与我国社区的领导体制、借鉴国外经验的方式以及教育体系的利益格局之间密切相关,其主要成因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1.“全能型社区”必然萌发社区教育“全能化”

社区教育是为社区服务的,其产生源于社区发展的自然要求。

上世纪80年代前,严格意义上的社区在我国并不存在。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职和退休人员依附于工作单位,学生依附于在读学校,只是无业人员才归街道和居民委员会管理,而这一群体数量并不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后,单位人逐渐向社会人演变,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功能逐渐从政府和单位中剥离出来并转移到社区,而社区承担的社会功能和服务内容越来越多,社区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时,社区才逐渐有了发挥功能的条件。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把“社区”解释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社区只是一个区域概念,管辖权属于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际行使社区功能。而居民委员会在实质上是街道办事处的授权组织,街道办事处又是区县政府的派出行政机构。由此推导,居民委员会就是政府的授权组织,社区由政府管理而非居民自治。在“全能型政府”的管理下,所形成的必然是“全能型社区”。因此,《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社区具有推进社区人员就业、社会保障、救助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流动人口管理、安全和提供政府“一站式”公共服务等功能。我国《“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又赋予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环境整治和环境保护等功能。

既然社区发展的结果是“全能型社区”,那么服务于社区的社区教育走向“全能化”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于是,社区教育被普遍纳入政府为主导的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进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

2.叠加式引入国外经验推动社区教育“全能化”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我们始终重视学习、借鉴和引入国外社区教育的工作经验和运行模式,从而使我国许多地方社区教育的三级架构基本形成,包括区(县)一级的社区教育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街道和乡镇一级的社区教育分院(或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校)、居委会和村委会一级的社区教育教学点(或学校、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教育学院面向本社区居民,既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又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这些学院具备独立而完整的办学条件,往往与职业技术学校(院)、成人业余大学、职工大学或电视大学在一起,不仅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电大远程教育、普通高校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助考等高等学历教育项目,还举办职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等多种类型、多种模式、多种内容的教育服务。

社区教育分院或有独立的办学条件或设在中等学校内,既承办社区教育学院的高等学历教育项目,又举办面向社区居民的各类非学历培训、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它是社区教育学院与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教育学校的中间形态。

社区教育教学点是基层社区的教育、文化活动中心,具有用于居民学习、活动的场地、设施和资源。一方面,它是社区教育学院和分院教育培训项目在居民区的教学点;另一方面,它又是居民的文化、娱乐、社交场所。

从我国社区教育三级网络的运行特点和方式看,我们可以找到美国社区学院、日本公民馆等模式的影子。向国外学习先进经验和模式是正确和必要的,但问题是在借鉴和引入的过程中,由于采取求大求全的叠加式,无疑加快了我国社区教育“全能化”的进程。

3.学校教育经费不足和利益分割促使社区教育“全能化”

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强调教育的公益性,但市场经济对教育的影响不仅不断强化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投入-产出意识,而且促进了学校利益体的产生。在市场环境中,虽然学校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教育服务向社区延伸,但这是以损失学校经济利益为代价的。而且,学校只能够做到在空余时段向所在社区开放一些普通的教学设施和活动场地,向社区提供现成的课程和学习材料,向社区无偿派遣少量师资或教师个人以志愿者身份有限量地参与社区教育,仅此而已。

同样,社区教育也面临教育经费的困境。《若干意见》给出的经费筹措办法是: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入的社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于教育对象的复杂性,社区教育需求在层次、品种等方面极其多样,进一步加剧了社区教育的经费困境。经费不足,社区就无力聘请优秀教师为社区居民上课,无法委托正规学校为其“量身定做”教学计划、课程、教材和学习资料。而且,社区教育的特殊性,也使得一般教师的教学设计很难达到社区教育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社区按照“自有自方便”的思维,普遍选择了建设教育实体的道路,着手建立自己的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独立的教学场地和设施,推动社区教育走向“全能化”。

三、社区教育“全能化”引发的思考

在寻找中国新一轮经济与社会发展动力时,政府和社会都把目光投向了国家创新能力和人力资源质量的提升。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就是为此服务的。而社区教育如何在这一框架中寻找到适切的地位和作用,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1.关于社区教育本质的思考

我国早在1999年就有了社区教育的官方定义。《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认为:“社区教育是实现社区全体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区发展的一种社会性的教育活动和过程”。但问题是这与社区教育实践,尤其是与我国现行的社区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不完全切合。如果按照这个定义,社区教育应该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而现在民政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等都参与其中。如果把社区教育当作是社区工作,那么就会在现行的教育体系外再造一个教育体系。

在笔者看来,问题还是要从社区教育的官方定义入手解决。这个定义受制于社区“全能化”思维,把部分社区职能转嫁到社区教育身上,即将提高社区全体成员生活质量和实现社区发展都作为社区教育职能,这不仅使社区教育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影响了社区教育正确定位,而且造成了管理体制设计上的混乱,使社区陷入“管而不管”的窘境。笔者认为,社区教育的本质是教育、特性是社区,即社区教育区别于其它教育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社区教育服务于社区发展;二是社区教育由社区组织动员居民参加;三是受教育对象身份是社区居民;四是社区教育的活动场所在社区。在此定义指导下,社区教育由政府举办,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民政部门等机构对社区教育的要求可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来统筹落实。

2.关于社区教育职能的思考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社区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还是教育服务向社区的延伸?虽然我国的教育分类在科学性和规范化上存在缺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我国的教育共分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类,学校教育再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并没有把社区教育作为单独类别。另外,我国虽有“终身教育”提法,并把所有教育划分为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两大体系,但事实上这是不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终身教育就存在两种界定:第十一条提出,“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即终身教育体系包括各级各类教育;第十九条又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即终身教育仅限成人教育。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终身教育是一个理念上的提法。以此类推,社区教育也只是一个理念上的提法,并不存在事实上的社区教育类别。所以,社区教育的实质是教育服务向社区的延伸,即教育在其功能和表现形式上的拓展——为社区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社区的教育职能主要有两项:一是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区环境;二是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所以,政府和社区的任务不是举办“全能的社区教育”,而是搭建保证教育项目顺利运行和保障社区居民学习的支持服务体系,形成促进居民素质提高、丰富居民精神生活、保障社区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具体说,社区的教育职能有:(1)引入居民需要的教育项目;(2)保证教育项目的实施;(3)动员、组织和促进居民学习;(4)提供和改善学习条件。

3.关于社区教育主体的思考

对“谁是社区教育主体”问题的回答,实质上就是如何正确处理政府、社区、教育举办者、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按照教育的“双主体”理论,办学者和学习者才是社区教育的主体。

办学者的主体性应该体现在适应需求、提高质量和加强服务上,包括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社区居民创造尽可能多的学习机会,设计和提供高质量的项目、课程、资源、师资和学习指导。这里,我们必须认识到,社区教育虽包含公益性成分,但不能就此要求所有的教育项目都必须是公益性的;我们提倡社区教育公益性,但政府和社区不能就此拒绝向非公益教育项目开放。教育项目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最后还应由办学者与社区居民以市场行为来决定,政府和社区要尊重办学者的意愿。一味强调公益性,或以行政方式随意干预,都会阻碍一些优质教育项目进入社区,最终反而损害了社区居民的学习权利。社区居民的主体性应体现在主动反映学习需求,积极参加社区教育活动,正确维护学习权利,还包括发挥自身特长热心参与社区教育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就是我国居民自治管理社区的组织。现在的居委会看似政府授权管理机构,这是在目前社区还没有充分发育、居民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还不强的阶段性现象。因此,社区居民要增强主人翁意识,依托政府的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的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水平,使社区教育更具针对性地为社区整体发展和居民自身发展服务。

从过去看,各级政府是社区教育“全能化”的直接推动者。作为领导者和管理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关心和支持社区教育,但不能因“好心”而去占据主体性地位,也不宜过分介入教育过程,应在全局上做好指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其具体职能应该是:保障居民平等的学习权利,规划社区教育发展,促进各类教育为社区服务,制定社区教育准入标准,改善社区学习条件,保证社区教育经费,受理教育投诉,实行行政处罚。

标签:;  ;  ;  

我国社区教育中的“万能”现象研究_终身教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